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三阶泰勒公式:贪官的救命稻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0:46:56



学者统计,我国灰色收入竟占GDP17.2%,如何界定灰色收入,已成迫在眉睫的问题。

 

 

 贪官在喊冤

 

 9月2日,“日记门”主角广西烟草专卖局销售管理处原处长韩峰在接受庭审时承认,自己曾收受“过年过节的红包,帮别人办事的感谢金以及礼品”,却反复强调“我认为这是严重违反纪律,但是并不算违法”。

 同样,今年2月,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也在受审中喊冤,称检方在对自己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认定中,对“灰色收入”部分计算过少。

 韩峰与文强的辩诉背后正是目前国内对灰色收入界定不清的现状。在违纪和违法之间,“灰色收入”这个词成为了贪腐官员的保护伞。

 



研究灰色收入第一

 

 根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的调研,2008年中国居民收入当中的灰色收入规模大约在5.4万亿元,而当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为31.4万亿元。

 以此数据推算,灰色收入竟然占到GDP的17.2%———这真是一只超巨型的“恐龙”。

 

 就在王小鲁的研究资料公开后,舆论一片哗然。国家统计局连发两篇署名文章质疑该文所用数据的调查方法是否科学?数据是否准确?

 然而官方至今也没有科学的调查方法和准确的灰色收入统计数据。

 

 由于缺乏规范和到位的监管,这条巨型“恐龙”的体型在随着中国经济的扩张迅速增长。根据王小鲁做的同题调研,2006年中国灰色收入的规模约在4万多亿元,两年的时间,增加了近一万亿元。

 

界定灰色收入有多难?



 

 灰色收入到底有多大?一时之间这个问题几乎成了天问。灰色收入规模不清,一方面是由于统计及其他原因导致的数据遗漏,另一方面,则缘于对灰色收入的界定不清。

 

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财产公示制度已发布数月,有个几人申报了灰色收入?有谁申报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落马的贪官对查出的巨额财产喊冤;现任官员对财产申报消极对抗;8亿农民和3亿产业工人有没有灰色收入?



 

学者、律师的观点

 

  中央党校教授林喆认为,黑色收入是不法收入;白色收入是公开透明的收入,是合法的;“灰色收入”则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收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法律师叶庚清结合多年办案经验给出的“灰色收入”定义相对更加明确。他认为,所谓“灰色收入”是行为人收取的,现行法律规范不认可其为合法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认定其为违法或非法,但又是有违社会公平公正的、不合理的收入。

 

  对于灰色收入,官方则至今没有明确的解释。今年 两会 期间,“规范灰色收入”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正因为界定不清,在经讨论后“规范灰色收入”一词被删除。许多学者表示失望。

 

 

 

灰色收入何在?



  由于概念不清,要对如此巨额的灰色收入进行结构性分析难度颇大。但有两点可以肯定:一是普遍性,“灰色收入”已经渗透到了社会各行各业,返点、好处费、感谢费、劳务费、礼金等名目繁多;二是权力特色,绝大部分灰色收入跟权力相结合,灰色收入的“趋权性”非常明显。

  王小鲁在其报告中提到,灰色收入大致来说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现实生活中有些收入,由于在制度上或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处在合法与非法的中间地带。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蔡昉在接受采访时举了一个形象的例子。“比如说我现在来了一个客人,提了一些很贵重的东西,但是如果说他真的是我的亲戚,那这些就是我的白色收入,是礼品;但是如果我是发改委的,管投资的,他是做企业的,我正好可以帮助他,那这就是灰色收入。”

  此外,有些政府机关或具有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慷公共资金之慨,以种种名义给官员、企业管理层或职工提供远高于市场常规的福利或额外给付,可能还逃避了纳税,这实际上侵害了公众利益。

 

  王小鲁提出的第二种情况,是某些怀疑为非法的收入,在来源不明而不能认定其非法的情况下,也只能作为灰色收入来看待。例如频繁出现的通过内幕交易、虚假拍卖获得的地产收益,通过内线消息、散布虚假信息、操纵市场而在股票市场、期货市场上获得的暴利,以及政府官员以权谋私,通过钱权交易获得的利益等等。

 

寻求“缚龙之术”

 

  难区分并不等于不能够区分。事实上,目前已经有许多尝试在进行。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初设立就剑指国家工作人员灰色收入中的非法部分。

  所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对于“巨大”的标准,目前执行的是30万元。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早设立于1988年,虽然是个独立罪名,但在此后20多年来几乎从来没有单独使用过,而基本依附于贪污、受贿等主罪。在许多著名的贪腐案件中,同时附带着一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样就使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为巨贪的“救生圈”和“保护网”。

 

  原因很简单,贪污受贿犯罪的刑罚最高可达到死刑,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2008年刑法修正后才由最高五年刑期提高到十年。由于两者处罚差距较大,腐败分子常常抱有“只要闭口不说,检方查不清,顶多判五年或十年”的心态。

 

其他国家是如何对待灰色收入?

 

  对于规范灰色收入,国际上有不少案例可以借鉴。

  新加坡《反贪污法》规定,在公务员不能说明其财产合法来源时,一律视为贪污所得。其《公务员纪律条例》规定,因公务接受的礼品必须如实报告,价值超过50新元必须交公,否则就以贪污受贿罪论处,面临5~7年的牢狱之灾,还要将入职以来每月薪金的40%比例积累下来的全部公积金和养老金上缴国库。

  美国、韩国等都有类似规定。

 

国内学者建议

 

  国内学者呼吁,中国也应该设立法律法规,对官员收受礼品礼金的情况,在情节和金额上划定一个合法的界限,并建立可行的监督办法。

  对于更为广泛的、散布于各行各业的灰色收入,如红包、返点等,除加强行业监管外,建立严格的财务和税收制度是一个可行之法。

 

图文资料来自网络,顺致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