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战1 下载:试析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化与垄断的关系李菊丹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6 02:14:39
内容提要:微软垄断案、世界医药权运动以及中国近年所遭遇的微软诉亚都、DVD、打火机以及思科诉华为等事件无不向我们揭示一个事实:知识产权的滥用与垄断密切相关。论文以此为切入点,开始讨论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化与垄断之间的关系问题。笔者认为,在知识经济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强化会加剧国家间利益的不平衡、会导致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失衡、会弱化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创新机制,从而使得利益过分集中。论文接着从知识产权的作用机制、公众利益的弱化以及创新功能的降低三方面来论证利益的集中必然导致垄断的产生。最后,文章指出要解决好知识产权与垄断之间的关系问题,必须纠正知识产权保护越严自然就越好的观念。这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尤为重要。
关键词: 知识产权/垄断/权利滥用
言:警惕知识产权保护背后的危险
“授予知识产权带来的权力包含两种危险:第一种危险是,依靠有疑问的资源,它将使知识产权权利人或一小部分知识产权所有人处于市场的中心控制地位,结果是竞争受到损害”,“知识产权的第二种,却是更大的危险,在于它对自由的威胁。” [2]这是彼得·达沃豪斯和约翰·布雷斯韦特在他们的著作《信息封建主义》中对知识产权保护而可能引起的潜在危险所作的宣告。
而今,这种宣告早已不再是单纯的宣告而已,更多的已成为活生生的现实,摆在人们的面前,困扰着我们的思维,同时我们也真真切切地体会着其中的苦涩。的确,知识产权制度的发明是人类在保护私有财产、促进智力创造、推进科技进步的一大进步。但是,尽管“知识产权规则对基本权利的威胁并不那么显而易见,相反,这种威胁是建立在不断积累的限制的基础之上的——因为这些限制隐藏在于技术规则制定、高深的法律学说及复杂的官僚体制背后,不容易察觉到。所有这些限制都被表面上似乎颇具说服力的理由,即保护发明家、作者的权利及促进创新的需要掩盖了。我们能感觉到这些限制,不是作为集权社会的普通个体,而是作为能时时感受到这些知识产权法决定甚至改变了人们获得、交换信息的传统方式的小团体成员。”下面的几个引人注目的案例就在向我们昭示着那些隐藏在知识产权保护背后的危险。
1994年7月,美国联邦司法部和19个州司法部共同对微软这一由知识产权制度造就的IT巨子提出反垄断诉讼,指控微软违反了《谢尔曼法》第一条和第二条,要求法院防止和限制微软以排他性和反竞争性的合同销售个人电脑操作系统。虽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分解微软的判决,但同时维持了一审判决所认定的微软公司实施的搭售行为是对著作权的滥用,构成对美国反垄断法的违反这一结论。这一案例本身及其判决留给人们的思考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使大多数国家和人们开始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背后的垄断问题。
知识产权制度造就了美国的微软、美国的硅谷和美国的新经济时代,但同样也导致了这样的一幕:在非洲,数百万艾滋病患者急需西方国家20世纪80年代末研制并逐步改进的抗逆转录酶病毒治疗法的救治,但由于有关药物的知识产权掌握在一些大医药公司手中,很少人能够负担高额的药物费用。南非政府为了获得供应要价合理的药品于1997年通过《医药法》,允许从那些要价低廉的国家或地区进口专利药(平行进口),而这一举措却被美国将《医药法》与贸易政策联系起来,并由此引发了世界医药权运动。尽管南非的抗逆转录酶病毒药价问题得到一定的缓解,但在我们面前依然存在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大公司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比人类历史上任何时候都多,他们的知识产权覆盖农业、植物、食品、商业经营方法和驱动数字革命的运算法则等领域 [3]。就医药而言,只有6个发展中国家具备非专利药的生产能力(包括巴西、阿根廷、中国、印度、韩国和墨西哥),即使这些发展中国家手中掌握一定的资源和能力,但他们也都被要求遵守TRIPS协议的规定,保护药品和药品生产方法专利。尽管这个世界有关药品的专利越来越多,其所获得保护也越来越多,而依然无法改变几乎大部分的核心专利均掌握在大医药公司手中的事实。而那些手中握有大量核心专利的医药公司将世界医药运动和非专利医药公司看作是对他们医药专利的威胁。如何让那些悬置高阁并且具有高额利润的知识产权真正为需要它的人服务呢?这是一个值得让我们再次衡量和考虑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程度,以及这种保护背后隐藏的其他问题。
近年来,中国的企业在全球化的背景和WTO框架下,也同样经受着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技术壁垒与知识产权风暴的双重洗礼,先是微软公司在华首次状告作为软件最终用户的中国亚都公司,并获得决定性的胜利。接着是日立、松下、三菱电机、时代华纳、东芝、JVC六大技术开发商结成联盟(简称6C),向全球发表了关于“DVD专利联合许可”的联合声明,称其拥有DVD核心技术的专利所有权,世界上所有从事生产DVD专利产品的厂商,必须向6C购买专利许可才能从事生产,且允许生产厂家一次性取得6C专利许可证书。针对DVD的生产和消费大国中国,2002年2月,6C推出2002 年激励计划,期限为3月31日以前。2002年4月1日,中国电子音像工业协会代表中国 DVD专利许可企业与6C就DVD专利许可费问题达成了初步谅解。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在国内DVD生产企业和6C联盟签署城下之盟后,6家跨国公司追溯性的收费要求一次就收取了27亿元人民币,而从此以后,每出口一台DVD,国内生产企业向专利权人缴纳的专利使用费高达20美元。 [4]
2001年9月,欧盟步美国的后尘对温州打火机启动CR程序(后者1994年率先对温州打火机实行CR技术壁垒,即打火机需有防止儿童开启装置)。按照规定,出口的打火机必须安装“安全锁”,而发达国家的打火机企业已申请了大量的“安全锁”专利,中国企业的研究空间已被挤压得极小,这就意味着打火机生产企业和DVD生产企业一样,必须缴纳巨额的专利使用费。
2003年1月22日,全球最大的网络设备制造商思科系统公司和思科技术公司(以下统称“思科”)在美国德州马歇尔的联邦地区法院向我国最大的电信设备制造商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在美国的两家子公司华为美国公司和FutureWei技术公司(以下统称“华为”)提起诉讼,指控华为侵犯其知识产权。3月,华为全面反驳了思科的指控,并提出三项反诉:华为对思科的专利不构成侵权、判决思科专利无效及思科不公平竞争。最后双方达成庭外和解。
从上述我国遭遇的微软诉亚都、DVD、打火机以及思科诉华为等事件中,我们不难发现这样一个事实:知识产权壁垒已经成为中国企业进入世界市场的巨大障碍,同时也成为发达国家限制和垄断国内市场的重要借口。特别是从思科诉华为一案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经验:应当重新全面认识与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功能与价值取向,考量知识产权保护背后的权利滥用问题,探讨知识产权的强化保护与垄断之间的关联。
不管是培根的“知识就是力量”经典表达还是邓小平同志的“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简要概括,无不传达这这样的一个道理:知识的重要。“知识在目前已经被认为是生产力和经济增长的推动力,这种认识使得信息、技术与学习在经济绩效中的作用成为新的焦点” [5]。而相应地,人们关于知识经济、信息经济等的表达也频繁地用于形容当前经济领域的飞速发展,特别是IT行业。而根据有关知识经济的概念“知识经济是指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应用基础上的经济” [6] 。这就是说,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以及应用将成为知识经济得以不断扩展和飞速发展的前提条件。而与知识经济最为密切的法律制度莫过于知识产权制度了。“伴随着科技的每一次飞跃,知识产权制度总要适时地作出调整以回应技术的挑战”。这两者之间的呼应关系,我们可以从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史中得到印证,也可以从美国在确立授予计算机软件、商业方法、生物技术等的知识产权保护历程中得到印证。
