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金装备5领取bug:论中国古代官吏腐败与政治权力的关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6:40:00
论中国古代官吏腐败与政治权力的关系 ——兼与现代化过程中的腐败规律比较 [ 2004-01-02 ]       美国著名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顿认为:现代化会滋生腐败。同时他还认为,腐败程度与社会和经济现代化的迅速发展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然而,为什么在远离现代化的中国古代,却会有比在现代化进程中世界各国更严重、更广泛、更持久的官吏腐败呢?这是我们在本文中所要探讨的。
         一、强大的国家权力产生了腐败的可能性
    所谓官吏腐败,就是他们利用手中掌握的国家权力,谋取私利的不法行为。因此,只有当社会建立了较强大的国家机器,操纵国家机器的官吏掌握了全面管理社会的各种权力.,才有了产生腐败的可能性。国家机器的强大,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社会管理和控制的范围全面而深入,二是具有强力有效的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权力。而当国家机器较弱小的时候,所管理的社会事务必然少,能够征集和调动的资金也就必然有限,官吏腐败的可能性相对就小得多。在欧洲中世纪,国家权力分散地掌握在各个大大小小的封建领主手个。由于权力分散,国王和领主分别管辖的社会事务相对简单得多,领主在其领地内所有的农合、堡垒、马厩、储藏所、仓库、作坊等 等简单的自然经济系统就已经能够满足当时全部的经济需要和政治  需要。在一些国家里,国王与封建贵族的地位和权力相差无几,无 论对国王还是领主来说,国家的公共权力都未能从分散的私人权力中分化、独立出来。在这种条件下,产生腐败的可能性很少。原因是,一方面最高统治者缺乏管理和控制整个社会的能力和权力, 无法征集、调动足够的资金。另一方面,国家权力个人化,而个人权力支配的只是个人行为,无论封建主如何勒索农民、奢侈腐化、胡作非为,都不属于政府官员腐败的范围。在西欧、美国以及世界上其他许多国家里,政府的权力是随着现代化的进程而不断集中、确 立和扩大的。所以亨廷顿认为“现代化产生腐败”。据我们的理解,其前提是在这些国家里,现代化开创了财富和权力的新来源,使政 府权力扩大,政府管理的事务增多,从而给官员腐败提供了社会条 件。就这一点来说,“现代化产生腐败”的结论是完全可以成立的。但 如果作为普遍的规律推而广之则难以成立。因为在不同国家和民族, 政府权力的大小都有着不同的条件和时代背景。所以,我们应该说 强大的国家权力才有产生腐败的可能性,而不是现代化产生腐败。
        中国早在二千多年前的秦汉时起,中央政府的权力就开始不断强大。历严于朝无论在建立庞大的军队和官僚机构方面,还是在修建运河、宫殿、城池等公共工程方面,或是在组织和管理农、工商业方面,都显示出在那个时代来说无与伦比的强大能力,其所管辖的社会事务范围之广,征集和调动人力、物力的数量、规模之庞大,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超过了一些现代国家。无怪乎西方学者罗兹曼误以为中国古代的官僚制度是一种酷似现代官僚格局的行政体制,“有时简直就可以称得上是所有现代官僚制度的原型”。抛开西方学者的论断,我们完全可以通过研究中国的历史和社会得出自己的结论,由于中国古代的官僚制度在权力的结构和性质等方面与现代政府机构截然不同,所以官吏的腐败与现代化过程中的腐败也大不相同,具有自己的特点和不同规律。
         二、中国古代官吏腐败的类型与权力的关系
       中国古代官吏腐败的特点之一就是多样性。 
        古代官吏腐败主要方以下几种类型: 
