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肛鬼下卷 下载: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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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三农”政策,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发挥现代化市场的功能,实现订单农业,达到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速度、增强蔬菜国际竞争力的目的,经山东省贸易办公室批准设立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本市场)。
第二条  为规范蔬菜电子交易的组织和行为,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期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769—2003《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制定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本市场的工作人员、交易商、指定的货物交收仓库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场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遵循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场依托“中国蔬菜市场网”www.china-vm.com,运用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组织蔬菜相关品种的电子交易、物流配送和信息资讯等业务。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五条  交易商是指具有良好资信,经本市场批准取得交易摊位,在本市场从事蔬菜交易活动者。
第六条  结算银行是指由本市场指定,协助本市场进行交易结算、资金划拨的银行。
结算价是指某日某电子交易合同所有成交货物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时,延续上一交易日的市场结算价。
交货价格是指交收日前一个交易日市场的结算价。买卖双方按照交货价结算。交货价格与订货价格(成交平均价)之间的差价计入交货盈亏。
第七条  货物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由本市场认定,具备本市场交收货物储存条件的货物存放地。
提前交收是指在货物交收日之前买卖双方彼此间约定提前进行货物交收的行为。
延期交收是指在货物交收日之前买卖双方彼此间约定延期进行货物交收的行为。
第八条  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通过本市场的电子交易平台签订的约定彼此间买卖行为的合同。
货单是指由卖方交易商提供的、符合本市场交收品级要求的、并在本市场注册用于货物交收的货物存货单据。货单需标明货物的产地、规格、品级、数量、所在地等。
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数据和信息,这些手段包括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

第三章 交易商

第九条  交易商向本市场租用摊位。
第十条  本市场收取摊位费,其标准如下:
租期半年,  5000元;
租期1年,   1 万元;
租期3年,   2万元。
本市场可调整摊位费标准。
第十一条  本市场摊位可以转租但不得退租。交易商转租摊位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转租协议,转租协议经本市场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十二条  申请成为本市场交易商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与蔬菜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承诺遵守本办法;
3、商业信誉良好。
防止无行业背景的交易商或个人投资者入市交易。
第十三条  申请者须填写本市场制发的《客户资料文档》,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者须对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申请者获得本市场批准,并按租期一次性交齐摊位租金后,即可获得本市场交易商资格。
第十四条  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市场内进行交易;
2、享有本市场提供的相关服务,或使用本市场提供的相关设施;
3、经本市场批准转租摊位;
4、对本市场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选举或被选举进入本市场交易商委员会;
6、其他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  交易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市场各项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接受本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2、保护好自己的摊位账号和密码,并对因其账号和密码在本市场使用所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3、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4、及时向本市场通知其所发生的重大变更;
5、每年将开户资料中年检合格或变更后的新资料交本市场备案;
6、爱护本市场设施,维护本市场声誉;
7、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六条  交易商可自行委派交易员通过本市场摊位从事交易。交易员有权使用本市场的服务设施,并具有对交易活动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同时负有遵守本市场规定、服从本市场管理的义务。如有违规行为,本市场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通知交易商更换交易员。
第十七条  交易商入市前应与本市场签订《入市交易协议》(附件一),该协议是本办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交易商不继续在本市场参与交易,应申请办理资格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商应对其摊位账号发生的所有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章  交  易

