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本光一 秋山纯:智利输华猕猴桃、苹果植物检疫要求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6:51:11
国质检动[2004]235号
关于对智利输华猕猴桃、苹果
实施新的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2004年5月27日,总局和智利农业部在北京草签了新修订的《智利猕猴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智利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并将择机正式签署。从即日起,智利猕猴桃、苹果输华将试行新的议定书。现将上述文本印发你们,请组织研究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智利水果输华的检验检疫及监管工作。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总局动植司联系。
二〇〇四年六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和智利共和国农业部
关于智利猕猴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为保证智利生产的猕猴桃安全输往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和以智利农牧局(以下简称SAG)为代表的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就智利猕猴桃输华的植物检疫要求进行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第一条 输往中国的猕猴桃必须产自智利第6区、第7区、第8区和第9区的指定种植者。种植者和水果中心必须在SAG注册,并经AQSIQ和SAG共同指定。
第二条 SAG将通过“国家监测系统”对地中海实蝇进行监测,这一监测系统包括在生产区设置诱捕器,并对水果的收获后期处理进行控制,诱捕器的设置密度为每平方公里至少1个,监测期间每月至少更换1次诱捕器诱剂,检查2次诱捕结果。SAG每年向AQSIQ提供实蝇检测报告。如发现地中海实蝇或其他检疫性实蝇,SAG 应立即通知AQSIQ,AQSIQ将暂停从该区进口猕猴桃。
第三条 猕猴桃的生产区须在SAG监督下对有害生物进行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以避免地中海实蝇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
第四条 输华猕猴桃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船,须在SAG的检疫检验条件下进行,保证输华的猕猴桃不带有害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和土壤。完成加工、包装的输华猕猴桃须单独存放,避免感染。
第五条 输华水果出口时,SAG必须严格检疫并保证不带有中国关心的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Wiedemann)等检疫性有害生物,检疫合格的,SAG将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在实施本议定书后2年内,SAG 按2%的抽样比例进行检疫检验,2年后,如果未发现检疫问题,可将抽样比例降低到1%。
第六条 输华猕猴桃的每个包装箱上应具有可识别种植者、出口商、水果中心和行政区的英文标签(见附件 1)。每个出口托盘包装上应有经AQSIQ和SAG认可的检疫标志(见附件2),且具有“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英文字样。
第七条 在猕猴桃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查验有关单证、标志,并对其实施相应检验检疫。
如发现来自未经指定的种植者和水果中心的猕猴桃,则不准进境。
如发现地中海实蝇,该批猕猴桃作退货或销毁处理,AQSIQ将立即通知SAG,并停止进口该区猕猴桃。
如发现其他危险性有害生物,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暂停进口智利猕猴桃。
第八条 本项目开始之前,在SAG的协助下,AQSIQ将派检疫官员赴产地实地考察生产区、水果中心、检疫性有害生物控制方法及国家实蝇监测系统,赴智考察所需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将由智方承担。
第九条 入境口岸:大连、天津、北京、上海、南京、广州、深圳和海口。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二年。如在期满两个月前,双方均未提出修改或终止要求,则其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中智双方于2000年4月17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猕猴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同时废止。
本议定书于2004年5月27日在北京签署,以中文和英文写成,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智利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代表 农业部代表
附件1:
包装标签样式
果园(生产者)代码/名称
产区/出口商
出口水果中心设施代码/名称
智利共和国
附件2:
检疫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和智利共和国农业部
关于智利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为保证智利生产的苹果安全输往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和以智利农牧局(SAG)为代表的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就智利鲜食苹果输华的植物检疫要求进行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第一条 输往中国的苹果必须产自智利第6区、第7区、第8区和第9区的指定种植者。种植者和水果中心必须在SAG注册,并经AQSIQ和SAG共同指定。
第二条 SAG将通过“国家监测系统”对地中海实蝇进行监测,这一监测系统包括在生产区设置诱捕器,并对水果的收获后期处理进行控制,诱捕器的设置密度为每平方公里至少1个,监测期间每月至少更换1次诱捕器诱剂,检查2次诱捕结果。SAG应每年向AQSIQ提供实蝇的诱捕结果。如发现地中海实蝇或其他危险性实蝇,SAG 应立即通知AQSIQ,AQSIQ将暂停该区苹果进口。
第三条 苹果生产区须在SAG的监督下对有害生物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以避免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附件1)发生。