在信息技术背景下,重新考量和反思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性及其限制性,有着极其特殊的价值。信息技术将整个地球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联系融成一个几乎完全可以呼应的地球村,从历史发展的眼光来看,这是不可避免的趋势,也是人类社会进步的表现。但这对于某一具体民族、具体国家、甚至某一社会个体成员来说,这种趋势和进步都具有双层的含义:既意味着机会和进步,也意味着挑战和压力。在这个通过技术就完全可以呼应的空间,谁也无法躲避迎面就来的竞争。而竞争的核心在于经济实力的较量,而借助的手段最为突出的就是科技。科技与知识产权紧密相连。知识产权制度也因其所有具有的激励科技创新、促进技术直接转化为经济动力的作用,而在这个时代受到各国、各企业前所未有的关注。
于是,知识产权制度也日益成为各国、各企业之间竞争的内容之一。它和公司制度一样,被各国列为促进经济发展、合理配置资源的重要软制度之一。因此,各国纷纷制定以合理配置和保护知识产权为基本内容的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来推动本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从美国的知识产权整体战略到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从英国的“吸收扩散战略”到《加拿大创新战略》,从韩国的21世纪知识产权战略到欧盟一次又一次地整体知识产权制度协调,还有中国对知识产权战略的不断呼吁,所有的这一切都在表明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国家经济实力方面有着不可限量的前景,是各国选择富强还是落后的一个关键筹码。
但是,当我们努力为知识产权制度的设立、强化和完善的时候,我们也往往忽略了一点: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也是一把双刃剑。从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目的,概括起来至少有二:促进智力创造为整个社会的发展服务、保护智力创造者本人的合法权益。这两者的位置在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设置中几乎没有先后之别,它们相辅相成地交融在知识产权制度的体系之中。促进智力创造就必须保护创造者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达到鼓励创造的目的。只有保护创造者的合法权益,才能有更多的智力创造出现,以供社会公众分享利益。同时也只有维护公众的社会整体利益,对智力创造的尊重和保护才能在整个社会中得到落实。问题是,我们如何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很准确地找到,在个人利益和公众社会利益方面之间的理想的黄金分割点呢?这的确是相当困难的事情。
以著作权的保护为例,我们知道人类的任何文学艺术创作都建立在对前人文化和精神成果的继承的基础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创作既是私人的成果又是人类集体的成果,所以在考虑对这些文化成果进行保护的时候,还必须考虑社会整体的利益,这也是我们讨论的合理利用制度之所以存在的原因。如果要求每个人在每次进行私人复印时,都必须取得所有人的许可和支付费用的话,那么我们社会中就无需存在公共的图书馆和阅览所了。当然,在著作权当中,也包括其他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期限设置就属于知识产权制度当中的这一调节杠杆。或侧重知识产权所有人的保护,或强调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就取决于保护期限的长短以及其他类似合理利用制度、强制许可制度等的配设了。
鉴于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性,以及知识产权制度在利益平衡方面的杠杆作用,我们必须关注知识产权制度的这种双刃性。而笔者对这种双刃性的关注,主要是从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化对利益集中的影响这一角度来考虑。
知识产权保护强化对利益集中的影响,我们从本文的第一部分所提供的相关背景就可以感受一二。至于知识产权保护强化对利益集中是如何产生影响,以及产生何种影响,正是下文将要展开讨论的主题。
清华大学教授金勇军在谈论“如何看待知识产权”时,曾引用美国一个很有影响力的法官的判决书中的话“知识产权不是专利,它是一种保护投资的手段” [7]。这话就非常深刻地揭示了知识产权在现代贸易交往中的特殊作用。在这一特殊作用的发挥,必不可少地必须借助法律这一手段。
.对国际贸易数额的影响
以知识产权为标的或者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贸易数额在整个国际贸易中的比例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并且上升的趋势明显加快。我们以美国为例,从1987年到1999年的12年间,其从知识产权对外贸易中的收入就从100亿美元增加到365亿美元。并且,如果按照知识产权是美国最大出口这一通常的说法,这365亿美元就明显不够全面了。在1998年,美国高技术产品诸如电脑电子设备的出口额为1900亿美元,在全部出口额6900亿的28%,而与著作权相关的产业包括电影与电脑软件的出口额在2001年达890亿美元。虽然后面提供的这些数据之中包含了大量的硬件(比如电脑与CD)以及在硬件中承载或与之一并销售的知识财产。但很明显的是,知识产权在美国的对外贸易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并且这一比例不断趋于增长。 [8]还如1998年,印度当年的软件出口创汇就达18亿美元。从世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分布情况看,发达国家几乎占有大部分核心知识产权。如有统计显示,目前占世界人口75%的发展中国家,只拥有世界3%的专利,而占世界人口25%的发达国家,却拥有世界97%的专利。 [9]这就意味着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特别是在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贸易中具有绝对的市场控制权,而发展中国家愈加无力与之抗衡。
.对市场准入的影响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经济的影响,不但表现在对国际贸易交易量上的影响上,而且还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企业或产品的市场准入问题。通过国际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那些拥有先进国际专利和驰名国际商标的发达国家企业,除了可以得到数额不小的知识产权使用费的收益之外,还可以借机以技术标准的形式排斥来自劳动力廉价、生产成本低的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而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来说,无疑恰恰相反,不但得因此支付大量的知识产权使用费,而且在进军国际市场的道路上被设置了更多的关卡。“世界贸易壁垒的80%来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2002年中国有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不同程度地遭遇了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造成的损失约为170亿美元。”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核心是一套与贸易有关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检测评定程序和监督机制。” [10]所以,在国际交往中,知识产权制度还是发达国家保持先进技术、保持本国国际市场地位、加强国际事务控制力的一项重要手段。这就是为什么美国、欧盟在和中国进行世贸谈判时,知识产权方面的谈判成为举足轻重一环的缘故。这也是美国为何在与日本、埃及、约旦 [11]、新加坡 [12]等国家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时,总不忘要求这些国家提供合乎美国要求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原因。