第十九条  本市场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本市场交易系统报价、成交,进行蔬菜购销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市场主要采取交易商通过本市场电子交易平台发布要约,做出承诺,签订电子交易合同,交易合同期限不超过6个月份的交易方式(大蒜品种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本市场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30——11∶30
本市场认为必要时,由市场决定交易时间和交易日期。
第二十二条  本市场电子交易合同大蒜的交易报价是指交易双方在电子交易合同中约定质量品级,原产地为山东省,并在本市场指定交收库交货的无税价格(不含增值税)。
本市场电子交易合同南瓜的交易报价是指交易双方在电子交易合同中约定质量品级,在本市场指定交收库(寿光)交货的无税价格(不含增值税)。
第二十三条  本市场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吨,交易单位为批,每
批1吨(大蒜、南瓜)。
第二十四条  本市场通过交易系统设置涨跌限幅。当日涨跌限幅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如果连续两个交易日收市时的报价达到涨幅的上限或跌幅的下限,本市场有权调整涨跌限幅。
第二十五条  本市场根据交易商生产经营的规模和资金等状况核定各摊位订货量。本市场限定单个摊位单个品种最大订货量(大蒜10000吨,南瓜5000吨)。本市场电子交易合同的订货量,不得大于同期社会货物供需总量。
第二十六条  本市场交易的程序:
1、交易商签署与交易相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
2、交易商买进货物,须按照相关条款向本市场交付货款,将购买指令输入本市场网络交易系统;
3、交易商卖出货物,应与本市场签订交货担保合同(附件二),提供与买方相应的货物担保金或提交经本市场认可的有货证明,然后将卖出指令输入本市场网络交易系统;
4、本市场交易系统根据交易双方货款、货物情况确认交易商的买卖资格,将买进或卖出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或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成交,成交价为买入价或卖出价中申报时间在先的价格。成交价格为买卖双方签订或单方受让电子交易合同的订货价格;
5、买卖申报经本市场交易系统组织成交即生效,成交结果视为双方达成电子交易合同(附件三),具有法律效力。其信息通过计算机成交回报系统发送至交易商的计算机终端上,同时交易系统对每一交易商的资金进行测算。当交易商帐户资金余额不足时,交易系统不接受其新的订货指令;
6、申报买卖的数量如未能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仍存于本市场交易系统内,继续参加当日交易。未成交指令可以撤销,如未撤销,当天交易结束后则自动失效;
7、电子交易合同在转让时,转让方应按转让订货价与原订货价之间的差价取得或支付合同转让价差。价差的计算公式为:
买方应取得或支付的价差为
(转让订货价 - 买方订货价)× 转让数量(吨)
卖方应取得或支付的价差为
(卖方订货价 - 转让订货价) × 转让数量(吨)
8 、交易品种最后两个交易日,不允许订立新的电子交易合同。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网络交易系统安全,本市场实行摊位代码管理。摊位代码由6位数组成,前4位代码为摊位识别码,由本市场确定;后2位代码由交易商自行选择,由本市场核准。
第二十八条  本市场交易系统只接收标明摊位代码的交易指令。
交易商对该代码发生的所有交易指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交易商进行交易应按当日成交数量1元/吨(大蒜、南瓜)的标准向本市场交纳交易手续费,本市场有权对交易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章   结  算

第三十条  本市场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本市场相关规定对交易商货款、价差及各项费用等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十一条  交易商参与本市场交易,应在本市场指定结算银行订货款专用账户存入足够资金,以确保货款的及时支付。
本市场对交易商存入本市场专用结算账户的货款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明细账户。
第三十二条  本市场通过结算银行,对每一交易商发生的货款、价差及各项费用等进行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
第三十三条  买方交易商可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货款,分期付款的办法及标准如下:
1、首付订货款为:订货款的20%,于成交时一次性付清;     
   订货款=订货价格×订货数量(吨)
2、进入货物交收日之前,若发生结算价格低于买方的购入价,须及时补足价差;
3、交收日前两个交易日本市场开市前,须付足至全额订货款;
4、买方交易商如在货物交收日前申请提前交收,经本市场核准后,应一次性补足全额订货款;
5、本市场有权调整分期付款标准和进度,买方交易商须按本市场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6、电子交易合同转让、解除或终止时,本市场将在扣减买方应交的各项费用后向买方退还代收的剩余货款。
第三十四条  卖方交易商需提供经本市场认可的履约担保(担保条款见附件二《担保合同》)。用于抵顶有关款项的货单视同提前交收申请。但在货物交收之前,经本市场批准,交易商可将已抵顶的货单赎回。
第三十五条  本市场采用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结算办法。
本市场采用发放结算单据或数据电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当日结算数据,交易商可通过本市场交易系统提取结算数据。
每交易日收市结算完后,本市场通过网络交易系统向交易商提供《资金结算表》、《成交记录表》、《订货清单》等资料。
因特殊情况造成本市场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本市场将及时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如当日结算数据显示交易商摊位当日资金余额小于订货款最低限额时,该结果即为本市场向交易商发出的催款通知,交易商应在下一交易日本市场开市前补足资金。本市场有权对订货款最低限额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交易商划拨资金在本市场结算中心办理,其划拨资金的方式为:
1、资金划入:本市场向交易商公布指定结算银行订货款专用账户。交易商将资金划入本市场的订货款专用账户,交易商划入资金须注明该笔资金划入的交易摊位和交易商名称,并及时将银行回单传真至市场,通知本市场结算部门查收。结算部门在确认资金到账后,相应增加该交易商账户的资金余额。
2、资金划出:交易商在申请开通摊位时,须提交《指定账户公函》并预留印鉴。交易商通过填写《划款申请单》的方式申请办理资金划出。
交易商应对其按照上述程序划入或划出资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货 物 交 收


