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印章:李大钊:社会主义与个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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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之政治,非可以暴力求也。……当局者凭一时之势力,以图除尽异己之根株,吾人已叹其误。反之,民党各派之弗循正轨,而欲以暴止暴,吾人亦惜其妄而悯其愚。”——李大钊《政治对抗力之养成》,1914年11月1日。
李大钊认为宋教仁死于革命党之手,死于革命之堕落
1913年3月20日夜间,国民党代理事长宋教仁在上海火车站遇刺身亡。5月1日,李大钊在《言治》上发表《暗杀与群德》一文。文章以一种隐晦的方式,指责是革命党策划了此次暗杀,称这一暗杀意味着民国政治道德尤其是革命派政治道德的彻底沦丧。
李氏先回顾清末革命者以暗杀开民国之功勋:“晚清之季,吾族男儿,慨中原之陆沉,愤虏廷之误国,相率乞灵于铁血者,则有吴樾之炸五使,徐伯荪之殪恩铭,燕都桥下,精卫飞来,良弼门前,彭公尽节。一溟不顾,视死如归,群德将有以复活之机,遂以开民国方兴之运。”转而说道:“而孰知夫昔以殄民贼者,今乃伤我国士;昔以功我民国者,今乃祸我民国”——文字虽未指名道姓,但将宋教仁之死归罪于革命派之意,已相当清晰。
自暗杀发生之后,一个多月的冷静观察,使得李大钊对事件得出这样一种结论。这对今日后人重新审视宋教仁案,是有极大的参考价值的。最值得重视的是,李氏据此案得出一个结论:“桃源渔父,当代贤豪,不幸而殒于奸人之手。死之者武士英,所以死之者群德也。”——“桃园渔父”,指代湖南桃源人宋教仁;“群德”者,自晚清以来,谈“群”,在知识分子当中极为流行,所谓“群德”,即“社会道德”之意。李氏不但指责革命党的暗杀导致社会道德的堕落,而且嘲讽革命党所雇用的杀手品德低劣,与古刺客有天壤之别。
“吾民如欲享治平之幸福,则不可不求衡平之宪法”
李大钊在宋教仁案中的态度,在稍后发生的“二次革命”中依旧延续。因宋案及孙中山个人之坚持而起的“二次革命”,只得了个安徽独立4天,湖南独立17天,南京独立13天,江西苦战33天的结局。孙氏在“革命”失败流亡日本后曾给黄兴写信抨击党内的不团结:“癸丑(二次革命)之不利,非战之罪也”,“所以失败者,非袁氏兵力之强,实同党人心之涣散。”隐指黄兴等人不支持其诉诸暴力的主张。
但在局外人李大钊看来,癸丑之役,国民党遭遇惨败,恰恰正是“战之罪”,是其罔顾宪法,违背民意,一意诉诸暴力的结果。李氏说:
“革命初成,国民党以全盛之势力,蓬勃一时。而不能善用其锋,与当局相见于平和竞争之轨。徒欲以感情相尚,血气相陵。……往者已矣,来者犹不为敏断之自觉,仍复蹈循故智,今日一机关,明日一党册,驱有志之青年,无业之游民,供专制政治之血祭,自非生性好乱,凉血不仁,专以破坏为能者,吾人宁忍坐视其死,而不一示警告,唤醒迷途。且夫善良之政治,非可以暴力求也。……当局者凭一时之势力,以图除尽异己之根株,吾人已叹其误。反之,民党各派之弗循正轨,而欲以暴止暴,吾人亦惜其妄而悯其愚。”(《政治对抗力之养成》,1914年11月1日)
李氏这番针对“以暴制暴”的严厉批判背后,有其对“正轨”的坚持,即主张在现有政治框架内,以和平的方式谋求“宪政”。李氏早年就读于天津法政专门学堂,后又留学于以英国式立宪政治为学术依归的日本早稻田大学,入政治经济学科。可以说,“宪政”本是贯穿李氏终生的一条思想线索,即便是后来成为“马克思主义者”,李氏坚持“宪政”的理念,也仍然没有改变。在批判了革命党“以暴制暴”之后,李氏随后说道:
