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网红豆豆快手id:让银行家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6 08:26:12
 

人们对于信贷危机起因的解释,就像经济学家的数量那样,多如过江之鲫,但有些说法成为了主流:过度杠杆操作;资本金不足;过于复杂的金融工具;资产泡沫;以及银行家奖金安排引起的非对称激励——人们在这一点上意见相当一致。如果银行家的冒险获得了成功,他们会收取报酬,但他们押注失败后,却不会受到惩罚。由于确认银行风险是盈利还是亏损可能要花费数年的时间,银行家很容易就会选择根据短期利润拿钱,但对于自己的行为在多年后造成的影响却不承担责任。

各国出台了各种方案,以解决银行业体系这种系统性缺陷。但政界人士和监管机构却忽略了一种非常简单的解决办法。为何不设计一种有限责任模式——依据这一模式,银行家本人要对自己奖金的累积总额承担法律责任?

希望奖金超过某一门槛(比方说5万英镑,或平均收入的两倍)的银行家,将在一定时期内对奖金总额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将期限或许为10年。他们的位置将处于银行股东和其他债权人之间,一旦哪家银行发现自己的股本全都填补了亏空,这些银行家将受到责问。在实际操作中,这意味着,政府或其它(私人部门)纾困将触发他们的法律责任。

如果各方都拒绝施以援手,那么银行家就要对银行债务清算机构负责。如果有人出手纾困,纾困者将提供资金支持,而后要求承担有限责任的银行家偿还这笔资金。假以时日,银行家最终会摆脱这种债务,但当然,他们每领取一笔奖金,就要生成新的债务。在这种机制下,所有高级银行家都身负一系列滚动的债务,这要视他们从银行领取的奖金额而定。

课税也必须纳入考虑范围;我认为,银行家的债务应与税前奖金额相等,但如果要求银行家偿还,每一笔都应进行税务减免。

在债务偿清之前,必须防止银行家将大量资产从自己名下转走,还应施以一些居住及其它方面的限制,以防他们逃避债务。辞职或解雇将不会解除债务;但发奖金却可以(还会有债务减免)。

还必须制定反避税条款,以防大笔收入是以工资、而非奖金的名义发放。解决这个问题很容易——例如,所有年收入超过10万英镑(或4倍于平均收入)的银行家将被自动纳入这一体制。我还建议,银行家责任不应成为一种可保风险;应通过立法防止银行家为自己的风险敞口投保(就像人们无法避免刑事处罚一样)。

作为一项准则,这似乎包含足够的激励,以改变银行家的行为。我们知道,过去至少200年来,合伙制的无限责任银行向来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模式,但如今,大型现代银行的资本要求规模,超出了单个合伙人的承受能力。1999年高盛(Goldman Sachs)的上市,实际上终结了这种所有制模式——这种模式曾经为华尔街和伦敦金融城许多银行业巨头所采用。

有了这种银行家责任体制,我们也许不再需要其它任何激进的银行业监管改革。尤其是这可以使一些银行的投行业务与零售储蓄业务并存。在我看来,这比将这些业务划分为单独的零售银行和投行更为可取。不过,如果相关利益方(股东和有限责任银行家)认定,这种“狭义银行业”的划分能够有助于提高自己的总体风险回报率,那么无需监管鼓励,他们就会这样去做的。

如果我是对的,那么我们可能会发现,此次引发了这么多麻烦的银行业特征——低资本充足率、高贷款与估值比率、高度的复杂性以及大规模证券化及中间媒介——都会开始实施自我监督。

这无法预防未来的银行业危机,但会显著减少招致本轮危机的非对称性。当然,要想得以贯彻执行,这一想法还必须获得国际上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