.微软垄断案所折射的内涵
在美国对微软垄断案的审理中,国家利益的取向更加清晰地得以显现。微软垄断案历时两年,经过一审和上诉审,最后法院虽然仍然认定微软事实上存在垄断行为,但撤销了一审法院拆分微软的决定。对于这一结果,有人认为“不再拆分微软主要不是因为它没有实施垄断行为,而是为了维持美国在IT产业的霸主地位” [13]。这一犀利的评价一语道破微软垄断案上诉审判决的实质意义——对国家整体利益的维护。
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科技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交流日益全球化的今天,发展中国家为加快经济发展的速度,节约发展成本,必然要借鉴和利用发达国家的先进科技成果。发展中国家的这种需要,在国际经贸交流的过程中,常常成为发达国家限制或制约发展中国家的手段和借口。其中,加强发达国家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或者要求发展中国家提供对等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发达国家所采用的常用手段之一。这种表面上的“保护”和“对等”,在经济实力和科技水平如此悬殊的两类国家之间,实际上早已沦为强对弱进行压制的方式之一。
所以,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已不仅仅是保护产品的发明、创造,保护先进的技术这样单纯的问题,而成了涉及诸多因素的贸易政策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成了国家构建贸易壁垒的新动向,成了影响国际间经济利益重新配置的因素之一。
当提起知识产权的时候,我们的第一反应它是一种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结合,其次它是一种无形的、具有地域性和期限性的权利。当然,这一反应基本上道出了知识产权的本质和特征。但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对知识产权人经济权利的保护远远先于对知识产权人的精神权利的保护,例如美国的知识产权的立法历程 [14]就是一个很好的见证。而目前,世界各国掀起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运动中,基本上也是出于相关的经济利益考量。
.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延长
关于知识产权的特征,我们这里主要向探究一下有关“期限性”(Time Limitation)的问题。所谓的“期限性”是指知识产权中的所有权都有一定的法律保护期限,一旦超过保护期,其权利即进入公有领域,不可逆转(商标权除外)。例如现在中国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商标和实用新型为10年,这些期限的限制一般是针对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权利而言的,其中的人身权,如署名权的保护则是完全没有期限的。当然,某些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权利还可以通过“续展”的方式得以延长。如商标权就可以在每次10年保护期届满时进行续展,即可获得一个新的10年保护期,同时续展的次数不限。
)保护期限的延长趋势
不过,我们从当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也看到一些例外的情况,大多数企业不再完全运用单一的知识产权方式,而更注重体系化、层次化的保护。“麦当劳”、“肯德基”就是采用体系化、层次化保护的典型:对“麦当劳”、“肯德基”首先采用商标保护,对连锁店的设计、使用的餐具、店内的特别氛围等申请商业外观保护,对炸鸡翅、汉堡等特殊制作方法以专利或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也就是说,体系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已经远远超过单一方式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
)保护期限的平衡意义
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实际是一个国家权衡个人权利和社会利益的“平衡器”。就是说,国家采用为知识产权设定“期限”的方式,一方面为知识产权的创造人给予权利的专门保护,另一方面又设置权利享有的“期限”,来限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行使。这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的创造与所有与一般的财产不同,知识产权的创造资源主要是前人的成果或者全人类共有的资源,而它对社会发展的影响也较一般的财产更为广泛、更为深远。一个简单的例子,微软的一座办公大楼和其拥有的Windows系列软件,对社会的影响孰重孰轻,一眼就可明了。所以,为了防止知识产权人利用其掌握和控制的知识产权,妨碍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给知识产权规定一定的期限限制是一种比较恰当的做法。一旦知识产权过了该保护期限,它所保护的思想、技术等就回归社会,成为公共资源。并且,这一保护期限的设定会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创造人的所付出的“总成本”,以及激励利益。所以“在知识产权背后还隐藏着一种经济利益的博弈。“知识产权既非‘灵丹妙药’,亦非‘洪水猛兽’,其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而存在,是一种利益平衡机制。” [15]
所以,如果一个国家不能从法律上恰当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理权利,那就是忽视和忽略了知识产权的创造价值,并将直接打击创造者的积极性。但是一个国家如果过度地保护私人对其知识产权的专有,完全确保其权利的绝对性,也就势必影响该知识产权的广泛应用和推广。
)保护期限的延长后果
近年来,某些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延长大大减少了社会利益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保护份额。例如在美新自由贸易协定(the United States - Singapore Free Trade Agreement)中,美国就要求新加坡将authors’ works,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再延长20年,也就是所这三类的著作权保护期达到自首次出版后的70年 [16]。另外,有一份澳大利亚的研究报告表明:澳大利亚如果按照TRIPS的规定将现有的专利保护期限延长至20年,其向海外支付专利的费用将可能高达38亿澳元。 [17]而在印度,印度法专利药行业警告说,如果遵守TRIPS协议,授予药品20年的专利保护期将大幅度提高常用药的价格。在美国,按照法律迪斯尼的米老鼠超过了50年的保护期,就必须放入公众领域。现在迪斯尼却努力修改法律,将保护期提升到70年,实际上是将本来已经属于公众的东西,重新占为己有。而所有因这些期限的延长,首先受到影响的就是公众的利益。
.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扩大
计算机软件、商业方法、生物技术信息、数据库等等均先后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而通过TRIPS协议,不但在签约各国强化了符合大国大公司利益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还使签约各国大大放弃了许多知识产权的国内主导权,使得签约各国也必须随着大国和大公司的知识产权指挥棒转。
