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钢神剑seed:浙江翻版"彭宇"抗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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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翻版"彭宇"抗诉被驳回

2011-12-20 07:56:27 来源: 南方都市报(深圳) 有0人参与 手机看新闻 转发到微博(0)

自称扶起摔倒老人被指撞人,交警队做出“事故无法证实”结论

法院称按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原则,判其担70%责任赔偿近7万元

记者19日从浙江金华市检察院获悉,经市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吴俊东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实体判决并无不当,申诉人吴俊东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依法决定不予立案。日前,市检察院已将驳回吴俊东抗诉结果口头告知其律师。

据了解,2010年11月23日,浙江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青年吴俊东自称在驾驶三轮摩托车回家途中,超车后发现身后两位骑电动车的老人摔倒,遂出于救助之心扶起老人,随后赶到的吴俊东父亲吴秀芝同两位老人一同前往医院,并支付住院费1000元。但两位老人当场指责吴俊东开车不小心,并认定系吴所驾三轮摩托车剐蹭电动车导致翻车,后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交警队做出事故无法证实结论。

2011年6月3日,金华市婺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吴俊东因未尽安全驾驶责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费用共69602 .4元。吴俊东不服并上诉,金华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金华市中级法院认为,虽然交警队对吴俊东案事故出具了责任事故无法认定的结论,但无法认定,并不等于无责任。综合吴俊东在交警队的陈述、被害人的陈述以及现场勘察情况,吴俊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已经达到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标准。

吴东俊表示对法院的判决感到“意外”和“恼火”,遂开始向网络求助,引发热议。

聚焦

法院判决又惹争议

究竟吴俊东是扶起老人还是撞倒老人?为什么在警方和物证部门出示明显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还是使用了高度盖然性原则?如同“彭宇案”一样,“吴俊东案”因法院的判决而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事故还原:双方各执一词

当事人吴俊东说,2010年11月23日中午12时许,他正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行驶,看到前方有一辆电动自行车在右侧车道行驶,车上坐着一对老年夫妇,就按了喇叭超车过去。“等我超车过去一段距离后,后面传来一阵惊叫。我回头看见那对老年夫妇已经摔倒在地上。当即我就回头去扶两位老人。”

没想到摔倒在地的老太太戴聪球开口就说,你把我们撞伤了。老太太的话让吴俊东傻了眼,立即打电话向父亲求助,并将老人送到医院。赶来的吴父还垫付了1000元医疗费。

另一名摔倒的老人胡启明在警方的笔录中坚称是吴俊东撞倒了他们,并要求赔偿损失8.2万元。吴俊东则认为,自己只是出于好心去扶老人。僵持不下的双方最终进行了法律诉讼。

警方鉴定:未见碰撞痕迹

吴俊东究竟是扶起老人还是撞倒老人引发了争议,案件的焦点集中在两车是否发生了刮碰。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称:吴俊东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和摔倒的胡启明夫妇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否碰撞和刮擦无法证实”,“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称:“该车右侧外端油漆面未见未发现新鲜的擦划痕迹和大面积灰尘擦划痕迹”,“送检的三轮摩托车与电动车相对应处未发现碰撞产生的痕迹”。

法院判决:高度盖然性原则

然而,这两份物证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并未被采信。今年6月3日,金华婺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虽然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吴俊东在超车过程中是否与胡启明发生直接碰撞,但吴俊东在行驶过程中未尽安全驾驶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胡启明承担次要责任。因此,一审判决吴俊东承担本次事故原告损失的70%.

吴俊东不服,又向金华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8月30日,法院二次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司法原则,认定胡启明翻车与吴俊东疏忽大意超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法院驳回吴俊东的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观点:判决无视证据

今年9月12日,吴俊东向“中国好人网”创始人兼总编、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理论部副主任谈方教授求援。谈方立刻收集资料,并咨询了8位公益律师组成“吴俊东案公益律师团”,免费为吴俊东打官司。

谈方说,法院的判决不遵从法定的证据规则要求,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法院不顾已存在的证据力极强的交通事故证明书和公安局的鉴定书,错用了高度盖然性原则,严重违反了民事证据规则要求,从而做出了不公正的判决。

国家行政学院讲师、法律博士张效羽说,人们的道德需要自觉,但也不能离开法律的保护和“撑腰”。法官如果不坚持“谁主张,谁举证”以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等司法原则,无视交通部门出具的直接证据,却利用在双方证据都不足时才使用的“高度盖然性”原则,从而推出一个不公的判决,其危害要比诬陷者更甚。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