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时崎狂三名字:大卫·休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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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1711年出生在苏格兰的一个贵族家庭,曾经学过法律,并从事过商业活动。1734年,休谟第一次到法国,在法国他开始研究哲学,并从事著述活动。1763年,休谟又去法国,担任英国驻法国使馆的秘书,代理过公使。1752年至1761年,休谟曾进行过英国史的编撰工作。休谟的主要著作有:《人性论》(1739——1740)、《人类理解研究》(1748)、《道德原则研究》(1752)和《宗教的自然史》(1757)等。(1711——1776)

休谟1711年出生在苏格兰的一个贵族家庭,曾经学过法律,并从事过商业活动。1734年,休谟第一次到法国,在法国他开始研究哲学,并从事著述活动。1763年,休谟又去法国,担任英国驻法国使馆的秘书,代理过公使。1752年至1761年,休谟曾进行过英国史的编撰工作。休谟的主要著作有:《人性论》(1739——1740)、《人类理解研究》(1748)、《道德原则研究》(1752)和《宗教的自然史》(1757)等。

休谟和贝克莱一样,也不是一个“为哲学而哲学”的人,他与贝克莱不同的是一生的主要经历不在宗教方面而在社会政治方面,其学术生涯与自身的社会活动有着紧密的联系。

休谟做为贝克莱主观经验论的继承者,同样主张人的“知觉”是知识的唯一对象,他的哲学也是从分析感觉或知觉开始的。休谟认为,人心中的知觉有两种:一种叫“印象”,另一种叫“思想或观念”。所谓印象,就是较强烈、较活跃的知觉。用他在《人类理解研究》中的话来说,就是人在“有所听,有所见,有所触,有所爱,有所憎,有所欲,有所意时的知觉”。所谓“思想或观念”,则是比较弱的、模糊的印象,是印象的“摹本”。按照休谟的说法,印象和思想都是观念,但这两种概念之间有着很大的差别。我们的思想虽然是一面“忠实的镜子”,它可以把我们过去的印象(感觉或情感)按照实在的样子摹拟出来,但是——休谟说:“思想所用的颜色是微弱的,暗淡的,还不及我们的原来知觉所有的颜色……诗中的描绘纵然很辉煌,它们也不能把自然的物质绘画得使我们把这种描写当做真实的景致……最活跃的思想比最钝暗的感觉也是较为逊弱的。”在休谟看来,思想或观念所反映的不是客观经验世界,而是印象。我们的一切知识,都是这些印象的混合和配列的集合。观念摹拟印象,印象产生观念,思想可以没有被反映物从“观念摹拟印象”中产生,这就是休谟主观经验论的前提。

那么,什么是印象,它是怎样产生的呢?休谟认为,感觉“最初是由于一种未知的原因产生在心中的”。至于这个原因是物质实体还是精神实体,我们是找不出任何论证来证明其原因的。他因此断言,除了我们的感觉之外,我们“再也不能设想任何一种存在”。既然外部世界是不可知的,那么,人们所能知道的也只是呈现在自己心中的感觉和印象,“永远不会真正超越出自身一步”。因此,在休谟看来,所谓“存在物不是别的,只是心中的一些知觉”。当我们说,一张桌子、一棵树、一所房子的时候,所指的不过是人心中的知觉。到了这里,休谟不过是在重复贝克莱“物体是感觉的组合”这一命题,已经没有丝毫的新意。休谟与贝克莱的不同之处在于,他排除了贝克莱哲学中唯我论的因素,用不可知论取而代之。休谟清楚地看到,唯我论是贝克莱哲学的必然归宿,而哲学真正达到唯我论境界时就意味着哲学的自我消灭:任何人的主观经验、宗教信仰都是哲学,因此“人人都有自己的哲学”,适合“人人”的有普遍意义的哲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条件。休谟为了摆脱贝克莱唯我论困境,提出了哲学上的“第三条路线”,他宣布:除了感觉以外,一切都是不可知的。上帝的存在也和客观世界的存在一样是没有根据的。这样,休谟就认为自己“成功”地摆脱了唯我论,把感觉之外是否存在什么东西的问题“取消”了。休谟把自己的哲学命名为“温和的怀疑主义”,也就是哲学史上著名的“不可知论”。