第三十七条  本市场货物交收是指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交易双方对合同约定标的所有权办理转移手续的过程。
第三十八条  本市场规定进入交货月,大蒜的交收日为进入交收月的第六个交易日始的7个自然日(大蒜8月份的交收日为当月1-7号)。
南瓜采用按期交收和延期交收相结合的办法。
南瓜的交收日为进入交收月的20日至26日,货物交收日后三个自然日为延期交收日,延期交收的货物(南瓜)每吨按最后交易日结算价的5%贴水交收。
本市场有权调整交收时间。
第三十九条  本市场根据实际需要,指定若干货物交收存放地和货物交收仓库。
第四十条  地区差价和品级差价等按本市场制发的标准执行,本市场有权对该标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一条  交易双方均同意在本市场指定的货物交收仓库之外的地点进行货物交收,相关事宜由双方自行解决,本市场不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本市场注册的货单方可用于货物交收。

货单注册的程序为:
    卖方交易商根据电子交易合同的成交结果,在该交易品种倒数第二个交易日开市之前,将符合《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标准规范》规定的货物交到市场指定的货物交收仓库,由本市场指定货物交收仓库对货物进行验收保管,对检验合格的货物开具本市场统一印制的货物凭证。卖方交易商将货物凭证交到本市场,由本市场向其开具货物凭证收据,并注册为货单(7、8月份大蒜可在恒温库房外进行交收)。货单经本市场同意,可用于抵顶卖方交易商的相关款项。
    延期交收的货物(南瓜),卖方交易商必须在该交易品种(南瓜)倒数第二个交易日开市之前,向本市场提出延期交收申请,延期交收的货物(南瓜)必须在最后一个交收日之前存入本市场指定交收库,由本市场指定货物交收仓库对货物(南瓜)进行验收保管,对检验合格的货物(南瓜)开具本市场统一印制的货物凭证。卖方交易商将货物凭证交到本市场,由本市场向其开具货物凭证收据,并注册为货单。

第四十三条  在货物交收期内,市场根据交收申请和配对情况,由本市场通知相关交收方,办理货物交收事宜。
第四十四条  因电子交易合同的转让,导致相关电子交易合同到期交货时出现买卖方不一致(一买多卖、一卖多买或多买多卖)及买方的买入价与卖方的卖出价不一致时,在交收日由本市场对到期电子交易合同的相关买方和卖方及对应买卖数量和交货地点进行交货匹配,以确保货物交收的顺利进行。
第四十五条  本市场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和卖方的货单后,于货物交收日向买方开具提货单(交易商根据市场公告,到相应地点领取提货单)。待买方交易商对货物品级及数量无异议,并接收货物后,本市场向卖方交易商交易帐户划拨全额货款。
买方可凭本市场开具的提货单办理货物出库(委托提货时,买方提货人须出具授权证明和委托人及本人的身份证)。
第四十六条  交易商应收或应付的全额货款为:(货物交收价 ± 地区差价 ± 质量品级差价±延期交收差价)× 货物交收数量(吨)。
第四十七条  买方交易商自收到提货单起24小时内,如对货物品级有异议,应书面通知本市场和卖方交易商,卖方交易商须在买方交易商提出异议72小时内(延期交收的必须在36小时内),提供该批货物经SGS检验的质检报告(如有特殊情况,经SGS提出,可适当延期)。检验费用由卖方垫付,检验结果作为货物品级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
若SGS检验结果低于货单标注品级,但符合《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标准规范》Q/SSD 001-2006和 Q/SSD 002-2007规定的替代品的标准,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若SGS检验结果符合或高于货单标注的品级,则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本市场在收到SGS的检验报告后,根据SGS的检验结果计算货款差价和相关费用,组织货物交收,划拨货款;如货物不符合《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标准规范》Q/SSD 001-2006和 Q/SSD 002-2007规定的标准品和替代品的标准,则卖方构成违约,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货物的处理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货物不予交收,在交收日结束后三个交易日内,将冻结的货款退回买方,并由市场扣罚卖方订货款的20%归买方,余款退回卖方。如经检验合格或买方未提异议,双方以四十六条所计算出的货款,开具相关单据后结清相关费用。
第四十八条   出库之前的费用由卖方交易商承担,货物的出库工作由卖方交易商及交收库负责,但出库费及过秤等费用由买方交易商承担,买方拉货车辆应按时到达交收仓库,在买方交易商拉货车辆到达交收库后,卖方交易商和交收库应立即组织装货事宜,并保证所交货物在交收期内全部出完。
第四十九条   交易商进行货物交收,应按货物(大蒜、南瓜)交收数量10元/吨的标准向本市场交纳货物交收手续费。10吨以下(含10吨)一次性收取交收费300元。
本市场有权对货物交收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七章 信息发布

