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斗游戏工作室 手办:为何日本皇位不能由女子继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11:51:34

为何日本皇位不能由女子继承?

孔健

战后新宪法第二条规定:“皇位世袭,依国会通过的《皇室典范》的规定而继承之。”

战前的旧《皇室典范》是与《大日本帝国宪法》并存的有同等效力的日本最高法律规范,皇室事物由直属天皇的宫内大臣和内大臣掌管,新宪法废除了宫内大臣和内大臣之职,把皇室事务交给总理大臣管辖的宫内厅管理。

新《皇室典范》第一章规定,皇位由“属于皇统的男系男子”继承,不承认女系及女皇,也就是说,只有天皇亲血统的男子才有资格继承皇位。

继承皇位的基本顺序原则是长系优先,在同系中亦是长者优先。第一位的优先级继承者叫皇嗣,属于皇嗣的皇长子为皇太子。没有皇太子时,继承者为皇嗣的皇孙,成为皇太孙。

按此规定,继承皇位的顺序如下:(1)皇长子;(2)皇长孙;(3)皇长子的其他子孙;(4)皇次子及其子孙;(5)其他的皇子孙;(6)皇兄弟及其子孙;(7)皇叔伯父及其子孙;(8)没有以上皇子孙时,皇位传给最亲近的皇族。

从当前皇室的人员情况看,有资格继承皇位的顺序如下:(1)皇太子德仁;(2)皇太孙;(3)其他皇太子的子孙;(4)皇次子及其子孙,即文仁亲王;(5)其他皇子孙;(6)皇兄弟及其子孙,即明仁天皇的弟弟正仁亲王;(7)皇伯叔父及其子孙,即崇仁、宽仁、宜仁、宪仁亲王。

战后日本新宪法仍没有关于天皇退位的规定,新《皇室典范》只规定“天皇驾崩时,皇嗣立即即位”,并规定天皇驾崩与新天皇即位要同时进行,还根据“一代天皇一个建元”的规定,另立新的年号。

皇位继承顺序一般的不得更改,只有在皇嗣精神失常或患有不治之症,或发生意外的重大事故时,经过以总理大臣为首的皇室会议的决定,才能作出改变皇位继承顺序的决定。

战后新宪法和新皇室规定,在即位的天皇不满18岁或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进行正常的国务行动时,可以设置摄政。摄政者用天皇名义行使天皇职权,直到天皇具备履行正常的国事行为的能力时为止。成年的男女皇族(亲王的妃除外)都有担任摄政的资格。

有担任摄政资格者的顺序如下:(1)皇太子;(2)皇太孙;(3)亲王;(4)皇后;(5)皇太后;(6)太皇太后;(7)内亲王及女王。

此外,还可委任皇族担任临时代行者,在天皇出国访问或短期生病时,临时代天皇行使天皇职权,其任务在天皇外出访问归国或生病康复后即行解除。充任临时代行者的顺序,与任摄政者的顺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