        1.在管理国家的行政、军事、经济等事务中贪污。中国古代的官僚机构是统一和集权的政治系统。为了维持这个庞大的国家机器,需要征集数目巨大的军事和行政费用。为了满足皇室和官僚们的政治需要和日常生活需要,历代都耗费巨资兴建宫殿、官即、陵园、城池、开办潜运等等。为了巩固和延续官僚的统治,官僚又利用强大的国家权力统一管理整个社会。各个朝代都有不少国家直接投资经营的田产和工商业,如屯田、营田、官营手工业作坊、盐铁业、均输、平准及兴修水利等等,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这些大量的财务支出以及收入在各级官吏经管时便或多或少被据为已有。在中国古代社会这种专制、集权的政治结构中,国家经营的产业越多,管辖的事务越多,官吏经手的钱财则越多,贪污的机会也就越多。
        2.敲诈勒索庶民百姓。官吏勒索庶民最普遍的是私自多征摇役或税收。历代的勒索苛征,名目繁多,数不胜数。如耗羡、平余、’雀鼠耗、脚饯等等,随定随征,甚至小小胥吏在每次征税时,都要勒索多达几十种的杂费。除了勒索税收外,官吏在任何直接临民的场合,都可大加敲诈。
        3.官场中的贿赂和请客送礼。贪污和勒索之外,官吏腐败最普遍的行为就是贿赂和请客送礼。官场中的交往,有许多不成文的规定,如打点、规礼、照应,等等。贿赂的目的比较直接和明确,请 客送礼除了也具有贿赂的性质外,一般不见得当时即有所求,而是为了加强官吏之间的联系,利用公款为官僚个人建立起官场中的关系网络,以利日后在公私诸事中能够“方便”行事。
       分析官吏三种类型的腐败,我们不难发现,中国古代官僚在社会中具有的强大政府权力,是官吏行为的共同基础。他们在不同的场合,针对不同的对象、使用不同类型的权力,就产生出不同类型的腐败。贵污是官吏利用个人职权,侵夺用国家权力征收得的社会财产。其行为的基础既具有个人权力的基础,也有国家权力的基础。  敲诈勒索是官吏个人滥用职权,对社会强行征收国家财政之外的财物。官僚滥用职权,实质上是将国家权力分割化、人格化。但对于被勒索的百姓来说,由于他们面对的是一个由国家强权支持的整体 集团,这个集团不仅是政府机构的成员,而互有些是社会等级的最高层一一贵族等级的一部分。他们既具有职权,又享有自家明文规定的特权,还有职权在社会上造成的类似于特权的权势。这多重身份、多种权力往往交织混杂,没有明确的法律分界。分散的、无权无势的庶民没有能力、也绝不敢去区分,因而很难抗拒官吏的勒索。另外,我们也不能忽视在勒索行为的背后,有着强大的国家权力。伴 随着国家权力征收、掠夺社会财产,官吏个人的敲诈勒索就会没有 止境、没有制约,这使得中国古代官吏的勒索惊人地普遍和严重。
        从表面上看,贿赂也是权力与财产的交易,即受贿的官员利用手个的权力取得财产,而行贿的官员是以财产“买”权力,但其实质是权力与权力的交换。因为贿赂所用的钱财是官吏利用权力取得的,可以说贿赂是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权力在交换。同时,贿赂的最终目的仍是追求权力。作为行贿、送礼的一方来说,可以得到更高或更有利的职位和权力。就受贿的官员来说,是在收取钱财的  同时,与行贿者建立起长久的统治———服从关系,或将阿附者组成私党势力,作为其推行权力的保证。可以说,在贿赂这种权力交换个,官僚集团内部的权力得到了不断的转移和调整。
        贪污、勒索和贿赂等腐败行为虽然类型不同,发生的场合不同,对象也不同,但因为它们都有共同的行为基础,即国家权力作为保证,所以官吏的这些腐败行为常常互相影响、互相推动。这三种腐放行为的互相推动常常导致官僚集团整体的腐败。
        三、中国古代的权力结构产生了腐败的必然性
        中国古代官吏腐败的另外两个特点就是普遍性和严重性。食言的比例与贪污数量的比例,也就是普遍性与严重性是成正比的。在各朝几乎都有些权臣如汉代董贤、梁冀,宋代贾似道,明代严篙、刘瑾、魏忠贤等,因广收贿赂,以及贪污、勒索而积累了大量财产,足以与整个国家的财政相抗衡。
