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儿童娱乐广场:建议加强工业企业在产品日常税情监控——江苏国税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5 12:28:41
我们在最近的纳税评估中,发现两例以在产品的合理性为突破口,找到该工业企业未及时反映销售收入的案例。
案例一:某特种玻璃制品厂,主要利用平板玻璃加工生产各种型号的窗玻璃,年销售收入775万元,实现增值税3万元,税负0.38%,明显偏低。利用税负、进项税控制、工业增加值与税收关系等评估模型分析,除税负偏低,未发现明显异常。但财务报表显示,存货128万元,占销售收入的16.5%,比重较大。查阅公司账簿,发现在产品期初64万元,期末78万元,是造成存货偏大的主要原因。我们要求公司提供相应的合同材料加以说明,该公司没有出具。结合该产品是订单生产,不同订单有不同的规格型号、生产要求,并且提供产品有一定的时间要求,生产周期短等特点,进行了实地核查。在车间、仓库未发现与帐面余额相匹配的在产品和产成品。在事实面前,该企业承认存在发货未及时反映销售的情况。因怕引起税务局的注意,所以将未及时反映销售对应的产成品长期挂在在产品科目。企业按规定补缴了相应的税款。
案例二:某钢结构制造安装公司,2007年销售收入625万元,实现税金25万元。税负4%,基本正常。运用纳税评估模型分析未发现异常。对相关的财务指标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时,发现相对于公司的销售收入,存货比例比较匹配,但在存货结构分析中发现,在产品比重为80%以上,明显偏大。查阅相关明细账,发现在产品中有87万元是上年度结转过来的。且当年未发生任何费用支出。结合钢构件的生产安装业务单笔金额较大和一般都订有合同的特点,我们要求公司提供相关合同,根据合同内容,这些长期挂账的在产品,大部分早已完工,但由于资金没有全部回笼,所以财务上不反映销售收入。少量是非正常损失,但相应的进项税金都已认证抵扣。公司按照规定补缴了税款。
根据“四联动”工作机制的要求,对纳税评估的案例分析,要及时将分析成果反馈到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环节。以改进税收方法,提高税源监控能力。我们认为在日常税情监控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工业企业在产品的分析、监控:
一、在日常监控中要加强对资产负债表中“存货”数据的分析,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存货”是个汇总数,是根据“原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周转材料”、“基本生产”等科目余额,减去“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工业企业的在产品一般反映在“基本生产”期末借方余额中。所以对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存货”数。管理员应要求企业说明存货的构成,并对结构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把在存货中比重偏大,或年初年末余额不动的在产品列为异常,进行重点分析。
二、对于在产品余额偏大或长期不动的情况,可以从以下角度对其合理性进行分析。
1、企业生产经营的状态,一般处于发展期、衰退期中,资金流不通畅。企业可能把报损的或者已发货但未收到款项的产成品长期挂在生产成本科目借方。如果是改制后的企业,存货偏大的原因是在产品引起的,更要重点分析形成原因。
2、根据产品销售特点,如果是订单生产,其生产周期不长,一个月内能完整地看到生产成本的形成、归集、结转到产成品形成销售的会计轨迹,则生产成本科目反映的借方余额在产品金额不应太大。
3、结合资金流看,未及时反映销售往往是由于货款未收到或未全部收到,已收部分款项会在账面形成预收,反映在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的贷方。
4、结合外部凭证看,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的销售合同。根据销售合同的执行情况,对帐面在产品进行分析。
三、对异常的处理
1、推迟反映销售。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货款未全部收回,不开票、不确认收入;某项目或工程的配套设备或结构未完全完工,未及时确认收入;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纠纷,不确认收入;被骗等原因,货物已发出无法收回;购方不要求开票,企业人为控制销售,不及时实现收入;关联企业领用,没有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认销售收入等。以上情况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售价,实际已执行的情况和税法的规定,确认销售,提取销项税金。
2、对于由于质量原因、自然灾害、偷盗等形成的非正常损耗,将在产品与物耗率相乘,得出物耗金额,作进项税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