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宽带比较划算:陈光武:关于法官将律师逐出法庭的法律思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8:37:14

 

 

关于法官将律师逐出法庭的法律思考

 

        刑事审判中,律师被逐出法庭事件频频发生。近年来愈演愈烈。北海案中多名律师遭逐出法庭警告。杨金柱律师曾被逐出法庭,致使其未能完整发表辩护意见。贵阳案庭审第二日三位律师被带出法庭。律师的辩护权被剥夺,被告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今天,全国人大代表著名律师池夙生,因抗议法庭不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被逐出法庭致其当庭昏厥送医院救治。

        由此可见,法庭滥用逐出权的后果和危害已日愈显现。有必要严重关注和认真对待。

        法庭将辩护律师逐出法庭的法律依据何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并无关于将律师逐出法庭的法律规定。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七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但这里并没有违反该规定如何处理的内容。该《规则》第十一条还载出“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该条后半部似乎仅对录音、录像、摄影者。而前半部“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似乎又囊括了所有诉讼参与人。这大概是法庭动则将辩护律师逐出法庭依据的唯一出处。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法律地位如何?

       它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只是法院系统的内部文件。和某个公司或小区“安保规则”差不多。它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执行意义。

        尽管它不具有法律上的执行意义,但为了保障法院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它的存在又是确有必要的。否则,庭审可能无法进行。

        社会任何单位根据其工作需要,都可以作出这样那样的相关内部规定。但要有一个前提:即不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做到了吗?显然没有。

       比如,辩护律师被逐出法庭,相关被告人的辩护权怎么办。当被告人仅有一位辩护律师时,庭审将无法进行。

       即使被告人聘请了两位辩护律师,其中一位律师被逐出也侵犯了相关被告人的辩护权。因为被告人有权获得两位律师的辩护。如果一位律师被逐出,被告人提出抗议,坚决要求由两位律师为其辩护,法庭该怎么办?仅用“一位律师就可以了”的借口能够搪塞过关吗。如果被告人坚持必须由两位律师为其辩护,庭审能继续进行吗?

       又如,法庭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采取对律师的驱逐措施,没有明确标准。法官可随意滥用,律师也无法掌握底线。仅仅是律师发言未经法庭允许,是远远达不到必须逐出法庭程度的。而实践中将律师逐出法庭大多是由此而起。

        况且,在律师行驶抗议权的时候,往往是针对公诉人即时发生的具体违规或侵权言行,辩护人若不“先斩后奏”“先声夺人”予以抗议、制止,很可能扩大其危害后果。如公诉人在滔滔不绝的泄露被告人的隐私,此时律师应当立即予以抗议制止。这种越线往往是及时且必要的。但也时常被审判长斥为违规,甚至驱逐之。这让律师辩护权的行使处于两难。

       另外,对法官的驱逐令的不服。毫无救济措施和途径。因为它是刑事司法行为,既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或民事诉讼。对法院的内部规定,甚至连复议的救济程序都没有。这就放任了法官的为所欲为。

       再者,新修订的《律师法》第37条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对辩护律师行使驱逐权,很显然是侵犯了律师的人身权。这里关键问题是如何掌握“扰乱法庭秩序”的严重程度。未经许可,抢先发言,甚至屡教不改,显然都不是“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还有,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辞激烈,和法官的矛盾激化,往往与法官的粗犷司庭、野蛮操作,甚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密不可分。所以,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主动权并不在辩护律师。如果法庭严格执法,并且法官真正把辩护律师当作法律共同体的成员看待,可能一切都不会发生。

        总之,法官庭审中随意驱逐律师的现象,是中国法治进程中一个不可忽视的严重问题。它的滥用将严重损害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妨害律师顺利执行辩护或代理职务。应当引起法律界的高度关注。有必要从立法角度把法院相关的内部规定上升到法律层面。甚至写入刑事诉讼法。细化相关条款,增加可操作性。并建立法律救助途径,防止、制约法官驱逐权的滥用。切实维护律师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