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名仕生殖医院简介:【资料】中国历代赋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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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中国历代赋税制度  

2012-01-12 02:11:51|  分类: 网络资料 |字号 订阅

 

 

 赋税是中国古代国家宏观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是统治者为维护国家机器运转而强制征收的。赋税制度是随土地制度或状况的变化而变化的。 中国封建社会的赋税制度含义很广泛,一般包括:以人丁为依据的人头税,即丁税;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即田租;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和兵役;其它苛捐杂税。 现代中国的赋税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并在“统一税法,公平赋税,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税制思想指导下规范了税种,形成了五大类十八个税种的较为合理的税制体系。


中国最早的赋税制度:
  路史曾经记载“神农之时,民为赋,二十而一。”是中国有征收税收最早的传说。而西周时,土地为贵族所有,贵族将土地依井田制划分为公田与私田,公田的耕种收获为贵族所有,而私田的收获则可由耕种的庶民保留。西元前685年,齐国的管仲主张“相地而衰征”,是东周时最早提出土地私有、对农业耕地实物征税的政策。左传“宣公十五年秋,初税亩。”则是史书中记载鲁国正式实施(西元前594年)对耕地征税的纪录。
中国历代赋税制度:


春秋战国的赋税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各诸侯国先后进行了赋税制度改革。例如鳃国在鲁宣公十五年(前594)推行的“初税亩”,就是最著名的赋税制度改革。据《公羊传·宣公十五年》的解释:“初者何?始也。税亩者何?履亩而税也”。这就是说,“初税亩”,就是开始按亩征税。这一时期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亩征税。其税率为收获量的1/10,也就是所谓“什一之税”。在鲁国进行赋税制度改革之后,各诸侯国都先后进行了赋税改革。楚国在公元前548年“书土田”,量入修赋;郑国于公元前538年“作丘赋”;秦国于公元前408年“初租禾”。
汉代的赋税制度

     秦朝赋税制度


如果隐瞒土地,少缴或不缴租税,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如果部佐已向农民征收田租,而不上报,就以“匿田”论处。此外,秦王朝还征收“户赋”和“口赋”(即人头税)。

     汉朝赋税制度


  汉高祖刘邦记取了强秦死亡的教训,在汉初采取了“轻徭薄赋”的政策。《汉书·食货志》中说:“汉兴,按秦之敝,诸侯记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以是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这就是说,从汉高祖时起,实行“十五税一”的政策,及至汉文帝时期,又有“田租减半”之诏,也就是采取“三十税一”的政策。并有13年“除田之租税”。汉景帝时(前155年)复“三十税一”之制。东汉时,刘秀曾经实行过“什一之税”,但不久又恢复“三十税一”的旧制。纵观两汉赋税制度,除桓帝、灵帝增加亩税十钱以外,一般通行“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的实物地租。
  汉初还有所谓“口赋”,也就是人“人头税”。这是专指对7岁至14岁未成年人所征的赋税。原规定:不分男女,每人每年缴纳“口赋”20钱。汉武帝时,将起征年限改为3岁,20钱改为23钱。汉元帝时,又将起征年限改为7岁。
  汉代还有所谓“算赋”,这是对成年人年征的“人头税”。高祖四年(前203)开始征收,凡年15以上至56岁,不分男女,每人每年征112钱,谓之“一算”。对于商人与奴婢则加倍征收。
  汉代由于采取“轻徭薄赋”和“与民休息”的政策,调动了广大农民生产的积极性,经过70余年的经营,神州大地出现了所谓“文景之治”的盛世。《史记·平准书》中对此有极为生动的描述:“汉兴七十余年之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之灾,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余货财。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这是中国历史上值得大书的篇章。


