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战2昆虫歼灭者:不应被误读的“彭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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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官方披露:彭宇承认与徐老太碰撞

2012年01月16日 09:58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作者:徐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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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不服法院判决。资料图

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不应被误读的“彭宇案”

由于多重因素被误读和放大的这起普通民事案件,不应成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

因广东佛山2岁女童遭汽车碾压而路人漠视的“小悦悦事件”,舆论再次将矛头指向4年前已和解结案的南京“彭宇案”,认为是此案错判产生的负面效应,导致人们不愿做好事甚至见死不救。一些地方出现老人摔倒无人搀扶、做好事反被诬告等现象,也屡被归咎为“彭宇案”的影响。

针对舆情反映,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近日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独家专访时指出,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实真相。由于多重因素被误读和放大的这起普通民事案件,不应成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

事实真相

刘志伟综合当事人陈述和法庭调查,向记者介绍了“彭宇案”的基本事实。

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时,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徐寿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当她经过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26岁的小伙子彭宇正从这辆车的后门第一个下车,双方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急于转车的彭宇先向车尾看了一下,再回头时发现摔倒在地的徐寿兰,随即将她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经诊断,徐寿兰摔伤致左股骨颈骨折,需住院施行髋关节置换术,费用需数万元。此时,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先后报警,但未能达成一致。2007年1月12日,徐寿兰将彭宇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指认他将自己撞伤,并索赔包括医疗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6万元。

当年4月26日,鼓楼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彭宇的妻子在代他出庭答辩时,没有说彭宇是做好事,只提出:“原告受伤非被告所导致的,不应该承担责任。”

6月13日第二次开庭进行法庭质证时,彭宇在答辩中表示:“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不是与原告相撞。”当被问及把原告扶起来出于什么目的时,他回答:“为了做点好事。”在得知原告申请调取的事发当日城中派出所接处警的询问笔录已丢失时,他对由当时处置此事警官补做的笔录提出异议,并表示要向有关部门和媒体反映这一情况。

7月4日,彭宇主动打电话给一位网站论坛版主,表示自己因做好事被诬告,将一个老太扶起后反被起诉,希望媒体关注此事。该版主立即用短信将这一情况通报给南京十多家媒体和网站记者。彭宇于当日向鼓楼区法院提出准许新闻记者采访庭审的申请。

7月6日第三次开庭时,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相撞。由于事发当日接处警的城中派出所将对彭宇的询问笔录不慎丢失,在法庭上,该所便提交了由原告徐寿兰儿子在其母住院接受警官询问时,用手机自行拍摄的这份原始笔录照片,以及据此誊写的材料,其中主要内容是彭宇陈述2人相撞时的情况。虽然该照片显示的内容已经当时做笔录的警官确认,但由于其来自原告的儿子,因而受到彭宇及旁听庭审的媒体记者质疑。

9月3日,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相撞事实,其主要理由:一是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原、被告相撞证据(接警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警官证词等),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二是由被告申请的证人,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只看到被告扶起了原告,也就不能排除此前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三是被告本人在接受警方询问和第一次庭审时,并没有表示自己是见义勇为,也没有否认相撞的事实,只不过不是“撞人”而是“被撞”,因而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同时认为,虽然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但由于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也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因而在本次事故中,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按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原则,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原告徐寿兰4.5万元。

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院于当年10月初进行调查,并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其中的“报警内容”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这些新证据为澄清事实提供了重要佐证。

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对于调解结果,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

误读原因

刘志伟说,为什么一起经法院审结、当事人已和解的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公众舆论中成了“好人被冤枉”、“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例,并被斥之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靶?追踪“彭宇案”的演化过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判定“彭宇案”的关键事实是“二人是否相撞”,如确认相撞,由彭宇分担一定的损失完全合乎法理和情理。但恰是在这个最重要的关节点上,警方丢失了事发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使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对原、被告相撞事实的认定,缺少了原始的直接证据支撑,其判决结果因此受到舆论质疑。

从南京中院在一审判决后查找到的当事双方报警记录上,可以看到原、被告在事发当日分别向警方陈述事实时,均表示与对方发生了碰撞。在随后城中派出所的调查询问笔录中,双方更详细地说明了各自在碰撞时的行态、动作、感受,且能相互印证。一审法庭调查在找不到碰撞瞬间的目击证人时,警方在事发第一时间的询问笔录就是一个重要证据。但这份笔录被接处警的城中派出所在该所房屋维修过程中不慎丢失。正因为此,彭宇在以后的庭审中一直坚持“无碰撞”答辩。旁听公开审理的一些媒体也逐渐形成了“彭宇是做好事被诬陷”的一边倒倾向。

