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re is some fish:2007~2010再生资源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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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010 有关再生资源方面的政策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薄熙来      主 任:马 凯     部 长:周永康
部 长:汪光焘      局 长:周伯华     局 长:周生贤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 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罚 则第二十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客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国办发[2008]13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要求,推行资源节约,鼓励循环消费,商务部、财政部决定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及目标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和资源瓶颈问题日益凸现,再生资源回收在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保护环境方面的作用愈加重要。目前我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模小、回收率低、技术落后、二次污染严重,部分企业和从业人员经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十分突出,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各地务必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重要性,把推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作为节能减排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一)指导原则
    政府引导支持,企业市场化运作,以有利于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方便居民生活,有利于行业管理和培育规模化、规范化的龙头企业为出发点,以回收企业和集散市场为载体,立足于整合规范现有回收网络资源,通过政策支持推动改造、提升;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实现全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平稳较快发展。
    ( 二)总体思路和目标
   以城市为重点,率先选择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开展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向地级及以下城市推开。通过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的法律、标准和政策,形成再生资源回收促进体系;通过建立回收企业和从业人员培训体系,规范改造社区居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使城市90%以上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90%以上的社区设立规范的回收站点,9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指定市场进行规范化的交易和集中处理,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率达到80%,逐步形成符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布局合理、网络健全、设施适用、服务功能齐全、管理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化。
    二、主要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机制
    各地要结合城市建设规划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并通过政府或立法机关发布,使之具有法律效力;制定并形成包括法律法规、标准及财税、土地等政策在内的再生资源回收促进体系;建立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和管理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建立和规范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各地要选择确定承担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龙头企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作用,在充分利用、规范和整合现有再生资源回收渠道的基础上,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形成以社区回收站点和分拣中心为基础,集散市场为核心,加工利用为目的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逐步提高回收集散加工能力,促进再生资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1.引导回收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的方式,对目前“散兵游勇”式的走街串巷回收方式进行整合和规范,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建设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衡器、统一车辆、统一管理、经营规范的固定或流动社区回收点。
     2.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提升废纸、废塑料(废饮料瓶)、废金属等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品种的综合分拣加工能力,形成运营规范、专业化、符合环保要求的分拣加工中心。
     3.对于再生资源集中度较高、交易规模较大、有较好基础、具有一定的区域辐射能力的大型跨地区的集散市场要进行规范和提升,完善其储存、集散、初级加工、交易、信息收集发布等功能,加强拆解、仓储等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劳动保护设施等方面的建设。
     (三)宣传教育培训
       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写相应的培训教材,对行政管理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和回收拆解工人进行培训,提高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水平和专业化、组织化、规范化程度。
      (四)规范行业监督管理
      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统计制度,开发、完善再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扎实推进企业及从业人员备案工作,加强对行业的监管。商务部将会同财政部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进行阶段性审核验收,对符合验收规范的项目,授权使用全国统一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标识,逐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将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给予支持,具体办法另发。
    三、工作要求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与管理,指导企业完善经营设施、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设施建设,提升技术水平,组织相关从业人员培训,推动回收行业的产业化发展;财政部门要与商务主管部门加强沟通与协调,统筹安排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加强对项目执行和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严禁任何单位骗取、挪用、截留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报商务部(商贸服务司、财务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特此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增值税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注销企业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档案信息,收缴企业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重新核定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和最大购票数量,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
  四、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一)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二)退税比例。
  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三)纳税人申请退税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外,应提交下列资料: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2.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为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不要求纳税人提交其与客户通过银行交易的详细记录,对于有疑问的,可到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等场所进行现场核实。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
  (四)退税业务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负责初审和复审的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及相关规定办理。
