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星花园三区物业电话:盐铁论(55)刑德第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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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盐铁论(55)刑德第五十五

刑德第五十五

第五十五:法与道德

大夫曰:“令者所以教民也,法者所以督奸也。令严而民慎,法设而奸禁。罔疏则兽失,法疏则罪漏。罪漏则民放佚而轻犯禁。故禁不必,怯夫徼幸;诛诚,跖、蹻(qiāo)不犯。是以古者作五刑,刻肌肤而民不踰矩。”

政府官员:政令用来教育百姓,法律用来惩治坏人。政令严明,百姓就会谨慎;法律完善,坏人才能禁绝。网眼稀疏,野兽就会跑掉;法律松弛,罪犯就会漏网;罪犯漏网,人们就会胡作非为、铤而走险。所以,执法不严,即使胆怯的人也会抱着侥幸心理去犯罪;惩罚坚决,即使像跖、乔那样的强盗也不敢以身试法。正因如此,古代制定了五种刑法,人们怕受刑就不敢犯法了。

文学曰:“道径众,人不知所由;法令众,民不知所辟。故王者之制法,昭乎如日月,故民不迷;旷乎若大路,故民不惑。幽隐远方,折乎知之,室女童妇,咸知所避。是以法令不犯,而狱犴(hān)不用也。昔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然而上下相遁,奸伪萌生,有司治之,若救烂扑焦,而不能禁;非网疏而罪漏,礼义废而刑罚任也。方今律令百有余篇,文章繁,罪名重,郡国用之疑惑,或浅或深,自吏明习者,不知所处,而况愚民!律令尘蠹于栈阁,吏不能遍睹,而况于愚民乎!此断狱所以滋众,而民犯禁滋多也。‘宜犴(hān)宜狱,握粟出卜,自何能谷?’刺刑法繁也。亲服之属甚众,上杀下杀,而服不过五。五刑之属三千,上附下附,而罪不过五。故治民之道,务笃其教而已。”

人大代表:道路多,人们就茫然不知所措;法令多,百姓就困惑无所适从。君主制定法律,明亮得像日月,百姓才不会茫然;宽广得像大路,百姓才不会困惑。偏远之人,也能通晓法令;妇女儿童,也能遵循法纪。这样,就无人犯法,监狱也不用了。秦朝的法律比秋天的茅草还多,法网比凝结的油脂还密,然而上下互相包庇,奸伪层出不穷,官吏严加惩处,如同挽救已经腐烂的物品,扑灭已经烧焦的东西,这样是不能制止犯罪的。这并不是因为法律松弛,罪犯漏网,而是因为废弃礼义,乱用刑法。现在律令有一百多篇,条款繁琐,罪名众多,各郡疑惑不解,定罪或轻或重,就连通晓法律的官吏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何况无知的百姓呢!律令典籍置于阁楼,尘封虫蛀,就连官吏也不能全部过目,何况无知的百性呢!这就造成积案如山,犯法增多。《诗经》说:“家人入监,亲人算卦,如何平安?”这是讽刺刑法繁杂的。亲属很多,但按亲疏关系上下推算,不会超出五服;条例三千,但按内容性质上下归类,不会超出五刑。所以,治理百姓的方法,不过是专心专意地进行礼义教化罢了。

大夫曰:“文学言王者立法,旷若大路。今驰道不小也,而民公犯之,以其罚罪之轻也。千仞之高,人不轻凌,千钧之重,人不轻举。商君刑弃灰于道,而秦民治。故盗马者死,盗牛者加,所以重本而绝轻疾之资也。武兵名食,所以佐边而重武备也。盗伤与杀同罪,所以累其心而责其意也。犹鲁以楚师伐齐,而春秋恶之。故轻之为重,浅之为深,有缘而然。法之微者,固非众人之所知也。”

政府官员:你们说君主制定法律,宽广得像大路,现在的法令也像驰道,并不狭窄,可是人们公然犯法,就是因为惩罚太轻了。万丈高山,人们不轻易攀登;千钧重担,人们不敢轻易推举。商鞅把在路上倒灰也定为一条罪,所以秦国治理得很好。盗马的人处死,盗牛的人枷刑,是为了重视农业,保护生产工具。军队威武,粮草充足,是为了巩固边防,加强战备。偷东西伤人与杀人同罪,是为了恐吓其内心,威慑其邪念。善良软弱的人犯罪同样要受谴责,正如《春秋》憎恶虚弱的鲁国借助楚军讨伐强大的齐国一样。轻罪重判,浅罪深究,是有原因的。法制的精微奥妙,是一般人不能理解的。

文学曰:“诗云:‘周道如砥,其直如矢。’言其易也。‘君子所履,小人所视。’言其明也。故德明而易从,法约而易行。今驰道经营陵陆,纡周天下,是以万里为民阱也。罻(wèi)罗张而县其谷,辟陷设而当其蹊,矰(zēng)弋饰而加其上,能勿离乎?聚其所欲,开其所利,仁义陵迟,能勿踰乎?故其末途,至于攻城入邑,损府库之金,盗宗庙之器,岂特千仞之高、千钧之重哉!管子曰:‘四维不张,虽皋陶不能为士。’故德教废而诈伪行,礼义坏而奸邪兴,言无仁义也。仁者,爱之效也;义者,事之宜也。故君子爱仁以及物,治近以及远。传曰:‘凡生之物,莫贵于人;人主之所贵,莫重于人。’故天之生万物以奉人也,主爱人以顺天也。闻以六畜禽兽养人,未闻以所养害人者也。鲁厩焚,孔子罢朝,问人不问马,贱畜而重人也。今盗马者罪死,盗牛者加。乘骑车马行驰道中,吏举苛而不止,以为盗马,而罪亦死。今伤人持其刀剑而亡,亦可谓盗武库兵而杀之乎?人主立法而民犯之,亦可以为逆而轻主约乎?深之可以死,轻之可以免,非法禁之意也。法者,缘人情而制,非设罪以陷人也。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今伤人未有所害,志不甚恶而合于法者,谓盗而伤人者耶?将执法者过耶?何于人心不厌也!古者,伤人有创者刑,盗有臧者罚,杀人者死。今取人兵刃以伤人,罪与杀人同,得无非其至意与?”

