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苏的逆转 难:试论建立我国双重违宪审查制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9:30:17

  论文摘要:宪法的实施是依法治国的前提,而关键的问题是能否设立权威的、可操作的违宪审查制度。对各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本文可以“双重违宪审查制”来我国全国代表大会的单一违宪审查制度,即设立宪法委员会和宪法法院,分剐行使非诉讼的、事先的审查权和违宪侵权诉讼、附带性审查权,使得不同的违宪立法和得以纠正,保障宪法的最高效力和权威。

  论文关键词:违宪审查;双重违宪审查制度;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

  宪政的主题是让权力是立法活动受到某种超越性规范的约束,法律实证主义的弊端,使社会正义人权的理念在现实的制度中得以化。,宪法或者应该是上述理念的化身。.推行宪政的关键在于制定一部合乎正义的宪法,并且保障宪法规范的最高效力。正因如此,对立法和的违宪审查制度(constitutionalreview)社会变革法治发展的机制。本文对各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分析。试以“双重违宪审查制”即宪法委员会和宪法法院审查来我国单一的违宪审查制度。

  1.各国违宪审查制度

  近代违宪审查,起源于1803年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政治背景。宪法监督的手段,违宪审查制度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机关及其工职人员的职权合宪性审查,保障了宪法的最高效力。考察各国违宪审查制度,其模式主要有立法审查制、司法审查制。

  1.1立法审查制
  这是由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以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主要在英国等议会制度的中适用。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了立法权优越的政治理念及的政治体制,即以立法权为优越地位的议会内阁制。种政治体制下,立法、行政、司法三机关中,立法机关由选民选举产生,为民意代表机关,它才可以主权所有者的的意志。‘议会至上”的理念使得议会在机构体系中为最高权力机关。居于最高法律地位,有权措施保障宪法的实施。
  然而,立法审查制本身着许多弊端:.最高权力机关立法机关,由立法机关自身来审查所制订的法律,袒护自身的违宪之处,公正性;,立法审查制启动机制,无从审查的问题.而且立法机关本身有许多事务需要无暇顾及审查事宜;审查人员弗不具备精深的法律知识,专业性,使得议会意见难以达成.且易被政党所控制和操纵。“民主”的立法审查制在操作上重重问题。我国的由全国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立法合宪性的制度同样的问题.需要从制度上

  1.2司法审查制
  司法审查制是指由法院等司法对立法合宪审查的制度。违宪审查机关的不同,可分为普通法院审查制和机关审查制两种。前者指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该案件适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宪性审查、裁决的违宪审查的模式,这主要在美国中适用:后者指由专设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依法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制度。由欧陆采用,分别对这两大类型分析较。
  美国承认各级法院都有权违宪审查,但审查只生效的法律.只能在普通诉讼案件的程序中“附带审查。法院仅解决的问题而不做抽象性判断,审查结果的效力也局限于本案当事人。据M.卡培雷梯的分析,美国模式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部“刚性宪法”。,解释规则非常。社会司法信赖,法官崇高的地位和声誉。些条件在我国尚,我国在宪政观念上过于强调意识形态作用,而且法律体的传统,法官的司法权也得完全的.更不用说有崇高的地位。,普通法院在我国违宪审查的工作。


  欧陆的违宪审查被限定在单一的司法性机关,如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普通法院最高法院则无权过问。宪法诉讼多程序提起,违宪审查与诉讼案件的审理是分别的。宪法法院既能行使抽象审查权。又能授予宪法控诉.兼具立法审查制和普通法院审查制的优点,了违宪审查权的行使。不过违宪审查带有很强的政治性.它使法院直接同立法者议会立,把最高民主机关议会的法律判决的唯一。这在那些将议会主权奉为宪法生活基础的很难行得通。
  综上分析,立法审查制和司法审查制各有利弊,分别有其适用与发展的环境。在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过程中,笔者,有必要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就模式取长补短,寻求适合的违宪审查制度。

  2.我国双重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中,审查机构设置权威和制度约束,审查主体性和多层次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或都有不同程度的宪法监督和违宪审查权。这事实上降低了违宪审查机构的权威.权限划分不清和管辖冲突。在借鉴国外经验和我国国情的前提下,我国应探求适合的的违宪审查制度。

  2.1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
  1954年我国宪法确立了由最高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模式,现行宪法承袭了原来的模式,作了更的规定。哦国的宪法监督以权力机关为中心.监督同级行政机关与下级权力机关。从历史上看,社会主义除了南斯拉夫设立宪法法院外,其余都承袭了苏联的传统,以民选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违宪审查权。我国长期注重在上确立最高代表机构的违宪审查权,表明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法律的正统性,却了从机构的组织、权力范围和程序制度地来规范和保障权力。《而且在我国.全国代表大会启用违宪审查制度的情况微乎其微。
  宪法的最高效力无从,有宪法却宪政状况.法律学家司法各样的努力。例如,试图解释的办法.承认法院对冲突规范能够行使有限性司法审查权@;以现成的宪法实施监督权为点.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功能、制定监督法防止违宪活动等设置某种类似宪法法院的常设机构@;最的尝试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就直接适用宪法条款审理涉及教育权的诉讼案件的问题,在2001年8月13日的批复所启动的“宪法司法化”@。正是基础.我国导人司法审查制度的主要条件走向成熟,司法审查制度在我国应当而且作用。

  2.2双重违宪审查制[  原文来源网址:http://www.csmayi.cn/bgzj/cstj/201102/123092.html转载请保留]
  我国宪政的情况要求违宪审查制度的需要可行性和性。而正是的要求,在全国代表大会之下设立宪法委员会非诉讼的、事先的审查,并设立的宪法法院违宪侵权诉讼、附带性审查,由这两个审查机关分别行使违宪审查权.在对现有宪政体制的革新过程中使宪法的最高效力得以。宪法委员会的是在未现行的宪政体制的情况下的,其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作用,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在实践上也会违宪审查权的专业性而更具现实意义。宪法委员会对全国代表大会宪法行使变更或撤消法律法规等的权力,公民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