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响功放器:很悲哀,我不是义务教育教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22:40:06
小田老师获悉,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里面讲到“ 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公务员”,所以,我不觉又惊诧,因为我是一名高中教师,不在义务教育之列,所以也就无法享受这样的法律保护待遇了!而且看到了网络上的文章《“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是个大病句》,可见像我这样的基层一线教师还真不少,但说实话,据说这样的决定在国家公共电视台播出,真的又要伤一批人的心了!

     可以粗略认识一下这个会议精神:会议指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对于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经过一年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起草了《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会议审议批准了这个意见,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紧密结合,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各种关系,积极稳妥做好工作。要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

     但这里的问题是一者义务教育教师、义务教育教师和公务员工资定位怎样确定,二是一线和骨干教师怎样评选,三是管理归县及省级统筹而城镇工资差距怎样算,而且在于公务员的城镇工资有没有差距,最后,这样的一项体制有没有监管单位,否则恐怕又会变为一项空头文件了!难怪《病句》文章所说:如果说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教师待遇低于公务员有着一定的历史原因,那么,现在一些地方的教师待遇仍然低于公务员,其病根主要就在于,《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中的这个大病句,客观上“规划”了教师与公务员在待遇上的高下之分、先后之别。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义务教育实行经费保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这实际上要求,国家和各级政府必须像保障公务员待遇那样保障教师的待遇,在享受国家和各级政府提供的保障方面,教师和公务员不能有高下之分、先后之别。合理的做法是,将《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中“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的规定,改为“教师工资纳入公务员工资序列,与公务员工资实行统一保障”;或者进而像法国、德国、日本等教育发达国家一样,将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纳入公务员范畴。

     看来,任何一项制度的产生都要有一个酝酿、试验、磨合和实施的过程,但没有见效果之前我还好是希望某些媒体不要一窝蜂的歌功颂德,坚持实事求是作风,不要让那些一线的“教育老公”们空欢喜一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