第五十条  本市场通过“中国蔬菜市场网”发布市场文件,向交易商提供本市场行情、结算单据。
第五十一条  本市场发布的行情信息包括:商品代码、货物交收时间、最新价、涨跌、开市价、申买价、申卖价、最高价、最低价、结算价、成交量、订货量、买卖申报量等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八章 调解与处理

第五十二条  交易商对其名下所有摊位在本市场成交的合同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交易商因在本市场交易而发生合同争议或经济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本市场申请调解。
本办法是本市场与交易商发生合同关系的双方约定条款。因此,因本办法引起的或与本办法有关的任何合同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五十四条  违约的行为及处理。
下列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1、买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分期货款;
2、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提供交货担保;
3、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提交注册货单;
4、买方未在市场规定时间内办理提货手续;
5、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市场规定的相关标准;
6、违反合同的其他约定;

违约行为处理:
出现上述1、2、3、种情况,市场即中止违约双方的买卖资格,对违约方的合同进行转让,转让不成的,将按照违约行为进行处理。如果违约,由本市场将该部分违约货物的20%货款(按照最后交易日结算完后应付全额货款的20%)作为赔偿金划归对方。
第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是本市场禁止的行为:
1、妨碍本市场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2、恶意拖欠应付或应存入的各种款项;
3、诋毁本市场声誉,破坏本市场财产;
4、操纵市场,扰乱秩序;
5、其他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的不良行为。

对违反本市场相关规定的交易商,本市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提高分期付款比例、暂停交易、取消交易商资格等处理。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交易商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三个交易日内向本市场提出书面申诉,要求对相关处理进行复议。在未做出复议决定之前,原决定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本市场对异常情况的处理:
在电子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本市场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1、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区域性网络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本市场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2、交易中发生恶意操纵,扰乱市场秩序;
3、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导致交易商出现结算、交收风险;
4、如果连续两个交易日收市时的报价达到涨幅的上限或跌幅的下限;
5、本市场认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异常情况时,本市场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时间、暂停交易、阶段性调整涨跌限幅、调整分期付款进度及货款收取标准、暂停订立合同、限期转让、代为转让等紧急措施。

第五十八条   本市场及本市场管理人员不得入市交易或变相入市交易。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所有附件都是本办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市场。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              

                                                           入 市 交 易 协 议
甲  方:(交易商)
乙  方: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第一条 甲方自愿成为乙方的交易商。甲方在入市交易之前已仔细研读了《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和《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乙方就有关问题已作了全面细致的解释,甲方将严格按照该办法和文件的规定从事交易活动。
第二条 双方认为,《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中赋予乙方的权力,实为确保合同履约和控制市场风险之必需,甲方承诺自行承担因此可能发生的全部风险,乙方不为甲方提供必须履约之担保。
第三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网络交易系统、摊位及其它有关交易、交收服务,并为甲方代收、代付有关款项。 
第四条 甲方自愿采用乙方提供的网络交易系统,自行保存及修改密码。密码一经使用,即为甲方行为。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存、保密。
第五条 乙方对甲方的委托事项和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人透露,否则,乙方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因上述事故造成交易或交易数据中断,恢复交易时以故障发生前系统最终记录的交易数据为有效数据。
第八条  在第六、七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九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买卖参考,甲方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十条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本协议采用书面文本时,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采用电子文本时,自甲方在进入网络交易系统之前点击“同意”起即为签署生效。

 甲方:(交易商)                乙方: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担  保  合  同

