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舰少女r拆包教程:南京彭宇案还有多少真相待发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7 09:50:15
南京彭宇案还有多少真相待发掘?

2012-01-18 16:4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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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名昭著、世人关注、妇孺皆知的南京彭宇最近又有了新的真相。南京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在对《瞭望》新闻周刊记者的访谈中批露出了一些真相,引发了网络新一轮的彭宇案探究热潮。

就我个人之见,彭宇案离真相大白还有很大距离,彭宇案有许多真相还待发掘。

让我试论述之。

一是著名的徐老太(徐寿兰女士)儿子的姓名和职业?

在政法委书记的访谈中提到,“(2007年)7月6日第三次开庭时,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相撞。由于事发当日接处警的城中派出所将对彭宇的询问笔录不慎丢失,在法庭上,该所便提交了由原告徐寿兰儿子在其母住院接受警官询问时,用手机自行拍摄的这份原始笔录照片,以及据此誊写的材料,其中主要内容是彭宇陈述2人相撞时的情况。虽然该照片显示的内容已经当时做笔录的警官确认,但由于其来自原告的儿子,因而受到彭宇及旁听庭审的媒体记者质疑”。

我们看到,已经出现了“徐寿兰儿子”。

一个64岁(打官司时为65岁)的老年妇女,遇到了人身伤害要打一场交通事故侵权官司,我们想一想都知道多么不容易,没有她家人的支持能做到么?

那么支持她的家人是谁?

另外,能够在警察询问时,用手机拍摄原始笔录(注意这个时间是在2006年11月21日上午11时,现在许多人知道事发后用手机拍照留作证据是因为彭宇案,而这个案件当时尚未形成),警察能够允许一个公民用手机拍摄自己制作的笔录吗?这是普通老百姓能够做到的吗?要不你试一试?

据当年帮助彭宇炒作的西祠“零距离”版主周桂华回忆,周桂华当时曾专程去徐寿兰家采访,徐寿兰流着泪对他说,自己家里条件很好,大儿子在美国,二儿子是公务员,自己和丈夫都有医保,医药费都能报销,没有必要诬陷彭宇,打官司就是要讨个公道。

我上网搜索了一下,网民人肉搜索“徐寿兰儿子”出来的结果是南京的警察,而且是高级警官。

至于是不是,我们没有看到政法委书记给我们说明白,但我想大家看一看整个事态的发展,或许会有自己的判断!

当然,我也期待官方以直接证据告诉我,我的推测是错误的。

二是徐老太死了么?

网上许多人在诅咒老太太,我想这样对待一位老人是不应该的,她在这个事件中的责任就是老糊涂了;其他人作出的后面的事(如打官司等)与老太太无关。再说即使是人家有错,也不能辱骂,因为这是文明的社会。

但网上关于老太太去世的谣言非常多,你可以上网搜索一下,特别是考虑到老太太也是70岁的人了,那么老太太到底还活着没?相信许多人都和我一样关心。

作为回应一个事件,自然应该说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因为这是事件的主体。

与其让我们关心,与其让别人造谣惑众,是不是直接公开其生死与否的信息岂不更好?

三是彭宇的身份,他是普通工人吗?

按照现在网上公开的资料,为“男,汉族,1980年7月2日生,江苏XXX有限公司职工,住南京市XXX2X3-1号”。

给人的感觉是彭宇是一个80后的普通工人。

但据当年帮助彭宇炒作的西祠“零距离”版主周桂华回忆,彭宇居住在位于南京雨花台的某小区,房子面积约在130余平米左右,当年这里的房价约为每平方米6000余元人民币,算起来要80万元人民币。

彭宇的邻居说,对面两口子不在南京工作,男主人在家乡宿迁开公司,做的小区房屋安全防护,平日不在南京居住。

彭宇一家户口依然在南京。

很简单地说,彭宇应该不是普通工人,至少他的身份与我们大多数网民想像的老实巴交、作为流水线上的工人身份相去较远。

当然,这些丝毫并不影响我们对这个冤案的同情。

简单之极,我们这个社会有多少这样的冤枉事啊,媒体有过关注吗?为什么彭宇就这么幸运?

