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各级战犯:关于2011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6 18:05: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文件,现将2011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有关事项申报要求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请内容及要求
(一)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重点推广区域的申请
1.各省(区、市、兵团)要在充分评估本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建筑用能需求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十二五”规划(编制大纲见附件1),提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现状及应用潜力、规划目标、总体布局等。在编制规划基础上,提出本省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推广的重点区域、推广目标、实施计划及保障措施等。重点推广区域一般要求具备良好的资源条件、地方积极性高、建筑用能需求大、范围包含集中的多个市县,并与国家区域规划相衔接。重点推广区域要明确所包含的市县,并做好相关示范市县的方案编制等准备工作(重点区域申请编制大纲见附件2)。重点推广区域内市县将根据准备情况,分期分批予以启动。
2.已制定出台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强制推广政策的省(区、市、兵团),应对强制推广政策具体内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上报。鼓励地方出台强制性推广政策,近期准备出台强制性政策的省份要报送相关材料,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在确定重点推广区域时予以考虑。
(二)关于已批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新增推广面积的申请。
1.已批准的示范市县要抓紧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已完成任务面积、正在施工面积、已完成任务比例及资金拨付情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统计,认真填写《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实施情况表》(附件3)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项目进度表(附件4),上报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已批准的示范市县在完成示范任务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扩大推广应用,可编制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5),提出增加推广面积申请,新增推广项目应主要按照集中连片原则进行安排,推广面积应具备一定规模,其中示范城市新增面积不小于150万平方米,示范县新增面积不小于20万平方米。
(三)关于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的申请。
2011年度新申请示范市县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6号)的规定编写申请文件。北方采暖地区申请示范的城市要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文件要求,提出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实施方案。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本地区新申请示范市县的审核与筛选工作,在省内集中连片推广的重点区域内优先安排。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农业部确定的绿色能源县(具体名单见《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授予北京市延庆县和江苏省如东县等108个县(市)国家绿色能源示范县称号的通知》(国能新能[2010]349号文件),如具备推广条件,提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申请,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各地申请示范的城市不超过3个,县不超过5个。对推广重点区域内的市县以及绿色能源县可适当放宽申请数量限制。
(四)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示范区(镇)的申请。
1.为进一步发挥示范效应,鼓励在绿色生态城区、绿色重点小城镇建设中,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作为约束性指标,积极制订专项规划,加快集中连片推广。
2.绿色生态城区是指在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筑、交通、产业配套等方面,按照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运营的城市开发区、功能区、新城区等。申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示范区的绿色生态城区应具备以下条件:新区要有明确的发展边界与名称;新区规划建成区面积应在5平方公里以上,2012年前建成区面积应占总规划建成区面积的40%或3平方公里以上;已编制完成绿色生态城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能源、建筑、交通、市政等专项规划;应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及集中推广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6),明确提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目标,可再生能源消费占建筑能耗比例的规划目标不应低于15%,推广面积不低于300万平方米,今明两年完成的推广面积不应低于120万平方米。
3.鼓励在具备一定基础、发展潜力较大的重点镇中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并结合乡镇特点,集中发展一批太阳能房等,切实改善居民生活条件。申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示范镇要编制相应的实施方案,提出明确的推广面积及实施项目等,并要同步做好小城镇总体规划,充分体现绿色集约、生态环保、特色鲜明等。示范镇集中推广应用面积不低于12万平米。
4.各地申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示范区(镇)应优先安排在示范市(县)中,并作单独说明与申报,申请集中连片示范区不超过3个、示范镇控制在1个。
(五)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科技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申请。
支持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进步与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共性关键技术、产品、设备的研发和产业化,包括热泵关键部件(压缩机、高效换热器)自主研发及产业化、基于吸收式热泵的供暖技术及设备研发和产业化、区域制冷/制热系统能效提高关键技术、产品研发及产业化、太阳能高效热利用技术、产品研发及产业化等。具体申报要求见附件7。
二、申请程序
1.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各类项目申请进行汇总,并在财建[2011]61号规定的时限内,将申请文件报送至财政部经济建设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将相关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报送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
2.联系人及电话: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综合处  王志雄 010-68552521;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胥小龙010-58934548;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 郭梁雨 姚春妮 010-88082216。
