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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不保护践踏人权的主权国家 / 章文

2011-03-01 13:09 | 阅读(4037) | 标签: 国家主权, 个人主权 | 字号:大 中 小 打印文章

1999年9月18日,著名的《经济学人》杂志发表了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的演讲:两种主权概念。这篇演讲是安南在联合国国家和政府首脑年会上发表的,主要针对国际人道主义干预问题,对传统的主权概念提出挑战,并提出了新的主权概念。

这篇演讲是对后冷战以来的科索沃事件、东帝汶事件和卢旺达事件的反思。冷战时代虽有危险,但毕竟有美苏两个超级大国出面管理,而苏联解体后,这个世界谁来管怎样管这意味着二战后的国际法秩序已部分失效,也为今天世纪重建的国际法秩序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课题。安南的演讲正是站在世纪的转折点上,从联合国的角度来回应上述事件对国际法秩序提出的挑战。为此,他提出了“两种主权概念”。

第一种主权概念就是“国家主权”,强调主权国家在自己的领土内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在安南看来,这种古老的主权概念不仅无法回应上述三个事件,反而为国际社会的干预设置了障碍。要有效地回应上述事件,就必须突破国家主权的概念。因此,他认为:“国家主权的概念最基本的含义至少正在被全球化和国际合作的力量所重新定义。现在,国家被广泛地理解为服务于其人民的工具,而不是相反。与此同时,联合国宪章即后来的国际条约所珍视的个体主权,我指的是每个个体基本的自由,已经被不断复兴和传播的人权意识所提升。当我们今天再读联合国宪章,我们比以前更加意识到,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体的人类(individualhumanbeing),而不是保护践踏他们的主权国家。”

第二种主权概念就是上述“个体主权”。之所以提出“个体主权”的概念。这个概念的提出固然是新形势的要求,比如全球化和国际合作对国家主权构成约束,国家被广泛理解为保护人权的工具。但更重要的是,安南对联合国宪章进行新的理解,主张联合国宪章所保护的不是国家主权不受干预,而是保护“个体主权”。

联合国宪章的目的本来是为了防止二战这样的国际战争重演,从而缔造永久和平。因此,整个宪章围绕“国家主权”概念展开,不仅申述了主权国家一律平等原则,即相互尊重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反对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提倡通过对话和谈判方式化解争端,而且申述了民族自决原则,包括规定“非自治领土”问题以及国际托管等。但作为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对联合国宪章给予了新的理解和解释,即把联合国宪章的重心从国家主权转移到个人主权,认为联合国宪章最根本的原则是保护个人主权,由此联合国宪章差不多变成了人权宪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