其二,法官在一审判决中对原、被告相撞事实认定的一些推理分析,偏离了主流价值观,引发舆论哗然和公众批评,导致社会舆论普遍不认同一审判决结果。

从一审判决看,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分析,彭宇“如果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做此等选择,显然与情理相悖”。对事发当日彭宇主动为原告付出200多元医药费,一直未要求返还的事实,法官认为,这个钱给付不合情理,应为彭宇撞人的“赔偿款”。这些不恰当的分析推论,迅速被一些关注彭宇案的媒体抓住、放大,引起公众的普遍质疑与批评。由此不断升温的报道将对此案的事实判断上升为价值判断,在道德追问中忽略了对事实真相的探究。

在这样的舆论氛围中,尽管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相撞的事实和结论是对的,适用法律也是对的,但公众普遍接受的“彭宇案”信息,却是此案“判决不公”“彭宇是做好事反遭诬陷赔偿”,产生的负面效应是频频见之于报端、广播、荧屏等传媒的“老人倒地不能扶”“好人做不得”的道德评判。

其三,在南京中院二审开庭前,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双方对此均表示满意。但依据当事人要求,在和解协议中增设了“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的保密条款,从而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经数年发酵,逐步演化为社会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

据了解,“彭宇案”在一审期间,由于媒体的高度关注和连续报道,包括原、被告及法官等当事人均不堪其扰。徐寿兰老人因摔伤行动不便,在家养病的她不断接到陌生人的谩骂攻击电话,指责她“诬陷好人”;蹲守在她家门口的记者,一次次强行将话筒递进来要求采访。彭宇面对一拨又一拨的记者和来自各方的诘问,也深感烦恼。因而双方在南京中院二审组织的庭前调解中,均提出了不再向媒体披露此案信息的要求。对此,虽有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允许当事人不公开民事调解协议的内容,但对及时公布、解析已被误读的彭宇案真相,造成了难以弥补的缺憾。

鉴于此案近期又被引起高度关注,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前,南京政法部门事先征求了有关当事人及亲属的意见,他们同意公开此案的相关情况,但同时希望不要引起新的炒作,打扰他们正常的生活。

深刻教训

刘志伟表示,“彭宇案”的负面效应,是许多当事者始料不及的。作为政法部门应引以为戒,深刻反思和汲取教训,努力提高司法办案水平,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

首先,应高度重视“彭宇案”反映的办案人员的职业素养问题,切实加强政法队伍的职业化建设。

法院调查的原始证据表明,“彭宇案”中原、被告发生相撞的事实是成立的,一审据此判决的结果是适当和正确的,二审之前当事人达成庭前和解协议的直接效果也是好的。但案件审理中出现警方丢失询问笔录等关键证据,一审判决说理、表述不当等问题。虽然相关人员在事后给予了停职、调离和警告的处分,但加强政法队伍制度建设和思想业务建设仍刻不容缓。

汲取此案的一个深刻教训,就是要注重司法裁判对社会主流道德取向的引导作用,要把正确的价值判断和社会主流价值观有机融入司法裁判全过程。

其次,对一些敏感性强、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案件,应重视舆论引导,积极与媒体沟通,确保报道客观公正,防止出现背离事实真相的不当炒作,误导公众。

“彭宇案”在审理期间就出现了偏离事实真相的报道和舆情,但办案单位并没有足够重视并对此进行正确引导,对判决之后可能出现的舆情也没有充分的预计,当此案形成舆论热点后,又缺乏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使得逐步偏离事实真相,最终形成判决结果与公众认知的巨大反差。

汲取此案的一个深刻教训,就是要注重保障热点案件的公众知情权,妥善处置为当事人保密和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关系,实现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同时,要大力表彰社会道德楷模和先进典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引人向上、促进和谐的良好社会环境。

“彭宇案”被误读和放大的负面效应,既有办案部门操作环节的失误,也反映了公众对社会道德缺失、诚信危机的担忧。为此,要在全社会树立昂扬向上的道德风尚。南京近5年涌现出6600多名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其中,平民英雄周光裕、智勇的姐陈亚林、舍身救人好少年季诚为市民耳熟能详,尊为楷模。南京通过宣传先进典型,弘扬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的道德思想和行为规范,逐步在全社会营造互帮互助、诚信友爱的道德环境。