  1.退税申请办理时限。(1)纳税人一般按季申请退税,申请退税金额较大的,也可以按月申请,具体时限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确定;(2)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同时向负责复审和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初审意见;(3)负责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复审意见;(4)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是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其应当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办理妥当有关退税手续。
  2.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对于纳税人第一次申请退税的,应当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应在提交初审意见后2个月内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发现有不满足条件的,及时通知负责复审或者终审的财政机关。
  3.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定期(自收到纳税人第一次退税申请之日起至少每12个月一次)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对纳税人申明的内容进行核实,对经查实的与申明不符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前发生的,应当追缴纳税人此前骗取的退税款,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以后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后发生的,取消其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
  五、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本通知的各项规定。
  六、本通知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
  七、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加强与财政、公安、商务、环保、人民银行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纳税评估,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再生资源的产生、回收经营、加工处理等各个环节的税收管理,堵塞偷逃税收的漏洞,保证增值税链条机制的正常运行。
  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 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7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关于废旧物资发票管理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十二月九日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
商商贸发[2009]14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要求,推行资源节约,鼓励循环消费,商务部、财政部决定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及目标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和资源瓶颈问题日益凸现,再生资源回收在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保护环境方面的作用愈加重要。目前我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模小、回收率低、技术落后、二次污染严重,部分企业和从业人员经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十分突出,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各地务必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重要性,把推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作为节能减排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一)指导原则
    政府引导支持,企业市场化运作,以有利于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方便居民生活,有利于行业管理和培育规模化、规范化的龙头企业为出发点,以回收企业和集散市场为载体,立足于整合规范现有回收网络资源,通过政策支持推动改造、提升;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实现全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平稳较快发展。
    (二)总体思路和目标
    以城市为重点,率先选择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开展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向地级及以下城市推开。通过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的法律、标准和政策,形成再生资源回收促进体系;通过建立回收企业和从业人员培训体系,规范改造社区居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使城市90%以上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90%以上的社区设立规范的回收站点,9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指定市场进行规范化的交易和集中处理,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率达到80%,逐步形成符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布局合理、网络健全、设施适用、服务功能齐全、管理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化。
    二、主要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机制
    各地要结合城市建设规划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并通过政府或立法机关发布,使之具有法律效力;制定并形成包括法律法规、标准及财税、土地等政策在内的再生资源回收促进体系;建立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和管理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建立和规范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各地要选择确定承担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龙头企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作用,在充分利用、规范和整合现有再生资源回收渠道的基础上,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形成以社区回收站点和分拣中心为基础,集散市场为核心,加工利用为目的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逐步提高回收集散加工能力,促进再生资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1引导回收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的方式,对目前“散兵游勇”式的走街串巷回收方式进行整合和规范,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建设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衡器、统一车辆、统一管理、经营规范的固定或流动社区回收点。
    2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提升废纸、废塑料(废饮料瓶)、废金属等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品种的综合分拣加工能力,形成运营规范、专业化、符合环保要求的分拣加工中心。
    3对于再生资源集中度较高、交易规模较大、有较好基础、具有一定的区域辐射能力的大型跨地区的集散市场要进行规范和提升,完善其储存、集散、初级加工、交易、信息收集发布等功能,加强拆解、仓储等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劳动保护设施等方面的建设。
    (三)宣传教育培训
    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写相应的培训教材,对行政管理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和回收拆解工人进行培训,提高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水平和专业化、组织化、规范化程度。
    (四)规范行业监督管理
    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统计制度,开发、完善再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扎实推进
企业及从业人员备案工作,加强对行业的监管。商务部将会同财政部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进行阶段性审核验收,对符合验收规范的项目,授权使用全国统一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标识,逐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将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给予支持,具体办法另发。
    三、工作要求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与管理,指导企业完善经营设施、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设施建设,提升技术水平,组织相关从业人员培训,推动回收行业的产业化发展;财政部门要与商务主管部门加强沟通与协调,统筹安排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加强对项目执行和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严禁任何单位骗取、挪用、截留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报商务部(商贸服务司、财务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特此通知
