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迪k10参数:加强惩治腐败制度建设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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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惩治腐败制度建设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0-12-22  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察厅   阅读次数:370  【字体:大 中 小】 

  

  省纪委常委 张曙

  加强惩治腐败制度建设,是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的重要基础。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对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作了深刻阐述,其中专门强调,要进一步加强惩治制度建设,认真研究和准确把握新形势下腐败案件发生的特点和规律,探讨分析案件查处中的难点问题尤其是制度缺陷,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查处机制,更有效地查处腐败案件。认真贯彻落实这一要求,必须紧密结合党的建设全局、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反腐败斗争实践,切实抓好惩治腐败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惩治腐败的能力和水平。

  一、贯彻从严治党要求推进惩治腐败制度建设。严厉惩治腐败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加强惩治腐败制度建设是落实从严治党方针的必然要求。我们党在长期的建设实践中始终坚持从严治党,不断完善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严厉惩治腐败,有力地维护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面对新旧体制转换中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状况,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必须把从严治党的方针落实到惩治腐败制度建设中,坚决防止和严厉打击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坚持把维护党的规定、严明党的纪律贯穿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及党的建设各个方面,不断健全廉洁从政、廉洁从业的各项制度规范。坚持把有纪有法必依、执纪执法必严、违纪违法必究作为惩治腐败制度建设的重要目标,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中不仅有禁止性的规定,而且要明确对违反规定的处罚形式及标准,使严厉惩治腐败的要求体现在反腐倡廉建设各项工作之中。坚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问责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及管党治党不严、好人主义严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严肃追究责任,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针对腐败滋生蔓延的特点和规律推进惩治腐败制度建设。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历史时期,一些腐败案件类型、性质和作案手段等出现新变化,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规律。加大惩治腐败力度,必须针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推进惩治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其遏制腐败的有效性。建立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领域调查分析和专项治理制度,加强行政审批、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关键环节以及金融证券、对外投资等新兴经济领域和财政资金投入大量增加领域的研究,对于新出现的腐败问题及时建章立制,弥补制度缺陷。针对一些腐败分子利用“特定关系人”行贿受贿和搞“期权化”形式掩盖违纪违法行为等问题,及时从党纪和法律等方面进行明确,不断完善制度规定,减少违纪违法者利用制度漏洞对抗组织调查、掩盖事实真相、逃脱应受惩罚、获得非法利益的可能性。紧密关注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针对一些腐败分子运用高新技术手段作案等问题,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创新,让违法违纪者无隙可乘。

  三、围绕有效揭露和查处腐败问题推进惩治腐败制度建设。有效揭露和查处腐败问题是惩治腐败制度建设的重点。只有在揭露、发现和查处等各个环节健全制度,惩治工作才会有力。建立畅通便捷的线索来源渠道,加强腐败问题发现机制建设。加强信访工作,完善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在发现案件线索的主渠道作用,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适应“网络时代”的发展,健全反腐倡廉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网络舆情收集和处理机制,使新闻舆论曝光和社情民意反映的违纪违法问题得到及时查处。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案件检查部门与信访、党风、纠风、执法监察、巡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 建立重要线索统一管理制度,注重通过专项检查、巡视等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提高查办案件的针对性和准确率。加强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围绕违纪违法线索移交、案件调查和案件移送等重要环节,健全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公安、检察、审判、司法、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的组织协调制度,建立高效协调的运作方式,形成查办案件工作合力。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办案工作监督,确保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建立健全案件剖析整改制度,把查办案件与加强教育、强化监督、完善制度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四、统筹运用多种手段推进惩治腐败制度建设。腐败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其产生根源有多种因素,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加强惩治腐败制度建设,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思路和办法,综合运用法律、纪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纪律处分、行政规章、经济处罚等惩治制度体系,形成严厉惩治腐败的综合效应。把纪律手段融入惩治制度建设中,对于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制定纪律规范,加大党纪政纪处分、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力度,遏制消极腐败行为的滋生蔓延。把经济手段融入惩治制度建设中,加大对违纪违法所得追缴力度和经济处罚力度,让腐败分子得不偿失,提高腐败行为“成本”。把行政手段融入惩治制度建设中,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不良行为记录和失信惩戒制度,采取降低或撤销资质、吊销证照等措施,严格限制那些有不良记录的企业或个人的从业行为,建立遏制腐败的长效机制。把公开的手段融入惩治制度建设中,将查清的腐败问题及时公之于众,使腐败分子受到社会的谴责,提高其腐败的“精神成本”,发挥惩治制度的约束和预防作用。

  五、着眼提高法治化水平推进惩治腐败制度建设。提高反腐倡廉法治化水平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是反腐败工作持久、深入、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着眼于运用法律的武器与腐败现象作斗争,坚持谋远与应急并举,加快廉政立法进程,建立一套与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政治体制相适应的惩治制度体系。着眼于遏制消极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根据不断发展的新形势,及时修订和完善法律、法规,解决新的腐败问题。着眼于总结惩治腐败工作经验,通过国家立法程序将实践证明已经成熟的制度上升为法律法规,推动反腐倡廉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着眼于借鉴国外反腐倡廉成功经验,加快推进公职人员家庭财产收入申报、防止利益冲突等规定的立法进程,加强司法协助、引渡、追缴和返还腐败资产等方面国际合作,使腐败分子无处藏身。着眼于加强执纪执法工作法制化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对执纪执法机构的地位、作用、职责、权力和基本工作手段等予以明确规定,提高惩治腐败的威慑力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