附件: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十二五”规划编制大纲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重点区域方案编制大纲
3.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实施情况核查表
4.   省  市(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进度表
5.已批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新增推广任务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6.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7.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科技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申报指南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十二五”规划编制大纲
前言
一、发展现状和面临形势
(一)资源潜力
1、太阳能资源
2、浅层地能资源
3、生物质能
4、其他可再生能源资源
(注:资源潜力评估需提出相关量化指标并附资源储量、可利用量等分布图)
(二)用能需求
1、建筑用能需求
2、农村用能需求
(三)发展现状
1、法规政策
2、技术发展(含技术标准)
3、产业现状
4、应用情况
(四)存在问题
(五)面临形势和任务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1、指导思想
2、基本原则
三、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
2、具体目标
四、总体布局和重点领域
1、重点领域
2、规划布局
(1)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
(2)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
(3)浅层地热能利用
(4)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应用
(5)其他
3、技术与产业体系
五、投资效益分析
1、投资估算
2、环境和社会影响
3、效益分析
六、保障措施
1、完善法规标准
2、财税激励政策
3、技术支撑体系
4、监督管理
5、宣传培训
附件2: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重点区域方案编制大纲
集中连片区域简介,包括所辖市县、面积、自然环境条件、气候、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GDP、政府财政收入等。
一、推广重点区域建筑节能概况,包括既有建筑面积、近两年新增建筑面积(居住建筑、公共建筑)、新增节能建筑面积、近期建设规划、建筑节能工作情况等。
二、总体推广目标,包括今明两年集中连片区域总体推广目标及年度目标等。
三、所包含市县的推广应用方案,包括市县基本情况、推广目标、推广面积、实施方案、配套政策、保障措施等。
四、重点推广技术,介绍在集中连片区域中重点推广的技术及应用范围。
五、实施计划及措施,介绍年度实施计划、配套能力建设实施计划及具体措施等。
六、配套能力建设,包括组织机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标准规范、科技进步、产业配套、行政监管、考核评价、宣传推广等方面。
七、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
附件3:
填报单位:(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盖章)
序号
示范城市(县)
进展情况
项目个数
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面积 (万m2)
太阳能浴室(万m2)
被动式太阳能房(万m2)
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面积  (万m2)
太阳能供热制冷系统建筑应用面积(万m2)
太阳能与地源热泵结合系统建筑应用面积(万m2)
折合应用面积(万m2)
保障性住房中应用面积
所占任务比例
资金拨付情况
备注
已落实未开工
已开工在建
已竣工
已落实未开工
已开工在建
已竣工
注: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面积×0.5+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面积×1+太阳能供热制冷系统建筑应用面积×1.5+太阳能与地源热泵结合系统建筑应用面积×1.5。地源热泵包括土壤源热泵、淡水源热泵、海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等技术。
附件4:
省     市(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进度表
填报单位:城市(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盖章
序号
项目名称
新建/既有
建筑
类型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可再生能源应用形式
折合应用面积(万m2)
项目总投资(万元)
可再生能源部分投资(万元)
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实施起止时间
项目建设情况
是否为保障性住房
填表说明:
1、建筑类型:[1]居住建筑;[2]公共建筑(填写相应序号即可)
2、可再生能源应用形式:[1-1]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1-2]太阳能浴室;[1-3]被动式太阳能房;[2]太阳能采暖空调;[3-1]土壤源热泵技术应用;[3-2]地下水源热泵技术应用;[3-3]地表水源热泵技术应用;[3-4]海水源热泵技术应用;[3-5]污水源热泵技术应用;[4]太阳能光热与地源热泵结合系统应用(填写相应序号即可)
3、建设情况分类:1、已落实未开工;2、已开工在建;3、已竣工(填写相应序号即可)
4、折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面积×0.5+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面积×1+太阳能供热制冷系统建筑应用面积×1.5+太阳能与地源热泵结合系统建筑应用面积×1.5。地源热泵包括土壤源热泵、淡水源热泵、海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等技术。
附件5:
已批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
新增推广任务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一、示范市(县)概况,介绍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自批准以来,开展的相关工作,制定出台的政策,取得的效果;
二、当前实施进展情况,包括已完成面积,正在开工面积,已完成比例及资金拨付情况等;
三、保证原任务完成的措施及计划,包括为保证原任务完成具体采取的措施及实施计划;
四、新增推广面积情况,介绍今明两年内新增推广面积、具体项目、年度实施计
划、推广应用中达到绿色建筑要求的建筑面积、保障性住房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面积、新增推广应用要集中连片,并与集中推广示范区相结合,要按往年格式要求填报新增推广面积备案表;
五、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及使用计划,包括中央补助资金申请、使用方式、使用范围、资金支出计划、资金管理措施等;
六、配套能力建设,包括组织机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标准规范、科技进步、产业配套、行政监管、考核评价、宣传推广等方面。
七、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
附件6: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示范区
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一、基本情况。包括所在城市基本概况、城区地理区位及行政区划、总体规划及建设计划安排等。