    附件:试点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试点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
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规范
第一条  严格按照“七统一、一规范” (统一规划、标识、着装、价格、计量、车辆、管理及经营规范)的要求进行建设。
第二条  回收站(点)经营证照及资质齐全,负责人有个人身份证明资料,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三条  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城区每20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乡、镇每25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
第四条  回收站(点)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平方米,门面招牌采用统一规范的站名和设计。
第五条  回收站(点)建设要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设计及装修与社区环境相符,社区回收站(点)采用绿色环保轻型建筑材料进行全封闭处理。
第六条  社区回收站(点)的从业人员须经过培训学习,持证上岗。
第七条  不影响当地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排污设施完善,符合当地的环境保护要求。
第八条  社区回收站(点)至中转站至再生资源集散市场间配备相应的封闭式运输设备。
第九条  保证社区回收站(点)再生资源能及时运出,避免造成新的环境污染和火灾隐患,同时配备消防安全设施,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
二、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建设规范
根据网络体系整体功能配置要求,市场应由“五区一中心”构成,即:商品交易区、分拣加工区、仓储配送区、商品展示区、配套服务区和培训中心。
第一条  再生资源集散市场的设置应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前提下,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近郊地区选址。
第二条  再生资源集散市场规划、设计及建设要符合环保、市容和消防安全等标准,设有隔离围墙,园区绿化,保持较好的外观环境。
第三条  市场要完善集散、交易、储存、初加工、治污减排等功能,并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相配套。市场内加工区、交易区、仓储配送区与服务区、办公区分离,加工区与交易区配备相应的环保、安全等作业设施,集中治理废弃物排放,消除二次污染。
第四条  市场的建设用地规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城市规划要求和当地再生资源总量确定,集约用地。
第五条  市场建设要符合环保部门环保评估及生产技术标准的资质认定,具备相关废弃物的处理资质。开展易污染废物拆解加工的市场内应铺设具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油类混入或渗透功能的硬化地面,处理设施周围应有油类或液体的截流、收集及油水分离的环保设施或措施。
第六条  市场内各区域须符合以下要求:
1.商品交易区应依交易产品种类进行细分,形成集约化经营,整体设计、装修及建设要符合当地环保及消防的管理要求。
2.分拣加工区建筑面积根据当地再生资源总量而定,采用轻型建筑材料进行全封闭处理,在设计、装修方面必须符合环保及消防的要求,着重防止废弃物溢散、散发恶臭、污染地面及影响四周环境。
3.仓储配送区建筑面积根据市场交易量而定,采用标准化、系列化、规范化的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包装机具设施及条形码等技术。提高整体资源利用率,降低企业运作成本。
4.商品展示区在设计与装修上以现代化、科技化为标准,为场内交易提供商品展示服务。
5.信息中心负责场内交易、加工等信息的统计,定期发布国内外再生资源供求信息,为当地再生资源回收各网点以及全市居民与企业提供信息服务。鼓励设立在线收废网站、统一公开的服务电话及互联网络设施,以方便居民及企事业单位预约投售。
6.配套服务区与培训中心以培训及其他服务功能为主,按照消防、环保管理要求进行施工建设。
以上各区域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经有关部门验收、批准后运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商商贸字[2009]53号
商务部第一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自2006年启动以来,在全社会产生广泛影响,一些试点城市已初步形成了集回收、分拣和初加工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为更加全面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精神,商务部决定组织开展第二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第二批试点将围绕实现节能减排、资源节约、生态环保和扩大消费的目标,对第一批试点进行补充和深化,以城市为重点,选择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开展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向地级及以下城市推开。
经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协会推荐,综合考虑区域分布、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基础等因素,确定29个城市、11个集散市场作为第二批试点单位(名单见附件)。
二、工作内容
    第二批试点工作要围绕城市社区回收站点、专业加工中心和集散交易市场等环节,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创新经营模式,规范回收站点
    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积极引导和鼓励回收企业采取连锁经营的方式,按照“便于购销、保护环境”的原则,建设和规范社区回收站点。
(二)提高加工技术水平,实现产业化发展
    引进国外成功做法和先进适用技术,通过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改进专业化技术水平,规范运营,逐步提高废塑料、废金属、废纸、废家电等再生资源主要品种的专业化分拣加工能力,实现对再生资源的专业分拣和产需衔接,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向规模化、连锁化和产业化方向发展。
(三)提升完善市场功能,加强安全环保建设
    进一步提升和完善再生资源主要品种集中度高、交易规模大的综合性集散交易市场功能,逐步形成规划布局合理、集散功能分明、管理科学有序、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显著的再生资源市场体系。市场建设需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加强安全、劳动保护和环保设施建设,逐步实现零排放和零污染的绿色发展。
三、试点工作要求
    各试点地区要在总结第一批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采取有力保障措施,推动第二批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机制
    各试点单位要成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门机构和具体实施单位,加强部门协调,建立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政策保障、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各试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城市建设规划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并通过人民政府或立法机关发布,使之具有法律效力。
(二)编制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有关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试点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结合地方实际,突出重点,明确回收体系建设的目标、内容、重点和保障措施等。各试点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抓紧制定分阶段工作计划,落实各项责任和任务,保证工作进度。
(三)加强重点项目申报,严格监督检查和验收
    有关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做好工作协调和重点项目申报工作,建立试点工作进展阶段性总结和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采取多种方式推广试点经验,逐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各试点单位要加快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织专家论证,积极做好资金、用地、环评等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和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各试点单位请于2009年7月31日前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报商务部,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试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论证,通过后方可开展试点工作。有关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对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提出建议,及时向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报告。
联系人:矫旭东 荣朝霞
电 话:010-85093788 85093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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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单位(第二批)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单位(第二批)
一、城市(29个)
张家口市、大同市、赤峰市、铁岭市、长春市、佳木斯市、苏州市、杭州市、马鞍山市、三明市、景德镇市、临沂市、烟台市、潍坊市、漯河市、襄樊市、长沙市、广州市、海口市、内江市、遵义市、玉溪市、拉萨市、汉中市、兰州市、西宁市、银川市、库尔勒市、青岛市
