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lta衣服:张克强案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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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克强案始末

本文来源于证券市场周刊 2012年01月16日 11:22  

        一帮聪明绝顶的投资人,隐身在国有平台背后,拿下了盐湖钾肥大笔股权。当一夜暴富的神话上演之后,双方剑拔弩张。庭审揭开了这场财富游戏。张克强案不是资本神话的终结。

  “谢谢法官、谢谢律师团,谢谢远道而来的听众!”2011年12月30日上午,受审完被庭警押下法庭时,华美系掌门人张克强突然大声致谢。这出人意料的“谢幕”,令所有在场人员愕然。而作为第一个走进法庭的被告,张克强甫一进场便面带桀骜的微笑,在被告席上他更一边轻松抖腿一边用戏剧化的口吻回答公诉人“我——不知道,我——不清楚”,甚至“教训”公诉人不懂《公司法》,又或者要给大家讲个故事。

  当日,张克强等七人涉嫌诈骗案在云南昆明中级人民法院开审(同庭受审的徐彦与本案无关)。公诉机关认为,华美系张克强、宋世新、罗峰、曹迅毅、李苇、云南兴云系董晓云、崔伟在参与对青海盐湖集团的股权投资中,涉嫌诈骗。

  自2006年年末上述投资正式完成,至2008年3月盐湖集团借壳SST数码上市后,在不足两年的时间里,由3.69亿元换来的7.56%盐湖集团股权,市值最高涨到70多个亿(详见本刊2008年5月报道《ST盐湖重组幕后》)。对于华美系实际控制人张克强来说,这近20倍的投资回报真可以说是一笔飞来横财,但上述七人可能都没有想到,这笔横财最终为他们招来横祸,一份保险柜协议,揭开了这一场财富神话的面纱。至2011年12月30日开庭时,他们中最早被拘者董晓云,已被羁押近两年之久。

  张克强案的审判从2011年12月30日开始,到2012年1月4日结束,跨越2012新年,创下了目前审判记录。中间休庭的三天里,曾经的《福布斯》中国富豪张克强在云南省看守所迎来了2012年。

  两个盐湖

  尽管云南检察机关已经对张克强案展开了数月的调查,但公诉人在庭上还是犯了基本常识的错误,即将盐湖集团和盐湖钾肥混为一谈,统称为盐湖股份,实际上,作为盐湖钾肥的母公司,盐湖集团和盐湖钾肥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盐湖集团亦通过借壳SST数码上市,但这家上市公司的简称为ST盐湖(后更名为盐湖集团),亦非盐湖钾肥。尽管ST盐湖已于2011年被盐湖钾肥吸收合并(盐湖钾肥后更名为盐湖股份),但毕竟是后话。

  与此同时,《起诉书》中亦有类似的混淆事实之处。

  根据《起诉书》叙述的版本,张克强、宋世新、罗峰等人自2001年起,便看到青海盐湖集团所属的盐湖钾肥这一属于国家稀缺资源的国有股份具有巨大的经济利益,一直策划要购买盐湖钾肥股份。于是,2006年至2008年间,本案的被告通过深圳兴云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兴云信公司”)收购了盐湖集团股份,从而占有了盐湖钾肥股份。而在2007年下半年,张克强等人为了实现对登记在兴云信公司名下的盐湖钾肥股份非法占有,策划华美系收购了兴云信公司,后又将盐湖钾肥的股份确权到每个人名下。

  张克强的辩护律师认为,华美系确实早在2000年前后就开始关注盐湖钾肥股票,但它后来的致富故事却与盐湖钾肥没有太大关系。

  张克强在法庭上供述,早在华美国际投资集团(下称“华美集团”)成立之前,他已经与宋世新共同成立了广州市华美丰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华美丰收公司”),后来张出来创立华美集团,而宋世新则留在了华美丰收公司任总经理,专门开展投资业务。

  接近张克强的人士介绍,张系湖南新化人,行伍出身,早年曾任广州军区联勤部军官。1992年,其妻熊嘉还在加拿大读书,与同是留学生的陈金龙、叶立强、刘沙一起商量在国内办学校。1993年,五人一同投资创办了广州华美英语实验学校。当时的条件特别简陋,学校的办公室是租的健力宝宾馆一间客房,教室和宿舍是张克强托了原来在广州军区的关系租用了一仓库。上述人士介绍,当时在校学生不到九十人。后来得到了广州天河区教委的支持,在天河龙洞建立了150亩的校园。张克强的华美集团便是由这里起步的,他与熊嘉、陈金龙、叶立强、刘沙五人也成为华美集团元老式人物。