下面,我们以商业方法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例,讨论授予商业方法专利保护中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冲突问题。商业方法在美国已经被确定地授予专利权。但事实上,还有很多人士对商业方法纳入专利保护持相反想法。如亚马逊公司首席执行官贝索斯(Jeff Bezos),其公司在申请的商业方法专利中受益颇多,但同样也直言不讳地表达了对按照传统专利法保护商业方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的担忧。他在一封网上公开信中指出,如今的专利法应该承认商业方法专利和软件专利与其他专利有根本的不同,这类专利必须缩短有效期,可能3-5年比较合适。 [18]实际上,美国国会也对授予商业方法专利产生的垄断性问题有所反应,如2000年10月3日,美国国会两位众议员Howard Berman和Rick Boucher就向众议院提出一项编号为H.R.5364的法案《商业方法专利改进法》。该法案旨在通过限制美国专利商标局对商业方法专利的授权,以对专利商标局给予商业方法垄断性的授权制度做出改进。 [19]欧洲专利局对授予商业方法专利的热情并不高,如2000年年底的《欧洲专利公约》外交会议就没有将商业方法专利问题列入议事日程。 [20]
我们知道,对商业方法授予专利的做法对各国商业特别是电子商务会产生极大的影响。一方面商业方法专利给予电子商务创新的动力,促使新的交易模式不断生长;另一方面,由于专利的保护将给予商业方法的拥有者以排他性的、垄断性的合法权利,其他企业在进入该领域运营商业时,要么获得许可使用该种商业方法,要么自创新的商业模式,否则就有可能承担侵权的危险。这样的话,原先进入该商业领域的经营者就拥有很大的优势,得以排挤新的进入者,容易导致垄断和限制商业竞争的自由性。从长远来看,这既不利于整个电子商务行业的成长和创新,也不利于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正如我们前面分析知识产权制度本质时所说得那样,知识产权制度实际上是国家为实现共同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而设置的一个制度平衡器。互联网环境下的今天,讲究的是效益、速度和创新的结合,如果依然按照传统的专利法对商业方法给予传统的保护,势必将阻碍互联网时代的自由、竞争以及创新。这一点,正是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反对者的最大忧虑。
.知识产权保护强化加剧利益分配的失衡
因此,在考虑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客体、保护方式的结合方面,必须要慎重考虑这些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对“知识产权”这一“制度平衡器”本身的影响。而且,我们要这里强调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再是单纯的一国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总称,而是在全球范围内相对的个别国家利益和全球利益 、个别公司利益和其他公众的利益。
通过上述的分析和论述,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事实: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通过多种保护方式的结合而出现了延长的趋势,其保护客体也随着科技的发展而不断得以扩大。也就是说,现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从总体上看具有强化的趋势。而过度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实际上就在损害广大公众的利益,也就导致了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利益平衡器的作用弱化。并且,知识产权强化保护所带来的对社会利益的冲突不是虚拟的,而是活生生地现实。虽然,知识产权制度自其产生之时,就不断地受到失衡的考验,而在处于知识经济时代的今天,这种失衡的趋向变得日益明显,其失衡的影响也日显巨大和影响深远。
在大多数研究知识产权的学者眼里,对于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认识,一般来说,他们首先会把知识产权制度看作是激励科技创新、激励经济发展的机制之一。同时,我们也可以从知识产权作用机制的基本原理中看到这种激励的影子:通过赋予知识产权所有人以一定的垄断权,确保其对该知识产品具有收益的获得权,激发人们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所以,“授予专有权不是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最终目的,而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手段,即国家通过给与知识产权所有人在使用其智力成果方面享有排他性的权利,以鼓励社会的发明与创造工作。” [21]
1)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机制
道格拉斯·C·诺思在其《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中曾说,在人类过去的很长时期内“我们可以看到新技术不断地被开发出来,但步伐缓慢,时有间断,主要的原因在于对发展新技术的激励仅仅是偶然的。通常,创新可以被别人无代价的模仿,而发明创造者得不到任何报酬。直到现代,不能在创新方面建立一个系统的产权仍然是技术变化迟缓的主要根源” [22]。这一点,我们从中国近20年来的经济发展史中就可以获得印证。当然,中国的经济发展不能完全归功于中国知识产权体系的确立和完善,但知识产权制度对中国经济发展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
波斯那从经济学分析的角度也对此有过论述。他说,如果生产厂商预见到无法补偿其发明成本,开始就不会去从事发明;因为如果他不能收获,就不会播种。而且,在一个没有专利的世界里,发明活动会严重地偏向于可能被保密的发明,正像完全无财产权会使生产偏向于预先投资最小化的产品 [23]。不能收获就不会播种,只有这种确保“收获”的利益机制,才能驱使和刺激投资于智力创造的活动持续不断,从而促进科技的进步,推动经济的增长。
还有一个很好的例子可以说明知识产权制度的这种激励机制,那就是赋予数据库以特殊的知识产权保护。按照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条件,保护的作品必须达到原创的标准,而数据库的内容并不能符合该保护条件,但为了考虑数据库投资者的利益(他投资了巨额资金并付出劳动),因而创设了数据库的特别保护制度。也就是说,数据库保护机制的创设正是基于保护数据库投资者利益,促进数据库产业发展的考虑。这一“利益”机制的创设使数据库产业得以正常运行并将继续在当前的信息产业中发挥优势。
2)过度保护导致激励功能弱化
“知识产权中的效率通常包括占有规则和传播规则。过分强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将导致由于知识产权过度垄断而带来的成本问题。而削弱知识产权保护则会引起过度自由搭乘现象,以及由此引起的在创新领域减少投资的情况。任何立法的难点就在于在占有规则和传播规则之间找到一种平衡。” [24]的确,如何找到这样的一个平衡点正是我们一直面临的难题,但目前我们首先要做的事,莫过是弄清强化的占有规则与削弱创新功能之间的联系。这正是下文试图解决的问题,因为目前我们面临的不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缺乏,而是知识产权保护强化的趋势。
有人说“如果由于围绕所要使用的蛋白质分子周围有太多的知识产权,而使科学家们不再研究蛋白分子的时候,此时的基本自由,即研究的自由就受到了干涉。由于我们大多数人并不研究蛋白质,可能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牺牲自由的代价,对于我们而言似乎很遥远。” [25]但是,当我们把这里的“研究蛋白质”的自由换成是前文提及的医药研究、软件开发的时候,我们就不会觉得这种自由的限制距离我们遥远了。
那么这种知识产权保护对自由的限制是如何转化成对知识产权激励功能的弱化的呢?