二、集散市场(11个)
长春亿北再生资源集散市场、苏北再生资源集散市场、赣粤闽湘区域性再生资源集散市场、江门市嘉能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大连废旧金属集散交易市场、马鞍山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常州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山东德力西再生资源集散市场、浙江慈溪再生塑料产业基地、江西丰城市赣中再生金属集散市场、白银有色集团西北再生金属加工基地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建[2009]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务)厅(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规范2009年度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号)以及商务部、财政部有关业务指导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和支持标准
  2009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双进工程"、"早餐示范工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体系、市场监测与储备应急体系建设、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二手车市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项目。
  (一)"双进工程"支持内容和标准。
  "双进工程建设"包括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家政培训和菜市场标准化改造示范工程等项目。
  1、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49号)要求在地级以上城市建设"家政服务网络中心",经验收合格的,每个中心原则上按2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但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
  2、家政培训项目: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276号)开展家政人员培训并安排就业的,经省级商务、财政、工会部门验收合格后,予以支持。具体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工会部门确定,于7月底前报财政部、商务部和全国总工会备案。原则上东部地区每人不超过1500元,中部地区每人不超过1300元,西部地区每人不超过1200元。
  3、标准化菜市场示范工程项目:先在北京、天津、大连、吉林、上海、宁波、厦门、江西、青岛、湖北、湖南、深圳、海南、重庆、四川、贵州、西藏、陕西和新疆兵团试点,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实施标准化菜市场示范工程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290号),在试点地区进行菜市场标准化改造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项目支持30万元,但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二)"早餐示范工程"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
  "早餐示范工程"项目先在北京、天津、辽宁、大连、江苏、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山东、青岛、河南、重庆、云南、西藏、宁夏试点,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重点支持在地级以上城市建设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并以连锁经营方式发展标准化早餐网。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早餐示范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280号)建设,经验收合格的主食加工配送中心项目,每个原则上按3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上述项目支持标准均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先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吉林市、上海市、浙江省永康市、重庆市、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昆明市、陕西省西安市试点,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重点支持标准化社区回收点、分拣加工中心建设。此外,选择部分规模较大的跨地区集散市场,对其建设改造予以支持。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42号)建设,经验收合格的每个社区回收点支持5000元,每个分拣加工中心原则上按4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不得超过项总投资的50%),每个跨地区集散市场原则上按10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四)城乡市场监测与储备应急体系建设项目支持内容。
乡市场监测体系项目: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商运发[2009]140号)要求,对各省组织开展市场运行监测、统计分析、预测预警及商贸服务行业统计等相关工作所发生的数据收集、分析报送、信息发布、调研培训、设备购置等相关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2、储备应急体系建设项目: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储备应急体系建设的通知》(商运发[2009]139号)要求,对各省应急商品数据库重点联系企业信息报送工作予以适当补助。
  (五)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支持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的通知》(商秩发[2009]271号)要求,经验收合格的直辖市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每个原则上按2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其他地级以上城市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每个原则上按1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县级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每个支持50万元,但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六)"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先在北京、上海、江苏、福建、厦门、山东、青岛、湖北、广州、四川试点,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重点支持屠宰监管技术支撑系统和肉品质量信息可追溯系统建设,以及大型屠宰和肉品流通企业冷链建设。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09]273号)要求,经验收合格的省级屠宰监管技术支撑系统建设项目原则上按每个4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直辖市屠宰监管技术支撑系统建设项目原则上按每个3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每家安装监控终端并连通屠宰监管技术支撑系统的企业支持5万元;经验收合格的直辖市、地级市肉品质量信息可追溯系统建设项目原则上按每个3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经验收合格的大型屠宰企业产业链延伸建设项目原则上按每个4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上述项目支持标准均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七)二手车市场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项目。
  二手车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先在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湖北和深圳试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项目先在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陕西、新疆试点,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对于按照商务部、财政部有关业务文件要求(另行下发),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项目原则上按1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但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程序
  (一)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家政就业培训、市场监测及储备应急体系建设、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采取因素法将专项资金先行分配到地方,具体使用管理程序如下:
  1、制订操作办法和项目安排意见。根据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详见附件1)、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另发)及相关规定,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资金使用管理具体操作办法,省级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并提出项目初步安排意见。省级财政部门终审后会同同级商务部门将项目安排意见及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于8月31日前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务部(财务司)备案。