当休谟是从知觉、感觉出发宣布一切存在物都不过是“各种不同知觉的集群”时,并没有摆脱主观经验论的限制。他所谓的哲学上的“第三条路线”不过是用回避问题的方式来回答问题,用取消问题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但问题并没有因为休谟的主观臆断而消失。相反,休谟所例举的瞎子不能构成颜色的观念,聋子不能构成声音的观念,正好证明了人的感觉经验如果脱离了客观实在就无法产生的真理。

休谟在否认客观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否定了客观存在的规律性。按照休谟的看法,客观经验世界规律,例如因果规律,并不是客观事物所固有的,只是在人的思想中或想象中的“一种习惯性的联系”。休谟认为,人在日常生活中看到的现象经常前后相继,有一种现象出现便会有另一种现象发生,所以在人的思想中便产生了一种习惯性的联系,认为两钟现象是必然联系着的;因此,一种现象再发生,人就料到另一种现象也就必然会再出现,并断定后一种现象是由前一种现象所导致的。休谟认为,这只是人的错觉,人所能够知道的只是两个现象的同时并存或前后相随,而在自然中暗藏着的那些“奇妙的力量”或“神秘的能力”,是永远也不会被人所认识的。休谟说:“我们能发现各种事情相继出现……可我们永远看不到它们中间有任何纽带。”例如,第一个子弹的运动冲击第二个子弹后,便出现第二个子弹的运动;但是,不能因此推断:前者是后者的原因,而后者是前者的结果。因为两个子弹的运动完全是两回事,我们不能在第一个子弹的运动中发现任何结果来。因此,这两个子弹的运动只是“会合”在一块的,而不是“联系”在一块的。他甚至说“太阳明天要出来”和“太阳明天不出来”这两种断言都是可以成立的,等等。

休谟反因果律的“论证”,所采用的是混淆偶然性与必然性的手法,把现象等同于本质或者说“现象就是本质”。就拿子弹的运动来说,人所看到的仅仅是子弹运动的现象,而子弹运动的规律则是在枪械中受到撞针的冲击后由弹壳的内部火药所产生的巨大冲击力而产生的力学运动,这是任何子弹运动都遵循的规律,完全符合牛顿力学的“作用与反作用”的定律,因此有着因果必然性;而子弹与子弹之间的关系则完全受开枪人的偶然性的控制,与子弹运动的必然性没有联系,所遵循的是子弹在射击过程中与目标之间的概率统计规律——只有在统计的基础上才能确定子弹“集合”的意义。“太阳明天要出来”和“太阳明天不出来”这两种断言,是直接与人的日常经验相悖的,因为太阳的“升起”和“落下”是受地球围绕着太阳旋转和自转的规律支配的,如果古典天体力学的定律是正确的,那么太阳“太阳明天要出来”和“太阳明天不出来”这两种断言,只有一个是真的,另一个必定是假的;因为,按照天体力学所揭示的天体的运动规律,地球围绕太阳的运动和自转决定了太阳每天“升起”和“落下”的断言是必然的、也是唯一的。

休谟很明白,他的主观经验论的因果观不仅与科学相矛盾,而且也和人的生活常识相违背。如果人只知道自己的感觉却不能认识客观规律,那么人到底依靠什么行动呢?对此,休谟诡称,人的行动是靠自己的“习惯”或“信念”,而这种信念不是来自知识而是来自“信仰”。休谟对“习惯”所下的定义是:“习惯就是人生的最大指导”;我们虽然不知道他人的存在,但我们却“相信”他人的存在。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休谟“人靠什么行动”的观点的话,那就是如同流行歌所唱的那样:人是“跟着感觉走,让梦牵着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