甲  方:(卖方交易商)
乙  方: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为使甲方更为便利地参与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组织的货物撮合交易,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通过市场卖出该批货物,应向市场提供相应货物的有货证明(购销合同、运输合同等)。在有货证明经市场认可之前,甲方须提供相应担保,以保证其通过市场网络交易系统达成的电子交易合同得以正常履行。
二、甲方提供的担保可以是以下两种形式:
1、现金。其中现金比例不低于订货款的20%;
2、市场认可的其他可担保财产。
三、甲方按第二条要求向市场提供担保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通过市场卖出该批货物。
四、依照公平原则,为确保卖出货物顺利交货,甲方提供担保的时间及价值应与相关买方分期支付货款的进度和比例相同。
五、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采用书面文本时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采用电子文本时,自甲方在进入市场网络交易系统之前点击“同意”即为签署生效。
    甲方 :                               乙方: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______年 ____月____日                   ______年 ____月____日

 

附件三:  

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大蒜)电子交易合同

买    方:
卖    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网络交易系统报价、成交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符合《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标准规范》Q/0783 SSD 001-2010中的标准品。
二、商品代码:          
三、数量 (单位: 批 ;1批=1吨)          
四、订货价(元/批;成交价)         
五、质量品级:符合《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标准规范》Q/0783 SSD 001-2010规定的标准品;符合本市场《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标准规范》Q/0783 SSD 001-2010规定的替代品按质量品级计算差价后,可替代交收。
六、包装:包装必须是规格为50×90CM的一级台鑫亮袋、57×98CM的一级和二级台鑫亮袋或20kg紫罗兰网袋。
七、交货地点:          (市场认定的货物交收存放地和指定交收仓库)。
八、交货时间:(市场规定的该品种货物交收日)          。
如有必要,买、卖双方可约时在指定仓库提前交收。
九、相关责任和费用:出库之前的费用由卖方交易商承担,货物的出库工作由卖方交易商及交收库负责,但出库费及过秤等费用由买方交易商承担,买方拉货车辆应按时到达交收仓库,在买方交易商拉货车辆到达交收库后,卖方交易商和交收库应立即组织装货事宜,并保证所交货物在交收期内全部出完。
十、货款收付方式:买、卖双方的货款由市场代收、代付。货款分期支付标准及进度按《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及市场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检验标准和方法:买方交易商自领取提货单起4小时内,如对货物品级有异议,应书面通知本市场和卖方交易商,卖方交易商须在买方交易商提出异议48小时内,提供该批货物经SGS检验的质检报告(如有特殊情况,经SGS提出,可适当延期)。检验费用由卖方垫付,检验结果作为货物品级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
若SGS检验结果低于货单标注品级,但符合《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标准规范》Q/0783 SSD 001-2010规定的替代品的标准,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若SGS质检结果符合或高于货单标注的品级,则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本市场在收到SGS的检验报告后,根据SGS的检验结果计算货款差价和相关费用,组织货物交收,划拨货款。如货物不符合《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标准规范》Q/0783 SSD 001-2010规定的标准品和替代品的标准,则卖方构成违约,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货物的处理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货物不予交收,在交收日结束后三个交易日内,将冻结的货款退回买方,同时市场扣罚卖方订货款的20%(按照交收价计算)归买方,余款退回卖方。如经检验合格或买方未提异议并接收货物后,则由本市场计算双方应收应付货款,开具相关单据后结清相关费用。
十二、违约行为及责任
下列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1、买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分期货款;
2、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提供交货担保;
3、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提交注册货单;
4、买方未在市场规定时间内办理提货手续;
5、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市场规定的相关标准;
6、买方按照规定领取提货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SGS检验符合交货标准,而买方交易商没有按照市场规定时间提货的;
7、对于买方未提质量和数量异议或经SGS检验符合交货标准,而卖方交易商拒不交付货物的;
8、违反合同的其他约定;
违约行为处理:
出现上述1、2、3、种情况,市场即中止违约双方的买卖资格,对违约方的合同进行转让,转让不成的,将按照违约行为进行处理;出现上述第6、7、种情况的,市场将该部分违约货物的30%货款(按照交收价计算),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对方;其余违约行为,由本市场将该部分违约货物的20%货款(按照交收价计算)作为赔偿金划归对方。
十三、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市场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本合同于买、卖双方在计算机网络交易系统中成交时生效。 
买方:          
卖方: 
                                     年  月  日