汲取此案的一个深刻教训,就是要倡导公民对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些矛盾、纠纷,应本着包容平和、互谦互让的精神,更多地通过调解、协商的方式解决,这样做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也更符合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道德。(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徐机玲王骏勇)

 

专家解读彭宇案被误读过程:法院曾有机会纠正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1月18日03:41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李丽

  近日,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漏了彭宇案的真相——彭宇撞人了,老太太没有讹诈。然而,4年多来,在舆论和公众认知里,这起普通的民事 p .contentPlayer{margin-top:10px;}.contentPlayer{float:left;width:336px;height:322px;background:url(http://i0.sinaimg.cn/cj/video_bg.png) no-repeat 0 0;margin:0 10px 10px -10px;*margin-right:7px;padding:1px 10px;_display:inline}.contentPlayer a{text-decoration:underline;font-size:12px!important;}.cp_player{padding:14px 0 0;text-align:center;height:249px;display:block;}.cp_tit{padding:10px 0 0 18px;font-size:12px!important;line-height:20px!important;display:block;}.cp_from{padding:0 0 0 18px;font-size:12px!important;line-height:20px!important;display:block;}视频:南京政法委书记称彭宇案不应被误读来源:东方卫视《看东方》 案件视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

  从民事案件到道德事件,彭宇案主要的发酵过程是在司法程序中完成的。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在彭宇案的发展过程中有没有能够接近真相的机会?

  1月17日,中国青年报记者专访了民事诉讼法学者、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以期为此求解。

  法律上不存在“难度”

  2006年11月20日,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与彭宇在公交车站“不经意间发生相撞”。随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徐寿兰将彭宇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指认他将自己撞伤,并索赔包括医疗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6万元。

  彭宇是不是撞了徐寿兰,是这个案件的焦点所在。刘志伟表示,警方丢失了事发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这就使得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原、被告相撞事实的认定,缺少了原始的直接证据支撑。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徐昕说,“徐寿兰主张彭宇撞人,提供了初步证据。而根据彭宇案一审判决书,彭宇自认是第一个下车者,很长一段时间内并不否认与原告发生相撞,第二次庭审前均未提及见义勇为,彭宇的反驳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依据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在徐昕看来,在这个环节上,只要适用证明责任规则,就可以适当地解决此案。因此,即使是警方丢失了事发时双方的询问笔录,一审判决只要适用证据责任分配规则,同样可以解决问题。

  “如果没有判决书中的那些情理分析,这案子不会收不住。”徐昕说。

  不敢公开表态称彭宇撞人了

  徐昕表示,法院二审原本有机会纠正被放大的“彭宇案”,法院无需诉诸经验法则,而只需要适用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

  在一审判决中,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分析,彭宇“如果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显然与情理相悖”。

  “这些所谓的情理或经验法则明显概括不周全,同时在被媒体放大之后,迎合了公众对道德缺失、诚信危机的忧虑。报道不断持续,这种社会情绪越发不可收拾。”徐昕说,舆论逻辑取代了法律判断,只要仔细阅读判决书,就会发现,如果没有画蛇添足式的情理分析,一审判决并没有多大问题。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教师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从专业的角度看一审法官王浩,“做得还是不错的”,他在讲课的时候也跟学生说彭宇撞人的可能性有95%,但在公开场合谈及此案时,他却“不敢这么讲”,“因为肯定会被骂的”。

  这位教师告诉记者,当时舆论已经不关心事实是什么样的,彭宇案被“符号化”,更多的人因此闭口不言。

  不该调解结案

  时至今日,人们知道了协议的主要内容: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

  这是蒙在彭宇案上的最后一块面纱。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在2008年接受采访时说,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至于具体内容,公丕祥拒绝披露,因为“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

  “保密本身没有错,”徐昕说,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或调解规则明确规定了调解的保密性,调解或和解是双方自愿的行为,应该尊重当事人的保密意愿。

  实际上,二审开庭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过调查,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其中的“报警内容”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这些新证据为澄清事实提供了重要佐证。

  如果二审法院根据新证据进行审理判决,彭宇案的真相也会就此揭开。但是,二审开庭前,法院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

  “我曾发表文章,激烈批评过彭宇案的调解,”徐昕说,此案的调解明显源于有关部门的压力,正如目前不顾保密性要求而披露“真相”直接源于政法委的安排。彭宇案的调解并未实现“案结事了”。调解应实现当事人的利益,而非法院或国家的利益。作为和谐手段的调解,倘若像彭宇案的调解这样运用不当,很可能引发更多、更激烈的矛盾,造成更多、更长远的问题。