曹魏的赋税制度


  据《三国志·魏志·武帝记》记载,曹魏的赋税制度是:“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郡国守相,明检察之,无令强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赋也。”曹魏的赋税制度,与汉代比较有两个特点:(1)汉代的土地税是按土地的收获量分成征收,如“什伍税一”、“三十税一”等。而曹魏的土地税则是按亩计算,亩收四升。(2)汉代的户口税是按人口征收钱币的,而曹魏的户口税是按户出绢二匹、绵二斤,也就是将征收钱币改为征收实物。
  西晋的“户调法”
  西晋在灭吴统一中国后,实行课田“户调法”。也就是在占田制的基础上,规定赋税的数额。“赋”是户调,税是田租。据《晋书·食货志》记载:“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田租:丁男之户,收租粟二斛,比丁男之户减半。户调: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丁女及次丁男为户主的减半,即输绢一匹半、绵一斤半。户调法的特点是:(1)以户为单位,计征田租和调赋,也就是把土地税和户口税合而为一,寓田赋于户税之中,不问田多田少,皆出一户之税。(2)户调所征收的绢绵等实物,只是一个通用的标准,实际上当会按照各地实际出产情况,折合通过标准物计征,不会只限于绢和绵。(3)西晋征收的田租和户调,较曹魏时征收田租提高了一倍,户调提高了半倍。


南朝的赋税制度


  南朝宋齐的赋税制度,大体上沿袭东晋的成例,采用“户调法”,即按户征收赋税,民户缴纳调粟和调布。由于南朝产麻多,桑蚕少,民间织布多,织绢少,所以改征调布。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租米五石、禄米二石。丁女减半。
  南朝梁陈的户调法与宋齐不同,宋齐是按民户资产定租调,而梁陈则是按人丁定租调。
  南朝除了正常的户调田租两税以外,还有许多杂税和杂调。
北朝的赋税制度
  北魏在实行均田制以前,采用“九品混通”的办法,把农民的一户与有大批依附农民的地主的一户,等量齐观,作为负担租调的单位,这对农民是很不利的。当时的租调定额很高,即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实行均田制后的户调制度,以一夫一妇为课征单位。据《魏书·食货志》记载:“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织者,八口当未娶者四。”由此可见,北魏的赋税制度,在推行均田制后基本上采取按口征税的办法。
  北齐的赋税制度,大致与北魏相同。在河清三年(564)重新颁行均田制后,同税实行“租调法”。据《隋书·食货志》记载:“率人一床,调绢一匹、绵八两。凡十斤绵中,折一斤作丝。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各准良人之半。牛调二尺,垦租一斗,义租五升。”这里所说的“一床”,即以一夫一妇两口为一征收单位,仍是人口税为主。
  北周的赋税制度,据《隋书·食货志》记载:“凡人自十八至六十有四,与轻癃者,皆赋之。其赋之法:有室者,岁不过绢一匹、绵八两、粟五斛,丁者半之。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匹、麻十斤,丁者又半之。丰年则全赋,中年半之,下年三之,若艰凶扎,则不征其赋。”
隋唐的赋税制度
  隋代于开皇二年(582)颁布租调令,规定一夫一妇为“一床”,作为课税单位。据《隋书·食货志》记载:“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调以绢、絁,麻土以布绢。絁以疋,加绵三两。布以端,加麻三斤。单丁及仆隶各半之。未受地者皆不课。有品爵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免课役。”开皇三年(583)正月又规定:“减调绢一匹为二丈”。开皇十年(590)五月又规定:“丁年五十,免役收庸”。