首先,“没有技术开发能力的人将会受到知识产权制度的制约,因为知识产权制度在授予技术创造者专有权利的同时也限制了其他人对相关成果的利用” [26]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在给予权利人权利保护的同时,也就限定了其他人的同等的利用该知识产权的可能。这种限制的可能也就给了其他人在这一方面与权利人竞争的弱势,甚至将导致其他人只能拥有通过支付费用利用该知识产权的能力,而无与权利人进行竞争抗衡的能力。世界软件巨子微软的知识产权就足以使相关的竞争对手无法与其分庭抗争,完全由微软独自享受世界市场的利益。这种情形不但使微软在该领域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垄断,而且也使得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在这一领域内失去效用。
其次,知识产权人的反创新趋势加强。在过去多年的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一些知识产权大国如美国,一些精英公司如微软、思科,在知识产权标准的制定过程中一直起着支配作用。他们运用手中掌握的绝对的知识产权优势,一方面通过设立昂贵的知识产权保护成本,使得经济实力较弱的国家和公司远离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域,另一方面又运用各种手段遏制其他公司的创新。对于第一方面,他们将这些成本全都转嫁给需要利用这些知识产权的各国公众,特别是那些发展中国家的公众,承担了最沉重的负担,最后的结果是导致买不起药品、进口不了先进技术,甚至买不起课本。而他们却从中得到是巨额的垄断利润,以及用这些垄断利润保护起来的垄断地位和随心所欲的创新计划并不被干扰。对于第二方面来说,这些知识产权人又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打击其他公司的创新:一是提高利用本公司知识产权的费用,加大竞争对手的创新成本,从而达到遏制创新的目的;二是降低本公司竞争产品的价格,使得其他公司在相关的竞争产品上无利可图而不得不放弃竞争。一般情况下,其他公司在遭受优势知识产权人这样的两面夹击:高成本和低利润,就很少能成长成真正能与之可能抗衡的竞争对手啦。这样,其他的公司或者因此一蹶不振,或者干脆就发展成优势知识产权人的配件加工厂,被纳入到它的垄断体系当中。所以,不管出现什么结果,不是优势知识产权人一霸天下,就是形成由其主导的市场格局。例如,“版权制度正在成为反创新的一种制度,在这一领域已经确立自己地位的主要行业,就采取措施抑制网景这样的公司,因其创新会带来具有威胁性的变革。英特尔公司则对网景公司表现出谨慎的支持,因为它依靠此类创新来刺激市场对其芯片的需求。” [27]
再次,知识产权原创人并未得到有效保护。事实上,“知识产权制度在激励创作作者方面(产生创新动力)做得很差” [28]。因为绝大部分的知识产权不是掌握在最初的创作人手里,而是掌握在大公司的手中。大公司通过一系列的买入、卖出、兼并的过程来获取知识产权,将它们进行组合和联合开发,最终进入市场,并形成体系性的垄断地位。保护知识产权的原本理由是如此依赖创造者与创造成果之间的关联,而现在这种理由已几乎退化殆尽了。我们在大部分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看到的是那些公司飞速崛起的奇迹,而不是创造者自身的相应报酬。在知识产权商业化的过程中,创造人早已与他们的创造成果相分离了。也就是说,从知识产权保护中得到最大好处的不是知识产权的创造者,而往往是那些具有巨额运营资本的公司。从这一意义上来说,知识产权制度并没有发挥刺激知识产权原创人创新动力的功能。
相反,我们有时还从一些知识产权实践中看到更为惊奇的事实。正如我们所知道的那样,大部分生物工业和医药工业中的真正研究是靠纳税人的税款在公立的大学中进行,但最后这些研究成果却被一些公司通过各种法律机制变成他们拥有的专利组合,而公众或参与研究的人员却必须为同样的知识再次付费。如美国联邦政府对政府实验室和大学的科研活动进行大量投资,成果却届时转移应用,英国将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的知识产权无偿转让给项目研究机构所有等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例子。所以,越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越是构成对原创人的“创新动力”的损害。
)知识产权保护强化的理念即在减弱对自由竞争的支持
不管怎样,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在本质上就是完全的或者有一定限制的垄断的创造物,相反,竞争政策却是关于自由的,是反垄断的。所以,尽管知识产权本身虽然是合法的垄断权,但它毕竟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竞争。拥有知识产权这种独占权本身就往往会使该企业在某一特定市场上形成垄断地位或者支配地位,或者至少是加强了这种地位。
在知识经济时代,经济的发展本身就建立在有关知识的分配、传播和利用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它是依靠对信息、对知识的自由、快速获取和使用作为科技快速创新的基础。而科技的快速创新则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基本特征。而知识产权的理念本身即要求知识、信息的产权化,也就意味着对知识、信息自由获取和使用构成障碍或威胁。在美国,硅谷作为通过自由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而出现的典型神话,如今也受到不断强化和异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硅谷的创新能力的极大威胁。美国最具影响力的网络法律专家莱斯格(Lessig)也发出警世喻言:“硅谷正在死亡”。呼吁保护知识产权应该回归正路,而不应该只为了保护现有大公司的利益,反过来抑制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整个高科技的创新活力! [29]
所以,我们不难发现这样的矛盾:一方面知识经济不断要求科技的不断得到快速创新,相关知识和信息越公开越符合知识经济发展的本性;另一方面,不断强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则在尽可能广的范围内将知识和信息纳入产权的管辖范围。这样发展的结果必然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断强化在不断地减弱知识产权制度对自由竞争的支持。
通过对知识产权制度双刃性的考察,使我们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功能也是具有双重性的。一旦这一双刃剑运用得不好,就必然导致或者知识产权创新激励机制的丧失,或者出现利益过分集中而形成垄断。这两种后果本质上都不符合设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
我们目前面临的问题是知识产权保护的过度强化,由此带来的是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均、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失衡以及弱化知识产权制度的鼓励竞争创新之功能。通过分析,我们看到:知识产权保护强化带来的结果是利益在不断地由经济弱国向经济强国集中,公众利益不断地向个人利益靠拢,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效益不断地由优势知识产权人享有。在这些利益集中后的最终结果就是形成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垄断、个人利益对公众利益的垄断、优势知识产权人对竞争对手的垄断。