  “法院调解应该适度,”徐昕说,“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严格实行“调审分离”,要从权力型调解转变为技术型调解。

  “一切皆可调和,惟有真相不可调解”,徐昕认为,在“法律既不能证其善,也不能证其恶”时,老百姓需要法院给个说法。法院的“说法”如此重要,因为它会引导人们未来的行为——见人摔倒时该采取何种行为,以便人们行善的同时又不会惹上不必要的麻烦,招来“讨厌”的法律。

  徐昕表示,“调解优先”的司法政策和调解率的硬性要求应当纠正。


“彭宇案”为何5年后才真相大白?(2012-01-16 23:56:16)  

“彭宇案”为何5年后才真相大白?

       华阳杨

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近日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独家专访时指出,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实真相。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时,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徐寿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当她经过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26岁的小伙子彭宇正从这辆车的后门第一个下车,双方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急于转车的彭宇先向车尾看了一下,再回头时发现摔倒在地的徐寿兰,随即将她扶起。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瞭望新闻周刊》1月16日

彭宇确实和徐老太发生了碰撞,这是“彭宇案”的真相;不过,这真相就像耍大牌的明星——来得太迟了。

在“彭宇案”后的5年里,每每有见死不救、见老跌倒不扶事件发生,“彭宇案”就会成为舆论进行道德追问的靶子——而在“彭宇确实和徐老太发生了碰撞”的真相面前,以前所有对“彭宇案”的道德追问都成了误读。

真相不明,是催生“误读”的温床。只有真相走在“误读”的前面,“正读”才会如影随形。在拷问对“彭宇案”的舆论误读的时候,为什么不反思“彭宇案”真相的姗姗来迟?

在“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中,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进行推理分析,本身就存在判罚漏洞,这是此事件招致舆论的逆反解读的一个重要诱因——当时舆论解读如此逆反,为何不及时公布真相?

最近几年,“彭宇案”又逐步成为承载公众舆论道德焦虑的标志性事件。在道德焦虑中解读此事件,有些人做的的确有些过分。去年徐寿兰去世,网上就出现了一篇《“南京徐老太”终于死了》的帖子——其实,无论徐寿兰和彭宇是否相撞,徐寿兰这个年迈之躯都不可能承受社会道德滑坡之重,哪有何必对一个过世的老人恶语相加?

“彭宇案”后,只要一有青壮年和倒地老太太发生纠纷的事件发生,有些舆批评就习惯性指向倒地老太太——貌似在“彭宇案”后,所有慈祥的阿婆和亲和的邻家大妈只要一倒地,就变得面目狰狞可憎起来。

为什么不在当事人徐寿兰还健在时公布真相?在“彭宇案”后的5年时间里,当“彭宇案”受到一次次的重复误读时,为什么不公布真相?

误读止于真相,真相是引导舆论的方向。只有在真相扑朔迷离的情况下,各种误读的舆论才会像抢购打折商品的人群那样,一哄而上。

王学进:现在再说“彭宇案”不应被误读迟了

(2012-01-16 16:02:56)

 件真相,何至于造成如此大的危害,怎会造成如此被动局面。这恰恰暴露了执法者一贯的思维惯性,不信任媒体,无视人民群众知情权,不以新闻发布和媒体舆论为然,习惯地以“无可奉告”来消极对待媒体,致使媒体和公众无从获悉真相,在人云亦云中使事态变得日益复杂神秘,远离真相。 笔者希望,经历此变后,南京当局能认清一点:今后凡是再遇到此类公共危机时,须讲究三类危机公关策略:一是主动。当危机发生时,不能心存侥幸,一捂了之,一定要主动发布,采取主动;二是真诚。应对危机最好的处理策略是真诚,是设身处地,真正理解民众的关心和期待,以真诚赢得民众;三是及时。危机发生后,一定要第一时间公布事件真相。

王学进:现在再说“彭宇案”不应被误读迟了

 

1月16日《瞭望》新闻周刊刊发了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有关“彭宇案”的访谈,刘书记在披露了“彭宇案”的真相后,认为该案不应被误读。

如真相确是刘书记所说,那“彭宇案”真不应被误读,问题是该案已经被误读了好多年,现在再说不应被误读是否太迟了呢?百思不得其解,南京当局为何迟至今日才公布“彭宇案”真相?按刘书记所说,是鉴于此案近期又被引起高度关注,才想到公布案件真相。

   我无比惊诧南京政法部门反应如此之迟钝,“彭宇案”自进入公众视野后,六年间从未被人淡忘,而非自从有了“小悦悦”事件后才再度引起高度关注。因为这些年“老人倒地无人敢扶”的新闻层出不穷,而在媒体报道相关新闻时总会提及“彭宇案”,由此认定“彭宇案”的判决要为中华民族的道德大滑坡负重要责任。对此,难道南京政法部门一点不知情?

