拳皇98没有头的高尼茨:当前涉法信访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20:30:31

    近年来,涉法信访案件不断增多,而且集体访、重复访和赴京访比较突出,信访形势日趋严峻,尽管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机关不断加强信访工作,多次开展涉法信访问题专项治理活动,但效果并不理想,信访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因此,深入研究涉法信访问题产生的原因,健全预防和处理涉法信访问题的长效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涉法信访工作机制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信访工作机构设置混乱,职能不理顺,工作不协调

    当前,各级信访机构不仅规格不统一, 而且名称不统一,有的是专门的信访机构,有的则与其他机构合二为一,职能不明。以法院信访机构为例,有的法院设专门的信访接待机构,有的则由立案庭负责信访工作,还有的由审判监督庭负责信访工作,不仅职责不明,而且造成上下级之间工作不能统一协调,表现出无序状态。

   (二)对信访问题的处理未纳入法制化轨道,信访秩序混乱和基层信访渠道不畅通问题比较突出

    当前信访所反映的不少问题,有的是应该诉之于法院的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事由,有的是已经诉之于法院并且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纠纷。之所以大量的法律纠纷进入信访程序,既有群众法律素质不高的原因,也有司法机关的原因,还有信访部门的原因。

    从群众的信访观念来看,长期以来,人们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依靠党委、政府解决问题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对法治的信仰还比较淡薄,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还没有真正形成,相当一些群众存在“信访迷信”心态,认为不管是法律问题还是非法律问题,找到领导上访就有可能解决问题。还有一些群众采用“无理缠访”的方法,甚至采用集体上访以及其他过激方式给国家机关施加压力,试图以此迫使政府解决其问题或者改变司法裁决。

    从信访部门的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的涉法信访案件应由人民法院自行处理解决,不应归类于一般意义上的信访案件。当前,一些信访部门对待信访问题的处理并未依照《条例》执行,而是随意性很大,无论什么问题都管,而处理的方法往往比较简单,造成推诿扯皮,问题却长期得不到落实。特别是对于法律纠纷,信访部门过多介入,而不能引导群众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助长了一些群众的“上访风”。个别地方的信访问题解决情况,主要看群众“闹”的程度,给一些群众产生一种误解:“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因此,集体上访便接连出现。还有的信访部门工作缺乏独立性,主要看领导脸色行事,靠领导批示,靠上级批条子来解决问题,因此,也助长了一些群众找领导上访或越级上访之风。党政机关的信访工作部门还经常对所属各单位包括司法机关的上访事件进行通报排队,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访人反映的问题,而且还会给有关单位的工作造成负面影响,使之无所适从,同时还会助长上访无序现象的产生。

    从司法机关自身的信访工作来看,也未真正规范起来,信访渠道不畅通,一些当事人反映问题无人负责处理,或久拖不决,因此便找信访部门或领导以及上级机关去上访,当被信访部门或上级机关批转回来之后,在办理信访问题上,往往又由于办理程序不明确而办理效率低,一是信访问题分流渠道不通畅,哪些应由信访部门解决,哪些应由原办案庭室解决,哪些应指定其他庭室办理,无明确规则;二是对信访问题的处理无明确期限,造成一些信访案件长期上访而无结果,从而使当事人将矛盾转向法院;三是信访案件的办理缺乏督办力度。信访部门或个别领导往往将信访案件交办、批转有关部门办理,而不加强督促检查,也影响了信访案件的办理力度;四是对处理信访问题的责任规定不明,由于工作失误或失职、渎职造成群众信访的,由于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度,致使有关责任人未能受到责任追究,起不到对其他人员的惩诫作用。同时,一些负责办理信访案件的人员,由于对办理情况无明确的责任规定,因而缺乏责任感,都影响了信访问题的处理效果。

   ( 三)在处理信访问题的理念上存在误区

    一些人对待信访存在偏见,要么一概否定上访,要么一味迁就违法上访。信访制度,作为国家最基本的民意表达制度,是党和政府以及司法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和方式。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的信访工作在总体上出现了3个80%的不相称现象:80%的上访反映的是基层问题,80%的上访是有道理或有一定道理的,80%的上访是有关地方或部门没有认真妥善解决而造成的。因此,首先应克服对信访问题的偏见,正确对待合理信访,要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责任感去积极处理,而不能压制、打击、阻挠信访群众。

   (四)对违法信访行为制裁不力,致使一些群众产生法不责众心理,个别别有用心的人借信访制造事端

     近年来,由于对无理上访、缠访闹访、违法上访等行为缺乏有效的控制,致使暴力上访、结伙串联上访等严重危害上访秩序的行为时有发生,有的直接危害到信访干部以及其他上访人员的人身安全,有的严重扰乱了信访工作秩序、机关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因此, 对待无理信访和违法信访要坚决制止,对无理信访要教育疏导;对违法上访、恶意串联集体上访,借上访闹事的人员,不能迁就,必须依法惩处。

    (五)信访部门队伍不稳定,整体素质有待提到,工作方式亟待改进

     有些地方的信访 机构长期没有正式编制,人员往往是根据需要临时抽调组成,工作缺乏责任心,处理信访问题留于形式,主要是“收收信件,听听意见,报告领导,等待处理”或者是简单地批转有关部门办理,而不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六)司法公信度不高,司法不公、司法效率低下以及执行难等问题的存在,使一些群众产生信访不信法心理

     司法不公问题、效率低下问题以及执行难等问题,造成司法信誉在群众中公信度偏低,一些群众对于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缺乏信心,片面认为要想使自己的问题得到及时公正处理,需要向有关党政机关或上级机关上访寻求解决。

