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女与野兽91版百度云:离婚案中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各种相关规定及实务处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5 15:42:20

离婚案中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各种相关规定及实务处理

(2010-07-22 15:41:38

  

    来源:http://blog.sina.com.cn/zuoshenggao2008 

[总的原则]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果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法律精神]

父母子女关系与婚姻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可以依一定的法律程序成立,也可以依一定的法律程序解除。而父母子女关系则是一种血亲关系,不能依法律程序加以解除。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离婚后与婚姻存续期间一样,只是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方式、方法有些变化,父母不能借口离婚而推卸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

离婚后,子女由谁抚养的原则:对哺乳其内的子女,一般情况下随哺乳的母亲抚养;在特殊性情况下,如果父方的抚养条件较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哺乳期后的子女,如果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根据有利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对父母双方的政治品质、道德修养、家庭环境、与子女的感情、经济条件等各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考虑,确定子女由何方抚养。对子女的识别能力的,还应征求和尊重子女本人的意见。对抚养独生子女发生争执的,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要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一方的合理要求。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对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给付的期限、办法及费用的变更等,一般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合理地予以确定。

 

[实务操作]

在离婚案件中,大约80%的案件涉及到离婚后子女抚养的问题。正确处理好主个问题,对于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防止当事人双方矛盾激化,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子女抚养意见》,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

对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由母亲进行抚养。但如果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或有抚养能力和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的,父亲又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或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可以由父亲抚养。对两周岁以上地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首先应由双方协议决定,如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各持己见,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应当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正确妥善地作出裁决。如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议时,就好当征求和考虑该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意见。

离婚后,子女随父亲还是随母亲生活直接关系到子女的权益,也是双方容易发生争执的体焦点问题。争议的焦点有两种情况:一是争要抚养子女;二是双方都不愿抚养子女。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以来,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越来越多,争着抚养子女的情况,特别是争着抚养子女是男孩的居多。在处理时,必须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不论是男孩还是女孩都要一视同仁,要把维护子女的利益放在首位,再结合父母的实际情况妥善解决。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主动要求对子女尽抚养义务,一般来说是一种积极行为,应当鼓励。但是当事人争养子女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它一仅受当事人思想情感的影响,而且受到一定的社会生活环境的制约。处理时不能简单从事,要在调查研究,弄清事实的基础上,恰当处理。在审判实践中,对当事人双方拒绝抚养子女或争抢子女的行为的处理,人民法院在加强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应当按照出最高人民法院《子女抚养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以保障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有过错的一方仍享有对子女的抚养权利,不能因有过错就剥夺其抚养子女的权利。有些离婚案件是由夫妻一方的过错而引起的,另一方往往抓住不放,并以此作为要求抚养子女的手段。这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又不符合情理要求,因此,对这种要求法院可依法不予支持。在双方其他条件相同、彼此又争着抚养子女的,确定由无过错方抚养子女较为合适;如果父母双方条件不同,而有过错方要求抚养子女的条件较好,也可以以确定由其抚养。对做过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或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或者无其他子女,或者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而有过错一方要求抚养子女心情迫切,本人又有抚养子女的条件,也可以确定由其抚养。对做过绝育手术的一方争养独生子女的应予照顾。确定独生子女由做过绝育手术的一方抚养,既合乎情理,又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但应当以不损害子女利益为原则,如果这样做对子女成长不利,即使绝育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也不应给予照顾。在确定子女由哪一方抚养时,要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家庭情况和生活条件的好坏对子女的发育成长的重要影响。在其他条件差异不大的情况下,确定子女由物质生活和家庭情况好的一方抚养,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法律条文]

3.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3篇 裁判文书47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7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四条 【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和《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十四条规定,哺乳期应为十二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791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6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147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6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580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5篇 实务指南

  第四十条 【补偿】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24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0篇 实务指南

  第四十二条 【适当帮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105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5篇 实务指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民法院在处理抚养、扶养、赡养案件时,要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提倡养老育幼的共产主义道德,促使当事人自觉地履行法律义务。
(22)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抚养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发生争执时,应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子女有识别能力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双方对抚养独生子女发生争议的,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要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一方的合理要求。
(23)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给付办法,可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有条件的也可一次性给付。子女的口粮田由父或母代耕,收益归子女。
子女由于生活和受教育的需要,或者父母一方的经济情况有较大的变化,因而提出改变原定抚养费数额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先行协议,协议不成时,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到子女独立生活时止。
(24)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精神,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确无能力抚养或父母均丧失抚养能力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25)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确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6)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丧失劳动能力、孤独无依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

 第四十五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七条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第四十八条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第五十条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