 
  唐代的赋税制度


  唐代前期实行“租庸调”法,后期实行“两税法”。
  1、租庸调法
  唐武德七年(624)在实行均田制的同时,推行“租庸调”的赋税制度。所谓“租庸调”,就是:“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口则有调。”(《陆宣公集》卷22)
  租:就是农民向政府缴纳谷物,作为田税。据《唐六典》记载:“每丁租粟二石。”
  调:就是农民向政府缴纳当地的土特产,一般指的是绢物等。据《唐六典》记载:“其调随乡土所产陵、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
  庸:就是农民为政府服劳役代替纳物,艰险所谓“输役代庸”。按规定:每丁每年须服劳役20日,闰月加2日,如不服劳役,则以纳绢或布代替,每天折合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
  在受灾时,则有减免之制。据《唐六典》记载:“凡水旱虫霜为灾害则有分数。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租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若桑麻损尽者,各免调,若已役已输者,听免其来年。”
  唐代前期的租庸调法,税额较轻,尤其是采取“输庸代役”的办法,让农民有休养生息的机会,多少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用唐代初期的经济繁荣。
  但是,在开元以后(713~741),租庸调法则“陷于败坏”。据《新唐书》记载:“开元以后,天下户籍,久不更迭,丁口转死,田亩卖易,贫富升降不实,乃盗起兵兴,财用益绌,而租庸调税法,乃陷于败坏。”
  2、两税法
  杨炎于德宗时任宰相,他鉴于当时赋税征收紊乱的情况,乃于德宗建中元年(780)介议实行两税法,为德宗所采纳。据《旧唐书·杨炎传》记载:“凡有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779)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由此可见,两税法的要点是:(1)按各户资产定分等级,依率征税。首先要确定户籍,不问原来户籍如何,一律按现居地点定籍,取缔主客户共居,防止豪门大户荫庇佃户、食客,制止户口浮动。依据各户资产情况,按户定等,按等定税。办法是:各州县对民户资产(包括田地、动产不动产)进行估算,然后分别列入各等级(三等九级),厘定各等级不同税率。地税,以实行两税法的前一年,即大历十四年(779)的垦田数为准,按田亩肥瘠差异情况,划分等级,厘定税率征课。其中丁额不废,垦田亩数有定,这是田和丁的征税基数,以后只许增多,不许减少,以稳定赋税收入。(2)征税的原则是“量出制入”。手续简化,统一征收。即先计算出各种支出的总数,然后把它分配出各等田亩和各级人户。各州县之内,各等田亩数和各级人户数都有统计数字,各州县将所需粮食和经费开支总数计算出来,然后分摊到各等田亩和各级人户中,这就叫“量出制入”,统一征收。(3)征课时期,分为夏秋两季。这主要是为了适应农业生产收获的季节性,由于农业的收获季节是夏秋两季,所以在夏秋两季向国家缴纳赋税。(4)两税征课资产,按钱计算。因为要按资产征税,就必须评定各户资产的多少,就必须有一个共同的价值尺度,这就是货币(钱),所以两税的征收,都按钱计算,按钱征收。但是有时将钱改收实物,官府定出粟和帛的等价钱,按钱数折收粟帛。
  对两税法的评说:(1)两税法是符合赋税征课的税目由多到少、手续由繁到简、征收由实物到货币的发展规律的。它是适应农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繁荣与货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的。按社会贫富等级、资产多寡征税也是合理的、公平的。(2)两税法以“量出为入”作为征的标准,有一定的片面性。按理说,理财的指导思想应是“量入为出”。(3)两税法在按税制估定资产之后,不应随着后来物价的变动作适当调整,但实际上只是为了国家多收入,不适时调整资产价格和税率,使农民负担不断增加。