  而宋世新是复旦大学数学系的高材生,数学系出身的金融人士最擅长建立财务模型,在资本市场进行套利。早在1999年,宋世新便已经开始关注盐湖钾肥及其母公司盐湖集团,并通过朋友认识了盐湖集团的部分高层。宋世新在法庭上形容,双方很快成了“迎来送往的朋友”。

  宋世新眼光之独到在此表露无遗。彼时,盐湖集团的业绩非常差,其57%的股权甚至被作为不良资产,被拨到了信达公司和华融公司,按当时的估算,盐湖集团的总估价约为5亿元,57%股权价值约为2.85亿元,这引起了宋的关注。

  据了解,2001年,宋世新曾通过朋友与信达资产西宁办事处洽谈购买事项,但是没有获得积极回应。这一年,宋还认识了一位新朋友,即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兴云投资”)总经理董晓云,由于为兴云投资代理理财业务斩获丰厚,宋世新与董晓云、董的下属——兴云信公司董事杨承佳建立了信任关系。

  2004年,因盐湖集团经营状况好转,买入57%股权需资金从此前的2.85亿元升至6亿多元。宋世新感觉自己无力完成收购,于是他想到了兴云投资,就与时任兴云投资财务总监杨承佳(已于2008年另案判刑)商谈兴云投资介入收购盐湖集团股权项目。

  2004年7、8月份左右,宋和杨到盐湖集团所在地格尔木进行了实地考察,杨对该项目予以认可。在返回深圳的途中,宋和杨商议以兴云信公司为投资主体进行操作。于是,宋在广州成立了一家新公司,即广州振元投资顾问公司(下称“广州振元”),与兴云信合作。广州振元与兴云信在2004年10月前后签订协议,约定广州振元将介绍项目给深圳兴云信公司,后者承诺在成功收购后出售30%股权给广州振元。

  由此可见,宋世新原本的计划是通过与兴云信公司合作收购盐湖集团股权,自己“捞上一票”。但没有想到的是,兴云投资的母公司云南中烟工业公司却对这项投资“不感冒”,根据董晓云的供述,兴云投资曾经将上述投资计划报给母公司审批,但母公司不置可否。但此时,董晓云和杨承佳仍认为投资盐湖集团股权是一次好机会。

  董晓云庭上表示,后来大家决定将上述股权收购计划放在兴云信公司平台上完成,该公司为兴云投资在深圳的一家窗口企业,本身并无太多业务。

  2006年6月30日,青海国资委下发“118号”文件,同意盐湖集团向战略投资者增资扩股13157.89万股。同年7月8日,杨承佳代表兴云信与盐湖集团在青洽会上签订了增资扩股的框架协议。

  但是缺少了云南中烟的支持,无论是兴云信公司还是宋世新的振元公司都无法筹集大批资金完成上述投资。

  穿国有马甲

  根据华美丰收公司副总经理曹迅毅的供述,宋世新是在2006年9月才将投资盐湖集团股权一事正式告诉给张克强,当时提出的方案仍然是通过振元公司来操作收购计划,张克强当时非常不高兴,因为宋世新居然背着他自己设立公司。

  根据庭审,宋世新后来专门写了一封信向张克强解释。双方商议的结果为,仍然通过华美丰收公司来操作盐湖集团的股权收购。当年9月30日,在华美丰收公司的会议上,上述收购计划明确为三个投资主体,即华美丰收公司、深圳禾之禾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及宋世新的夫人王一虹,具体的投资方式为通过兴云信公司平台收购盐湖集团股权,再收购兴云信公司。

  而根据华美集团总会计师李苇的供述,彼时华美集团也没有足够的资金储备去完成收购,于是集团决定将投资人的范围扩大。据记者了解,很多华美集团骨干都参与了上述投资,他们的股票主要通过华美丰收公司和王一虹进行代持。