人大代表:《诗经》说:“周礼像磨刀石一样平坦,像射出的箭一样笔直。就是说周礼易于遵循。君子走在路上,小人看得清楚。就是说周礼浅显易懂。道德明确就容易遵从,法律简约就容易执行。现在驰道通达丘陵平地,遍布天下,这是把万里河山当成了百姓陷阱。张开的罗网吊挂在山谷,隐蔽的陷阱设置在路中,带绳的利箭飞翔在头顶,百姓能够避开吗?你们满足了所有私欲,开启了谋利之门,而仁义日益衰败,百性能不犯法吗?最后,百姓走投无路揭竿而起,攻打城镇,抢夺国库,盗窃宗庙,岂止是攀登万丈高山,推举千钧重担呢?《管子》说:不讲礼义廉耻,皋陶就当不了法官。道德废弃了,欺诈虚伪就会风行;礼义破坏了,奸猾邪恶就会兴起。因为没有了仁义啊!仁,就是爱的体现;义,就是事合乎礼。君子从爱人延伸到爱物,从治理近处推及到远方。《春秋》说:所有生命,没有比人更宝贵的,所以帝王珍视的莫过于人。”天生万物是为了养民,帝王爱民是顺从天意,我们只听说家禽家畜供人食用,从没听说家禽家畜是用来害人的。鲁国的马棚失火,孔子退朝后,只问人的情况而不问马,这是看重人而不看重马。现在盗马的人处死,盗牛的人枷刑。有人在弛道骑马乘车,官吏喝令停车,不停就认为是偷马的,同偷马的一样判处死刑。有人伤害别人,拿着刀剑逃走了,可以说他是偷了武库兵器而把他杀掉吗?君主定的法律百姓违反了,可以说他是目无君主有意造反吗?从严可以处死,从宽可以赦免,这样的自由裁量权不是法令的本意。法律,是根据人之常情制定的,而不是设下罪名坑人的。所以应按照《春秋》的要求来判案,以其动机定罪。动机好的,虽然犯了法也可以免罪;动机坏的,虽然没有犯法也要处罚。没有什么动机而无意中伤人,动机不太坏又没有犯法的人,能说他是强盗而伤人了吗?这样定罪岂不是执法过分吗?人心是多么不服啊!古时,伤人有伤痕的要受刑,偷盗有赃物的要受罚,杀人者偿命。现在,却把夺取武器自卫伤了对方的人,看成和杀人同罪,这恐怕不是法令的本意吧?

大夫俛仰未应对。

御史曰:“执法者国之辔衔,刑罚者国之维楫也。故辔(pèi)衔不饬,虽王良不能以致远;维楫不设,虽良工不能以绝水。韩子疾有国者不能明其法势,御其臣下,富国强兵,以制敌御难,惑于愚儒之文词,以疑贤士之谋,举浮淫之蠹,加之功实之上,而欲国之治,犹释阶而欲登高,无衔橛(jué)而御捍马也。今刑法设备,而民犹犯之,况无法乎?其乱必也!”

政府官员一会儿低头,一会儿抬头,没有回答。

政府官员:执行法令,就像驭马要有马鞭;使用刑罚,就像划船要有船桨。没有马鞭,再好的马夫也不能到达远方;没有船桨,再好的船工也无法渡过河流。韩非感慨国君不能明确法制,以驾御臣民,富国强兵,克敌制胜,抵御外患,反而被愚蠢儒生的花言巧语迷惑,怀疑贤士之谋,重用轻浮阴险像蛀虫一样的坏人,赋予其超出其功劳和本领的权力,想这样来治理好国家,就好像撤掉台阶而登高,不用马鞭而驾驭烈马一样。现在刑法完备人们尚且犯法,何况没有法律呢?那样就必然混乱了。

文学曰:“辔(pèi)衔者,御之具也,得良工而调。法势者,治之具也,得贤人而化。执辔(pèi)非其人,则马奔驰。执轴非其人,则船覆伤。昔吴使宰嚭(pǐ)持轴而破其船,秦使赵高执辔(pèi)而覆其车。今废仁义之术,而任刑名之徒,则复吴、秦之事也。夫为君者法三王,为相者法周公,为术者法孔子,此百世不易之道也。韩非非先王而不遵,舍正令而不从,卒蹈陷阱,身幽囚,客死于秦。夫不通大道而小辩,斯足以害其身而已。”

人大代表:马鞭是驭马工具,只有善驾者才能很好使用;法律是治国工具,只有贤人才能很好使用。驭马不得其人,马就会狂奔乱跑;掌舵不得其人,船就会颠覆沉没。吴国让伯痞掌舵,结果沉了船;秦国让赵高驾车,结果翻了车。现在废弃仁义,任用严刑峻法,这是重蹈吴、秦的覆辙啊。做皇帝的,要效法夏禹、商汤、文王、武王;当丞相的,要效法周公;治国的,要效法孔子。这是千古不变的道理。韩非诋毁王道不遵从,舍弃正统不使用,最终掉进陷阱,身被囚禁,客死秦国。不懂得治国的大道理,只知道异端邪说,最终只能危害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