宋代的赋税宋代的赋税,

沿用唐朝中期以来的两税制,即夏、秋二税。但宋代二税已不同于合租、庸、调为一的唐两税,而是专指田税。二税以外,另有身丁税、各种杂税和徭役。
  (1)身丁税男子二十岁为丁,六十岁为老。二十至六十岁的男子,都要交纳身丁钱(或粟、绢)。佃客编入户籍作客户,也要和主户一样交纳身丁钱。但这种身丁税只在南方地区实行,税额各地也不相同。
  (2)田税(二税)
  北宋田税,法令规定是向土地所有者按土地的数量好坏收税,每年夏、秋各收税一次,又叫 夏税秋苗.秋税,是指每年秋收后按亩征收粮食。
  北方各地,大致是中等田每亩收获一石,输官税一斗。江南、福建等地,亩税三斗。宋代秋税往往不按实际产量抽税,而按亩定额征税,因各地农业生产情况不同,所以税额也有较大的差异。夏税收钱,或折成绸、绢、绵、布、麦缴纳,在夏季田、蚕成熟时征收。税额依上、中、下田的等第按亩规定,但各地区也有很大的差别。
  夏秋二税的税额,仅是规定的起码标准。在实际征收时,宋朝还以所谓 支移 、 折变 的办法加重盘剥。 支移 ,指借口边境粮草需要,命令河北、河东、陕西各路的秋税,由纳税户运送到边地交纳,丰收地区的秋税,运到歉收地区交纳, 以有余补不足 , 移此输彼,移近输远 ,故称 支移.如果不愿或不能负担奔走远路的劳苦,就要再多交一笔支移脚钱。 折变 是官府对夏税规定的现钱和绸、绵、布、麦等各种定额,根据物价状况,借口临时需要,任意折换,加重剥削,如以绢折钱,再以钱折麦。
  折变时官府随意抬高和压低价格。官府和商人、地主串通一气,借折变贪污谋利,交税的农民遭到沉重的压榨。
  (3)官庄租赋官庄田地招佃客耕种,由官府收地租,称 公田之赋.官田无人交二税,官府往往又把二税加到官庄佃客头上,即所谓 重复取赋.佃客受到双重剥削。
  (4)杂变五代十国时期,各割据国巧立名目,设置多种苛捐杂税,敲剥财物。宋统一后,这些苛捐杂税全部被承袭下来,统称之为 杂变 ,又叫 沿纳.杂变比五代时的杂税,更要苛刻。如南唐时,允许人私下造酒,交曲钱,又以官盐折换百姓的绸绢、粮米,而宋则禁止私人造酒,不再支散官盐,但原纳曲钱、绸、绢和粮米的人还要照旧额交纳。杂变包括蚕盐钱、牛皮钱、蒿钱、农器钱、鞋钱等多种名目。除了规定的杂变以外,宋朝还以 进奉 、 土贡 (贡献土特产)等等名义,随时勒索多种财物,强迫农民贡献。
  (5)和籴、和买和籴(买粮)是指官府强制收购民间粮米;和买是指官府强制收购民间布帛。名义上是 籴 、是 买 ,实际上就是强征,甚至不出代价。虽然法令规定,和买限于四等以上户,和籴限于上等户,实际上属于下户的自耕农、半自耕农同样不能避免。
  在种类繁多的税目中,杂变随二税征变,和籴也以二税额为依据。杂变与和籴、和买实际上是税上加税,租上加租。
  2。宋代的差徭北宋的役法有差役和夫役。差役是地主对国家的 职役 夫役是指农民被国家调发服劳役,它们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制度。
  (1)差役差役又称 职役.现任文武职官和州县胥史、势要豪族称 形势户 ,官员家属和他们的后代,都称 官户.形势户和官户享有免役特权。职役由主户中的一、二、三等户,即大小地主充担。这一制度实际上是官府给予所谓 民户 的地主以压榨、统治广大农民的职权,依靠地主士绅扩大宋朝封建统治的基础。差役的主要内容有:衙前——职责是替官府看管仓库或押送财物。法定要由资产在二百贯以上的一等户大地主充当。担当衙前职役,可免科配、折变,并可授予官衔,三年一升,最高可升到都知兵马使。
  里正、户长、乡书手——职责是替官府督催赋税。里正催收租赋,有权捕人送县鞭打;户长是里正的副手;乡书手帮助里正办理文书。法定里正由一等户轮流充当,户长由二等户充当,乡书手由三等户充当。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贪污勒索,是官府统治、镇压百姓的凶恶爪牙。
  耆长、弓手、壮丁——其职责名义上是替官府捕捉 盗贼 ,实质上是帮助地方政府镇压农民的反抗。耆长由二等户轮充当,弓手和壮丁由三等户轮充,一切听从耆长指挥。有时也从四等户中抽取 壮丁.北宋初,地主阶级也有竞争当衙前、里正的。他们可以利用差役的机会,掠夺财物,升官发财。后来,役法日趋混乱。衙前押运官物,如有损耗,就要包赔,甚至遭到库吏挑剔成色、敲诈勒索。里正、户长催税不齐,也要代为赔垫。因而好多地主视之为负担,不愿充役。有些中小地主,特别是三等户的小地主,常常由于服差役而全家破产。
  按宋代法令规定,差役是在上户中按户等派差的。事实上,官户、形势户不服役,女户、单丁户、僧道都免役,大地主也设法逃避差役,他们都把差役转嫁到农民身上。最后,各种大小差役都由下层地主和自耕农来承担,甚至客户也有被差服役的。差役给人民带来沉重的负担。充当弓手和壮丁者,要自备衣装弓弩;武艺熟练者,甚至终生不能摆脱。民户逃亡,户长自己得赔纳赋税,使派充户长的人也纷纷逃走。宋代户口的逃亡现象,就是在土地兼并和差役的重压下产生的。咸平年间(公元998- 1003年),蔡州(今河南汝南)就有2500家主户逃亡,使政府减少了五千三百多贯的田赋收入。
  (2)夫役又称杂徭。北宋的夫役,表面上是按丁口科差,但官户、形势户享有免役特权,已承担职役的上三等户不再负担夫役,被科派夫役的地主,也往往出钱雇人代为应役或强迫佃户代役,因此实际上,负担夫役的只是下户的自耕农、半自耕农。同时,佃农编为客户,作为国家的编民,也要按丁口应夫役。北宋的夫役其实是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等广大农民负担的无偿的劳役。
  夫役没有固定的时日规定。在春耕以前调发者称 春夫 ,因工事急迫调发的称 急夫.北宋的中央政府和地方官都可以调发农民应役。较大规模的夫役项目有:修浚河道。最大的夫役是治理黄河水害。北宋几乎年年要调发役夫堵塞决口或修筑堤坝。大规模的工程调发役夫几万至十几万。征调的地区远到河东、京西、淮南等路。役夫远道而来,征期往往一到两个月,致使农事荒废。
  土木营建。包括修筑城池,修建官舍、寺观,以及修路、造桥等事。北方沿边修筑城防更需经常征调大量夫役。
  运输官物。官府运送粮草、盐、茶等官物,都征调农民负担,这是一种繁重的夫役。
  丁夫应役期间,政府也发一点钱物,但很难真正落到役夫手中。役夫们来自各地,不仅荒废了农耕,甚至惨死于道途上和役所里。宋太宗时灵州运送粮草的役夫,在路上死亡的多至十余万人。