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南瓜)电子交易合同

买    方:
卖    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网络交易系统报价、成交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符合《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标准规范》Q/SSD 002-2007规定的标准品。
二、商品代码:                    
三、数量 (单位:批 ;1批=100公斤)                    
四、订货价(元/批;成交价)           
五、质量品级:符合《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标准规范》Q/SSD 002-2007规定的标准品;符合《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标准规范》Q/SSD 002-2007规定的替代品按质量品级计算差价后,可替代交收。
六、包装:包装必须是规格为60cm×70 cm和60cm×90 cm的编织袋或蛇皮袋。
七、交货地点:          (市场认定的货物交收存放地和指定交收仓库)。
八、交货时间:(市场规定的该品种货物交收日)          。
如有必要,买、卖双方可约时在指定仓库提前交收或延期交收。
延期交收日为交收日后的三个自然日。延期交收的货物(南瓜)每批按最后交易日结算价的5%贴水交收。
九、相关责任和费用:货物交收日(含)之前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卖方负担,货物交收日之后买方交易商提货前的仓储、出库等相关费用由买方负担,延期交收的仓储费用由卖方负担。
十、货款收付方式:买、卖双方的货款由市场代收、代付。货款分期支付标准及进度按《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及市场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检验标准和方法:买方交易商自领取提货单起4小时内,如对货物品级有异议,应书面通知本市场和卖方交易商,卖方交易商须在买方交易商提出异议48小时内(延期交收的必须在36小时内),提供该批货物经SGS检验的质检报告(如有特殊情况,经SGS提出,可适当延期)。检验费用由卖方垫付,检验结果作为货物品级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
若SGS检验结果低于货单标注品级,但符合《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标准规范》Q/SSD002-2007规定的替代品的标准,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若SGS质检结果符合或高于货单标注的品级,则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本市场在收到SGS的检验报告后,根据SGS的检验结果计算货款差价和相关费用,组织货物交收,划拨货款;如货物不符合《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标准规范》Q/SSD002-2007规定的标准品和替代品的标准,则卖方构成违约,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货物的处理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货物不予交收,在交收日结束后三个交易日内,将冻结的货款退回买方,同时市场扣罚卖方订货款的20%归买方,余款退回卖方。如经检验合格或买方未提异议并接收货物后,则由本市场计算双方应收应付货款,开具相关单据后结清相关费用。

十二、违约行为及处理
下列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1、买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分期货款;
2、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提供交货担保;
3、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提交注册货单;
4、买方未在市场规定时间内办理提货手续;
5、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市场规定的相关标准;
6、买方按照规定领取提货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SGS检验符合交货标准,而买方交易商没有按照市场规定时间提货的;
7、对于买方未提质量和质量异议或经SGS检验符合交货标准,而卖方交易商拒不交付货物的;
8、违反合同的其他约定;
违约行为处理:
出现上述1、2、3、种情况,市场即中止违约双方的买卖资格,对违约方的合同进行转让,转让不成的,将按照违约行为进行处理;出现上述第6、7、种情况的,市场将该部分违约货物的30%货款(按照交收价计算),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对方;其余违约行为,由本市场将该部分违约货物的20%货款(按照交收价计算)作为赔偿金划归对方。
十三、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市场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本合同于买、卖双方在计算机网络交易系统中成交时生效。    
买方:          
卖方: 
                                     年  月  日

 

