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造币公司十二生肖:小企业受赠业务会计处理有变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22:13:52

 财政部日前发布《小企业会计准则》,以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小企业会计准则》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财务报表等方面都发生了变化。本文就《小企业会计准则》对捐赠业务的财税处理规定探讨如下。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不同之处

    科目设置发生了较大变化。《小企业会计制度》设置“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小企业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年底再转入“资本公积”等科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设置“营业外收入”科目,将捐赠收益作为小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入,全额计入当期损益。这与《企业会计准则》完全一致。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协调一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部分省份已经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对此问题进行了统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有规定”主要是指:第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债务重组所得,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第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二条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规定,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小企业会计准则》受赠业务的所得税处理财税一致,都将受赠收入计入当期损益或应纳税所得额中,不再存在时间性差异而进行纳税调整。

    例: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设2013年接受一批设备捐赠。捐赠方无偿提供市场价格的货物,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受赠方甲企业自行支付运费1万元,上述业务都有合法的凭证。

    该设备入账时接受捐赠收入金额为200+34=234(万元)。

    受赠该设备应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34×25%=58.5(万元)。

    该设备可抵扣进项税为34+1×7%=34.07(万元)。

    该批设备账面成本为200+1×(1-7%)=200.93(万元)。

    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固定资产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

    贷:营业外收入 234。

    自付运费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0.9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07

    贷:银行存款 1。

    经过这样处理,甲企业所获捐赠收入234万元作为利润总额的组成部分,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