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战w 全金:办张银行借记卡 存款被盗81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6:10:30

办张银行借记卡 存款被盗81万

河北法制网 张乔 你自己没保管好借记卡,被盗刷了还要我们赔?
你们没把好签名关,当然要赔!

    存款被盗81万 储户告上法庭

  2010年5月,李某在某银行清河支行开户办理了一张银行借记卡,该卡一直由李某本人持有。2011年8月31日,李某收到银行的客服短信,提示其银行卡内的存款被消费了81万元。李某到银行查询证实后,立即持真实银行卡向清河县公安局报案。李某从银行打印了银行消费明细,该明细显示,该银行卡内的存款被人在深圳农产品市场消费。经公安侦查,该银行卡内的存款是在登记在刘某商户的POS机上盗刷的,该案尚在侦查中。该案案发时,有几个储户也出现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形,但因涉及的金额较小,某银行将其他储户丢失的存款都予以了支付。当李某多次找银行交涉时,银行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无奈之下,李某将开户银行告上法庭。

  

  银行辩解 不应负任何责任

  

  原告李某诉称,自己与被告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成立,被告银行负有保障交易安全,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原告在持有储蓄卡并掌控密码的情况下,自己的存款被他人在外地盗取,银行的支付行为构成了法律上的不适当履行,被告银行仍然有向原告支付该款项的义务。

  被告辩称,对于李某存款丢失,银行不负任何责任。凡是凭密码所发生的交易均视同原告所为,银行已经履行了付款的义务,且李某银行存款的丢失是由于犯罪分子所为,跟银行没有任何关系,因此要求中止该案的审理,待刑事案件侦破后,再行审理该案。

  

  法院审理 判决银行支付原告81万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款项被他人在外地盗取时,李某就在清河县,其没有外地取款的行为,该案的发生是因为他人复制了假的银行卡。被告银行只是称原告存在恶意支取的可能,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被告银行不能证明作为储蓄合同凭证的真卡用于了交易,且被告银行没有能够举证证明原告在存取款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原告卡内的存款被盗取,不能视作银行向原告进行了有效清偿,故原告持真实的银行卡和密码,请求银行返还存款及利息的主张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银行支付原告李某存款81万元,并支付银行存款利息。

  

  律师支招 防止银行卡信息及密码泄露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姚成胜律师认为,近年来,银行卡遭复制导致储户银行卡内存款丢失的案件呈愈演愈烈之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银行卡时,应合理地注意交易环境是否安全,严守密码,防止银行卡信息及密码泄露。当得知银行存款丢失时,应在第一时间内报警,让公安机关到银行调取ATM机的监控录像,并到开户银行打印相关的银行消费记录,从而保存好相应的证据。

  当银行卡内存款被盗取时,储户可以直接起诉开户银行,无须等到破案以后,在审的案件也无须中止审理。根据物权及合同相对性原理,发生刑事案件与储户无关,储户存款被盗完全可以按双方合同约定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因为货币是种类物,当储户把资金存入银行,资金的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故不法分子侵害的是银行的金融资金,而不是储户的个人财产,银行卡只是存款人可以取回自己存款的工具。当该工具的运用符合银行的规定时,银行必须重新向存款人交付其所存款项。因此,不法分子无论以什么形式作案,盗窃的只能是银行的资产,而非存款人的资产。

  作为银行,应当更多地从技术等手段防止银行存款被盗的风险发生。例如,发行具有防复制的高安全级别的银行卡,逐步淘汰磁条卡;加强对ATM柜员机的巡查,保障安全的交易环境;当储户银行卡内存款被盗取时,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通过差错调单等手段防止损失发生,从而真正做到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