另外,作为这么出名的经典案例,我们注意到,没有人出面声称自己是第一家报道彭宇案的媒体,也没有人出面声称自己是第一个报道彭宇案的记者。这在这个充满竞争,人人喜欢标注第一的公众传播业界是不可想象的。

还是按周桂华的说法(2008年5月6日央视《新闻会客厅》):就吸引我的关注了,然后我就跟同城的一个叫现代快报的媒体朋友,就跟彭宇联系上了,第二天约到他在葛布利广场见面。

这么说来,我们应该很清楚地搜索出第一个记者和媒体,我们也希望听到他们的声音,可惜,他们沉默了。

为什么?

他们有难言之隐吗?

现在政法委书记都将事情开讲了,记者和媒体作为社会公器是不是该讲一下,关于彭宇、关于报道经过?

所以,目前我们仍然对彭宇的身份没有清晰概念。

四是彭宇应该不应该出面给民众一个交待?

我们知道,这个案件的今日之影响完全是我们普通老百姓基于彭宇的不公正待遇产生的同情心所至。而彭宇从最终13万元赔偿到后来的1万元了结此案完全也是媒体关注、网友关注和影响所至。可以说,没有网民的支持就不存在彭宇的胜利。尽管有保密协议,但今天政法委书记已经出面说话了,保密的事项已经为官方所公开,作为重要当事人之一的彭宇是不是应该站出来,给关心他的民众一个交待?还原事情的真相?

如果他不愿意,那是他的权利,但他应该给我们一个明确的否定信号,尽管他会伤我们的心;

如果他愿意讲,我们的媒体在关注政法委书记的同时,是不是应该联系一下彭宇先生,让他来回忆事情经过。

那么,媒体是不能做还是不愿意做?

五是关键证据到底灭失了没有?

按政法委书记访谈中所称“一审法庭调查在找不到碰撞瞬间的目击证人时,警方在事发第一时间的询问笔录就是一个重要证据。但这份笔录被接处警的城中派出所在该所房屋维修过程中不慎丢失”。

据我所掌握的内部资料 “由于派出所装潢时将讯问笔录搞丢,”维修和装修是一回事儿?

我们假设是一回事,毕竟中国语言博大精深,而且许多还通用。

为什么这份关键材料会丢失啊?这不能不让我们想到第一个问题,即徐老太儿子的身份问题。这是没法让人不联想的。

我们假定材料真的丢失了,那么,我们还要问,是不是还有其他材料一并丢失了?

都是哪些材料,对其他案件有无影响?

不会恰好只丢失了这一份材料吧?

这些警方是不是应该给我们一个交待?

六是关键证据丢失后的民事诉讼该怎么处理?

按政法委书记所言“一审法庭调查在找不到碰撞瞬间的目击证人时,警方在事发第一时间的询问笔录就是一个重要证据。但这份笔录被接处警的城中派出所在该所房屋维修过程中不慎丢失。正因为此,彭宇在以后的庭审中一直坚持’无碰撞’答辩”。

我们知道,民事诉讼中是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而且我国长期以来民事(行政)审判有审原告的传统做法,即对原告苛以较严格责任。

在原告说被告撞了她被告坚决否认的情况下,为何法庭没有劝原告撤诉或者在庭下背对背调解,反而判决原告胜诉?这与大多数情况下劝原告撤诉的司法现实正好相反。难道说仅仅因为法官内心确认彭宇就是撞人者吗?请大家千万不要怀疑一个大学法科学生、一个大都市基层法院资深法官的业务能力。

难道说与原告的儿子身份没有关系吗?

七是为什么一审没有调解成功?

我们知道,现在“调(解)调调,是法官的法宝”。

特别是在原告证据不足,而法官确信被告确实有责任的情况下,更是普遍适用。

而对一般人来说,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往往都最终同意调解,因为原告不同意调解可能被判败诉,而被告则往往经不起法官吓唬,而且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按政法委书记的说法,“从南京中院在一审判决后查找到的当事双方报警记录上,可以看到原、被告在事发当日分别向警方陈述事实时,均表示与对方发生了碰撞。在随后城中派出所的调查询问笔录中,双方更详细地说明了各自在碰撞时的行态、动作、感受,且能相互印证”。如果这样,彭宇仍然不同意赔偿就说不过去,毕竟中国人都怕见官,而且你确实又撞了人,调解不过是赔点钱的事,肯定比判决结果要少好多,难道说彭宇真的不一般?