  华美系投资人通过兴云信公司的名义收购盐湖集团股权是否合法,是本案的关键。《起诉书》中称,盐湖集团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该国有股的股东资格进行了限定,即只能是国有企业,但华美系利用了兴云信公司的国有企业身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但据记者了解,目前并无一份当时的文件载明了上述规定,公诉机关为证明这一点提出的主要证据,均为青海国资委方面、盐湖集团方面的一些证人证言。但张克强的辩护律师援引负责当时负责盐湖集团增资扩股的树人律师事务所的函件,称当时在操作中青海方面并无相关要求。此外,对于青海方面的“与国企合作是一种企业文化”的意思表示,辩护律师认为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使用。

  究竟青海方面当时是否有国有企业的明确限制?似乎目前已经很难厘清。

  如果没有上述限制,华美系为什么要借道兴云信,将数亿元的投资托以他人?董晓云表示,这种做法是为了谈判有延续性。但根据有关被告的供述,当时青海方面一直接触的人是宋世新,只要是宋世新介绍的就有机会谈。那么作为宋世新的东家,华美系仅为了谈判的延续性,就将数亿元的投资托以他人,似乎理由并不充分。

  如果确实有上述限制,那么华美系的“花招”可能早被识破。据宋世新和罗峰供述,他们均以兴云信公司高管的名义,与青海国资和盐湖集团进行过洽谈。而对于宋世新,盐湖集团的高管们是非常熟悉的,宋世新在法庭上表示,“他们都叫我广东华美的老宋。”

  2006年9月18日,宋世新等人去格尔木市参加“青海盐湖集团增资签约仪式暨股东大会”,宋世新代表兴云信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兴云信出资2亿元认购盐湖集团131578947.37股的股权。宋世新被推选为盐湖集团董事。

  兴云信最终以2.27元/股的价格认购了盐湖集团131578947.37股,加上受让自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青海国投”)持有的38187841.56股,兴云信共计获取了盐湖集团169766788.93股,占盐湖集团总股本的7.56%。

  在上述共3.69亿元的投资中,除了华美丰收、禾之禾公司和王一虹外,在董晓云的坚持下,兴云投资亦参与了4000万投资。

  保险柜秘密

  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上述投资人投资盐湖集团股权时,并没有想到该公司会上市,因为盐湖集团的主要资产已经装在盐湖钾肥中,按照证监会对同业竞争的相关规定,盐湖集团并无上市资格。

  “他们只是希望通过分红的方式,来分享盐湖集团高增长带来的收益。”上述人士表示。

  然而,就在兴云信入股盐湖集团不久,情况发生了变化,2006年12月5日ST数码突然停牌,并在2006年12月30日公告将与盐湖集团讨论重大事项,盐湖集团要借壳ST数码上市的传闻开始流传。

  如果盐湖集团借壳上市成功,那么兴云信手中的盐湖集团股权的市值将大增,并且套现也指日可待。华美系投资人放在兴云信处的资产早不是3.29亿元了。

  但就在2007年年初,宋世新与杨承佳的关系破裂,根据多名被告供述,杨承佳彼时威胁宋世新,华美系放在兴云信处的资产,只能保有本金和利息,最终华美系不能拿走投资增值部分。

  2007年8月,宋世新绕开杨承佳直接与董晓云取得联系,希望董晓云能协助处理兴云信股权转让事宜。宋交给董一份《协议》,上面盖了华美丰收的合同专用公章。

  记者从庭审中得知,这份协议是警方从董晓云在香港的银行保险箱里找到的。当时保险柜中有两份协议,甲方均是华美丰收公司,乙方为空白,协议内容相同,即在深圳市兴云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相关手续办理完后,乙方将享有盐湖集团500万股的收益权。不同的是其中一份在乙方处盖有深圳一家投资公司的公章,而另一份该处为空白。董晓云在口供中表示是宋世新在昆明的翠湖宾馆交给他的,但他并没有签字。

  2007年12月12日,广州方的出资人华美丰收、王一虹、禾之禾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兴云信、担保人兴云投资、云烟兴云卷烟展销部签订了《协议书》,将其出资形成的盐湖集团股权委托兴云信代持和管理。

  当月20日,华美集团、华美丰收和兴云信的股东兴云投资、云烟展销部签订《资产处置及股权转让协议书》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根据兴云信自有资产(剔除信托财产)的评估价值确定股权转让价格为8050万元,将兴云信的100%股权转让给华美集团(30%)和华美丰收公司(70%)。华美丰收和华美集团在签约前支付了8050万元的款额。

