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kdn025封面:从具体犯罪指控看“黎庆洪案”中的“黑打”(之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5 03:24:27

从具体犯罪指控看“黎庆洪案”中的“黑打”(之一)

(2012-01-16 09:25:09) 转载标签:

黎庆洪案

贵州打黑

杂谈

从具体犯罪指控看贵阳公安对黎庆洪一家的“黑打”(之一)

 

在“黎庆洪案”中,黎庆洪的弟弟黎猛,被指控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起诉书对黎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指控内容为:

2004年10月,犯罪嫌疑人黎猛将其非法持有的自制火药枪借给刘荣锯(另案处理),刘荣锯持此火药枪在开阳县久铜公路威胁赵克兵等人后将火药枪交还给黎猛。黎猛将该火药枪藏匿于其在开阳县城租住的房屋卧室内。2004年12月9日,黎猛安排同住的犯罪嫌疑人罗毅将该火药枪交到了公安机关。随后,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将黎猛案件移送起诉到开阳县人民检察院,黎崇刚、黎庆洪利用人大代表的身份四处活动,促成开阳县人民检察院对黎猛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黎猛供述和辩解;

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开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复议决定书;

3、证人赵克兵、刘荣锯、张友福、罗毅、黎庆洪、黎崇刚证言;

4、刑事技术鉴定书;

5、火药枪照片;

6、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

7、扣押物品清单。

――――――

上述指控内容所涉黎猛非法持枪问题,开阳县公安局2004年12月即立案侦查,并将黎猛拘留、逮捕,后移送审查起诉。开阳县检察院审查认为黎猛系初犯,情节轻微,遂作出不起诉决定。



开阳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作出后的几年中,开阳县公安机关从未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提出异议。

让人奇怪的是,到2008年9月,开阳县公安局却突然对开阳县检察院2005年前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提出复议。2005年曾对黎猛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开阳县检察院,经过复议后认为黎猛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遂于2008年9月28日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开不诉字(2005)4号不起诉决定书。


而在卷宗材料内,本人曾看到一份复议人员2008年9月22日出具的复议审查意见。在这份审查意见中,承办人吴祺向“院领导”报告:黎猛在2004年10月的一天将自制火管枪(经鉴定有击发力,能致人伤害)借给刘荣锯(另案处理),刘荣锯持该火管枪威胁他人,未造成严重后果;黎猛在案发时系开阳三中学生,作案时系初犯,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开阳三中也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其一向表现良好。“黎猛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处罚,因此,拟同意开阳县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意见”。


把黎猛非法持有枪支的问题放到起诉书中,无疑有助于体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暴力特征。

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是原则;行政处罚有“一事不再罚”的要求;而在刑事诉讼中,“禁止双重危险”则是基本的刑事法治原则。对黎猛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追诉,是打黑,还是“黑打”,相信公众会有自己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