第四条 输华苹果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船,须在SAG的检疫检验条件下进行,保证输华的苹果不带有害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和土壤。完成加工、包装的苹果须单独存放,避免感染。
第五条 输华苹果的每个包装箱上应具有可识别水果的种植者、出口商、水果中心和行政区的英文标签(见附件2),每个出口托盘包装上应有经AQSIQ和SAG认可的检疫标识(见附件3),且具有“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英文字样。
第六条 输华苹果出口时,SAG必须严格检疫并保证不带有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检疫合格的,SAG将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在实施该议定书后2年内,SAG 按2%的抽样比例进行检疫检验,2年后,如果未发现有检疫问题,可将抽样比例降低到1%。
第七条 在苹果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查验有关单证、标识,并对其实施相应检验检疫。
如发现是来自未经指定的种植者和水果中心的苹果,则不准进境。
如发现地中海实蝇或南美按实蝇,该批苹果作退货或销毁处理,AQSIQ将立即通报SAG,并暂停进口该区苹果。
如发现苹果蠹蛾或苹果绵蚜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则进行检疫处理,并暂停进口相关种植者生产的苹果,直到AQSIQ确认智方采取了有效的措施为止。
如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暂停进口智利苹果。
第八条 本项目开始之前,在SAG的协助下,AQSIQ将派检疫官员赴产地实地考察生产区、水果中心、检疫性有害生物控制方法及国家实蝇监测系统,赴智考察所需交通、食宿等费用由智方承担。
第九条 入境口岸:大连、北京、天津、上海、南京、广州、深圳和海口。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二年。如在期满两个月之前,双方均未提出修改或终止要求,则其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中智双方于2000年4月17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同时废止。
本议定书于2004年5月27日在北京签署,以中文和英文写成,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智利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代表 农业部代表
附件1:
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地中海实蝇 Ceratitis capitata(Wiedemann)
南美按实蝇 Anastrepha fraterculus (Wiedemann)
苹果蠹蛾 Cydia pomonella(L.)
苹果绵蚜 Eriosoma lanigerum(Hausmann)
附件2:
包装标签样式
果园(生产者)代码/名称
产区/出口商
出口水果中心设施代码/名称
智利共和国
附件3:
检疫标识
主题词:进口 植物检疫 水果 通知
抄送:局领导,办公厅,法规司,动植司,国际司,动植检所,
标法中心,存档(2)。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04年6月4日印发
录入:何云鹏 校对:黄亚军
关于对智利输华猕猴桃、苹果
实施新的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2004年5月27日,总局和智利农业部在北京草签了新修订的《智利猕猴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智利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并将择机正式签署。从即日起,智利猕猴桃、苹果输华将试行新的议定书。现将上述文本印发你们,请组织研究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智利水果输华的检验检疫及监管工作。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总局动植司联系。
二〇〇四年六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和智利共和国农业部
关于智利猕猴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为保证智利生产的猕猴桃安全输往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和以智利农牧局(以下简称SAG)为代表的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就智利猕猴桃输华的植物检疫要求进行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第一条 输往中国的猕猴桃必须产自智利第6区、第7区、第8区和第9区的指定种植者。种植者和水果中心必须在SAG注册,并经AQSIQ和SAG共同指定。
第二条 SAG将通过“国家监测系统”对地中海实蝇进行监测,这一监测系统包括在生产区设置诱捕器,并对水果的收获后期处理进行控制,诱捕器的设置密度为每平方公里至少1个,监测期间每月至少更换1次诱捕器诱剂,检查2次诱捕结果。SAG每年向AQSIQ提供实蝇检测报告。如发现地中海实蝇或其他检疫性实蝇,SAG 应立即通知AQSIQ,AQSIQ将暂停从该区进口猕猴桃。
第三条 猕猴桃的生产区须在SAG监督下对有害生物进行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以避免地中海实蝇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
第四条 输华猕猴桃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船,须在SAG的检疫检验条件下进行,保证输华的猕猴桃不带有害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和土壤。完成加工、包装的输华猕猴桃须单独存放,避免感染。
第五条 输华水果出口时,SAG必须严格检疫并保证不带有中国关心的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Wiedemann)等检疫性有害生物,检疫合格的,SAG将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在实施本议定书后2年内,SAG 按2%的抽样比例进行检疫检验,2年后,如果未发现检疫问题,可将抽样比例降低到1%。
第六条 输华猕猴桃的每个包装箱上应具有可识别种植者、出口商、水果中心和行政区的英文标签(见附件 1)。每个出口托盘包装上应有经AQSIQ和SAG认可的检疫标志(见附件2),且具有“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英文字样。