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花生仁)电子交易合同

买    方:
卖    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网络交易系统报价、成交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符合《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标准规范》Q/SSJ004-2009规定的标准品。
二、商品代码:                      
三、数量 (单位:批 ;1批=100公斤)                    
四、订货价(元/批;成交价<含税价>)           
五、质量品级:符合《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标准规范》Q/SSJ004-2009 规定的标准品;符合《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标准规范》Q/SSJ004-2009规定的替代品按质量品级计算差价后,可替代交收。
六、包装:包装必须是无破损、无污染的塑料编织袋,单袋货物净重50公斤/袋。
七、交货地点:          (市场指定的交收地点)。
八、交货时间:(市场规定的该品种货物交收日)          。
九、相关责任和费用:货物交收日(含)之前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卖方负担,货物交收日之后买方交易商提货前的仓储、出库等相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十、货款收付方式:买、卖双方的货款由市场代收、代付。货款分期支付标准及进度按《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及市场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检验标准和方法:买方交易商自领取提货单起4小时内,如对货物品级有异议,应书面通知本市场和卖方交易商,卖方交易商须在买方交易商提出异议48小时内,提供该批货物经SGS检验的质检报告(如有特殊情况,经SGS提出,可适当延期)。检验费用由卖方垫付,检验结果作为货物品级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
若SGS检验结果低于货单标注品级,但符合《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标准规范》Q/SSJ004-2009规定的替代品的标准,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若SGS质检结果符合或高于货单标注的品级,则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本市场在收到SGS的检验报告后,根据SGS的检验结果计算货款差价和相关费用,组织货物交收,划拨货款;如货物不符合《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标准规范》Q/SSJ004-2009规定的标准品和替代品的标准,则卖方构成违约,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货物的处理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货物不予交收,在交收日结束后三个交易日内,将冻结的货款退回买方,同时市场扣罚卖方订货款的20%归买方,余款退回卖方。如经检验合格或买方未提异议并接收货物后,则由本市场计算双方应收应付货款,开具相关单据后结清相关费用。

十二、违约行为及处理
下列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1、买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分期货款;
2、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提供交货担保;
3、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提交注册货单;
4、买方未在市场规定时间内办理提货手续;
5、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市场规定的相关标准;
6、买方按照规定领取提货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SGS检验符合交货标准,而买方交易商没有按照市场规定时间提货的;
7、对于买方未提质量和质量异议或经SGS检验符合交货标准,而卖方交易商拒不交付货物的;
8、违反合同的其他约定;
违约行为处理:
出现上述1、2、3、种情况,市场即中止违约双方的买卖资格,对违约方的合同进行转让,转让不成的,将按照违约行为进行处理;出现上述第6、7、种情况的,市场将该部分违约货物的30%货款(按照交收价计算),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对方;其余违约行为,由本市场将该部分违约货物的20%货款(按照交收价计算)作为赔偿金划归对方。
十三、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市场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本合同于买、卖双方在计算机网络交易系统中成交时生效。    
买方:          
卖方: 
                                     年  月  日


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朝天类红辣椒)电子交易合同

买    方:
卖    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网络交易系统报价、成交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符合《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标准规范》Q/SSJ003-2008规定的标准品。
二、商品代码:                      
三、数量 (单位:批 ;1批=100公斤)                    
四、订货价(元/批;成交价)           
五、质量品级:符合《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标准规范》Q/SSJ003-2008规定的标准品;符合《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标准规范》Q/SSJ003-2008规定的替代品按质量品级计算差价后,可替代交收。
六、包装:包装必须是编织袋或麻袋。
七、交货地点:          (市场认定的货物交收存放地和指定交收仓库)。
八、交货时间:(市场规定的该品种货物交收日)          。
九、相关责任和费用:货物交收日(含)之前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卖方负担,货物交收日之后买方交易商提货前的仓储、出库等相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十、货款收付方式:买、卖双方的货款由市场代收、代付。货款分期支付标准及进度按《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及市场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检验标准和方法:买方交易商自领取提货单起4小时内,如对货物品级有异议,应书面通知本市场和卖方交易商,卖方交易商须在买方交易商提出异议48小时内,提供该批货物经SGS检验的质检报告(如有特殊情况,经SGS提出,可适当延期)。检验费用由卖方垫付,检验结果作为货物品级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
若SGS检验结果低于货单标注品级,但符合《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标准规范》Q/SSJ003-2008规定的替代品的标准,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若SGS质检结果符合或高于货单标注的品级,则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本市场在收到SGS的检验报告后,根据SGS的检验结果计算货款差价和相关费用,组织货物交收,划拨货款;如货物不符合《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标准规范》Q/SSJ003-2008 规定的标准品和替代品的标准,则卖方构成违约,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货物的处理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货物不予交收,在交收日结束后三个交易日内,将冻结的货款退回买方,同时市场扣罚卖方订货款的20%归买方,余款退回卖方。如经检验合格或买方未提异议并接收货物后,则由本市场计算双方应收应付货款,开具相关单据后结清相关费用。
十二、违约行为及处理
下列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1、买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分期货款;
2、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提供交货担保;
3、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提交注册货单;
4、买方未在市场规定时间内办理提货手续;
5、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市场规定的相关标准;
6、买方按照规定领取提货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SGS检验符合交货标准,而买方交易商没有按照市场规定时间提货的;
7、对于买方未提质量和质量异议或经SGS检验符合交货标准,而卖方交易商拒不交付货物的;
8、违反合同的其他约定;
违约行为处理:
出现上述1、2、3、种情况,市场即中止违约双方的买卖资格,对违约方的合同进行转让,转让不成的,将按照违约行为进行处理;出现上述第6、7、种情况的,市场将该部分违约货物的30%货款(按照交收价计算),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对方;其余违约行为,由本市场将该部分违约货物的20%货款(按照交收价计算)作为赔偿金划归对方。
十三、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市场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本合同于买、卖双方在计算机网络交易系统中成交时生效。    
买方:          
卖方: 
                                     年  月  日
 

