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保险公司股东构成:县级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供讨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01:53:40

[原创]县级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供讨论)

项目管理, 资金, 办法, 原创, 讨论 <  align=center>县域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  align=center>


<  align=center>第一章  总则


<  align=center>


<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县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规程》和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综合开发是国家扶持,地方配套,群众筹资投劳,在一定的时间里和确定的区域内,对山水田林路实行综合开发与治理,农业、林业、水利措施综合配套,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而进行的综合性生产建设活动。包括省级商品粮基地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称农业捆绑)、节水灌溉项目(称水利捆绑)、省级标准农田等捆绑实施的项目和农发土地治理、土地整理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等。


<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主要目标是着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保护生态环境;着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项目区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做贡献。


<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主要任务以加强改造中低产田和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为重点,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扶持龙头企业为重点,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强农业科技进步,促进农业增长方式转变。


<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县级实行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制,成员单位包括农口各部门及财政等部门,由县政府主管农业的领导担任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县域范围内农业综合开发重大事项研究、决策等。领导小组下设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简称农发办),由县财政局管理,具体负责全县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和项目管理以及组织协调工作,具有行政管理组织实施职能。县级农口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县农发办的组织协调下,从大局出发对本部门所承担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在选项、申报组织实施等方面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关,并做好监督和竣工验收等检查,同时,还应经常与县农发办交流、沟通,增强合力,密切配合农发办工作,确保全县农业综合开发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采取每期或年度项目全面审计制,严禁挤占挪用。


第九条  财政无偿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县农发办设立报账专户,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及时办理报账。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


财政有偿资金实行银行委贷制,申请用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财产抵押或经济担保,实行风险抵押制。


第十条  土地治理项目资金使用和支出范围:1、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小型水库的改建、扩建、加固;2、修建拦河坝;3、电灌站的改造、续建、新建及其配套的输变电设备;4、灌排渠道开挖、疏浚、衬砌及配套建筑物,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设备;5、修建农田机耕路所需沙石料、改良土壤所需绿肥种子及桔秆还田机械设备、机械平整土地的施工;6、优良品种购置、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设施,配套设备;7、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所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及示范、培训;8、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的补助等。


第十一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使用和支出范围:农产品加工项目所需的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原料库、低温库、加工设备,辅助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基地的农户进行技术培训等。其中财政无偿资金应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所需费用,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所发生的费用,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补助。


第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其他使用和支出范围。(一)贷款贴息。按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实施。(二)县级农发办项目管理费,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项目管理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以及可行性研究、扩初设计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辆等行政经费开支。(三)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监理费及其勘察设计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入项目工程成本。


第十三条  对经查明的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虚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违规违纪问题,应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处理暂行办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对象应有必要的投入。土地治理项目的农村集体和农民筹资投劳,要严格按照“农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并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规定(试行)》,以项目村为单位建立筹资投劳专账,县农发办设立辅助账,实行专项管理。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筹资金应不低于财政投资的50%。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为前期准备,申报审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运行管护等五个阶段。


第十六条  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和建立项目库、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项目评估论证等内容。


第十七条  县农发办组织农口部门对全县农业后备资源进行调查,制定开发规划。根据建设单位意向,择优选项,建立土地治理项目库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库,做到资源共享、费用按年度项目分担。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编制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2/3以上农户自愿签字承诺书,而且是通过省、市农发办组织专家实地考察,进行评估论证合格后存入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充实,拟扶持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


第十八条  土地治理项目立项条件应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有明确的地理定位和开发建设区域;具有水利骨干工程条件;项目区应有充足的水源保障;土地相对集中连片;项目区增产增效潜力大。产业化经营项目主要条件: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期在两年以上,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能保证资金安全运行;近两年资产负债应小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带动能力强,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种植养殖基地项目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农产品加工项目有优势农产品基地作依托,向农户采购的原料所需原料的70%以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须为项目区提供与生产和加工相关的服务。


第十九条  申报审批工作包括计划编报和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县农发办根据上级下达投资控制指标和建设任务,要求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作为制定项目年度计划编报的依据。采取自下而上的申报和自上而下的审批程序。并实行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包括实施准备,组织施工和聘用施工管理等。项目实施管理坚持按照计划执行,按照设计施工,按照标准建设、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主要是对项目投资,进度和质量等目标实施有效的控制,并围绕这个目标进行施工招标、工程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省、市批复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第二十一条  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总体设计,主要项目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主要工程概算,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等。


第二十二条  设置项目工程指挥部,以项目区为单位,以项目乡(镇)人民政府为项目业主,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以承担项目农口部门为第二责任人,在项目实施前与县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签订责任状,建立责任制,明确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职责,明确奖罚措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实施的招投标工作由县农发办统一组织,拟定招投标工作指导方案,成立项目招投标委员会,下设编制招标文件组、评标专家库、决标小组(指建设单位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程序进行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的质量管理实行工程监理制,财政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单项土建工程必须招聘或委托监理公司监理,其他小型土建工程由建设单位抽调水利工作站、农技站的工程技术人员进驻工地进行监管,项目村还必须推荐村民代表(或老年协会代表)、农民水利技术员进行全天候跟班旁站监督,并由村财列支给予一定的误工补助。村级监督员由县农发办或承担项目农口部门负责技术培训,明确各项工程建设内容、数量、造价、建设标准、质量要求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的监督检查。建设单位要经常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巡回工地监督检查,县农发办或承担项目农口部门不定期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重点抽查,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的中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建设单位对各级农发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应虚心接受,及时整改到位。


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应明确验收依据,验收条件,验收内容,验收标准。成立项目验收小组,搞好验收前的培训,并在项目竣工决算的基础上,按照听、看、查、议的方法对应验收的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并编写竣工验收报告,做出综合评价。对县级自验发现的问题,应责令建设单位及时整改。项目实行自下而上验收程序,县级全面自验、地级复验,省级查验,国家重点抽验(三年一抽验)。并做好各项年度统计报表和竣工验收统计报表的编报工作,层层汇总上报。土地治理项目经省、市验收合格后,预留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运行一年后,视质量状况予以支付。


第二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应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筹集项目运行管护费用,推行建立自主管理灌排区的投资、养护管理机制;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对形成的资产实行有效管理。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列入县创业竞赛活动考评内容,按责任状的要求进行奖惩。


第三十条  对县级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乡(镇)、暂停两年农发项目实施资格,市级验收不合格的、暂停三年,省级验收不合格的、暂停四年,国家验收考评不合格的、取消该项目乡镇农发项目实施资格,并对承担项目农口部门调减下年度投资指标。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浦城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