  据了解,上述转让对价的确定是由董晓云提出的,而兴云信公司的实际资产为深圳的两处物业,市值不足6000万,虽然张克强很不高兴,但为了保证华美系的投资安全,只能勉强接受,并在接手后很快处理掉了两处物业。

  根据起诉书的描述,“转让协议签订后,崔伟在董晓云的授意下,通过中介人员伪造了兴云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和产权交易证明等手续,在深圳市工商管理部门骗取了兴云信的工商变更登记。”

  据兴云信公司总经理崔伟在庭审中供述,董晓云彼时暗示“我们生活在农业社会,你们在深圳生活在一个商业社会,你们会有办法的。”最终,崔花了23万元通过一个叫邓花的女人找到一个中介人员钟可(谐音)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

  公诉机关提供给庭上的证据显示,深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相关文件上加盖的公章进行了鉴定,均为造假。公安机关查明,在向工商部门提供的全套文件中,不光转让协议造假,包括云南中烟的批复文件及产权交割单均为造假。

  最终,华美集团和华美丰收在兴云信的工商登记变更完成后,顺利成为兴云信的股东。

  2008年3月6日,盐湖集团公告了《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暨吸收合并方案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及复牌公告》(下称“定向增发方案”),盐湖集团资产重组告一段落,ST盐湖复牌。

  按该股2008年5月7日收盘价31.87元/股计算,兴云信持有的ST盐湖大约2.25亿股随着股票的复牌已经升值至70多亿元。

  由于华美系通过信托的方式借道兴云信收购盐湖集团股权一事,一直秘而不宣,因此外界至此多以为兴云信手握70多亿资产,而华美系最终仅以8050万元的价格对其进行了收购。在舆论的压力下,2008年6月6日,兴云信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ST盐湖发布了一则“致歉”公告,即前文提到的《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该报告书称,由于先前未如实披露公司所持ST盐湖股份系信托财产,向广大投资者道歉。

  之后,由禾之禾公司首先向深圳中院提起了确权的民事诉讼,ST盐湖的股权被确权到四名实际投资人名下。

  2011年3月,盐湖集团与盐湖钾肥吸收合并为盐湖股份,根据盐湖股份最近的价格,上述四名投资人手中仍握有约18亿元的投资收益。

  庭上交锋

  该案件的复杂程度从长达三天的庭审时间便可见一斑。更有辩护律师认为该案件是一个标杆性案件,它将代表着民营经济在未来我国资本市场中发展时所面临的局面。

  庭上,公诉人与律师团之间的交锋更是唇枪舌战。除了一直争论的是否构成诈骗罪和是否存在投资门槛的问题外,非公经济的地位、是否存在非法证据、信托协议是否有效等也是关注的焦点。

  庭审期间,董晓云的辩护律师以“借腹生子”来概括张克强案,形容华美丰收借兴云信“生”了盐湖钾肥这只股,称“现在孩子长大了,就不是爸爸的儿子了?”对此,公诉人予以的回应是“狸猫换太子”,认为青海方面看中的是兴云信,是其云南烟草的背景和投资能力,而非背后的华美集团。而公诉人的比喻被认为是蔑视非公经济。

  此外,律师团认为该案存在大量非法证据,而公诉人表示在证据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一些有瑕疵的证据可以通过补证的方式获得合法性。在庭前证据交换时,公安机关已经做了补证,完全符合有关规定。针对信托协议是否有效,公诉人认为该案涉及的信托主体兴云信并不具备信托资格。辩护律师则称在我国对信托的诸多分类中,只对营业性的信托有资格的要求,所以并不存在所谓信托资格的问题。同时,此前深圳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仅撤销了民事调解书,而本案当中的信托协议依然有效。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作为第一被告的张克强情绪激动,慷慨陈词。从案件的来龙去脉到自己的个人经历,从自我辩白到畅谈愿望,始终认为自己“被犯罪”、“被诬告”。相反,站在其身侧的宋世新则一派平静,只表示整个事情已经相当清楚,期待一个公平的裁决。

  1月4日下午六点四十分,由于该案件案情复杂,将交由合议庭充分讨论,择日宣判。随着审判长一声“将被告人带回看守所”,七名被告被带离法庭,未来之路仍然漫漫。

【作者:白兰 王芳洁/文 】 (责任编辑:吕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