“吾民不欲享治平幸福,斯亦已耳,如欲享之,则不可不求衡平之宪法。……希望有力者,自节其无极之势力,容纳于政治正轨内,发生之异派势力,幸勿过事摧残,致政治新运,斩绝中途也。……希望从前因甲派势力之勃兴,专恣武断,遂致迎附乙派势力,以图抵制者,今当以绝大之觉悟,应时势之要求,至少须不拒正当异派势力之发生,稍进更宜自欺欺人振独立之精神,以指导专断或暴乱之势力,舍迷途而趋正轨。……”

1914年2月,李大钊在日本东京早稻田大学政治经济学科学习时的留影。早稻田大学主张使政治学与国家权力分离,成为一门独立的学问,以英国式立宪破治为学术依归。这对李大钊早年的宪政思想极有影响。

少年中国学会会刊《少年世界》。李大钊为学会创办者之一。日本学者小路实笃的新村主义、托尔斯泰的泛劳动主义与克鲁泡特金的互助论,都是五四前后在中国广为流传的社会主义流派,李大钊也深受影响,少年中国学会在北京发起的工读互助团,即是李大钊等人对新村主义的一种实践。李氏曾号召造就新人,开展新生活,建立新村落,并以新村落为基础建立小组织,以世界为家庭扩充大联合,“新村落的大联合,就是我们的‘少年中国’”;号召青年们投身到山林里、村落里去,对农民进行“精神改造”——“不劳而食的知识阶级应与资本家一样被排斥,‘少年中国’的‘少年运动’是打破知识阶级的运动, 是加入劳工团体的运动。”身为少年中国学会会员的毛泽东,稍后也曾有在岳麓山下实践新村的计划。

“尊重他人之自由,与要求他人尊重己之自由相为等量,则自由之基始固,立宪之治始成。”——李大钊《议会之言论》,1917年2月22日。
陈独秀信仰“进化论”,李大钊批判“进化论”
理论界公认,中国式马克思主义的源头是“南陈北李”。但“南陈”与“北李”对社会主义尤其是马克思主义的见解并不完全相同——“陈独秀曾担任党的总书记,身份之所在,不容他对俄式社会主义有任何置疑,何况他本已将俄国模式作为取代西方现代性价值的唯一‘救国’手段。因此,他对俄国模式的全盘认同遂成为顺理成章之事。而李大钊不在中共负‘总书记’之责,他的观点不像陈独秀那样受到‘共产国际’的‘重点关照’。加之中共成立之初,党内民主机制贯彻较好,因此,他的社会主义观能保留较多的自己观点。”(胡建《现代性价值的近代追索》)
就对“进化论”的理解而言,李大钊与陈独秀已存在巨大的分歧。陈氏在新文化运动时期高呼“西体中用”和“全盘西化”,其理论依据正是“进化论”,陈氏说:“世界进化,骚骚未有已焉。其不能善变而与之俱进者,将见其不适环境之争存,而退归天然淘汰已耳”——用这种眼光其看待东、西方文化,自然会得出落后与先进的截然对立,进而陈氏得出结论:中华民族欲争存于当今世界,不可不“全盘西化”。这种“非此即彼”的思维,在其转向社会主义之后并未改变,陈氏如此理解社会主义:
“人类社会因治生方法不断的进步,他们经济的及政治的组织遂随之不断的进步。在这不断的进步之过程中,保守者与改革者即压迫者和被压迫者两方面,自然免不了不断的争斗;每个争斗的结果,后者恒战胜前者,人类社会不断的进步即不断的争斗中,依治生方法之大变更扩大了他们的生活意识,他们利害相冲突的分子,遂自然形成两次大的阶级斗争,第一次是资产阶级对于封建之争斗,第二次是无产阶级对于资产阶级之争斗。所以人类每一个重要的政治争斗,都有阶级斗争的意义含在里面。”——在这里,陈氏将“阶级斗争”视作了“进化论”中的优胜劣汰,故而,其早期的社会主义思想中,浸染着浓厚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底色。
与陈氏对“进化论”无条件的信仰不同,李大钊却是一个“进化论”的批判者。李氏说:
