饥荒大脚怪打死给啥:莘县国税局关于印发《莘县国家税务局户籍管理情况检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03:03:56

分局、机关各科室、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的户籍管理工作,建立纳税人户籍监控长效机制,结合《聊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外部信息应用管理系统〉的通知》(聊国税函[2007]192号)及《聊城市国家税务局  聊城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登记信息交换与应用的通知》(聊国税发[2007]1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使各分局进一步提高户籍监管水平,结合我县实际, 县局制定了《莘县国家税务局户籍管理情况检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莘县国家税务局户籍管理情况检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莘县国家税务局

  户籍管理情况检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的户籍管理工作,建立纳税人户籍监控长效机制,结合《聊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外部信息应用管理系统〉的通知》(聊国税函[2007]192号)及《聊城市国家税务局  聊城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登记信息交换与应用的通知》(聊国税发[2007]1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使各分局进一步提高户籍监管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局成立由耿守信副局长任组长,何子彦任副组长,孔文静、王喜成、李敬一、范红霞为成员的户籍管理情况检查考核小组(以下简称“检考小组”)。征收管理科牵头负责该项工作的开展,对各分局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的户籍管理情况[包括:新办证户、漏征漏管户、停(歇)业及注销户等]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条  为加强《外部信息应用管理系统》的应用,由征收管理科牵头负责该系统运行工作,密切关注工作流状态,及时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采取应对措施,确保信息及时传递、业务流转顺畅。运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要及时向征收管理科反映。

  第四条  检查对象为莘县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重点检查《外部信息应用管理系统》按月清分到各分局的已办理营业执照(或其他部门转来)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以及对新办证户、停(歇)业户、注销户等的日常管理、巡查情况。

  第五条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按期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的情况。

  (二)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超过30日未按无证照登记户管理的情况;对发现的无证照正常经营户,未及时督促其到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

  (三)对停(歇)业户的日常监管情况,对注销户的巡查情况。

  第六条  征收管理科要及时将市局分配的税务登记信息,按照系统设置关系分配到相关分局;分局管理员根据生产经营地址,通过手工分配模块,将信息分配给相关税收管理人员。

  第七条  税收管理人员要根据系统分配的未办理税务登记信息中的生产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电话号码等线索逐户进行实地核查,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各分局应在当月28日前通过《外部信息应用管理系统》将应调查户处理结果反馈完毕。

  第八条 分局在对户籍信息调查落实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偷、逃、骗税等重大问题嫌疑的,应提交征收管理科,由征收管理科经县局批准后,移交稽查局查处。

  第九条  征收管理科对分配的部门登记信息,要于每年年度终了后15日内,将核查情况、数据差异原因及处理结果向市局报送年度利用外部信息加强户籍管理情况报告。

  第十条  县局对分局所辖纳税人的户籍管理情况采取全面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的方法,进一步提高户籍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检考小组”在检查考核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十二条  检查过后,征收管理科负责对检查情况的汇总工作,检查结果纳入征收管理科日常考核。

  第十三条  分局对检查人员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并将整改处理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向征收管理科反馈,限期内未反馈整改情况的视同未整改。征收管理科要对各分局的整改情况,采取实地调查等形式进行督导验收。

  第十四条 扣分标准:相关分局未按上述第七条规定期限反馈的,每发现一户逾期反馈的扣0.5分(最多扣5分)。对存在漏征漏管户、假停(歇)业户、假注销户的,每发现一户扣2分;对检查人员查出的问题,未按规定期限反馈的扣3分;问题整改不彻底、反馈内容不真实的,每发现一户扣0.5分。

  第十五条  “检考小组”在县局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征收管理科牵头,组织人员进行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莘县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