        中国古代官吏腐败如此严重和普遍,原因在于古代国家的权力没有制约。强大的国家权力只是产生腐败的一般条件,为腐败提供了可能性;而没有制约的、绝对的权力则是腐败的特殊条件,为其提供了腐败必然发生,而且越来越普遣和严重的必然性。中国古代的官僚制度一直较为发达,其人事、监察、财政、司法等各项制度和机构,早有建置,也相当完备。以至有些中外学者以为,中国古代官僚制度充分理性化,甚至已具有分权和权力相互制约的性质。实际上中国古代官僚制的各个部门和制度都只达到了职能划分,而远远没有分权和制约的性质,与现代政治制度中建立在分权基础上的职能划分截然不同。中国古代的国家政体是皇帝与官僚的专权制。各个朝代从政权的建立和巩固、延续,到皇帝或官僚个人地位的稳固、  提高,以及财产分配的多少,都离不开以权为核心的政治斗争。所以,皇帝或执掌朝政的权臣出于政治斗争的需要,往往破坏各种制度的规定性,打破机构职能的划分。在专制集权的国家权力与没有分权基础的具体制度的较量中,制度是绝对服从于权力的。因为制 度是由权力制定的,并为其服务的。正因为如此,中国古代官僚内部才会产生如此普遗和严重的权力交换,才会由官僚个别的腐败逐步导致整体的腐败。
        1.皇帝专权专制对腐败的影响  在中国古代,皇帝最关心的始终是如何巩固集权和专权的统治,防止大权旁落。皇帝对于大臣及宗室,首先要求忠君,而不是清廉。在以权力为中心的政治结构中,掌权者常常需要纵容下级腐败、无能,而不需要他们有才干和远见卓识。这样才有利于自身权力的稳固。无论是皇帝,还是权臣,以及上级对下级无不如此。就皇帝来说,就常出于专权的需要打破监察、司法制度,从而使之难以对官吏腐败起到防治作用。虽然中国古代官僚制中始终有一套较完备的监察制度,但这些制度仍属专制政体的一部分,其制定和执行直接受皇帝及其权势的制约。《大唐六 典》中规定,御史弹奏百僚,须先上奏听进上,皇帝准其进则进,不准则不能弹劫。所以,皇帝的宠臣、亲信为非作歹,或出于政治需要所庇护的人就很难受到制裁。
        2.权臣专权对腐败的影响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常常出现权臣掌握实际权力中心的情况。权臣对腐败的影响远比专权君主更深、更广、更直接。首先,权臣比皇帝具有更强的财产欲和权力欲。因为皇帝的财政权一般是有充分保障的。而权臣则没有这种合法的财政来源,所以必须更多地运用“非法”手段去掠夺财富。其次,这些权臣还需要在官僚中排斥异己、培植亲信,结党营私,组成以其为中心的政治集团。把握中央权力中心的权臣所组织的权力集团,往往囊括了各级和各部门的大部分官员。于是,吏治便更加腐败。
        在中国古代官僚集团内部,权力支配和调节着权力与金钱以及权力与权力的交换,形成了独特的规律。“贿随权集”,越是专权则权臣的食欲越大,所得钱财越多。同时,由于其专权,下级官员行贿送礼的目标更为集中,从而引起激烈的竞争。在这种贿价上涨规律的支配下,整个官僚集团内形成了贪污腐败的势力。顺之者昌、逆之者亡,少数想独善其身也难以抵制。清人薛福成在说到贪污成风原因时指出:“非其时人性独贪也,盖有在内隐为驱迫,使不得不贪者也”。
        3.普遍的专权造成普遍的腐败 在中国古代,不仅皇帝、权臣的专权促使官吏腐败,各部门、各地方机构的统治形式也都是最高长官专权专制。上级部门可凭借权力向下级官员,乃至下级部门勒索财物。地方官直接统治百姓,又往往同时掌握行政、司法、财政大权,其权力则更无止境。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不仅没有各部门及不同种类权力互相制约和分权的性质,也没有中央与地方的分权,国家权力更不受社会制约。所以即使地位低微的小吏也可对百姓大加勒索。如此专制、集权的权力所能导致的腐败必然是严重的。
        四、与西方现代化过程中的腐败比较
        中国社会的官吏腐败并不是在现代化进程中产生的,而恰恰相反,是在遥远的古代,两千余年前秦汉奠定的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中产生的。
        研究中国古代官吏腐败的特点与原因,并与亨廷顿所。论述的世界各国观代化过程中的腐败进行比较,我们认为,亨廷顿所说的现代化产生腐败,只是一个表层的现象。更深层的原因是在于官员个人手中掌握的国家权力,以及权力受制约的程度。例如美国的政治,十九世纪比十八世纪和二十世纪都腐败,这是因为十九世纪比十八世纪的现代化速度快,所以腐败的程度便更严重;然而到了二十世纪,美国的现代化速度并没有放慢,而是由于各种制约腐败的制度逐步建立,腐败在一定程度上便得到了控制。在英国十七至十九世纪也同样的现象。这说明,虽然现代化使政府权力扩大,产生了官员腐败的可能性,但是由于社会现代化的发展,使法制以及各种制约腐败的措施和制度日趋完备,从而减少了腐败的可能性。这就使得现代化过程的腐败与中国古代官吏的腐败有完全不同的规律。
