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特克拉克:2012年证券发行与承销:国债承销业务的资格条件和资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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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证券发行与承销:国债承销业务的资格条件和资格申请

  本文摘选自2012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教材第一章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第二节投资银行业务资格相关内容。  目前,我国国债主要分为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两种类型。记账式国债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和全国银行问债券市场发行并交易。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参加记账式国债的招标发行及竞争性定价过程,向财政部直接承销记账式国债;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保险公司和少数证券公司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参加记账式国债的招标发行及竞争性定价过程,向财政部直接承销记账式国债。凭证式国债通过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的网点,面向公众投资者发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7月4}1审议通过了《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该办法规定国债承销团按照国债品种组建,包括凭证式国债承销团、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和其他国债承销团。其中,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分为甲类成员和乙类成员。中国境内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和邮政储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国境内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以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申请成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国债承销团的组建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保持成员基本稳定的基础上实行优胜劣汰。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超过40家;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超过60家,其中甲类成员不超过20家。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成员资格依照《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再次审批。  (一)国债的承销业务资格  1.承销团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2)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信誉良好;(3)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4)具有负责国债业务的专职部门以及健全的国债投资和风险管理制度;(5)信息化管理程度较高;(6)有能力且自愿履行《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第六章规定的各项义务。  2.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或者总资产在人民币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2)营业网点在40个以上。  3.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或者总资产在人民币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或者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4.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应当具备乙类成员资格条件外,上一年度记账式国债业务还应当位于前25名以内。  (二)申请与审批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资格审批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实施,并征求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意见。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资格审批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并征求中国银监会的意见。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截止日期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坤请书;本机构概况;法人营业执照和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复印件;前两年国债承销和交易情况。申请人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应当将申请材料分别提交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人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提交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