“从前讲天演进化的,都说是优胜劣败,弱肉强食,你们应当牺牲弱者的生存幸福,造成你们优胜的地位,你们应该当强者去食人,不要当弱者,当人家的肉。从今以后都晓得这话大错。人类若是想生存,想享幸福,应该互相友爱,不该仗着强力互相残杀。”
据此,李氏将将社会主义的本质设定为人类“互爱互助以共进”的社会;与陈独秀认为“阶级斗争”是一种“思想”不同,在李氏看来,“阶级斗争”至多不过是达成社会主义目标的一种手段。也正是在这样一种对社会主义的理解下,李氏一度与周作人、胡适等人发起了“新村主义”的试验。
搞“国家所有制”还是搞“社会个人所有制”
作为“马克思主义者”,陈独秀与李大钊都认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也都将解决经济问题视作“根本解决”中国问题的关键。但二人的具体主张却并不一致。
1921年,陈独秀在广州的一次公开演讲中说,现代社会的弊病全在于生产方法和分配方法不良。生产方法的问题在于资本私有——资本私有会造成雇佣阶级与劳工阶级,会造成阶级间的贫富悬殊,会造成生产竞争无法控制,以致发生“生产过剩”和经济危机;分配方法的问题则在于资本家占有“剩余价值”,用红利的名义掠夺工人的血汗。陈氏说:要改变这种情况,必须实行资本国有、并由国家机关有计划地管理生产和分配,以消除“生产过剩”和贫富差距。
李大钊的看法大不一样。李氏认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根本缺陷,在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是脱离的,这导致劳动者丧失了“劳动”的“自主权”。所以,他反对陈氏资本国有式的“集产主义”,因为这样搞的结果,是生产资料仍然不在劳动者手里,李氏说:
“(集产主义可称为)国家的社会主义或国家的资本主义。在此主义下,劳动者并未解放。在现代资本主义下,劳动者纯属奴隶之地位,而在国家的资本主义下,劳动者物质生活略得解决,而于精神方面仍属奴隶地位,劳动者并未管理生产立于主人之地位,与现代资本主义所差者不过由个人名义换个国家名义而已。”
李氏的观点是:“一切产业都归在那产业里作工的人所有,此外不许更有所有权。”有意思的是,马克思当年所构想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并不是陈独秀式的“国家所有制”,而是一种“社会个人所有制”——其特点是集“社会所有”与“劳动者个人所有”二位一体。
是要领袖专制,还是要个人自由
理念上的分歧,直接导致陈、李二人在手段上的分歧。兹以引文区别如下:
陈独秀《讨论无政府主义·三答区声白书》:“有史以来革命成功的,无一不是少数人压服了多数人。……公众的意见非万不得已,断然不可轻用。”——陈独秀认为,“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阶级斗争规律不是素质低下的普通民众所能认识的,对它的掌握只能依赖于少数才识过人的“先知先觉者”,所以,革命在手段上不能搞“民主”,只能搞领袖“专制”。
陈独秀《谈政治》:“我们应该要问:强权何以可恶?我以为强权所以可恶,是因为有人拿他来拥护强者无道者,压迫弱者与正义。若是倒过来,拿他来救护弱者与正义,排除强者与无道,就不见得可恶了。”——陈氏据此认为,“先知先觉者”代表夺取政权之后,不能提倡自由组织的社会,因为这样一来,资产阶级便会恢复原有的势力地位。
李大钊《平民主义》:“纯正的‘平民主义’,就是把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一切特权阶级,完全打破,使人民全体,都是为社会国家作有益的工作的人,不须用政治机关以统治人身,政治机关只是为全体人民,属于全体人民,而由全体人民执行的事务管理的工具。”——“纯正的‘平民主义’”,即李大钊设想中的社会主义。