  操作办法应明确本地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等具体程序、所需材料等方面的详细要求;项目安排意见应包括项目安排的原则和标准,并附项目安排一览表(格式见附件2),列明项目名称、所在地、实施企业、项目内容、项目总投资、支持方式和拟支持额度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2、项目实施和验收。各省级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并及时进行验收。根据项目实施和验收情况需对具体项目安排做出调整的,应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3、拨付资金。各省级财政部门商同级商务部门,根据验收结果和规定的支持标准,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资金。
 (二)菜市场标准化改造、早餐示范工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分拣中心建设、"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二手车市场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项目,各地试点工作方案审核通过后,再采取因素法将专项资金分配到地方,具体使用管理程序如下:
  1、确定试点工作方案。根据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详见附件1)及相关规定,省级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试点工作方案,省级财政部门终审后会同同级商务部门于8月31日前报财政部、商务部。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对试点工作方案进行确认后,财政部下达专项资金。试点工作方案应明确本地区项目安排的原则和标准、具体项目安排意见、地方配套资金等保障措施以及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具体程序等方面的详细要求。
  2、项目实施和验收。试点地区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 批准的试点工作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并及时进行验收(标准化菜市场示范项目申报书格式见附件3)。根据项目实施和验收情况需对具体项目安排进行调整的,应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3、拨付资金。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商同级商务部门,根据验收结果按规定程序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的跨地区集散市场建设项目,采取项目法管理,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供销部门于8月31日前向财政部、商务部提出项目和资金支持申请,申报材料应包括申报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实施企业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4)、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包括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投入使用及经营管理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审核后,财政部按规定下达专项资金。
  (四)各省级商务部门应于2010年1月底之前,将2009年项目验收和资金安排情况以正式文件报送商务部。
  三、相关要求
  各地要切实做好有关项目申报、评审、组织实施、审核验收和资金拨付等工作,按规定用好专项资金,相关评审工作经费应从严控制支出范围,专项用于项目评审、验收和审核等工作。商务部负责对项目建设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并组织不定期抽查。财政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并组织不定期抽查。对于未按要求开展工作、工作进度过慢或资金使用管理存在问题的地区,财政部将相应调减专项资金分配规模。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商办商贸函[2009]70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3号)精神,为做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分拣中心建设项目资金申报程序:
12个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试点城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及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工作方案应依据2006年经我部组织论证并批复的方案,明确本地区项目安排的原则和标准、具体项目安排意见、地方配套资金等保障措施以及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具体程序等方面的详细要求)。省级财政部门终审后会同同级商务部门于8月31日前将试点工作方案报财政部、商务部。
鉴于12个试点城市自2006年起,依据商务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审通过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进行了相关项目建设,并通过了商务部阶段性审核验收。因此,试点方案上报后,12个试点城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部门尽快对社区回收点、分拣加工中心进行逐一验收,并商请省级财政部门在安排项目资金时,根据验收结果向项目承担单位倾斜。
二、第一批和第二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中的跨地区集散市场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
集散市场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提出项目和资金支持申请。申报材料应包括申报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实施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包括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投入使用及经营管理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请于8月31日前将项目资金申报材料报商务部、财政部。
联系人:矫旭东 荣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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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商贸发[2010]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深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与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发展潜力巨大。为进一步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占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重要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已刻不容缓。再生资源回收不仅有助于解决我国资源短缺问题,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而且使用再生资源具有比使用原生资源消耗低、污染物排放少的特点,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任务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的总体要求,以“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社会参与”为原则,以构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提高回收利用率为核心,以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以发展循环经济和实现节能减排为目标,转变再生资源回收发展方式,加强环保无害化配套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实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总体目标。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形成再生资源回收政策促进体系;探索灵活的再生资源收购方式,力争通过五年左右的努力,在全国大中城市建成完善的覆盖城乡、多品种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规范建设50个左右区域性集散市场,使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率达到80%以上,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化发展。
  (三)主要任务。
  1.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各地要在规范和整合现有再生资源回收渠道基础上,采取“先试点、后推广,先局部、再全局”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规范建设,在总结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形成回收、分拣、集散为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一是规范回收网络。引导回收企业采取连锁经营方式,整合个体回收人员,按照“便于购销、保护环境”的原则,采取现代流通方式,改造和建设统一、规范的回收站点;
  二是探索多元化回收机制。根据地方实际和再生资源品种特性,积极采用多样化的收购方式,研究探索灵活的回收办法,完善“以旧换新”回收机制;
  三是提高分拣加工能力。采用现代化机械设备,提升再生资源分拣加工能力,形成符合环保要求的专业化分拣加工中心;
  四是完善市场功能。要加强集散市场基础设施和环境设施建设,完善其仓储、集散、初加工、交易、信息发布等功能,逐步将功能单一的交易市场升级为集交易、加工、集散于一体的再生资源市场,实现再生资源产需高效衔接。
  2.建立和完善现代化信息系统。要加强信息统计工作,研究建立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统计指标体系。同时,积极引导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回收方式,以信息化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
  3.培育龙头企业。充分发挥骨干企业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的带动作用和辐射效应,推动龙头企业按市场规律收编和整合个体经营户,规范回收网络,提升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水平。同时,鼓励龙头企业技术创新,提高行业科技水平。
