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纸王子恶魔之心6-6:臭了彭宇,就能挽回失落的道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4:27:51

  一、旧案重提惹争议
  一件旧案,放了五年,现在又被重新提起,并给了不同以往的解读,引起社会热议。
  近日,南京市委政法委书记刘志伟接受采访时称,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实真相。刘志伟称:彭宇曾承认确实与老太徐寿兰发生碰撞。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前,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
  经过五年的反复追问,彭宇案真相终于漂浮而出。面对这个迟来的“真相”,人们不知是该笑还是该哭?
  
  二、旧案重提有何玄机?
  本来,经过长时间的沉淀,彭宇案有可能慢慢淡出人们的视野,可有关领导却偏要旧事重提,并抛出和以往大相径庭的真相,再一次主动置身新闻舆论和民众质疑的漩涡,这其中有什么玄机吗?
  按照有关部门的说法,是鉴于此案近期又被引起高度关注,南京政法部门事先征求了有关当事人及亲属的意见,他们同意公开此案的相关情况。
  据我的了解,虽然“彭宇案”一直未有脱离公众的视野,但未发现此案近期又被引起高度关注的迹象。显然,南京有关部门的说法只是一个托词,以此来掩盖其真实目的。
  
  三、旧案重提的真实目的
  不言而喻,“彭宇案”已经成为中国道德和法制史上的标志性事件,成了中国道德和法制的一个标杆;同样不言而喻,“彭宇案”对当下中国社会的道德滑坡和下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在同国务院参事和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座谈时说,近年来相继发生“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彩色馒头”等事件,这些恶性的食品安全事件足以表明,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国民素质的提高和道德的力量,绝不可能成为一个真正强大的国家、一个受人尊敬的国家。
  而近期发表的《求是》杂志对此却有不同看法。2012年第一天,中央机关刊物《求是》杂志发表《正确认识我国社会现阶段的道德状况》的文章,指出,我国社会道德状况主流是进步、光明、向善的。由于体制机制不完善,社会舆论放大效应等原因,在一些时段、一些领域和一些人群存在道德问题。
  文章列举了出现道德问题的四个主要原因,一是道德发展滞后性的原因,二是体制机制不完善的原因,三是法制和道德还不完全相适应的原因,最后是社会舆论放大效应的原因。
  窃以为,《求是》文章的发表,和“彭宇案”真相的出笼,有着某种内在的逻辑关联。在某些人看来,“彭宇案”所引起的巨大的社会效果,就是“社会舆论放大效应的原因”。就像文章所批评的那样:“一例败德的突发事件会引起一些小报小刊和网络媒体的亢奋、躁动以及持续深度的追踪报道。道德滑坡的舆论也随之铺天盖地的传播开去。”
  
  四、臭了彭宇,并不能挽回失落的道德
  由于“彭宇案”和后来发生的一系列老人跌倒无人扶的事情,南京这座六朝古都,已经带有某种标签的成分,“南京老太”已经开始向专有名词方向演化。
  这一些,当然不是南京方面愿意看到的。
  所以,“彭宇案”的“真相”,在迟到五年后,终于姗姗出炉。
  问题是,这个“真相”的出炉,真的会还南京一个“清白”吗?
  看到网上的反响,只能说,未必,前景很不乐观。
  