        进一步比较,我们还可以发现,在现代化社会里,官员腐败的类型及其程度都与中国古代的大不相同。在英、美等现代化国家,不存在中国古代官吏那种普遍而严重的勒索平民百姓的行为。因为人们广泛具有法律权利的知识,并拥有独立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普遍、发达的司法机构又保障了个人权利的实现。这一切都防止了官员的勒索。其次,在现代化国家里贪污的条件也远不及中国古代。因为在现代化社会里,财政权由独立的立法机构掌握,并受社会广泛制约、监督。在公众眼里,政府公职人员的贪1亏无异于公开的盗窃。由于现代政府的性质和权力结构与中国古代官僚制完全不同,法制国家的公职人员食污少量现金的行为远远要比非公职人员通过贿赂取得百万资金的行为判刑更重。同时,由于法律的执行是公开的,可以较全面地受到社会的监督。所以,无论如何,现代化官员的腐败行为是个别的,而不是整体的,更不可能有中国古代那种公开标价的索贿以及贿价不断上涨的规律。  由此可以看出,在现代化国家产生腐败的必然性减少,是由于国家权力受到制约。一方面国家权力自身相互制约,另一方面国家权力普遍受社会的制约。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现代化使人们普遍增强了独立意识和法制观念、权利观念以及鉴别腐败行为的能力。因此才可能从社会中产生出普遍制约国家公职人员的意识和行为,  以致形成和完善种种制度。而这些观代化的意识和观念也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公职人员本身,使其不同程度地约束自己的行为。
        而在个国古代社会中,具有政治能力的社会集团只有一个,这就是官僚集团。官僚集团依靠强权,掌握了社会中一切重要的部门(军事、立法、行政、司法、财政、经济、文化教育等等),没有其他的政治力量能够从制度上加以制约,而且事实上也根本不存在其他的政治集团。因此,如果官僚集团中个别成员腐败,永么从其集团的内部还可以处治。如果整个集团普遍腐败,则社会上就没有什么外部力量可以控制了。所以,虽然官僚完全能够自己从法律上制定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的标准,在许多朝代之初也几乎都能严刑峻法,惩办腐败,但随后法制便愈渐松弛,而后终于废弃。如宋朝开国皇帝宋太祖严惩贪官,十几名贪官全被弃市,而到来宾宗时,弃市之法不复用,仅将贪官仗流海岛。到后来的仁宗时,甚至连杖流之法都不用了。明初太祖曾用将食官鬼首、剥皮示众的做法,大张旗鼓地惩治腐败,但不久即权臣、宦官交替专权,从而导致腐败成风。这些说明,当开国初政事较清明时,腐败刚刚滋生,对于少数贪官污吏的惩办,并不能从根本上动摇整个官僚集团,而恰恰是为了保持一个适当的剥削尺度。当日后腐败之风大开,官僚集团普遍腐败时,这些法律便失效了,因为他们已经不能顾及长远利益了。从根本上说,这些法律本来就是官僚集团制定的,它只能惩治官僚集团中个别的成员,而绝不允许摧毁整个集团。     
        五、古今腐败比较研究及意义
        在我们看来,权力结构对腐败的影响是实质性的、根本的,而现代化对腐败的影响则是表层的。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现代化这一概念在一般人眼中最突出的也许是其作为一个时代的标志和特征。然而在这时代标志背后,无疑深藏着进行现代化的各个国家不同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结构。现代化的起点各个民族都不相同。有些国家,例如英国、美国、瑞典等等,因为在现代化之前社会就已存在相当程度的分权政府形式,所以在进入现代化之时国家权力的强大是以分权为条件的。这些国家现代化过程个产生的腐败必然与集权国家现代化过程中的腐败大不相同。所以我们在理解“现代化产生腐败”时,首先应该看到,在具体国家里,腐败是相对于该国现代化之前的不腐败而言的;其次应区别不同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由于权力结构不同,产生的腐败也不尽相同,而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