附件四 : 

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货物      交收协议

买    方:
卖    方:
中 介 方: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山东省寿光市
  因电子交易合同转让和解除等原因导致电子交易合同到期进行交收时的买卖方不一致及买入价和卖出价不一致,经中介方匹配,由本协议的买方和卖方配对交收。现就相关交收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交货标的:                               
     可替代交货标的:                              
二、商品代码:              
三、交货数量:               批;
四、交货价格(交收日前最后五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买卖双方按照交货价结算。):                                元/吨;
五、交货地区差价补贴、替代交货品级差价补贴、延期交收差价补贴:
  1、地区差价补贴:          元/批
  2、替代交货品级差价补贴:           元/批
六、货款:        (交货价±地区差价±质量品级差价)× 交货数量(批)    
七、交货地点:       
八、交货时间:       年      月      日
九、付款方式: 买卖双方的货款及货物提货单由中介方代收、代付:
1、中介方于    年   月   日将已代收买方的货款(净货款)计人民币       元整付给卖方(在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标准规范中的标准品和替代品品级并接收货物前,暂由本市场冻结);
2、中介方于    年    月    日将已代卖方开据的货物提货单计(大写)                 批整交给买方;
十、相关费用:   年   月   日之前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卖方交易商承担,此日之后买方交易商提货之前的仓储出库等相关费用由买方交易商承担。
十一、检验标准和方法:买方交易商领取到提货单起4小时内,如对货物品级有异议,应书面通知本市场和卖方交易商,卖方交易商须在买方交易商提出异议48小时内(延期交收的必须在36小时内),提供该批货物经SGS检验的质检报告(如有特殊情况,经SGS提出,可适当延期)。检验费用由卖方垫付,检验结果作为货物品级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
    若SGS检验结果低于货单标注品级,但符合《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标准规范》规定的替代品的标准,检验费用由卖方支付,本市场在收到SGS的检验报告后,根据SGS的检验结果计算货款差价和相关费用,组织货物交收,划拨货款;如货物不符合《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标准规范》规定的标准品和替代品的标准,则卖方构成违约,检验费由卖方承担。货物的处理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货物不予交收,并由市场扣罚卖方订货款的20%(按照交收价计算)归买方。如经检验合格或买方未提异议并接收货物后,则由本市场计算双方应收应付货款,开具相关单据后结清相关费用。
    十二、违约行为和责任:
下列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1、买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分期货款;
2、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提供交货担保;
3、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提交注册货单;
4、买方未在市场规定时间内办理提货手续;
5、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市场规定的相关标准;
6、买方按照规定领取提货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SGS检验符合交货标准,而买方交易商没有按照市场规定时间提货的;
7、对于买方未提质量和数量异议或经SGS检验符合交货标准,而卖方交易商拒不交付货物的;
8、违反合同的其他约定;
违约行为处理:
出现上述1、2、3、种情况,市场即中止违约双方的买卖资格,对违约方的合同进行转让,转让不成的,将按照违约行为进行处理;出现上述第6、7、种情况的,市场将该部分违约货物的30%货款(按照交收价计算),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对方;其余违约行为,由本市场将该部分违约货物的20%货款(按照交收价计算)作为赔偿金划归对方。
十三、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其他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
  十五、本协议于签订日起生效,同时原《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        电子交易合同》终止。
买方:                      
卖方:
中介方: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修订交易管理办法的公告:

    1.关于调整交易品种分期付款比例和进度的通知

    2.关于对市场《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及交收提货有关规定的修订和补充

    3.关于调整报价单位及相关费用的公告

    4.关于调整交货价格和交易时间的公告

    5.关于手续费改为按成交价格收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