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会大作战八舞插图:吴英被判处死刑于法无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18:28:56
在经济犯罪普遍免死的今天,对一个可能牵扯出更多腐败案件的人急于重判,不得不令人浮想联翩。   2009年12月18日,浙江省金华市中院对吴英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认为,鉴于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故作出以上判决。昨天省高院作出二审宣判,驳回被告人上诉,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首先,大家看了上述的判决,请注意其中“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这一事实判断。因为据一审判决书列举的吴英具体犯罪事实,侵害的客体和对象都是自然人,没有一个是国有企业或国有金融机构,更没有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所以,两级法院将一些拥有巨额资产(有的来源并不正当)并热衷于放高利贷谋利的商人和投机冒险分子在吴英案中遭受的损失,提升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是极为低级和恶劣的枉法行为。旷日持久的诉讼审理竟弄出这样的结果,是应为浙江的所有司法和法律工作者感到汗颜的一场悲剧。

    其次,再看刑法对“集资诈骗罪”的惩处规范:《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是对集资诈骗罪量刑的一般规定,里面排除了死刑的适用。

    《刑法》在第一百九十九条对特殊诈骗犯的适用,作出了如下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里的特殊之处仅在于侵害客体性质的区别,没有犯罪情节的区别。所以,两级法院将吴英所犯集资诈骗罪侵害的客体定性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于法无据的枉法行为。

 

    按最基本的逻辑常识,任何一个自然人的利益不能等同于“人民”的利益,更不能等同于“国家”的利益。如刑法对盗窃罪的量刑曾规定,只有盗窃金融机构和国家文物的才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已一律取消了死刑]。这说明混淆犯罪侵害的客体,将会直接导致对罪犯量刑的枉与纵。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自去年5月1日起,又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不再判处死刑,我国死刑罪名将由68个减至55个。对非暴力性犯罪免除死刑,这是国际司法的发展趋势。因为经济犯罪或多或少都有受害方自身的原因,如规章制度缺失、自身防范不够、有的自身存在贪心而上当受骗。所以对经济犯罪的量刑,除了确实严重侵害国家和集体利益外,理应逐步减少死刑。

 

    综上所述,吴英被终审判处死刑,不仅与国家现行的刑事法律相冲突,更与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方向相违背,应为所有关注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人们所关注和重视。为此强烈建议最高院在复核吴英死刑案时,正确适用法律,及早果断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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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嘅 2012-01-20 14:15:43.0 该杀的应该是骨子里没有底气的决策者!经济犯罪普遍免死,保护的是他自己!百姓咒你、骂你,就是恨家不起啊... 中华y网友 2012-01-20 13:07:15.0 牵扯出更多腐败案件,超标,地方政府就得担责,关乎仕途,甚至生死,与“正确适用法律;国际司法的发展趋势;汉语的准确性。”相比,该如何取舍呢?不判死,被告就要心存相互包庇的侥幸,逼咬出同犯又何妨! “国家法制建设的结果,”就是滋生更多吴英,更多腐败案件,更多案件!这样的国家法制,留它何用! npclh 2012-01-20 12:38:38.0 有多少贪官数额巨大不是都王八入水换马甲了吗?怎么吴英就要死呢?是否怕她牵出王八扯出王八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