二、规划建设情况。包括城区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情况、绿色生态城区专项规划及能源、建筑、交通、市政等各类专项规划制定情况、各类建设控制性指标制定情况、绿色建筑推广情况等。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示范区(镇)建设方案。包括本区域可再生能源资源情况、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需求情况、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总体规划目标及推广计划、推广面积、达到绿色建筑要求的建筑面积、主要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类型及应用形式、今明两年建筑应用项目落实情况及建设计划等。
四、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及使用计划,包括中央补助资金申请、使用范围、资金管理措施;地方财政资金配套及市场融资情况等。
五、建设运营模式说明。对采取由能源管理公司投资、运营的项目予以说明。
六、配套能力建设。包括组织机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标准规范、科技进步、产业配套、行政监管、考核评价、宣传推广等方面。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
附件7: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科技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文件要求,为指导与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科技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申报,特制定本指南。
一、支持重点
1、热泵机组,包括压缩机自主技术研发,新型高效换热器研发及产业化,高能效运行控制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2、太阳能高效热利用,包括太阳能高效聚光集热器、太阳能热发电、太阳能热驱动式空调/热泵等技术、产品研发及产业化;
3、基于吸收式热泵的供暖技术及设备研发和产业化;
4、区域制冷/制热系统能效提高关键技术、产品研发及产业化;
5、其它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进步与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技术、产品研发及产业化。
二、申报单位及要求
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单独申报或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科研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申报。联合申报单位各方应签订联合申报合作协议,并指明牵头单位。
1、企业应具备以下要求:
(1)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应具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专利5项及以上。
(2)应拥有自主研发实力,正在进行相关研究或已具有研究成果,申报的研发技术或产品应至少进行到中试阶段。
(3)应具备一定规模,2010年产值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企业应管理规范、运营良好,近两年的现金流、资产负债率等保持在合理水平。
(5)产品、设备制造企业,应具备产品性能测试装置或国家认可的产品出厂检测中心。
(6)系统集成商应具备二级及以上机电安装资质,地源热泵系统集成商还应具备地质勘查资质、水文地质勘察资质或工程勘察资质。
2、科研单位应具备以下要求:
(1)应具备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承担过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省部级科研项目共计10项及以上。
(2)应具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研究基础,包括高水平的科研队伍、较齐全的研究设施、良好的研究业绩、较强的示范推广能力等。
3、高等学校应具备以下要求:
(1)可由高等学校有关单位或教师提出申请。
(2)应具备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承担过相关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省部级科研项目。
(3)高等学校教师独立申请,应具有承担相关研究课题的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及以上学位。有关材料应经依托单位加盖公章后报送。依托单位对该申请人的资格和信誉负责。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
1、申请表(见附1);
2、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写提纲见附2);
3、联合申报合作协议;
4、申报单位技术查新报告;
5、申报单位配套资金承诺函;
四、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应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申报内容将作为验收依据。
2、申报截止时间为2011年4月25日。对于逾期上报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3、请各省级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总文件报送至财政部经济建设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具体申报材料纸质及电子版报送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
附: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科技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申请表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科技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写提纲
附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科技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申请表
项目名称
申报形式
□企业单独申报 □科研单位单独申报 □联合申报
申报单位
名 称
所在省市
通讯地址
邮编
单位类别
□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 □企业 □事业单位
代码
主管部门
代码
单位负责人
姓 名
□男 □女
出生年

联系电话
E-mail
其他参加单位
序号
单 位 名 称
1
2
3
4
起始时间
年  月
终止时间
年 月
所属具体领域
□浅层地热能利用  □太阳能光热利用
□材料        □制造业       □测试评估
创新类型
□原始创新  □集成创新  □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目前所处研发及产业化工作阶段
□概念阶段 □计划阶段 □开发阶段 □验证阶段 □发布阶段
主要研究内容(200字以内)
预期成果
□专利  □技术标准 □新产品   □新工艺   □新装置
□新材料 □其他
预期知识产权
获得国外发明专利   项,国内发明专利    项,其他   项。
预期技术标准
□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企业标准
产学研联合
□是   □否
研发及产业化资金投入额
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   万元、单位配套  万元
附2: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科技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写提纲
一、申报单位及项目概述
简要介绍国内外产业概况及应用现状,相关技术最新研发进展等内容。
二、目标与任务
三、现有工作基础与优势
包括已有的相关技术研究内容、实践工程、工程实际应用效果等,产学研一体化方面的尝试及实际效果等。
四、任务分解与成果产出
任务分解具体到时间节点,编制年度计划及年度目标,成果包括专利、技术标准、新产品、新工艺、新装置、新材料等。
五、市场预期
包括预期应用规模,应用产生的节能、环境、社会及经济效益等。
六、保障措施及机制
为实现研发顺利进行配套的资金、人员、设施等措施及机制建设,为实现产业化、达到预期规模的资金、人员、生产设备采购等方面的措施及机制建设。
七、投入资金预算,包括实施研发及产业化的资金总投入预算,目前已投入的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