  4.加强行业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行为和行业经营秩序。要多部门联合,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促进回收行业有序发展。
  5.强化从业人员培训。要加强培训工作和培训制度建设,组织开展不同层次的培训。针对不同层次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回收政策、法规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
  三、进一步完善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健全行业管理机制。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由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环保、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指导、监督和管理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
  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涉及多个方面,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结合本地“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总体思路、目标和具体措施,有步骤、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要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实现合理布局,争取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三)完善法律法规标准。
  各地要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加快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同时,加强再生资源回收标准化工作,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努力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的规范化水平。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要制定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及加工利用重点项目给予投资配套资金和贷款贴息支持,并在土地使用、融资、发展规划等方面给予扶持。
  (五)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的发展,发挥其在服务企业、行业自律、加强企业与政府沟通等方面的作用,并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标准制定、统计分析与预测预警,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六)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再生资源回收涉及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参与。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开展再生资源回收重要意义的认识,把再生资源回收变成全体公民的自觉行为,在全社会形成资源节约的良好氛围。
                                     
                                   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
国办发〔201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正在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并取得阶段性成效。但食品安全领域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地方出现用餐厨废弃物提炼的所谓“地沟油”,经非法渠道回流到餐桌,带来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有效解决“地沟油”回流餐桌问题,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
  (一)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地沟油”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地沟油”整治作为食品安全整顿的重要内容,以城乡结合部和城市近郊区为重点,仔细排查和清理非法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摸清“地沟油”原料来源和销售渠道,对发现的问题追查到底,对黑窝点一律取缔,严厉打击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要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场所为重点,严肃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食用油的行为。
  (二)严防“地沟油”流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城市(镇)、矿区、旅游景区等餐饮业集中地为重点地区,以食品生产小作坊、小餐馆、餐饮摊点、火锅店和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等集体食堂为主要对象,加强对食用油购货记录和票证检查,依法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用油和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行为。对使用“地沟油”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
(一)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各地要制定和完善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要求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以集体食堂和大中型餐饮单位为重点,推行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二)加强餐厨废弃物收运管理。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并获得相关许可或备案。餐厨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
  (三)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要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各地要创造条件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对餐厨废弃物管理各环节进行有效监控。
  (四)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和收缴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运输工具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的行为;对违法销售或处置餐厨废弃物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内部集体食堂(餐厅)不按照规定处置餐厨废弃物的,除进行处罚外,还要追究食堂(餐厅)所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要通过开展试点,探索适宜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技术工艺路线及管理模式,提高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等部门尽快确定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制定试点管理办法,对试点工作及早作出安排;要加强对试点城市的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全国示范推广。要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积极扶持相关企业发展,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做好技术研发、资源化产品安全性评估等工作,加快建立相应的政策、法规、标准和监管体系,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产业发展。各试点城市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办法,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认真做好试点工作。其他地区也应结合本地实际,借鉴相关经验,积极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一)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食品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坚持诚信守法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要严格执行生产卫生标准和操作规范,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加强对食品原料的检验检测,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二)建立市(县)长负责制。城市是餐厨废弃物的主要产生地,城市周边是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地沟油”提炼的主要集散地。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是城市综合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区特别是各城市要建立“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市(县)长负责制,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具体整治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统筹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和食品安全整顿任务分工,认真安排和做好有关工作。商务部门要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引导餐饮企业诚信经营。质检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单位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严厉打击经营“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厉打击购买、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食用油的风险监测,完善相关检测方法。