   案件审理时不公布事实真相,判决后仍不公布真相,直至该案造成了全社会的道德滑坡后仍藏着掖着,时至今日,忽然想到要公布真相了,这到底是为了什么?为了洗清徐老太太的冤情?可徐老太已经去世了,这迟来的“正义”对她还有什么意义!是想恢复主审法官王浩的名誉?可他已调离了原单位,早就名誉扫地。抑或是为了替南京的司法部门、政法部门正名?那更没必要迟至今日才公布真相。因此,我实在看不懂此中奥秘。

   当然,剩下来还有一种解释,即试图以此来拯救日益下滑的社会道德。刘书记说了, “彭宇案”并非是你们此前想象的那样,事实是彭宇确实撞倒了徐老太,因而他要承担一定责任,一审二审都没判错,所以当今社会道德滑坡不能归咎到“彭宇案”上。如此,今后谁再碰到老人倒地这类事大可上前将其扶起,不必心存顾虑。这大概就是政法部门想要的效果吧?

   但我说,不管真相如何,已经无补于事了,再也无法挽救该案造成的负面影响了。“彭宇案”的恶果既已铸成,现在说什么都没用了。

   现在对于政法部门而言,该认真反思和汲取教训的是,除了刘书记所列的三点外,还须补充一点,即那么简单的一点民事纠纷何以会演变成如此复杂的公共事件。刘书记对此的解释是,在二审中,原告、被告达成了一条保密条款:“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从而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但这一条款仅适用于原告、被告双方(担心会因为当事人一方的倾向性叙述混淆视听),并不适用公权部门(包括法院、政法部门和宣传部门等)。“彭宇案”并不是什么事关国家机密的大案要案,公权部门无须为其保密。这只不过是一桩普通的民事诉讼案件,有什么必要隐瞒真相,而且一隐就是六年。

   如果当局第一时间公布事件真相,何至于造成如此大的危害,怎会造成如此被动局面。这恰恰暴露了执法者一贯的思维惯性,不信任媒体,无视人民群众知情权,不以新闻发布和媒体舆论为然,习惯地以“无可奉告”来消极对待媒体,致使媒体和公众无从获悉真相,在人云亦云中使事态变得日益复杂神秘,远离真相。

王学进:现在再说“彭宇案”不应被误读迟了 1月16日《瞭望》新闻周刊刊发了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有关“彭宇案”的访谈,刘书记在披露了“彭宇案”的真相后,认为该案不应被误读。 如真相确是刘书记所说,那“彭宇案”真不应被误读,问题是该案已经被误读了好多年,现在再说不应被误读是否太迟了呢?百思不得其解,南京当局为何迟至今日才公布“彭宇案”真相?按刘书记所说,是鉴于此案近期又被引起高度关注,才想到公布案件真相。 我无比惊诧南京政法部门反应如此之迟钝,“彭宇案”自进入公众视野后,六年间从未被人淡忘,而非自从有了“小悦悦”事件后才再度引起高度关注。因为这些年“老人倒地无人敢扶”的新闻层出不穷,而在媒体报道相关新闻时总会提及“彭宇案”,由此认定“彭宇案”的判决要为中华民族的道德大滑坡负重要责任。对此,难道南京政法部门一点不知情? 案件审理时不公布事实真相,判决后仍不公布真相,直至该案造成了全社会的道德滑坡后仍藏着掖着,时至今日,忽然想到要公布真相了,这到底是为了什么?为了洗清徐老太太的冤情?可徐老太已经去世了,这迟来的“正义”对她还有什么意义!是想恢复主审法官王浩的名誉?可他已调离了原单位,早就名誉扫地。抑或是为了替南京的司法部门、政法部门正名?那更没必要迟至今日才公布真相。因

   笔者希望,经历此变后,南京当局能认清一点:今后凡是再遇到此类公共危机时,须讲究三类危机公关策略:一是主动。当危机发生时,不能心存侥幸,一捂了之,一定要主动发布,采取主动;二是真诚。应对危机最好的处理策略是真诚,是设身处地,真正理解民众的关心和期待,以真诚赢得民众;三是及时。危机发生后,一定要第一时间公布事件真相。

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65d19a0102duz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