三国罗曼史配音表:中国法制史上的25个重要法制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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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L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法经》。战国时期魏国魏文侯的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3.改法为律。秦国商鞅变法内容之一: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4.汉文帝、景帝废除肉刑。“缇萦上书”引文帝废除肉刑,具体内容为: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虽法律形式上废除肉刑,但缺陷明显,因而班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景帝继位后,再次进行改革,具体内容为: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5. 亲亲得相首匿。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
6. “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以《周礼》“八辟”为依据,首次规定“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议功(有大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此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唐律中的名例律在五刑、十恶之后即规定了八议制度。
7.“官当”入律。由《北魏律》和《陈律》正式列入该制度。
8.“重罪十条”的产生。北齐为维护封建国家根本利益,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后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唐律承袭此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唐律中十恶的具体内容://www.sanxiaomingshi.com//(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3)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授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9. 废除宫刑制度。北朝与南朝相继宜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
10.“准五服制罪”的确立。《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11.死刑复奏制度。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
12.《宋刑统》。其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开始修订,同年7月完成,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13. 折杖法。《宋史‘刑法志》说:“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
14. 凌迟。作为死刑的一种,凌迟始于五代时的西辽,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15.《大明律》。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于洪武三十年完成并颁行天下的法典,共计7篇30卷460条。它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用以适应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大明律》在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成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
16.《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以《大明律》为蓝本,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17. “奸党”罪的创设。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奸党”罪,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奸党”罪无确定内容,实际是为皇帝任意杀戮功臣宿将提供合法依据。
18. 法官的回避。为防止审判官因亲属或仇嫌关系故意出入人罪,《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即所谓“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19. 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
20.《钦定宪法大纲》。清廷宪政编查馆编订,于1908年8月颁布,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1.《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
22. 《大清新刑律》。是清廷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2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其制定与颁布的历史意义在于,它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
24.“天坛宪草”,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年10月31日完成,共11章113条。因在北京天坛起草而得名,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
25.“贿选宪法”。此即北洋政府1923年10月10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