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 取消为你推荐:汉语的悲哀 法律的无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9:58:21
2006-03-08 21:41:55大 中 小

汉语的悲哀  法律的无奈      

   2002年《报刊文摘》转载了《新快报》(2002年9月16日)的一篇文章,题目是《家庭“冷暴力”造成精神隐疾》。文中说:“在《新婚姻法》颁布后不久,专家们又提出一个新的概念——‘冷暴力’。‘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等隐性暴力行为。家庭婚姻问题专家指出,这种隐性暴力对双方的伤害比显性暴力更大,甚至会造成精神隐疾。”(2003年8月又有媒体提出这个问题)。

   读了此文之后,笔者查阅了《现代汉语词典》,在“暴力”一词的释义中有两条解释:一是“强制的力量;武力”;二是“特指国家的强制力”。笔者也查阅了该文中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法释[2001]30号”),其中第一条对“家庭暴力”作了如下界定:“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很明显,这应该是对“暴力”最准确、最权威、具有法律效力的定义。符合这个定义特征的行为就是“家庭暴力”,否则就是非暴力。应该说明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所谓“冷暴力”的情况是确实存在的,也是应该反对、批评的,但是,暴力就是暴力,不是暴力就不应该硬造“新名词”,牵强附会地往“暴力”上扯。我不明白这些“专家”们为何还要将暴力再区分为“冷暴力”、“热暴力”?这么说,将来也许还会有更高明的“专家”、“教授”提出“老暴力”(老年人施行的暴力)、“小暴力”(未成年人施行的暴力);“阳暴力”(男人施行的暴力)、“阴暴力”(女人施行的暴力);乃至“单暴力”(一方施行暴力)、“双暴力”(双方互施暴力)……。此文开头所列各条“冷暴力”的表现内容根本与暴力搭不上边,于是“专家们”便想出了“新的概念”。也许他们认为只有用“暴力”这个名词才能显示出问题的严重性,却忽视了法律的严肃性和严谨性,也忘记了汉语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幸好,任何专家、学者的意见或解释都只是“学理解释”,只是他个人的看法,不具有法律效力,要不然就必然会造成法理上的混乱,给法制建设带来负面影响。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法律并不是“包治百病”的“神丹妙药”,有些问题并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所谓“冷暴力”即是其一,因为实在难以对其进行量化测定判断,更难以举证。伤害他人达到轻伤程度,即构成伤害罪;盗窃数额达到法定值,即构成盗窃罪。请问:一天中“语言交流”至少几次算是“最低限度”?性生活达到什么程度才不是“敷衍”?只要一方不满意,另一方就是施行了“冷暴力”?这种案子恐怕“包青天”也难以审理明白。再说,夫妻感情问题是世上最复杂、最微妙的问题之一,牙齿有时还会咬舌头,感情是不可能强制的,双方产生了矛盾,没有了激情,怎么进行语言交流和性生活?怠慢了对方就是实施了“暴力”?法官可以判决离婚,却无法判令一方“履行夫妻性义务”,因为这无法强制执行,判了也是白判。何况,在现实生活中只强调自己“委屈”,不检查自己问题的人,大有人在,一般人对于这种事情,要么“难以启齿”,要么“一言难尽”,法官如何才能真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偏不倚”?所以实际上,这个问题还得请提出“新的概念”的专家去解决。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对于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爱情是婚姻的基石,只有高质量的爱情才能建成高质量的婚姻和家庭。无论“热暴力”还是“冷暴力”,都说明这个“爱得死去活来,恨得咬牙切齿”的婚姻缺乏坚实的感情基础。“未雨绸缪”,与其化精力去研究“新的概念”,还不如下点功夫去告诉人们:到底应该如何正确对待爱情、婚姻和家庭,如何珍惜自己和他人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