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无神武功杀拳:当婚姻面临危机,该维情还是维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12:39:03

导语:现实当中,当婚姻出现问题时,许多的婚姻当事人不知道怎样来维护自己的婚姻,人们习惯于从自身感受出发,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有时,本该有救的婚姻,由于维护不当,反而被推向了分离。


目前,“婚姻情感”话题已成为社会热点话题中的热点,诸多网络、报纸、广播电视、期刊杂志等媒体都把它当成“招牌菜” .媒体如此抬爱,除了提高受众率迎合大众口味外,也反映了我国婚姻家庭领域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遭遇着严重的冲击。如婚姻动荡、离婚率上升、家庭暴力、青少年闪婚闪离等现象,让许多人对婚姻产生了困惑。婚姻,这一社会稳定的基础遭遇着考验。


有专家认为,婚姻发生问题其本身不是问题,问题是怎样面对才是问题。笔者非常认同这个观点。现实中,每个婚姻都会出现程度不同的问题,这是正常现象,而选择什么态度和怎样的方式来处理才是问题的关键。


现实当中,当婚姻出现问题时,许多的婚姻当事人不知道怎样来维护自己的婚姻,人们习惯于从自身感受出发,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有时,本该有救的婚姻,由于维护不当,反而被推向了分离。


比如怀疑配偶有外遇时,很多人马上会转换自己的配偶身份为“警察”身份,实施“维权”行动。于是查手机短信、翻电话记录、追问行踪、辨闻身上香水味道、检查内裤痕迹、鉴定头发颜色和长短、打电话给其同事证实、观颜察色等等真是无所不能。更有甚者,嫌自己不够专业,还私下委托私家侦探全程跟踪调查。表面上看起来他们是在维护自己的婚姻和利益,其实是在破坏自己的婚姻,把婚姻推向反面。因为,他们忽略了婚姻以“感情为基础”的前题,用这种“维权”的方法是找不回感情的。分析感情游离或“跳槽”的原因并加以矫治维护,才是唯一和有效的方法。


婚姻是由法律事实和心理事实两部分组成。前者是指依据法律,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发生的客观事实,即:依法结婚的事实;后者是指双方心里都认同婚姻事实,并投入真正的感情,彼此相爱或担当的心理体验。


前者的后果是拥有婚姻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并受法律调整(比如财产权、对子女的监护权和抚养义务等,是外显且可量化的。后者的后果是婚姻中所有情感体验,如爱情的甜蜜感受,彼此依恋的安全心理,因矛盾冲突的痛苦情绪等等。是内隐不可量化且法律无法涉及与调整的。


人们把维护前者的利益方面简称“维权”,维护后者的积极情感方面简称“维情”。


那么,婚姻出现问题,到底是先维情还是先维权?怎样维护?


笔者认为,这不是简单的程序问题,而是一个治表还是治本的问题。根据权与情的性质和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婚姻出现问题时,应当先维情,并科学维情。以下观点供同仁商榷。


一、先维情后维权


1、权与情的不同性质,决定了维权的后延性。


权利的拥有必须是法律所赋予并受法律约束调整的。


婚姻关系中的“权利”是指因合法婚姻的存在而产生的人的相应的身份权利和物质权利。如确认婚姻关系、对子女的监护权、财产权、得到配偶扶助的权利、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等。这些权利是基于法律事实而产生,是法律所赋予并受法律调整,权利本身是不变的,其中的物质权利只有婚姻解体时,其主张才有现实意义。而“感情”是个人专有的,情的拥有必须彼此同意,单方无法强求得到。


婚姻中的“感情”不是恒定的,它是受他人的现实的、想象的和隐含的存在所影响,是婚姻中的动态的心理事实,法律无法调整,需要经常维护。


维权,是以法律为依据的一种权利主张,大多采用刚性手段。如婚姻自由权中的离婚自由权,可通过法院的强行判决的刚性手段实现。但是,由于没有“情感维护”的先期介入,致使许多还可挽救的婚姻解体。现实当中离婚后悔的不在少数。


维情,是以心理学作为理论基础,一般以婚姻咨询、心理咨询的形式,针对不同个案采用婚姻质量分析、心理调适、情感疏导等柔性方法,以达到感情的维护,以求从人的认知和本质上解决问题。单一的法律手段是无法达到既维权又维情目的的。例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强制性和好)后,当事人仍然起诉离婚,就充分说明法律的强制手段是不能解决感情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