第七条 在猕猴桃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查验有关单证、标志,并对其实施相应检验检疫。
如发现来自未经指定的种植者和水果中心的猕猴桃,则不准进境。
如发现地中海实蝇,该批猕猴桃作退货或销毁处理,AQSIQ将立即通知SAG,并停止进口该区猕猴桃。
如发现其他危险性有害生物,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暂停进口智利猕猴桃。
第八条 本项目开始之前,在SAG的协助下,AQSIQ将派检疫官员赴产地实地考察生产区、水果中心、检疫性有害生物控制方法及国家实蝇监测系统,赴智考察所需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将由智方承担。
第九条 入境口岸:大连、天津、北京、上海、南京、广州、深圳和海口。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二年。如在期满两个月前,双方均未提出修改或终止要求,则其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中智双方于2000年4月17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猕猴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同时废止。
本议定书于2004年5月27日在北京签署,以中文和英文写成,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智利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代表 农业部代表
附件1:
包装标签样式
果园(生产者)代码/名称
产区/出口商
出口水果中心设施代码/名称
智利共和国
附件2:
检疫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和智利共和国农业部
关于智利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为保证智利生产的苹果安全输往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和以智利农牧局(SAG)为代表的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就智利鲜食苹果输华的植物检疫要求进行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第一条 输往中国的苹果必须产自智利第6区、第7区、第8区和第9区的指定种植者。种植者和水果中心必须在SAG注册,并经AQSIQ和SAG共同指定。
第二条 SAG将通过“国家监测系统”对地中海实蝇进行监测,这一监测系统包括在生产区设置诱捕器,并对水果的收获后期处理进行控制,诱捕器的设置密度为每平方公里至少1个,监测期间每月至少更换1次诱捕器诱剂,检查2次诱捕结果。SAG应每年向AQSIQ提供实蝇的诱捕结果。如发现地中海实蝇或其他危险性实蝇,SAG 应立即通知AQSIQ,AQSIQ将暂停该区苹果进口。
第三条 苹果生产区须在SAG的监督下对有害生物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以避免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附件1)发生。
第四条 输华苹果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船,须在SAG的检疫检验条件下进行,保证输华的苹果不带有害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和土壤。完成加工、包装的苹果须单独存放,避免感染。
第五条 输华苹果的每个包装箱上应具有可识别水果的种植者、出口商、水果中心和行政区的英文标签(见附件2),每个出口托盘包装上应有经AQSIQ和SAG认可的检疫标识(见附件3),且具有“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英文字样。
第六条 输华苹果出口时,SAG必须严格检疫并保证不带有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检疫合格的,SAG将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在实施该议定书后2年内,SAG 按2%的抽样比例进行检疫检验,2年后,如果未发现有检疫问题,可将抽样比例降低到1%。
第七条 在苹果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查验有关单证、标识,并对其实施相应检验检疫。
如发现是来自未经指定的种植者和水果中心的苹果,则不准进境。
如发现地中海实蝇或南美按实蝇,该批苹果作退货或销毁处理,AQSIQ将立即通报SAG,并暂停进口该区苹果。
如发现苹果蠹蛾或苹果绵蚜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则进行检疫处理,并暂停进口相关种植者生产的苹果,直到AQSIQ确认智方采取了有效的措施为止。
如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暂停进口智利苹果。
第八条 本项目开始之前,在SAG的协助下,AQSIQ将派检疫官员赴产地实地考察生产区、水果中心、检疫性有害生物控制方法及国家实蝇监测系统,赴智考察所需交通、食宿等费用由智方承担。
第九条 入境口岸:大连、北京、天津、上海、南京、广州、深圳和海口。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二年。如在期满两个月之前,双方均未提出修改或终止要求,则其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中智双方于2000年4月17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同时废止。
本议定书于2004年5月27日在北京签署,以中文和英文写成,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智利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代表 农业部代表
附件1:
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地中海实蝇 Ceratitis capitata(Wiedemann)
南美按实蝇 Anastrepha fraterculus (Wiedemann)
苹果蠹蛾 Cydia pomonella(L.)
苹果绵蚜 Eriosoma lanigerum(Hausmann)
附件2:
包装标签样式
果园(生产者)代码/名称
产区/出口商
出口水果中心设施代码/名称
智利共和国
附件3:
检疫标识
主题词:进口 植物检疫 水果 通知
抄送:局领导,办公厅,法规司,动植司,国际司,动植检所,
标法中心,存档(2)。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04年6月4日印发
录入:何云鹏 校对:黄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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