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电刀使用说明书:自由不是淫乱的借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9 06:27:54
自由不是淫乱的借口

    那位因“换妻”而闻名的马教授,媒体原先报道其名字叫马尧春,现在又称马尧海,我也只能跟着改。这没关系,但必须再说说这件事。据说这几天面对开庭,马教授很坚定、很坦然,坚称自己没错,说身体是自己的,只要自愿,只要没伤害别人,如何使用是自己的自由。他的这种观点显然与李银河博士的观点比较一致。不少评论,包括正式媒体也明里暗里倾向于这种观点,甚至还有人说“出轨比憋着好”等等,五花八门的论调,在专家、博士的鼓动下,无非只有一个实质:在自由、人权的名义下,自己的事情没伤害别人,就没有罪。也正基于此,李银河先生多次高调宣布:应取消“聚众淫乱罪”。社会的确被专家的言论和教授的行为搞乱了。
    李银河先生说,一夫一妻是一个好的习俗,所以被大多数人、大多数国家接受。这一点说的没错。但必须指出的是,一夫一妻目前在很多国家不仅仅是习俗,而且是法律,违背了一夫一妻就是犯罪。这个现象实际上涉及到法律来源的问题,有一些共同的习俗最终就成为了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说,“聚众淫乱”如果不符合习俗,或者倒过来说,把“不能聚众淫乱”也看成是一种习俗,那么,“不能聚众淫乱”成为法律,就像“一夫一妻制”成为法律一样,丝毫没有可指责的地方。我想,这个道理李银河博士应该能懂。人们没有理由要求外国没有这个习俗,中国也不能有。就好像我们不能要求中国人必须像外国人一样使用刀叉,而不能使用筷子一样。
    从人性和自由的角度为聚众淫乱辩护,也站不住脚。如果“怎么使用自己的身体是自己的自由”这种论调能够成立,那么,为何要判重婚为罪?按照这种论调,一夫一妻也不符合人性,如果不是大多数,按照李银河博士常用的说法,至少有一小部分人,也不喜欢一夫一妻,那么,他们是否可以要求废除一夫一妻的法律?但我们必须说,不管一夫一妻在某些人眼里多么不符合人性、多么违背自由、多么违背人权,既然法律这么定了,就必须遵照执行。违反了一夫一妻的法律,就是犯罪,没什么可多说的。那么,既然“聚众淫乱罪”的法律也已经定了,“聚众淫乱”活动就是犯罪,也没什么可争辩的。如果要求废除“聚众淫乱罪”这条法律的理由能够成立,那么,这种理由必然可以用来要求废除“一夫一妻制”的法律——都是以自由的名义,都是以人权的名义,都是以“使用自己的身体,自愿使用,不伤害别人”的名义。因此,李银河博士如果懂得点逻辑,就不能只要求废除“聚众淫乱罪”,却同时维护“一夫一妻”,而应该以自由、人权的名义,要求两者都废除才对,否则,这般自相矛盾,如何配得上博士的称号?
    我想再说一遍,马教授的行为根本不是换妻,也不是换偶,只是交换性对象。况且,从媒体公布的情况看,22名涉案人中,真正的夫妻只有2对,因此,“换妻”如果不是把女性当成私有财产的不平等,也只是一种集体淫乱的幌子。与马教授事件发生的同时,安徽还有一位科级干部的日记被曝光。这位王科长在日记里详细记载了自己与各种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情况,还给自己制定了年度计划:今年要玩56个女人,确保其中有2个良家妇女。据统计,王科长已经同500多个女性发生了性关系。当然,如果不是王科长的老婆发现,这500多个女性还没有人告过他,也等于说,王科长与这500多位女性也不管有没有金钱关系,都属于自愿,都没有相互伤害。按照李银河博士的观点,按照马教授的观点,王科长的老婆有什么权利管他?因为有一夫一妻的法律。那么,这个“一夫一妻”的法律在王科长看来,难道不是违背人性,不是该废除的吗?
    本来我不想对马教授一案的法律判决发表意见,我认为那该交给法院。但是,我现在要说:支持法院判定马教授“聚众淫乱罪”成立。如果李银河博士、马教授以及其他人坚持认为应该废除“聚众淫乱罪”这条法律,我建议他们同时要求废除“一夫一妻”的法律,否则,显得极为自相矛盾。这种自相矛盾的原因是什么?因为一夫一妻也是外国的法律,他们就不敢喊废除;“聚众淫乱罪”是中国的法律,就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喊着要废除。同样的“自由、人权”理由,对待国内外法律的双重标准,才是他们自相矛盾的根源。所以,博士、教授们,有本事拿着你们的这套理论,到你们向往的发达国家去,以自由、人权的名义去呐喊废除“一夫一妻”,看看有没有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