本论文第一部分通过对目前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得到强化的背景下,产生的各种问题进行了展示,并揭示了这样的一个事实或者说是危险的趋势:知识产权的授予与保护的不断强化有可能导致社会有用信息的集中和垄断,由此出现社会公众,特别是那些最需要知识产权的人被排挤在利益享用范围之外,除非向知识产权人支付大量的、对使用人而言几乎无法承受的使用费。当然,这里所描述的事实或是危险的趋势,与当下社会的实际情形或发展是否完全一致,并不影响我们对问题的探讨。因为作为我们研究对象的社会,既不是真正的现实社会,也不是完整的现实社会。任何伟大的学说也不可能彻底地向它的授徒展示真正切实的社会,任何伟大的观察家的眼睛也不可能搜寻到所有的社会细节。有时,即使我们自身亲身经历了事件的全过程,却未毕明白和理解事件的“真相”。这是所有社会科学所面临的同样问题。也就是说,前面我们揭示的这一事实所展示的是一种经过观察、通过某些特殊事件所折射出来的、在研究者眼中的“真相”。当然,这一“真相”也是普通人可以一系列的具体事件来比较感性的把握的。
论文第一部分对这一“真相”的揭示,也就向我们提出了论文需要解决的问题:即应当重新全面认识与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功能与价值取向,考量知识产权保护背后的权利滥用问题,探讨知识产权的强化保护与垄断之间的关联。论文的第二部分就是由此展开的,并通过三个方面来分析:知识产权保护强化的背后是经济强国的利益集中、个人利益的拓展以及自由创新的破坏,由这些分析得出利益的过分集中即意味着走向垄断的结论。
论文的这一部分则侧重于分析这一结论,也就是如何意味垄断的问题。我们打算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笼统和抽象地说,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完全的或者有一定限制的垄断的创造物,它通过授予知识产权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域内享有排他性的权利,以褒奖知识产权人的创造性智力活动,回报其在技术、作品方面的开发和创新成本,从而鼓励其通过智力创新的方式增强市场竞争力,更好地释放和激发其竞争的潜能。而对整个社会来说,在激励知识产权人创新、增强竞争实力的过程中,推动了社会的整体发展和进步,社会公众们也在这一过程中得以享受不断提高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但不管怎样解释,知识产权本身都不能逃脱垄断的影子和内涵。
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但它毕竟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竞争,即使允许这种对竞争的限制是法律权衡利弊的结果。所以,知识产权的存在本身不能说明它没有任何消极后果,只是这种消极后果是在可容忍的范围之内。其次,由于拥有知识产权这种独占权往往会使企业在某一特定市场上形成垄断地位或者支配地位,或者至少是加强了这种地位,因此如果有关企业的这种垄断地位或者支配地位被用来实施非法限制竞争的行为,如不正当地拒绝许可他人利用其知识产权以消除或减少自己在特定市场上的竞争压力,在许可他人利用其知识产权的过程中附加了某种明显限制正常竞争的条件以获取垄断利益等,那么这种对合法垄断权的不正当行使行为就违背了自由公平竞争的原则,也就导致了非法垄断。
所以,知识产权的这一内在作用机制,决定了权利人可能由此形成或加强垄断,一旦这种权利得到过度强化的话,也就必然权利人走向垄断了。
约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 E. Stiglitz)曾任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和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的经济顾问团主席。他编著的新版《经济学》推翻了新古典综合派的理论体系并形成自己的框架,被誉为第四本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西方经济学教材,并于2001年10月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2002年5月,斯蒂格利茨又出版了《全球化及其不满》,全面阐述了自己七年政策生涯中与众不同的观察、思考和结论,强调全球化过分地由公司利益驱动,它忽略了大多数贫困者的声音。而这种忽略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
如1998年8月31日,中文版的Windows98开始在中国发行,其销售价格为1998元,而在美国的价格为109美元(折合成人民币1000元),在日本的销售价格也不过折合人民币1200元。据保守估计,中国一年的计算机销售量为200万台,以100万台品牌机捆绑销售(微软另一种擅长的销售手段)所售出的Windows98计算,与在美国的销售差价就达10亿人民币。 [30]不要说微软的软件对于越南、中国这样发展中国家的用户过于昂贵,连Fortune 500强的公司都已经承受不起了!想想这多支付的10亿人民币,也许它本能带给多少儿童上学的梦想,给多少西北缺水的村落解决生活用水的问题,使得多少陷于贫困境地的农民有了基本医疗的机会……而微软就这样轻易地将它掠走,作为新的投资垄断软件开发的资本,导致悲剧又一幕重演。
在各个国家签订TRIPS协议的时候,我们也可以发现对这种公众利益的忽视。例如在未能理解TRIPS协议将影响其国民中数百万艾滋病患者生死的时候,非洲国家就签订了保护药品的20年专利期限。 [31]出现这样的结果,一方面是由于这些国家参加世贸谈判的国家缺少知识产权专家,另一方面也是发达国家及其他们的跨国公司进行操纵的结果。只有美国和欧洲了解了解TRIPS协议含义的全部信息和全部的谈判进展,但是他们不但没有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了解TRIPS的全部信息,而且还动用各种资源手段包括网络,向人们传达有关TRIPS的各种正面信息。人们被汹涌而来的信息给控制了。而许多跨国公司的律师们也积极行动,游说发展中国家,使他们相信TRIPS将使这些国家进入现代化。还有,这些国家的部分优势产业的代表,认为通过TRIPS可以扩大它的全球市场和商业利益,于是也积极劝说政府加入TRIPS,而他们则主要是为自己的集中利益。而这些国家的本来更为重要和重大的利益——普通公众的利益在这里就被忽略了,因为他们的利益比较松散而缺乏集中的代表。当我们了解这些背后的运作机制的时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百万艾滋病患者的生死、许多农业出口国的农民利益、全球如此众多的WINDOW98的使用者们的利益,全被宣称的TRIPS带来的机遇给淹没了。
美国明尼阿波利斯联邦储备银行的顾问、明尼苏达大学经济学教授米歇尔·博德林与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艾智仁经济学理论讲座教授戴维·莱文在发表的一篇报告《完全竞争性的创新》(Michele Boldrin and David K. Levine,Perfectly Competitive Innovation,http://minneapolisfed.org/research/sr/sr303.html)中,建构了一个报酬保持恒定条件下创新与经济增长的竞争性模型。他们的观点引起了广泛的注意,因为他们的观点有点惊世骇俗:版权、专利权等等政府授予的权利不仅强化了垄断,还会造成附带损害,即获专利保护的产品高价低质,妨碍未来的创新。而充分竞争的市场完全能够奖励(从而激励)创新活动,因而版权和专利权完全是多余的。 [32]
穆雷·罗斯巴德也曾在其巨著《人、经济与国家》中指出:“专利权能够鼓励研究开支的绝对增长,这并不是不证自明的。相反,可以肯定,专利权将扰乱研究开支分布的格局。因为,很显然,第一位发现者可以从特权中获利,同样显然的是,竞争者在多年内不得进入该生产领域……而且,专利持有人本人也没有在该领域深入研究的激励了,因为特权就能使他坐享其成。” [33]
尽管他们的这一看法不能完全说是客观的,但也至少向我们揭示了一个道理:那就是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是过度强化,必然会导致对创新机制的损害,并形成垄断。在哈耶克那里,我们可以看到更为完整的论述:把财产权概念扩展到诸如发明专利权、版权和商标权这样的领域,可能会威胁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我确定无疑地相信:第一,在这些领域中,盲目地套用那种针对有形物上而发展起来的财产权概念,已然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垄断的发展;因此第二,如果我们想使竞争在这些领域中发挥作用,那么我们就必须进行彻底的改革,尤其在工业专利权领域中,我们还必须对这样一个问题进行认真的探究:授予垄断专有权的做法,对于科研投资所具有的那种风险来说,是否真的最恰当和最有效的奖励方式?”在哈耶克看来,将财产权的概念扩展到知识产权领域,从而对于知识产权给予近乎绝对的保护,“大大促成了一种有害且不可欲之特权的确立” [34]所以,哈耶克一生都将这种视为政府制造的一种垄断,在其晚年的《法律、立法与自由》中,仍将工业专利与关税及政府在运输、公用事业等等领域中的垄断并列,都属于政府“蓄意支持垄断或者把垄断当作一种政策工具加以使用”,他反问:“如果政府不曾支持各种垄断,那么垄断是否还有可能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35]
