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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2 03:13:54
经过全国法院的不懈努力,涉诉信访数量在连续几年攀升后开始回落。但形势依然严峻,各级人民法院面临的压力仍然很大。
肖扬院长指出,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关键,在于创新工作机制。各级法院在办理涉诉信访中大胆创新,积累了许多经验,摸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本期将继续就这一话题展开互动、供大家交流。
“诉”与“访”不可乱进一家门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长玉
从审判的角度讲,把所有涉及人民法院的信访均称之为“涉诉信访”是不科学的。严格地讲,“涉诉信访”应当是指案件审理穷尽了司法程序以后(如案件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做出裁判或驳回当事人的申诉或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依然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行为。因此,不服人民法院裁判、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行为可区分为两种情形,即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诉”和穷尽了司法程序之后的“访”。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裁判,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诉或申请再审,是依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使其诉讼权利,对此“诉”求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受理并依法审理,这属于“诉”的范畴。人民法院处理该“诉”的程序与人民法院审理一、二审案件的过程性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司法程序,都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
对此类诉求当事人如果向其他机关、部门反映的,这些机关、部门应当不受理、不登记、不交办,但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权受理的人民法院反映情况。如果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或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申请后,当事人仍继续申诉或申请再审的,则属于“访”的范畴。由于该“访”因“诉”而生,可称之为“涉诉信访”。
对此“访”不能再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而应当按照国家《信访条例》的有关处理原则由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妥善解决,有关法院应当协助配合共同做好当事人的罢访工作。“诉”与“访”的正确区分,对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职能作用,集中精力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搞好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完善机制 走出被动局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郭伟清
法院在涉诉信访工作中如何走出被动局面,完善的工作机制必不可少。
初信、初访工作不到位,很多案子便错过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就会加大法院解决问题的成本和难度。在初信、初访工作中,是否应该考虑建立以下三项制度:一是建立“新访合议制”,就是把每一件初信、初访当成一件案件来办理;二是制定“新访工作流程”,就是明确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做到“受理限期,办理环节限期、结案限期”,使新访处理环节环环相扣,及时高效;三是建立“新访责任制”。就是在动态流程管理中引入催办、督办和质量考评等监督制约机制,改变新访处理工作“无期限、无考评、无档案、甚至无登记”的状况。
信访是反映案件审判质量和审判作风最直接、最敏感的窗口。可是,当前法院很少建立信访奖惩机制,导致责任性上访不断,从而损害了法院形象,败坏了法官声誉。所以应将信访工作与奖惩机制对接起来,明确什么是责任性上访,规范追究责任性上访的程序和标准,从而有效地抑制责任性上访。以往,法官只管审理案件,结果官了民不了,案结事不了。新的信访机制将审判责任与信访责任相对接,谁承办的案件引发的问题谁负责。让每位法官都能主动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灵活多样 减少涉诉信访

吴少军(右)接待当事人。陈海发 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少军
近年来,河南省的涉诉信访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赴京涉诉上访量持续高位运行。二是越级上访,特别是越级赴京上访数量居高不下。越级上访的情况比较严重,且呈现出人数多,秩序乱,滞留时间长,劝返难度大的情况,更有一些不法上访人员聚集在北京的一些重要场所,参与制造事端。三是重复上访占有较大比例,缠访和上访老户问题突出。河南省的赴京涉诉上访中,重复访所占比例较大,部分上访户长期滞京上访或间断性的赴京上访,有的以上访为业,靠上访为生;有的长期露宿于法院门前,跟踪领导,纠缠法官。四是集体访和闹访、暴力访等非正常上访时有发生。
针对这一信访形势,河南法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保证畅通信访渠道,把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当地和初始阶段。省高院重点开展了多层次、多形式、跨部门的联合接访活动。主要有:法院内部各业务部门之间联合接访、上下级法院之间联合接访、同级政法部门联合接访和法院与政府有关部门联合接访。
建立“案结事了”的制度体系。除法律有禁止性规定外,只要案件存在调解、和解、协调的可能性,无论是民事、行政还是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无论案件处于庭审阶段,还是处于立案、执行、再审阶段,均可开展诉讼调解、和解和协调工作。同时,各地法院不断完善了判后答疑制度。
化解重点信访案件。各级法院的一把手是本地区的涉诉赴京非正常访处置工作总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每一起进京非正常访案件都有一名包案领导,实行“四定一包”,即定领导、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包案处理。全省法院发挥综合治理优势,对交办的案件,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处理方式,如带案下访、联合接访、公开听证、更换人员、个案救济、心理咨询、律师参与、依法惩治、集中教育等。各地法院还推行了限期结案制度,严把办案质量,并且加强督导,做到“不查清问题不放过,不纠正错误不放过,不追究责任不放过”,使领导成员、办案法官人人有责任、人人有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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