我们看到,2006年11月20日下午,徐老太的儿子潘辉要求彭宇承担10000元医疗费私了,公了则走司法途径。彭宇选择公了(潘辉对周方周末言)。于是后面有了一审的13万元赔偿,吊诡的是二审前的和解正好是彭宇赔偿了1万元。难道说彭宇真的是“牵着不走打着倒退?”不见棺材不落泪?

八、彭宇到底撞了人没?

相信这是本案的关键,也是许多老百姓关注的。

前面说过,在中国打官司要讲证据,而且原告要举证,简单而言,即使是彭宇真的撞了徐老太,但徐老太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彭宇也不承认,那从法律上讲就不能说彭宇撞人了。这就是我们常讲的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差别。

按政法委书记的说法: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

我们要说明一下,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因此,不能以彭宇在庭审调解中说过可能撞了人就认定他一定撞了人。

另外,一审判决因彭宇上诉并未生效,二审是调解结案且保密。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要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但事实上熟悉司法的人都知道,目下的调解大多属于你情我愿、是非不分的公平主义适用,这当然不能说调解错误,因为是你自愿的哦,当然,你要主张不是自愿的,估计你想举证也很困难。

因此,仅仅因为彭宇支付了1万元赔偿绝对不能推定他就撞了人!更不能说他一定有责任。

有人或许要质疑,没有责任你赔偿干嘛?有病呀?

没错,这种事我们司法实践中见多了,因为这是个有病的社会。

九、一审判决错了么?

按政法委书记的说法:法院调查的原始证据表明,“彭宇案”中原、被告发生相撞的事实是成立的,一审据此判决的结果是适当和正确的,二审之前当事人达成庭前和解协议的直接效果也是好的。但案件审理中出现警方丢失询问笔录等关键证据,一审判决说理、表述不当等问题。虽然相关人员在事后给予了停职、调离和警告的处分。

请问到底是怎么样处分当事法官的?

王浩从法院调离,后到了街道司法所(?),是处分么?

如果是处分,一审据此判决的结果是适当和正确的怎么讲?

如果不是处分,那为何要调离出法院呢?

更为让人想不通的是,王浩主审的彭宇案,不管正确还是错误,因为上诉导致一审判决并未生效,二审是调解结案,似乎也不能说明一审判决就错了,那为什么要处分主审法官?

十、二审为什么签署保密条款?

按政法委书记的说法:据了解,“彭宇案”在一审期间,由于媒体的高度关注和连续报道,包括原、被告及法官等当事人均不堪其扰。徐寿兰老人因摔伤行动不便,在家养病的她不断接到陌生人的谩骂攻击电话,指责她“诬陷好人”;蹲守在她家门口的记者,一次次强行将话筒递进来要求采访。彭宇面对一拨又一拨的记者和来自各方的诘问,也深感烦恼。因而双方在南京中院二审组织的庭前调解中,均提出了不再向媒体披露此案信息的要求。对此,虽有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允许当事人不公开民事调解协议的内容,但对及时公布、解析已被误读的彭宇案真相,造成了难以弥补的缺憾。

这样的说法将保密的原因完全归之于当事人因素,这公允吗?

据当年帮助彭宇炒作的西祠“零距离”版主周桂华回忆,彭宇来找他时已经是一审开庭之后,但是知道自己要赔付徐寿兰13万余元人民币后非常着急的状态。周桂华说,他怀疑当年彭宇找他是其律师出的主意,试图以网络舆论来左右判决。

事实上,就当时全国舆论导向来看,对彭宇形成了一边倒的倾向,可以说形势一片大好,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一审被判决赔偿13万元、依靠媒体最终赢得前途光明的人会讨厌媒体,会主动与对方协商赔偿了事?

或与对方签署保密协议?

法院在其间起了什么样作用?

2008年3月“两会”期间,江苏高院院长公丕祥同样被记者追问关于彭宇案的进展,公丕祥的答复是已经通过调解,双方和解撤诉。至于调解内容,他拒绝透露。至此,彭宇案喧嚣再起。网友认为,事实的真相更加扑朔迷离,而彭宇却从此淡出了公众视线。

我们看到这次官方公布的彭宇与徐寿兰达成的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是谁主笔,是谁起草?谁在其中起了关键作用?一头雾水?

再说既然当事人要求保密,你官方怎么有权给人家公开呢?自己打自己的嘴巴啊!

十一、彭宇案到底处分了哪些相关责任人?

按政法委书记的说法:相关人员在事后给予了停职、调离和警告的处分。

那么到底是哪些相关人?