束 语:纠正知识产权保护越严自然就越好的观念
用如此长的篇幅讨论和分析知识产权及其过度保护与垄断的形成和扩展之间的关系,不是在进行反知识产权的宣传,也不是否认知识产权在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现代经济当中的巨大作用,而是希望引起对知识产权保护背后的问题——产生失控的垄断,进行反思。这种反思对于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来说,尤其是关于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对中国实行的知识产权战略问题的反思,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
如果我们回顾一下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的科技发展史,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 “实际上,所有经济发展的成功故事,从19世纪的美国,20世纪的日本、台湾地区和韩国,都是在很宽松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下,得以起飞。以此实现非常容易和低成本的技术转移,直到本国的技能和本地产业发展到发达水平,这时才采取较为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自身利益。但是,根据最近的报告,同样的经济发展战略(以模仿实现产业跨越式发展)由于美国在全世界推行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而濒临绝境。” [36]
如果我们漠视这些暗藏于知识产权保护背后的危险,无疑会导致我们将获得这样的一个未来——社会在知识产权的重重保护下重新走向封闭,而其中的少数人控制着多数人的接触、接触的内容以及如何接触;公有领域化为乌有,对于你接触到的每样东西,都必须得到其他某些人的许可。这就是澳大利亚的学者彼得·达沃豪斯和约翰·布雷斯韦特在其著《信息封建主义》中描述的信息封建主义——消灭了知识的公共性,也就剥夺了知识经济的生产力。
令我们欣喜的是,我们的学者和政府部门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并开始思考相关的对策。如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知识产权学者张平副教授把这场知识产权的大战比作一盘围棋。跨国公司早就在棋盘的关键位置布下了棋子,等到国内企业清醒过来的时候,才发现自己早就被包围了。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的袁钢明博士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强占市场的一种策略。在市场还没有培育完全的时候,这些公司往往“纵容”中国企业侵占他们的知识产权,等到国内企业把市场做大,他们再利用手中的知识产权来攫取生产企业大部分的利润。再如中国政府对中国软件产业发展的决策也表现出鲜明的态度,这里主要通过两件事:一则是2004年8月15日,国务院采购中心高志刚处长称,年底之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将出台新的政策,强制要求部委办公系统必须全部使用国产软件;另一则是上海市教育系统卸载微软Office系统。有人说,这是在美国和欧洲对微软轰轰烈烈反垄断5、6年以后,是国内舆论和业界挑战微软垄断4、5年之后,中国第一次针对微软垄断而作出的实质性举措。
在国际上,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是对强制发展中国家跟随发达国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观点,也发出了不同的声音。2002年9月1日,发表了一份由“知识产权委员会”(CIPR)完成的《整合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Integra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Development Policy)。“知识产权委员会”成立于2001年,是由英国政府帮助创建的独立机构。其成员包括斯坦福法学院教授John Barton,Royal Society副总裁John Enderby教授,知识产权法律师Daniel Alexander,阿根廷Buenos Aries大学教授Carlos Correa,印度科学与产业研究委员会主任Ramesh Mashelkar博士。这被认为是第一份站在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角度,而由发达国家赞助和完成知识产权报告。
该报告主要考察和论证了中国、巴西、印度、南非和肯尼亚等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形,并基于这样的目的——“如何能让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包括TRIPS在内的国际协议文本范围内,最好地被设计来有益于发展中国家”而进行。报告重点关注了知识产权怎样才能为世界贫穷国家带来好处,其核心的观点非常明确:发展中国家要避免照搬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除非这些措施对自己真正有益,真正能够促进自身发展。报告作者认为:“太长时间以来,知识产权保护已经被视为富国的粮食和穷国的毒药。我希望这份报告的论证不要这样简单。”知识产权的本质就是一种经济和商业权利,是一种发展的工具,必须重新纠正“知识产权保护越严自然就越好”的观念。
该报告还指出“记住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作为集团的科技差距,对于评估这种对立的观点是重要的。中低收入国家大约占世界GDP的21%,而研发支出还不到世界的10%”。“发明创造者的私人利益源自消费者的花费,特别是当消费者是穷人时,这可能与基本人权,例如生存权,相冲突。” 发达国家,对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做法,有复杂和周全的法律制度来制衡,保证公众利益不受伤害,如竞争法,反垄断法等。而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缺乏相关的经验和制度保障,特别是没有人才,这就是为什么这些国家特别容易受到滥用知识产权并由此形成的垄断的冲击和伤害的原因。所以,报告得出的结论是,在知识产权所涉及的相关领域,过严保护对发展中国家一定是吃亏的。报告还把中国排在发展中国家的第一位,虽然整体的技术能力强,但也指出发展中国家中60%最贫穷的人是中国人。
这份报告的内容相当令人反思:这是一份来自发达国家赞助和完成知识产权报告,敲响的却是发展中国家面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垄断的警钟。希望它留给我们的不仅仅是良久的感慨,而更多的是关于我们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态度的反思和考量,还有对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与垄断之间的思考。
注释:
[1] 李菊丹,中国,汉族,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研究生,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7号27#631,100081。联系方式:010-81454543,E-MAIL:ljdtoo@sina.com.