  五、对“真相”的几点质疑
  看完记者对刘志伟的采访,其实还是无法清晰地还原“彭宇案”,因为警方最关键的证据丢失了,缺乏证据的支撑“彭宇案”看起来还是一个“葫芦案”。
  “彭宇案”需要反思的地方实在太多,它引起的不单纯是道德滑坡的问题,更暴露了司法审判的诸多瑕疵与漏洞。
  第一个漏洞是证据不足。此案中最可靠的证据,也就是双方的询问笔录居然不翼而飞。
  “彭宇案”一没有目击证人,二双方口述不一致,三原告方居然提供了警方丢失的证据照片……试问,这种情况下,形成的证据链如何采信?在原告举证不能的情况下,裁判应该有利于彭宇,但结果虽然通过调解结案看似彭宇没吃亏,但依然要背着撞人的名声,而真相依然扑朔迷离。
  第二个漏洞出现在法官的业务水平上。那份判决书,至今读来都惹人发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司法的基本原则。先说说什么是法律,有关举证责任法律早有明文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老太太有举证的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再说说什么是事实,虽然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很难还原客观事实,但是我们可以通过由确凿的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来支撑法律事实。所以此案的关键就在于证据。但是法官恰恰就在这个问题上出了错,判案不靠证据而靠推理,而且推理又推得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有悖主流价值观,不但有失专业水准,更有失法官的社会责任。
  第三个漏洞是对公众、媒体开放程度不够。此案终结之后,在社会引起强烈质疑、愤怒的情况下,法院始终三缄其口。其实,若不是对公众的质疑始终保持距离,又怎会激起人们不断探索真相的好奇心呢?越是禁忌的事情,人们的好奇心越大,这是人性不可避免的话题。既然如此,就更不该对真相遮遮掩掩。保护当事人隐私固然是法律的底线,但是这个案件显然已经涉及到公共利益,并且已经影响到司法公信力。那么,法院就应当强制公开相关内容,而不是等到5年后,等到造成特别恶劣影响才来公开。
  六、道德和法律的关系
  作为一个体系正常运转的维护力量,通常情况下都有两个,一个是道德,非强制性的,层次居上的,即人们常说的“软性力量”;另一个是法律,带有强制性,层次居下的,即人们常说的““硬性力量”。正常情况下,这二者的旨归是一致的,两种力量指引社会向一个方向前进,从而保证了社会的和谐与平稳。由于法律带有强制性,因此它的作用更大、更明显、更直接、更迅速。也因为法律较道德层次低,所有法律有兜底的功能,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社会正义的最后守护者”。一个社会,法律提倡什么,保护什么,打击什么,无不对道德起到强大的引领作用。如果上层与下层,道德与法律旨归不一致,必然导致道德的扭曲、变形,导致社会由稳定结构向不稳定结构嬗变。
  南京彭宇案之所以产生这么大的社会影响和后果,就在于其法律实践和社会道德要求背道而驰。我们的道德一直在提倡有爱心,讲奉献,乐于助人,尊老爱幼,可该案的判决却基于这样的推理: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去扶?法律不仅不承认道德,甚至对有爱心,讲奉献提出质疑,这种情况下,道德必然要扭曲,扭曲到法律指引的方向:不是我撞的,我为什么要去扶?
  法官的判决书不仅是一份结案陈词,更是一份推动社会法治进程的普法宣传书,特别是对争议比较大的案件,详细说明裁决的理由,有利于引导人们的法治观念,有利于推动社会整体的进步,而彭宇案的司法判决书无疑给这个国家的法律、思想、道德水平扯了后腿。
  因此,必须注重司法裁判对社会主流道德取向的引导作用,要把正确的价值判断和社会主流价值观有机融入司法裁判全过程。
  
  七、道德滑坡不是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
  必须承认,在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国人在一定范围内的道德滑坡已非常严重。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一步步突破计划经济的桎梏,生产力获得了空前的解放和发展,中国人的腰包也鼓了起来,社会上因此涌现出一批批先富精英。但有钱人的奢靡被过度渲染,其先富途径也被质疑,为富不仁更让社会痛恨。中国正处在资本横行的时代。“一切向钱看”似乎成了社会主流。有钱就能买好车,住好房,过上好日子。有钱就有了一切,为了挣钱,大家可以不择手段。拜金主义思想空前泛滥,道德滑坡现象越发地不可收拾。
  但,上述的这些问题是改革开放和建设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它与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并没有必然的联系。相反,这是没有实施全面、彻底的改革开放的结果。我们的法制体系存在漏洞,对公权力没有有效的制约,导致官商勾结,腐败盛行,使官场、商场成为道德堕落的最大源头。
  另一方面,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些革命性的思想解放和制度创新,既对人们的传统道德观念产生了剧烈的冲击,也催生了与时代的发展进步相适应的新道德观念和新道德规范。新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解放了人们的思想,更新了传统的观念,激励着人们勇于变革、勇于进取、勇于探索、勇于创新,在不断破除不符合时代精神的陈规陋俗的进程中,不断为人们的行为确立新时代的准则。
  
  八、道德建设必须“以人为本”
  如何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质相符合的道德体系?那就是 “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就是关注民生,为人民谋福利。过去,我们总是戴有色眼镜看,以为这是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姓资不姓社,应该批判。但现在看来,其实不然,“以人为本”才是科学发展的根本。无论是社会发展还是经济发展,我们都需要明白,发展究竟为了什么?我们为什么要发展?一切为了人民,这是我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为本,就是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具体来说,“以人为本”包含以下由低到高的三个层次:
  发展应当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而不应当是以物或以经济为本的发展;
  发展应当是以绝大多数人为本的发展,而不应当是以少数人为本的发展;
  发展应当是以无数个具有平等权利的个体人为本的发展。
  近年来,中国在以人为本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在不少方面仍需要作进一步的努力。现在第一层面上的问题即发展应当以人为本而不是以经济为本的问题已经开始得到明显重视,就整体而言正处在予以系统解决的状态;第二层面上的问题即发展应当是以大多数人为本的发展问题开始受到重视,进展明显;但第三层面上的问题即发展应当是以无数个个体人为本的发展问题,只是处在刚刚开始引起关注的阶段,尚有较大的努力空间。而关键之处在于,第三层面上的问题,才是我们最终要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