  (四)建立健全全程监管和执法联动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监管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及时通报情况,形成联动打击合力,实现对“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的全程监管,确保不留隐患和死角。
  五、加强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
  (一)认真组织督导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逐级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要给予鼓励表扬。对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要将“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内容,作为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等评选活动的重要指标。2010年9月至10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将结合督导检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对各地开展“地沟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作用。各地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支持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在“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管理方面出现问题的企业和单位,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要支持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有关工作措施、进展和成效,对违法使用“地沟油”的餐饮企业和非法制售窝点予以曝光。
  (三)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大力普及食用油等方面的食品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引导群众科学消费,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强化企业诚信和行业自律教育,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形成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组织申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建[201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42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9]4号)等文件规定,2010年财政部、商务部决定支持部分城市开展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并支持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一)支持内容及标准。   重点支持部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以龙头企业为实施载体,建设标准化社区回收点、分拣加工中心、拆解中心(包括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等,打造稳定、高效、环保的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并鼓励试点城市结合地方实际,探索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新型模式。支持标准原则上每个城市不超过5000万元,且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   (二)组织实施程序。
  1、各省份财政、商务部门结合地方实际,以城市为单位(每省份选取1个试点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以本级为单位,试点城市候选名单附后)制定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于2010年8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务部(财务司)。试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实施工作的总体思路、具体目标,体系建设的具体内容和模式,方案可行性分析,操作办法及实施步骤,项目安排及实施企业,投资总额、分项目投资额、已落实和拟落实的地方资金配套情况、申请中央财政支持额度,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
2、财政部会同商务部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以及商务部组织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阶段性审核验收情况,对符合要求的城市予以支持并确定支持金额,由财政部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各级商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
  3、省级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在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验收。财政部、商务部将适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三)工作要求。
  各省份财政、商务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择优选择试点城市,尽快制定并上报本省份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试点城市财政、商务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坚持市场化运作,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积极引导本地优秀企业参与,项目安排情况要向社会公示,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并提高使用效率。各省份及试点城市要高度重视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二、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设
  (一)支持内容及标准。
  重点支持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园区、企业)建设和升级改造,主要包括:基地道路、物流、供水供电、货场、仓储等基础设施建设及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的软件开发、运行维护、设备购置、设施建设等。项目资金采取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的方式:对于投资规模较大、能够获取银行贷款的新建项目及年度贷款额度较大的更新改造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对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改、扩建项目,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支持标准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且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
  (二)管理程序
  1、各省份财政、商务部门结合地方实际,于2010年8月31日前向财政部、商务部申报项目。申报方案内容应包括: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设的项目安排可行性分析、项目安排、实施载体、投资总额、资金配套情况、申请中央财政支持额度、资金管理办法等。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等凭证。每省份申报项目不超过2个。
  2、财政部会同商务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支持并确定支持金额,由财政部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3、省级商务、财政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在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验收。财政部、商务部将适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各省份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做好方案制定及项目申报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可与财政部、商务部联系。
  联系电话: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8552523 68552794(传真)
  商务部财务司 010-65198659 65197974(传真)
附件:1.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候选城市名单      
          2.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申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附件2:
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申报条件
    一、符合所在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并具备相应证明性文件。
二、通过环保部门环境评估和生产技术标准的资质认定,具备相关废弃物的处理资质。
三、年再生资源回收处理量在20万吨以上。
四、市场规划、设计符合环保、市容和消防安全等标准,具备隔离围墙、硬化防渗漏地面、园区绿化等条件。
五、场区具备商品交易、分拣加工区、仓储配送区、商品展示区、配套服务区和信息中心等分区设置。
六、场区具有相应治污减排处理设施,并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