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灵反转体图片: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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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政史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天坛宪草袁记约法训政时期约法
安福宪法五五宪草
曹锟宪法期成宪草
民国宪法案政协宪草
中华民国宪法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宪法增修条文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指历届中华民国政府为完成中华民国宪法而制定的宪法草案。自民国二年天坛草案开始,直至民国三十五年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为止,曾有多部宪草被提出。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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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国初年立宪
2 五五宪草
3 期成宪草
4 政协宪草
5 注释
6 相关条目
[编辑] 民国初年立宪
主条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天坛宪草和1923年宪法
北洋政府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国民政府
训政时期约法
袁记约法
天坛宪草
五五宪草
曹锟宪法
期成宪草
民国宪法案
政协宪草
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建国时,一切法律制度都还没有健全,国家仍然处于动乱之中,在这个情况下,孙中山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为国家的临时基本法。它在中国历史中第一次将“主权在民”的思想立入法规。
1913年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提出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天坛草案),这部草案的基础是临时约法,其中的规定使当时掌权的袁世凯非常不满,因此他不让国会讨论这部草案,相反地,他于1914年将国会解散,于5月1日公布了自己的《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1919年段祺瑞执政期间提出过一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八年草案),1923年曹锟任中华民国大总统期间公布一部《中华民国宪法》(曹锟宪法),1925年段祺瑞再次执政时又提出过一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十四年草案)。
[编辑] 五五宪草
主条目:五五宪草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五五宪草
http://zh.wikisource.org/wiki/五五宪草
1928年中国国民党统一中国后于10月3日由中国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了《训政纲领》,在1931年5月5日召开的国民大会中通过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在这部约法中,三民主义作为国家基本思想和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的国家组织方法被确定。这部约法于同年6月1日开始施行。
1936年5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这是今天《中华民国宪法》的雏形,它本来应该在预定1936年召开之制宪国民大会通过,但大会因日本入侵东北及隔年爆发的抗日战争延宕而未能如期召开。
[编辑] 期成宪草
1938年秋,国民政府为集思广益,团结力量,在武汉成立政治协商机关国民参政会,参政会依照左舜生,张君劢等人意见,成立包括国民党、共产党、民盟人士在内的宪政期成会以修改五五宪草。其修正后宪草名为期成宪草。期成宪草的主要变动是增加国民大会议政会,作为国民大会闭会期间的政权机关,宪草逐渐偏向三权分立模式[1]。
1943年,因国民党五届十一中全会决定战争胜利后立即召开制宪国民大会,故国防最高委员会决定成立容纳国共两党[2]和民主党派的宪政实施协进会再度修改五五宪草。因参加者多为国民党中央委员及国民党籍参政员等,故对五五宪草修改较小[3]。
[编辑] 政协宪草
显示▼隐藏▲政协宪草国共争执与最终结果
1946年国共两党宪草争执与结果
争执议题国民党观点共产党观点最终民国宪法
人权保障间接保障积极保障积极保障
国民大会有形国大无形国大有形国大
国大职权选罢创复四权选举罢免两权暂有选罢两权
立法委员选举国大选举人民直选人民直选
政体总统制内阁制内阁制
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无需负责负责负责
司法行政权属司法院不属于司法院不属于司法院
监察院同意权无需同意权有同意权有同意权
监察委员选举国大选举省议会选举省议会选举
地方制度省县自治联邦省宪省县自治
宪法修改有形国大无形国大有形国大

国共两党在1946年1月政治协商会议上达成政协宪草决议案
更多资料:政治协商会议宪草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依据《国民政府建国大纲》着手推进宪政的实施。同年10月10日,执政的中国国民党与最大的反对党中国共产党在重庆协商并签立“双十协定”,确定以军队国家化、政治民主化、党派平等、地方自治之途径达到和平民主建国,尽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商讨制宪事宜。1946年1月10日至31日,国民党8人、共产党7人、民主同盟9人、青年党5人、无党派人士9人等38位代表在重庆召开政治协商会议,通过政府改组案、和平建国纲领案、军事问题案、国民大会案、协定五五宪草的修改原则12项,并决定组织宪草审议委员会。政协决议案之宪法草案部分依据中共建议和要求,较大幅度修改了五五宪草。依照政协决议,国民大会成为无形机构,立法院直接民选产生,监察院职权扩大,且地方制度称为联邦体制,省得制定省宪。因政协宪草远离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因而触犯了国民党党章[4]并引起国民党内部较大反弹,随后的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则提议恢复五五宪草,并因此事酿成了国共之间的严重政治摩擦[5]。
政协会议闭幕后,依决议成立宪草审议委员会,经中共代表周恩来和国民党王世杰推荐[6],民社党的张君劢主持起草了这份《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保留了三民主义的基本思想并贯彻政协宪草决议案内容[7],落实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以及内阁制之民主宪政等精神。宪草期间中共代表与张君劢多次私下协商宪草问题,并在达成一致后再提交审议会审议[8]。但中共因解放区问题要求地方法官民选等问题而对宪草审议委员会四月底的宪法草案仍持保留意见。又加上此时国共军事冲突扩大,宪草审议工作从此未能继续[9]。故四月底政协宪草版本为制宪国民大会实际开始审议时之蓝本。
[编辑] 注释
^ 荆知仁,中国立宪史,台北:联经事业出版公司,1984,页436
^ 包括周恩来,董必武等中共国民参政员,参见荆知仁,中国立宪史,台北:联经事业出版公司,1984
^王云五,岫庐论国是,页215
^ 1923年1月2日,中国国民党公布《党纲》,包含了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两个部分。
^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七编,战后中国
^ 此事见张君劢助手蒋匀田所著,中国近代史转折点
^ (制宪)国民大会审议及通过宪草经过可参(制宪)国民大会秘书处编:《国民大会实录》,1946年版;最后通过“宪法”与政协宪草不同点可参陈茹玄:《中国宪法史》,(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原:1947年版,第284—289页。
^ 同上注
^ 蒋匀田,中国近代史转折点,页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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