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学园中字无修迅雷:阜政发〔2008〕85号关于扶持稳定房地产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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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政发〔200885
阜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扶持稳定房地产业发展的意见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省、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针对我县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持续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减免相关税收。自2008年12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二、降低二手房交易门槛。凡在2009年12月31日前交易二手房的,税费减半征收,先征后奖,凭税票兑付。

三、凡个人零星购买多层商品房(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开出让经营性土地上所开发并取得预销售许可证且对外公开销售的房屋),给予房价总额1%的补贴;凡购买高层商品房的,6层以下(含6层)参照多层商品房补贴,7层以上的给予房价总额2%的补贴;凡同一村或同一单位团购10套以上住宅的,由县财政每平方米补贴50元。凡在城南新区核心区(北起纬四路、南至阜泰路、东起奋进路、西至射阳河)12平方公里范围内购买住宅商品房的,给予双倍补贴。符合以上多项优惠政策的,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以上奖励或补贴资金由县财政预拨付给县建设房产部门,购房者凭购房合同、发票、契税发票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一次性兑付到位(购房合同必须是县房产管理局网上销售合同,凡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套取政府购房补贴的,一经发现,除追回补助资金外,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凡农村居民进县城购买商品房自住的,其子女享受县城居民子女入学、入托政策。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计算方式,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购建住房最高总价款的计算建筑面积由90平方米调整为144平方米。购买二手住房、建修住房的贷款最高比例由房价的60%调整为70%。取消对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

五、加大对房地产业的金融扶持力度。金融部门要加大房地产行业贷款投放力度,重点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保障住房开发建设,支持经营管理和企业信誉好的开发企业发展壮大,积极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发放业务,适当降低贷款基准利率。

六、新开工项目缓缴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自批准之日起缓缴半年。放宽新出让地块地价款首付期限和比例,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适当放宽商品房预售许可发放标准。凡2009年元月1日以后竞得土地者,建12—18层(不含18层)的高层住宅,其中,1—7层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40元征收,8层以上免征基础设施配套费;18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其中,1—7层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20元征收,8层以上免征基础设施配套费;15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出让指标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建12—18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台电梯补助5万元;建19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台电梯补助10万元。

七、放宽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在受让人支付相应土地款后,可办理交地手续,并先行办理部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对按期动工确有困难的,由受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开、竣工时间,最多可延期一年。

八、房地产企业相关收入税收,按国家税率最低标准征收,可按季解缴。

九、政府各部门要增加服务意识,简化房地产开发领域涉及各部门手续的审批环节、时限和内部管理程序。帮助开发企业协调解决合法的拆迁和水、电、气等配套问题,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手积压未能销售的房屋,经双方商定,政府可购买部分积压房屋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以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和房屋销售压力。

本意见实施时间从2008年12月1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本意见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