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ta5富兰克林赛车任务:图文:单笔受贿1.6亿系建国来之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0:21:13

图文:单笔受贿1.6亿系建国来之最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2日06:31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图为:陈同海(资料图片)

 

  图为:陈同海的情妇李薇(资料图片)

  “作为共和国长子,我们不垄断谁垄断?”“每月交际一二百万算什么,公司一年上交税款二百多亿。不会花钱,就不会赚钱。”

  ——陈同海在任时广受质疑的狂言

  7月15日,原中石化老总陈同海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陈同海创下了国企高管腐败案的一系列“纪录”:落马时级别最高,掌管企业规模最大,涉案金额最多……据悉,陈同海在任时,平均每天挥霍公款4万元;受贿1.9573亿余元,单笔最高受贿达1.6亿元,创建国以来单笔受贿金额之最。

  “国企第一贪”名副其实

  熟悉资本市场的人,没有人不知道中国石化这只超级大盘股。而对于数千万司乘人员来说,“中国石化”的标志也随处可见。如同熟悉中国石化这只股票一样,陈同海的名字也为股民所耳熟能详。

  在中国石化2006年的年度报告上,人们甚至亲眼看到了一张陈同海的照片,在文本规范严格的资本市场,董事长或总经理的照片登上年度报告,极其罕见。陈同海成了一个例外——其时,他面带微笑地坐在椅子上,手中拿着一本黄色封面的年报,神采奕奕。

  两年后的2009年7月15日上午,陈同海再次露面,这时,他手中的年报换成了一纸死缓判决书。北京二中院的判决书显示,中石化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从1999年起至2007年6月,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这一受贿金额创了国企高管的贪腐“纪录”,陈同海由此被称“国企第一贪”。

  性格复杂的“双面人”

  今年61岁的陈同海系原中共天津市委书记、浙江省委书记陈伟达之子。

  陈同海的成长履历显示,政企“两栖”的经历,为他后来的职位升迁带来不少便利。

  陈同海15岁参加工作,后又进入大学深造,28岁那年从东北石油学院采油工程专业毕业,分配到大庆研究院开发一室做地质员。

  之后不久,陈同海被调往浙江省科委。1983年,35岁的陈同海被派往中石化规模最大的石油企业镇海炼化工作,并先后担任党委副书记及书记。38岁到50岁之间,他又到浙江省和国家计委任职。

  从1998年到2007年,他回到石化系统,并一直身居要职:前5年,他是中石化的二把手,做了5年的集团副总经理,2003年3月起出任中石化集团总经理,一个月后当选为上市公司董事长。

  “在一些基层员工的记忆中,陈同海对人和气,没有什么架子。但另一些员工则认为陈同海非常霸道。”某媒体将陈同海描述为性格复杂的“双面人”,有媒体直截了当地指出,“陈同海在中石化集团内挥霍是出了名的,平均算下来,他每日挥霍的钱超过4万元”。当有人劝告他要收敛些时,陈同海大言不惭地说:“我一年上交税款200亿,这点钱算什么? ”

  陈同海在任时出手阔绰有几个事例:其一是对上海F1大奖赛赞助8亿元;另一个例子是某股份制人寿公司用了4个多月的时间求见陈同海,但谈了仅40分钟,陈大笔一挥即承诺出资2亿元入股。

  单笔受贿1.6亿破纪录

  北京市二中院7月中旬举行的这场庭审,注定要载入中国法制大事件史册。

  一名当天参与旁听的人士对记者说,陈同海高达1.95亿的巨额受贿共有5笔,其中最大的一笔即高达1.6亿。第二笔受贿金额1000万,其余三笔受贿金额共计2563万。自此,陈同海案被认为是建国以来,受贿单笔金额最大的贪腐案件。

  北京市二中院当天的审判中一个细节耐人寻味:检方指控陈自进入中石化的第二年(1999年)起即开始受贿,一直到2007年6月案发,受贿时间跨度长达8年。其实,在15日宣判的大约一个月前,控辩双方就有过激烈的交锋,针对控方指控的两笔共1.7亿的受贿罪行,辩方律师称陈同海并非自己贪了这笔钱,而是用这笔钱继续行贿,继而为中石化赚取利润高达6亿余元——“受贿创业绩”的怪论让人咋舌!

  在迭创受贿金额最高纪录的同时,陈同海的生活作风也非常腐化——他因与另一名落马高官原山东省委副书记兼青岛市委书记杜世成“共享情妇”而广受诟病。现年46岁的李薇,即是两人的公共情妇,这三人被指共同构筑了一个腐败同盟。

  1963年9月24日出生的李薇祖籍云南昆明,她先与陈同海保持亲密关系,后又经陈介绍认识杜世成,同杜之间亦建立亲密关系,并据此渗入青岛地产界。目前,李薇等人已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

  免死结局有戏剧性

  陈同海受贿案情公布以后,在国人对其多项创纪录的贪腐数据震惊不已的同时,其戏剧性的免死结局也令人诧异。

  北京二中院对此给予了解释:法院之所以对陈同海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基于陈同海具有以下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

  其一,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陈主动交代了组织不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构成自首;其二,案发后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其三,向有关部门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为有关案件的查处发挥了作用;其四,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

  法院有关负责人强调:受贿数额是量刑考量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重要因素。此前像成克杰、王怀忠、郑筱萸等腐败案,受贿金额是没有陈同海高,但这些受贿犯罪分子都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而且还分别具有拒不认罪,索贿、受贿行为造成后果极其严重等从重处罚情节,因此法院依法对他们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

  陈同海案对国企高管的警示意义在于:“党和国家对于腐败分子,无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有多高,只要触犯法律,都将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