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小糸车灯规模:如此收费属于商业贿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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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收费属于商业贿赂吗? (转载)

(2011-02-07 17:06:37)转载 标签:

杂谈

分类: 股权出质商业贿赂等

2010年4月22日星期四 中国工商报第3版

如此收费属于商业贿赂吗?

案情:

  2009年9月,A县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B交运集团利用提供客运服务的优势条件,在B交运集团客运站内收取其他公司营运车辆服务费和停车费,请求工商机关查处B交运集团的违法行为。

  经查, B交运集团自2008年起利用提供客运服务的优势条件,在B交运集团客运站内收取除B交运集团客运车以外其他公司的营运车辆和个体营运车辆以及小公交车的停车费。其他公司的营运车辆和个体营运车辆在B交运集团客运站内排班载客时,由B交运集团客运站提供代售车票等服务,收费标准为每月40元~80元不等;小公交车在B交运集团客运站出站口停车等客时需向B交运集团客运站交纳停车费。截至工商机关立案调查,B交运集团共收取其他公司营运车辆和个体营运车辆及小公交车服务费及停车费5.79万元。

  分析:

  根据《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第十条的规定,承运人需在客运站内停放车辆(应班车除外),委托客运站负责看管,客运站可根据不同车型按辆次、时间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停车费。在本案中,B交运集团向在其客运站应班的其他公司营运车辆和个体营运车辆及小公交车收取服务费和停车费是不合理的,但应班的其他公司营运车辆和个体营运车辆及小公交车为了能够在B交运集团客运站内排班载客,不得不向B交运集团交纳服务费和停车费。

  在本案中,B交运集团利用提供客运服务的优势条件,收取其他公司营运车辆和个体营运车辆及小公交车服务费和停车费,实际是索取除正当费用以外的好处费,这些车辆每月定期向B交运集团客运站交纳费用,是为了进入客运站争取更多的客源,获取更多的利益。B交运集团的行为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属于商业贿赂。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案件调查结束后,A县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B交运集团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79万元,并处以1.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执行后,A县工商局对B交运集团进行了回访,B交运集团对A县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表示认可,没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行政诉讼。□山东省冠县工商局 孟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