明清的赋税制度
  明朝
  1581年,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为了缓和阶级矛盾,改革赋税制度,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一条鞭法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并为一条”,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一条鞭法是我国赋役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赋役征银的办法,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纳银代役的规定,可以保证农民的生产时间,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生依附关系也有所松弛。
  清朝
  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来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在耕种人所有,叫做“更名田”。
  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十五年(1711)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帝一上台就推行“摊丁入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这样,人头税废除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隐蔽人口的现象也逐渐减少。摊丁入亩对我国的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


中国现行赋税制度
  中国大陆自1994年开始对税制进行了全面的、结构性改革,根据这次税制改革,形成共计23个税种。
  按课税对象,可以分为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五类;
  按征收管理体系,可以分为工商税、关税和农业税三类;
  按税收收入支配权限,可以分为中央税(国家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三类。
流转税
  增值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具体参照《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消费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环境影响税
  资源消耗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温室气体排放税,民间讨论中。
目的、行为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耕地占用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车辆购置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船使用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车船使用牌照税,依据为《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印花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契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屠宰税,该改税种于2006年2月17日起废止,原来的依据为《屠宰税暂行条例》;
  筵席税,实际上已经停止征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
农业税类
  农业税,该改税种于2005年12月29日公布废止,原来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农业特产税,该税种于2006年2月17日废止,原来的依据为《农业税条例》、《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
进出口税类
  关税(进出口关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依据为《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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