[2] [澳]彼得•达沃豪斯  约翰•布雷斯韦特著 刘雪涛译《信息封建主义》,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3] [澳]彼得•达沃豪斯  约翰•布雷斯韦特著 刘雪涛译《信息封建主义》,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9页。
[4]数据引于万建民 曾金华《知识产权 在博弈中重塑规则》一文。
[5] 转引于冯晓青 杨利华等著《知识产权法热点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5页。
[6] 转引于冯晓青 杨利华等著《知识产权法热点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5页。
[7] 引自《读书》(2004年第8期) 三联书店,第7页。
[8] 参见[美]威廉•M•兰德斯 理查德•A•波斯纳 著金海军译《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页。
[9] 参见万建民 曾金华《知识产权 在博弈中重塑规则》,2003年12月11日 08:39。
[10] 李立《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时不我待》2004-6-24 10:04:49。
[11] 美国在2000年10月24日同约旦签署的一项备忘录“美国与约旦建立自由贸易区协议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12]新加坡是因贸易所创造的GDP数额在世界上最高的国家。贸易是新加坡一个重要的财富来源。为能够得到最大化的商业利益,新加坡希望能有自由和开放的国际贸易环境,因此,它加入World Trade Organisation (‘WTO’), 同时也接入地区性的亚欧会议( the Asia-Europe Meeting 简称ASEM)、亚太经合组织(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简称APEC) 以及东南亚国家联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简称ASEAN)等组织。现在它由通过双边谈判的形式和许多国家建立双边的自由贸易协定,目前已经和新西兰、澳大利亚、日本、欧洲自由贸易协会(包括瑞士、冰岛、列支敦士登以及挪威)以及美国达成条约,与墨西哥、加拿大、中国、印度、韩国的谈判正在进行。这些协定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与美国达成的美新自由贸易协定,因为它对新加坡的影响尤甚。该协定的实质性条款谈判是在2002年11月结束并对外宣布的,新加坡总理Goh Chok Tong和布什总统于 2003年5月6日在华盛顿签署。美国众议院于2003年7月25日通过。2004年7月1日对美新两国正式生效。美新自由贸易协定的内容涉及货物贸易(Trade in goods)、关税(Customs duties)、服务(Services)、投资(Investments)、通信(Telecommunications)、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金融服务(Financial services)等方面的内容。该条约虽为贸易条约,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内容占了重要分量。
[13] 龙文懋著《知识产权法哲学初论》,人民出版社, 2003年版,第10页。
[14] 参见李明德著《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1999页。
[15]周 杨《从思科诉华为案看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关系》一文。
[16] 原文参见“The US-Singapore FTA requires Singapore to extend her current term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for authors’ works,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by an extra 20 years.64  For example, in the case of photographs, whose current copyright term is 50 years from the first publication, the new protection will be 70 years  from first publication. The new term for phonograms – 70 years from first publication – will be even longer than that in the UK.”
[17] [澳]彼得•达沃豪斯  约翰•布雷斯韦特著 刘雪涛译《信息封建主义》,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18]转引于张乃根、符望编著《全球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法》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第252页。原引于理查德•泼因德(Richard Poynder):《环球网上的捕捉:网际空间的知识产权》,第101页。
[19]李居迁 杨帆编著《网络与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5页。
[20]张乃根、符望编著《全球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法》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2页。
[21] 王晓晔《知识产权中的限制竞争》一文。
[22] 参考徐明华、包海波著《知识产权强国之路----国际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第 39页.
[23] 参考徐明华、包海波著《知识产权强国之路----国际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第 39页.
[24] [澳]彼得•达沃豪斯  约翰•布雷斯韦特著 刘雪涛译《信息封建主义》,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13页。
[25]  [澳]彼得•达沃豪斯  约翰•布雷斯韦特著 刘雪涛译《信息封建主义》,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26]刘明华、包海波等著《知识产权强国之路——国际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第41页。
[27]  [澳]彼得•达沃豪斯  约翰•布雷斯韦特著 刘雪涛译《信息封建主义》,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14—15页。
[28] [澳]彼得•达沃豪斯  约翰•布雷斯韦特著 刘雪涛译《信息封建主义》,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15页。
[29]方兴东《恃强凌弱:知识产权保护错误的不归路》2004年12月22日23时39分。
[30] 南振兴 刘春霖著《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中国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284页。
[31] [澳]彼得•达沃豪斯  约翰•布雷斯韦特著 刘雪涛译《信息封建主义》,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6—12页。
[32]参见秋风《知识产权真的很重要吗?》| 2003年08月17日00时36分。
[33]参见秋风《知识产权真的很重要吗?》| 2003年08月17日00时36分。
[34] 哈耶克著,邓正来译,《个人主义与自由秩序》,三联书店,2003年,第167页。但本文是从秋风《知识产权真的很重要吗?》2003年08月17日00时36分,转引的,。
[35] 哈耶克著,邓正来译《法律、立法与自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下册,第398页。
[36]参见方兴东《恃强凌弱:知识产权保护错误的不归路》其转引于2004年10月14日发表于《纽约时报》的文章《知识产权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