到底是因何事实相关?

到底适用哪部法律哪个条款给当事人以处分,这些都是一头雾水。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这些似乎都在公开之例。

十二、彭宇案为什么由政法委书记出面解释?

我们知道政法委是为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而设立的机关,而且党对政法的领导是路线、方针等的方面政治领导,而非业务领导。

现在,不是法院,也不是当事人,也不是律师出面,而是政法委书记来批露事实,那么,政法委书记对这个案件有亲历性吗?

没有的话,他的发言就有失根据;如果有,那么,政法委书记就涉嫌对案件的不当干涉,也可谓干涉司法的独立。尽管我们不提这个词已经好多年。

综上,就我看来,类似的疑问还不少,彭宇案离真相大白之日还有多远,我不知。

但哪怕是一丁点的公开我们都欣喜,我们都期待这种微小的进步,我们拭目以待。


彭宇案:真相追问与反思

 

         

 

因广东佛山2岁女童遭汽车碾压而路人漠视的“小悦悦事件”,舆论再次将矛头指向4年前已和解结案的南京“彭宇案”,认为是此案错判产生的负面效应,导致人们不愿做好事甚至见死不救。针对舆情反映,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近日接受记者独家专访时指出,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实真相。“对于调解结果,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瞭望新闻周刊》1月16日)

   树欲静而风不止,当人们都将“彭宇案”看作是 社会道德滑坡标志性事件,并对这一事件进行反思时,有关方面却再次出来称,真相并非如此,这并非是一起见义勇为事件,彭宇当时与徐老太当时确实发生的碰撞。“彭宇案”经过5年的时间,又转了一个圈回来了,真相到底在那里?为何真相不及时公布,值得什么样的反思呢?

    虽然南京市委政法委书记刘志伟对此案的来龙去脉解释的已经很清楚了,但我们仍然有几个疑问,一是,如此重要的事情,本来应当由彭宇本人出来澄清,但至今我们仍然看不到彭宇的声音;二是如果此案一审判决的确没有错,仅仅是在一审判决中“对原、被告相撞事实认定的一些推理分析,偏离了主流价值观”,那么,当初主审此案的王浩为何调离法院,被安排在了离法院10公里之遥的鼓楼区挹江门街道办;三是,根据刘书记的介绍,“南京中院在一审判决后查找到的当事双方报警记录上,可以看到原、被告在事发当日分别向警方陈述事实时,均表示与对方发生了碰撞。在随后城中派出所的调查询问笔录中,双方更详细地说明了各自在碰撞时的行态、动作、感受,且能相互印证”,那么,南京中院为何不进行判决,而还是坚持调解;四是,彭宇案一审判决彭宇赔偿4.5万元后,双方都提起了上诉,但二审调解仅赔偿1万元,徐老太也认可了,这也与常理并不合。

 倘若此案的确是刘书记所说,彭宇的确撞了徐老太,并不是被诬撞人事件,那么,由此案引发的负面社会影响,南京司法机关方面也难逃其咎。“彭宇案”发生后,通过舆论的发酵,已经在民众心中形成司法支持诬人者获赔,而见义勇为者流血还要流泪的印象,并且导致许多地方因为害怕被人诬告不能获得司法支持而不敢做好事的氛围。那么,南京中院在已经获得相应的证据后,是不是一定要坚持调解,为何不能直接判决,用事实说理和法律依据来解答民众的疑惑,法院系统过份强调调解,害怕当事人上访的心态是不是该改一改。其次,对于调解协议,如果彭宇与对方当事人的确约定了“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一般情形下,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但这个案件显然已经涉及到公共利益,并且已经影响到司法公信力,让人们怀疑鼓宇是否受到不当压力之下进行调解。那么,法院就应当强制公开相关内容,而不是等到5年后,等到造成特别恶劣影响才来公开。

 而且,如果事实真相真如刘书记所说,彭宇本人也值得反思。当初,彭宇向媒体求助,称自己遭受诬谄,司法不公正审理,经过舆论的发酵,此事俨然成为一个影响到公共利益的事件,让人们害怕做好事不能得到司法的支持。如果南京中院的确又获取了新证据,而彭宇自己也承认与徐老太相撞,同意调解,那么,就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真相,并进行道歉,避免社会继续坚持误解,从而对司法公信力造成更深的负面影响,进而影响到人们做好事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