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滩沟地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6 02:52:25
   [附加保险]
  本保险为附加保险,不能单独购买,需要先购买主险,比如“康宁终身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保险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保险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息疾病(续保不受90日疾病观察期的限制),经公司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且已住院治疗的,公司人对被保险人自住院之日起90日内所支出的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药品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药品费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保险保险金额的45%。
  二、住院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住院费用按8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保险保险金额的6%。
  三、治疗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治疗费用按80%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保险保险金额的30%。
  四、检查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检查费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保险保险金额的14%。
  五、材料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材料费用按75% 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保险保险金额的5%。
  六、在每一保险年度内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开始住院日当年度本附加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七、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公司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期间与统保]
  本附加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若在保险期间届满目的10日前,投保人未以书面作不续保的通知,则本附加保险视为续保。续保开始日期为原附加保险届满目后主保险的年生效对应日。
    公司人保留终止本附加保险续保的权利。保险人如终止本附加保险的续保,须在本附加保险期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保险费]
  本附加保险的交费方式为年交,每份保险保险金额为20000元,保费,6-15岁320元,16-30岁160元,31-40岁320元,41-50岁560元,51-55岁800元,56-60岁960元,61-65岁1120元,保费由业务员当场收取并开具收据。
  本例保费以7岁的人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