李大钊《我的马克思主义观》:“我们主张以人道主义改造人类精神,同时以社会主义改造经济组织。不改造经济组织,单求改造人类精神,必致没有效果。不改造人类精神,单求改造经济组织,也怕不能成功。我们主张物心两面的改造,灵肉一致的改造。”——李大钊所理解的社会主义,是一种人道的社会制度,是“没有不顾社会秩序的”,“没有不顾个人自由的”,是要“互助、互爱,为大多数人谋幸福”的。

1918年,时任北京大学图书馆主任的李大钊。李氏此时虽已受社会主义影响颇深,但自由与宪政仍在其思想中占据核心地位。譬如1916年之《宪法与思想自由》中说:“吾国自秦以降,其为吾人自由之敌者,惟皇帝与圣人而已。……吾人对于今兹制定之宪法,其他皆有商榷之余地,独于思想自由之保障,则为绝对的主张。而思想自由之主要条目,则有三种:一出版自由,一信仰自由,一教授自由是也。……世界出版最不自由之国,首推中国及俄罗斯、西班牙、土尔其。中国文字之劫,烈于秦火。”
1918年,李氏又撰文《强力与自由政治》,其中尤其谈到“多数政治”决不是“自由政治”。李氏如此描述二者的区别:“(自由政治之精神)不在以多强少,乃在使一问题发生时,人人得以自由公平之度,为充分之讨论,翔实之商榷,而求一公同之认可。商讨既至详尽之程度,乃以多数之取决验稽其结果。在商讨之中,多数宜有容纳少数之精神;在取决之后,少数宜有服从多数之道义。自由政治之真谛,非依多数,乃依公认。多数取决,不过表示公认之一种方法而已。”

李大钊临终前夕绝照。据《党史博采》2007年第4期刊登董宝瑞《李大钊英勇就义的真实情景》一文考证,李大钊临刑前夕既未发表演说,也没有高呼“共产党万岁”。兹引文如下:
“《北洋画报》当时发表的署名‘王郎自京师寄’的通讯《处决李大钊等琐闻》,所云‘未几执行吏来,首以李大钊送往绞刑台。李见此,知已不免,乃曰:‘请以纸笔来,俟书一遗嘱。’执刑者曰,此时已晚,由不得汝矣。李无言,神色尚未变,既上。执刑者令其颈稍伸长,李如言应之,厥态殊从容。二十分钟始绝’,应是当时真实的情况。”
“据笔者多年了解,《李大钊传》编写组主要成员、《李大钊传》主要执笔者之一,后来成为中共中央党校中共党史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导师的朱乔森先生在《李大钊传》出版不久,就曾向研究李大钊的著名专家张静如等坦言,李大钊发表临终演说的情节是根据推测“编写”的,李大钊说的那段话也是根据李大钊当时的思想和话语“编写”的,为的是显示李大钊的英雄气概和崇高理想。”
“当时的报纸也报道说,李大钊在受审时‘精神甚为焕发,态度极为镇静,自承为马克思学说之崇信者,故加入共产党,对于其他之一切行为则谓概不知之,关防甚严’。在人生的最后时刻,李大钊在自己的心海深处高呼“中国共产党万岁!”,是极可能的,但说他临刑时高呼这一口号,似乎尚缺乏必要的历史依据。”
“约法上明明有言论自由,可是记者可以随便被捕,报馆可以随便被封。约法上明明有出版自由,可是印刷局可以随便被干涉,背反约法的管理印刷法可以随便颁布,邮局收下的印刷物可以随便扣留。约法上明明有书信秘密的自由,可是邮电可以随时随意派人检查。可怜中国人呵!你那里还有约法!那里还有自由!”(李大钊《哪里还有自由》,1919年11月6日)——惟如此,才能深刻理解李大钊在1921年建党前夕所说的那句:“真正合理的社会主义,没有不顾个人自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