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姐为什么讨厌艾莉亚:法庭不该成为“ATM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4 13:49:18

法庭不该成为“ATM机”      劲飚

 

2006年4月21日,在广州打工的青年许霆在广州市天河区一处自动取款机(ATM机)取款时,意外地发现取款机可以源源不断地吐钱,于是从取款机上取出了本不该属于自己的17万元钱。200712月,广州市中级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许霆无期徒刑。许霆提出上诉后,广东省高院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许霆案发回广州市中院,并将于一个月后重审。此案在社会舆论中引起了巨大的反响,本人也一直在关注着此案的发展和各种观点与说法。归结起来看,主要有两点:一是对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该不该被判处无期徒刑存在着争议;二是关于ATM机的安全问题成为更深层次的焦点。

涉及自动取款机的纠纷案件频频出现。大体而言,一类是自动取款机本身出现故障引起纠纷;另一类是不法分子利用自动取款机作案。对于后者,认定其犯盗窃罪完全正确,因为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的犯罪要件。

在我国刑法中,“侵犯财产罪”有多种,各种犯罪都有其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在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盗窃罪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是“秘密窃取”,不符合这个特征的行为就不属于盗窃罪。许霆案中,他本人并没有实施任何“秘密窃取”的行为,他没有“潜入”金融机构,他使用的是自己的卡、自己的账号,输入的是自己的密码,他并没有规避银行的监视仪器,更没有篡改或者破坏ATM机功能的行为,也没有窃取他人的账号或密码,他只是利用ATM机自身的故障而取得了本不该属于自己的钱,这样的行为与“盗窃”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码事。所以,广东省高院认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完全正确的。基于上述理由的不能成立,认为许霆是“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因而判处其无期徒刑的理由就显得更加苍白无力,就如同ATM机里吐出了银行工作人员练功用的“练功券”,似是而非。

ATM机的出错常常是令人哭笑不得。比如,明明取一千,只给八百,有的还给假钱,或直接吐出牛皮纸(这也算钱)。200710月,北京市朝阳区的陈先生在自动取款机取出1000元钱。回家后,他发现其中一张是假钞,到银行要求赔偿,但因为无法提供证据,只能自认倒霉。

1月的一天,长春市民赵经纬来到一家银行取钱,本来熟悉的密码试了3次却被告知不对,银行工作人员要她挂失,并递给她一份申请单。当她拿着填好的挂失申请单排着队来到窗口时,又被告知申请单拿错了,需要重新填写一份。看到银行方面如此马虎,赶时间的赵经纬便和工作人员理论起来。这时银行的另一位工作人员过来示意让她重新试一下密码,同样的密码这次却成功了。赵经纬此时已是啼笑皆非。

还有这样的情况:1月7日傍晚,在吉林省延吉市打工的赵宁和同事李冰来到当地一家银行的ATM机上查看自己的工资是否到帐。然而,当赵宁看到工资卡里的工资并没到帐,资金卡余额显示为“0”后,让他意外的是:他随意地摁了一下“取款2000元”,没想到,取款机竟按照他的指令,吐出了整整2000元钱。赵宁报警后的第二天,在当地一家媒体记者的陪同下,又把卡插进了那台ATM机,结果机器还是源源不断地往外吐钱。得知这一消息后,当地银行有关方面收走了赵宁的工资卡,但却没有给他任何答复。

ATM机不讲理,没法找它论理;找它的银行,银行也大多不认错。《南方都市报》1月23日报道:储户到银行在ATM机存入16500元后,存款机放钱处突然合上,并吐出一张空白取款单据。储户见状马上查询自己卡中的余额,发现卡里还是只有原来的90多元,存入的钱没有一分钱到账,银行以开启钱箱不方便为由拒绝即时清点。不久前《广州日报》报道,一名储户在ATM机存入两万元后,也是发现卡中的余额一分钱没增加,面对焦急万分的储户,银行方面竟然回答:过几天再处理此事。

如果把ATM机拟人化,那就是它在对人们说:“我出了错,你找不了我,也找不了我的主人;但你趁我出错,多拿了我的钱,你就是盗窃,你不仅要还我钱,还得付出坐牢的代价。所以,只能我拿你的,不许你拿我的。你的就是我的,我的还是我的。” 财大气粗的银行的机器与手捧“金饭碗”,颐指气使的银行工作人员一样,“霸气”十足。“ATM机是银行设置的机器,银行是金融机构,所以它也是‘金融机构’”;那么金融机构这个法人要不要、应不应该对自己的问题承担相应的法律上的义务和责任?ATM机出错,银行应该首先找本身的毛病,赶紧把漏洞补上,不能给用户扣上“盗窃金融机构”的罪名。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是指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有人问:“现在银行方面发生多起ATM机吞占顾客钱款的事件,顾客如果就此把银行告上法庭,法院会不会判定银行犯罪并让其法人代表身陷囹圄?”这是法律必须面对、也必须回答的问题。

从做人来说,要诚信,不取不义之财,拾到别人遗失的物品应该物归原主,小孩子还会唱“我在马路边拣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何况成年人?许霆多取的钱,应主动退给银行,更不应该“趁火打劫”。但到现在为止,这还仅是道德层面的问题,不属于刑事犯罪范畴。法律应该严格惩治犯罪,但不能违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更希望庄严的法庭不要变成法律上的“ATM机”。

但愿许霆案的重审,能给公众一个公正合理的答案。我们还是拭目以待着。

20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