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写真历史排行榜:“纳税人的钱”是纳税人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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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开放   ——   欢迎跟帖!    (来源:网站信箱) 文章ID:621009 2009-12-15 9:03:34
“纳税人的钱”是纳税人的吗?
——论税收的价值来源
李济广
摘要:从所有权上讲,“纳税人的钱”是全体人民的钱。从价值来源上看,税收是劳动者的钱。生产税主要是财政供养单位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保险税是全社会各行业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个人财产税和所得税是全社会各行业剩余价值和一部分劳动报酬的集中,也可能有一部分只是财政供养单位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纳税人的钱”是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语言。
在众多的媒体上,“别浪费纳税人的钱”,“不要拿纳税人的钱干什么什么……”,“纳税人的钱要为纳税人谋福利”之类的话随处可见,成为人们监督财政资金的口头禅。然而,“纳税人的钱”真的是“纳税人的”吗?
一个非常简单的常识是,税收曾经是纳税人的钱,可是这些钱一旦上缴国库,这些钱就变成了国家的钱,而不再是纳税人的钱。人们也许觉得国家是抽象的,不能成为最终的所有者,纳税人才是具体实在的所有者。但国家不能成为最终所有者,不等于纳税人就是最终所有者。组成国家的实体,或国家所代表的人,从法律上讲是公民,从经济上讲是国民,从政治上讲是人民,因而财政资金是公民的钱,国民的钱、人民的钱,而公民、国民和人民的范围远远大于纳税人。
人们也许觉得国库的钱是纳税人交给国家的,“纳税人的钱”所表达的意思不是说这些钱是归谁所有的,而是要说明这些钱是纳税人给国家的钱。然而,这些钱是纳税人“给”国家的吗?
按照西方经济理论,初次收入分配是按照各生产要素和政府参与生产的状况和贡献对生产成果增加值进行的分配。增加值在企业内部要分解为补偿性折旧、劳动者报酬和资本性要素收入营业盈余,营业盈余再分解为利息、地租和利润,除此之外,政府还要征收生产税。生产税也称间接税,指一定时期政府对机构单位生产、销售和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生产活动使用某些生产要素所征收的各种税、附加费和法规费,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政府对生产单位的单方面收入转移即生产补贴,视为负生产税。生产税减生产补贴后的差额为生产税净额。从新的经济理论发展看,政府获得生产税净额是直接参与生产过程的要素收入分配,可以理解为政府为企业提供了社会资本,所得生产税净额是社会资本的报酬。[1]世界银行认为,一个国家的财富除了自然资本、人造资本和人力资本之外,还应包括社会资本,即社会赖以正常运转的制度、组织、文化内聚力和共有信息等。而社会资本主要是由国家来提供和维护的。这说明初次收入分配包括政府收支。这一点不能理解。社会生产是一个整体,任何企业都不能独往独来创造财富。企业内部需要保安维护秩序,外部也需要警察维护秩序,计划经济时期企业内部就有政府直属的司法机构;企业劳动者所需要的知识才能需要国家出资逐渐培养;企业运营所需要的经济环境需要国家管理人员付出劳动来维持。企业付出税收供养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正像企业必须付出资金供养保安、管理人员和各类分工的劳动者一样。企业付给保安的钱,尽管曾经是企业的钱,但那是保安应得的报酬,已不能再说是“企业的钱”。同样,企业间接付给警察的钱,也不再是“企业的钱”,而是警察应得的劳动报酬。
然而,西方的理论在价值创造方面并不科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指出,劳动是价值和财富的唯一创造者,非劳动要素只是价值和财富创造的客观条件而不是价值创造者。所以,国库的钱是包括企业管理者在内的全社会劳动者创造的。如果要从价值创造的角度谈论税收是谁的钱,只能说税收是劳动者的钱。“纳税人的钱”这种说法反映了资本主导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意识形态,与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国家尊重劳动的观念极不吻合,也不利于对财政资金的有效监督和正确使用。
不过税收(生产税净额)不是像通行理解的那样仅仅是由物质生产领域劳动者创造的,而主要是由财政供养单位劳动者创造的。科教文卫领域里的劳动,为社会提供了服务和福利,提供了效用或使用价值,也就创造了财富。这种财富要由货币实现才能持续创造因而体现为价值,由货币来实现也就是要与税收相交换。不仅如此,科教文卫领域里的劳动还要对物质领域和经济服务领域里的经济活动提供条件,即使从静态和局部的角度来看这种劳动是非生产性的,但从动态的和全局的角度看,也是生产性活动。
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科教文卫领域里的劳动也形成价值。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创造价值,则为人们所忽视。传统的收入分配理论只把劳动、资本、土地(及管理)的所有者作为分配的主体,国家被简单地看作收入再分配的参加者。其实,国家也是重要的初次分配主体。马克思说过,“剩余价值……分成不同的范畴。作为这些范畴的承担者出现的,……还有政府和它的官吏。”[2](470)但马克思没有按原来的“六册计划”写出“国家”一册,所以没有这方面的专门理论。在马克思时期,国家收入在整个国民收入中之占有很小的比重,而现在国家收入在社会总收入中占有的份额已扩大数倍,对国家收入的性质必须给予应有的重视。
创造产品的劳动不创造价值,创造进入交换的商品的劳动形成价值。非物质生产领域里的劳动之所以形成价值,原因是其产品服务也进入了交换。“服务……有一定的交换价值。”[3](149)而非物质生产领域中生产公共产品的劳动和其他劳动在提供服务方面具有相同的性质。财政拨款单位人员所提供的服务以国家的名义统一交换。
提供公共产品的劳动形成价值,必然形成剩余价值。当然剩余价值也应由国家所占有。
说国家工作人员的劳动形成价值,并不是说他们的所有活动都形成价值。正像马克思所说:“这完全同在专制国家中一样,在那里,政府的监督劳动和全面干涉包括两方面: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4](432)政府对人民的镇压活动、腐败性活动、冗余性活动当然不形成价值,这种活动没有提供社会使用价值,所需费用是对社会价值的扣除。
说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的报酬是税收,并不是说所有的税收都是机关事业单位服务的报酬。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原理,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新创造的价值(生产税净额),在数量上应当等于或略多于政府(财政拨款单位)的劳动者报酬和消耗支出。所以,如果生产税净额远大于政府部门劳动报酬和消耗支出,就说明生产税净额中包含了非政府部门的一部分剩余价值。生产税这种间接税即不能转嫁的、与机构单位盈亏状况无关的税,是政府参与要素收入分配的收入,大体是政府部门劳动者创造的。而不能转嫁的直接税(所得税、个人财产税及社会保险税等)属于转移性收入再分配,不是政府部门创造的。社会保险税是全社会各行业劳动报酬的扣除,财产税和所得税是全社会剩余价值和一部分劳动报酬的集中。但由于各国税制不同,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比例有很大差别,两种税的来源就不能截然划分。例如,如果一个国家的所得税比重很大且没有直接用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这些多出来的所得税的价值来源和生产税一样,是政府部门和科教文卫部门创造的。
有人认为,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是纳税人出钱养活的,所以政府要为纳税人服务,有人甚至建议成立纳税人委员会实施廉政监督。这些观念实在荒谬。
参考文献:
[1]赵彦云.国民经济核算教程[Z]. 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39).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M].人民出版社,1972,470、413.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I)[M].人民出版社,1972,149.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人民出版社,1975,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