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 can trust下载:北京劳保局称法定节假日薪资4倍已取代3倍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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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保局称法定节假日薪资4倍已取代3倍说法手机免费访问 http://www.cnfol.com/ 2008年04月18日 20:13 云南网 查看评论 还愿让我加班吗?
本报实习记者 张萧然报道
近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除了应得的当日工资外,用人单位还须“额外”支付3倍加班费。“法定节假日拿四薪”已正式取代以往计算加班费时“法定节假日拿三薪”的说法。
但是提高加班费是不是就能维护公民休息的权益呢?“加班族”是不是就能挺起腰板大声说:还愿让我加班吗?
加班:无奈的选择
“提高加班费当然是好事,但是和我的关系不大,也不能解决我们公司以后加班而没有加班费的现状。”在北京某家大型民营企业供职的刘女士说。今年4月4日的清明节,刘女士依然坚守在工作岗位上。
无独有偶,像刘女士这样在节假日辛辛苦苦加班却没有加班费的现象屡见不鲜。调查显示,在上班族的群体里,节假日加班却没有补偿的占35.45%;有补偿,但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占28.56%;能得到足额补偿的只有35.99%。
尽管一些用人单位节假日不发放加班费的现象突出,但劳动监察部门却很少接到关于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的投诉。也就是说,大多数权益受到侵犯的“加班族”选择了沉默和接受。
“谁愿意白白地干活?可是谁又敢和老板叫板?轻则给你穿小鞋,重则饭碗不保。虽然现在是累一些,但是大家都不想丢掉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有苦水只能往肚子里咽。”刘女士无奈地说。
“加班族”们忍气吞声的态度其实不难理解,历来在劳资双方的博弈中,劳方都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随着经济投资多元化,非公资本不断扩大,用人单位“各自为政”,以及劳动力数量增多,就业买方市场,劳资天平倾斜严重。不少劳动者顾及职位与饭碗,常常“沉默是金”,对他们而言,如果为了几百块钱的加班费而丢了工作,实在是得不偿失。
在当前就业形势严峻的背景下,劳动者明知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是违法行为,但为了保全工作而不得不忍气吞声,这实在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落实是关键
在休息权和劳动权受到剥夺和伤害的情况下,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选择了默默地接受,无奈地加班。但问题的关键是,《劳动法》的明文规定岂能因为没人投诉而成为一纸空文。
“解决劳资矛盾,制定法律法规只是其基础,如何落实和监管才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如果出台的法律法规长期得不到落实,必然会伤害劳动者的情感和法律的威严。”一位社科院的王教授说。
从法律上讲,索要加班费是一种个人的民事权利,如果劳动者主动放弃这种权利,法律也不会加以干涉。也就是说,目前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程序遵循的是“民不举,官不究”的原则:企业拖欠,少付或者拒付加班费的行为只有被人投诉,劳动部门才会介入调查。
在劳动者放弃实行此项民事权利已成为潜规则的今天,毋庸置疑,以劳动者主动实行民事权利为先决条件的此项法律,随时都面临着被搁浅的命运。但是如果实际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劳动部门岂能坐视“无奈”长期存在。
王教授认为,政府职能的最大特征之一是提供服务,而主动式地执法检查与立案纠错,最能体现对弱势阶层的人性化关怀以及政府对社会的服务意识。作为行政机关的劳动监察部门,肩负着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职责,应主动承担起应尽的责任,积极地实施法律,真正将劳动权益落到实处,而不应该坐等上门被动地工作。
提高加班费,虽然说加重了一些公司为其违法行为所需承担的风险,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劳动者权益受到侵犯的事件的发生。也就是说,问题的关键不是没有法律,也不是法律的严惩力度不够,而是如何落实这些法律细则,以及如何监管这些违法现象。
本报实习记者 张萧然报道
近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除了应得的当日工资外,用人单位还须“额外”支付3倍加班费。“法定节假日拿四薪”已正式取代以往计算加班费时“法定节假日拿三薪”的说法。
但是提高加班费是不是就能维护公民休息的权益呢?“加班族”是不是就能挺起腰板大声说:还愿让我加班吗?
加班:无奈的选择
“提高加班费当然是好事,但是和我的关系不大,也不能解决我们公司以后加班而没有加班费的现状。”在北京某家大型民营企业供职的刘女士说。今年4月4日的清明节,刘女士依然坚守在工作岗位上。
无独有偶,像刘女士这样在节假日辛辛苦苦加班却没有加班费的现象屡见不鲜。调查显示,在上班族的群体里,节假日加班却没有补偿的占35.45%;有补偿,但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占28.56%;能得到足额补偿的只有35.99%。
尽管一些用人单位节假日不发放加班费的现象突出,但劳动监察部门却很少接到关于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的投诉。也就是说,大多数权益受到侵犯的“加班族”选择了沉默和接受。
“谁愿意白白地干活?可是谁又敢和老板叫板?轻则给你穿小鞋,重则饭碗不保。虽然现在是累一些,但是大家都不想丢掉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有苦水只能往肚子里咽。”刘女士无奈地说。
“加班族”们忍气吞声的态度其实不难理解,历来在劳资双方的博弈中,劳方都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随着经济投资多元化,非公资本不断扩大,用人单位“各自为政”,以及劳动力数量增多,就业买方市场,劳资天平倾斜严重。不少劳动者顾及职位与饭碗,常常“沉默是金”,对他们而言,如果为了几百块钱的加班费而丢了工作,实在是得不偿失。
在当前就业形势严峻的背景下,劳动者明知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是违法行为,但为了保全工作而不得不忍气吞声,这实在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落实是关键
在休息权和劳动权受到剥夺和伤害的情况下,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选择了默默地接受,无奈地加班。但问题的关键是,《劳动法》的明文规定岂能因为没人投诉而成为一纸空文。
“解决劳资矛盾,制定法律法规只是其基础,如何落实和监管才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如果出台的法律法规长期得不到落实,必然会伤害劳动者的情感和法律的威严。”一位社科院的王教授说。
从法律上讲,索要加班费是一种个人的民事权利,如果劳动者主动放弃这种权利,法律也不会加以干涉。也就是说,目前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程序遵循的是“民不举,官不究”的原则:企业拖欠,少付或者拒付加班费的行为只有被人投诉,劳动部门才会介入调查。
在劳动者放弃实行此项民事权利已成为潜规则的今天,毋庸置疑,以劳动者主动实行民事权利为先决条件的此项法律,随时都面临着被搁浅的命运。但是如果实际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劳动部门岂能坐视“无奈”长期存在。
王教授认为,政府职能的最大特征之一是提供服务,而主动式地执法检查与立案纠错,最能体现对弱势阶层的人性化关怀以及政府对社会的服务意识。作为行政机关的劳动监察部门,肩负着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职责,应主动承担起应尽的责任,积极地实施法律,真正将劳动权益落到实处,而不应该坐等上门被动地工作。
提高加班费,虽然说加重了一些公司为其违法行为所需承担的风险,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劳动者权益受到侵犯的事件的发生。也就是说,问题的关键不是没有法律,也不是法律的严惩力度不够,而是如何落实这些法律细则,以及如何监管这些违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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