    (七)司法成本过高,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范围较窄,一些群众因打不起官司而被迫上访

    当前,由于人民法院办案经费缺乏保障,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尚不健全,一些农民、城市下岗职工、进城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对于诉讼所应承担的费用缺乏承受能力,进而转化为上访,片面认业,上访是一条捷径。

     二、对解决当前涉法信访问题的建议

     综上所述,根据涉法信访问题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解决当前涉法信访问题的关键是规范信访工作秩序,畅通基层信访渠道,加强信访队伍建设,保障司法公正。

     第一,健全基层司法机关信访机构,加强基层信访队伍建设。涉法信访问题主要来自于基层,因此,应着重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增强基层信访工作的能力,使大多数信访问题在初信初访时得以解决,有效防止重复信访和越级上访。

    第二,加强涉法信访工作制度化建设,规范涉法信访工作程序,纠正无序上访的混乱状态。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首先,要教育涉法信访人员,使其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使其明白法律纠纷最终应当寻求司法解决,信访不能解决法律纠纷。对于法院判决,不能将其作为信访事由企图通过信访改变判决,如果不能接受生效判决,应当通过司法申诉途径解决。其次,各级信访部门,要保护合法信访,将群众的合法要求向有关部门反馈,督促给予及时解决,减少重信重访,杜绝越级上访。信访部门应严格执行《信访条例》,不应接受涉法纠纷,要积极引导信访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要将涉法信访工作从行政机关的信访工作中分离出来,使人民法院依照宪法和信访条例的规定,独立地处理涉法信访案件。对于有人民法院生效裁决的信访,信访部门应当尊重司法裁决,不能在实际上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司法裁决内容。如果为平息眼前矛盾而改变司法裁决的结果将损害司法权威,其结果会导致更多应由司法渠道解决的问题转向信访。其三,人民法院应畅通申诉信访渠道,为群众依法申诉信访提供保障,积极引导群众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对涉诉纠纷的意见,防止因问题处理不及时而引发乱上访或越级上访。

    第三,落实领导接待日制度,畅通信访渠道。领导直接接待群众信访是解决信访问题的有效途径,关键是不仅要接访,更要负责处理,直接答复信访人,真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接访谁负责”,克服只接不处或推诿扯皮现象。

    第四,要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确保信访工作实效。首先,要实行实行首问负责制,防止推诿扯皮;对于重点复杂案件要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要制定信访责任追究措施,对于由于工作失误或失职、渎职造成群众信访的有关人员,要严格追究责任;对于由于违法审判造成的信访案件,要严格依照《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和《审判纪律处分办法》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于负责办理信访案件的人员,如果由于工作不力,造成重复上访的,也要承担必要的责任。

    第五,要明确信访案件办理期限,加强对信访案件的督办工作。应建立信访案件办理的时限制度,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能解决的当即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需要转相关庭室办理的,要加强督办力度;对于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要报经有关领导同意,办理延期办理手续。

    第六, 要加大对违法上访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信访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要采取坚决果断的制裁措施。对于相互串连、非法聚集的上访团伙,要分化瓦解、个个击破,对其中牵头的,要作为违法上访、违法申诉人员来处理。对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工作秩序、信访秩序、社会秩序的上访人员,经劝说无效的,该拘留的拘留,该劳教的劳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整顿信访工作秩序。

    第七,要建立奖惩结合的信访工作机制,强化信访工作责任感。信访是反映案件质量和审判作风最直接、最敏感的窗口。因此,法官不仅要审理案件,还要考虑社会效果,做到官了民了,案结事了,实现人民法院定纷止争的目的。为此,应制定办案责任与信访责任合二为一的信访责任追究制。信访案件办理难度大,工作复杂,因此,既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还要建立对有功人员的奖励制度,对于在信访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应提拔重用,给予记功授奖,同时可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

    第八,建立全院参与的大信访格局,形成信访工作人人有责的深厚氛围。

    做好信访工作不仅需要信访部门的努力,更需要每一个人的参与,对于重点复杂案件不仅要实行领导包案,还需要有关人员共同参与处理。对于已办结的案件,要认真排查,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于正在办理的各类案件,要强化审判与信访并重的意识,要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实现定纷止争的目的。

    第九,要建立预防信访问题发生的长效机制。处理好涉法信访案件固然重要,但治本之策仍然是建立预防新发涉法信访案件的长效机制。一是不断强化法官队伍建设,突出解决好法官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问题和“四难”、“四乱”现象,防止因队伍问题引发上访;二是不断深化司法制度和体制改革,从制度上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三是高度重视诉讼调解工作,减少民事纠纷的对抗性,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四是从立案到执行的每一个环节都要牢固树立信访意识、稳定意识,在审判阶段就在充分考虑审理后的执行问题,力争将矛盾提前化解;五是加强诉讼指导工作。针对当前群众法律素质不高的实际情况,法官要强化诉讼指导,及时全面进行诉讼权利告知,确保当事人及时正确行使诉权,防止因对诉讼权利无知而造成的无效诉讼或迟延诉讼。要及时进行诉讼风险提示,使当事人在诉前就对可能承担的不利诉讼后果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对待输赢都有正确的态度。

    第十,完善司法救济制度,保障群众诉权。要加大司法经费投入,扩大司法救助范围和对象,确保社会弱势群体不因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而打不起官司。要落实法律援助制度,保障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群众和缺乏法律知识的群众能够及时得到法律援助。(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