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赢理财没回款怎么办:从“窃斧”说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2 08:56:57

 从“窃斧”说起         

 

战国有文《列子·说符》:“人有亡斧者,意其邻之子,视其行步,窃斧也;颜色,窃斧也;言语,窃斧也;动作态度,无为而不窃斧也。俄而抇其谷而得其斧,他日复见其邻人之子,动作态度,无似窃斧者。”翻译成现代文的意思就是:有个人丢了一把斧子,他怀疑是邻居家的儿子偷去了,观察那人走路的样子,像是偷斧子的;看那人的脸色表情,也像是偷斧子的;听他的言谈话语,更像是偷斧子的,那人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无不像偷斧子的。后来,丢斧子的人在山谷里挖地时,掘出了那把斧子。再留心去察看邻居家的儿子,就觉得他走路的样子,他的脸色表情,他的言谈话语,都不像是偷斧子的了。

这是一篇寓言,它告诉我们:主观成见是认识客观真理的严重障碍,当人以成见去观察世界,不注重事实根据,固执成见时,就必然歪曲客观事物的原貌,得不出正确的结论。特别是有了一定成就、一定地位,头上有了某种“光环”,人们称其为“专家、权威”以后,如果没有自知之明,不能虚怀若谷地认真考虑他人(特别是不同的)意见的话,就必然会出现这样的毛病。这还好一点,因为他还没有“主观恶性”,仅仅是认识上的问题。但如果不是不知道事物的真相,而是为了某种目的,故意利用自己的“本钱”去曲解事实,误导社会,那就不是认识问题,而是品质问题了。

就如同某位“专家”在《人民法院报》上解释关于ATM机取款案件时,对于犯罪构成中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关系时所说的那样:“例如,医生甲经诊断发现病人乙有感冒症状,遂给乙开感冒药,这一开药行为是正常的治疗行为。但如果甲知道乙患心脏病,吃了这种感冒药就会诱发心脏病而死亡,基于希望乙死亡的故意仍然开出感冒药,结果吃药后致使乙死亡。从抽象来看,这一开药行为是对感冒的正常治疗行为,但在病人患心脏病吃了感冒药就会诱发心脏病而死亡的情况下仍然开药,这一开药行为就是一种杀人行为。”因此,该医生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了。这是对“在刑法中正常与异常的区分是相对的,尤其要看行为是受何种主观意图所分(支)配”的“权威解释”,也是法院为何坚持判定有罪的主要依据,似乎无懈可击。他把医生“正常的开药行为”比喻为“顾客取款的行为”;而把“医生利用正常的开药行为杀人”,比喻成取款者“利用ATM机‘故障’进行‘盗窃’”。甚至,在此前他更妙地比喻:“正如同我出门忘记关门,使小偷利用大门洞开之机而窃取财物的行为同样构成盗窃一样,我的疏忽不能成为小偷无罪的理由。”看看,好象也同样是无懈可击吧?但是,这恰恰是这位“专家”“疑人盗斧”的典型表现。是用已经存在在自己脑子里的“成见”,来“套比”目前存在的事物。

比喻是一种修辞方法,是用某种相似的事物的相似点来说明另一个事物。但是,比喻运用有一个十分重要的规则:那就是:比喻必须适当、贴切,不适当的比喻不但不能正确的说明问题,反而会发生歧义,产生混乱,甚至误导别人,误导社会。我相信这位“专家”不可能不知道这条规则(因为他是“专家”,而不是“普通老百姓”)。

“专家”关于“忘记关门”的比喻早已被人们所唾弃,因为这很荒唐:用自己的“钥匙”(密码),开自己的“门”(卡),进自己的“家”(账户),这是“偷”?这是“盗窃”?这样的论点,说轻一点,是他可能喝酒喝“高”了;如果说重了,就是“神经错乱”。这样的“比喻”能有说服力吗?

“专家”关于“医生开药”的比喻,更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他是在评论刑事案件,评论犯罪。作为“刑法学专家”,他是吃这碗饭的,不可能不知道:1997年以前我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确实还有关于“类推”的规定,可惜在1997年刑法修改时,这条规定已经取消了;代之以现行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什么是“比喻”?什么叫“类推”?“刑法学专家”不可能不明白,但是,他不是明明白白地教导我们:刑法中哪一条规定有“利用ATM机‘故障’进行‘盗窃’(而且是“盗窃金融机构”)”这条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罪名,而是打起了“医生利用正常的开药行为杀人”的比喻。“专家”,你这么绕来绕去的,累不累啊?说到底,无论是“刑法学专家”或者是法院,对刑法第三条都讳莫如深,尽量避而不谈。这是什么原因?他们应该对此进行一下解答:是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了新的修改;抑或是授权给哪个法院可以行使立法(或者法律解释)权了?因为这才是最好的“释疑”。可惜,博士“释疑”,却越释越疑;专家“比喻”,则越比越离奇。有人说:“水清则无鱼”,哦,原来是“水浑好摸鱼”啊!

幸好,“疑窃斧者”仅仅是“疑”,也幸好他只不过是个“乡下人”,不是法官,不是“刑法学专家”。如果他是个有权(有话语权、审判权、决定权的)人物,那就说不定此被疑者要受牢狱之灾,甚至丢掉脑袋了。

中国的宪法,自建国起,经五十年之久,才将“依法治国”写了进去。要真正实现这个目标,还需要多少时间?再过五十年?

“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

2008629

又:“虎照门事件”基本上快要告一段落,信誓旦旦地表示“拿脑袋担保”真实性的“周老虎”已被报捕,证明了“人心不可欺”这条真理。虽然现在我国的民主建设还处在发展阶段,但是,任何事情要想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就必须做到合法、合情、合理。三寸之舌虽然光鲜,但必定是暂时的海市蜃楼。“沉舟侧畔千帆过”,但愿那被“窃”之“斧”也能早日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