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港著名人物: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劝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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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劝导制度 来源:烟台市工商局  发布时间:2007-11-12 字体:【大】 【中】 【小】  


  烟工商法字〔2006〕 67 号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执法人性化,加强行政指导工作,提高市场监管服务水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引导市场经营者规范经营,依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劝导制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监管过程中,通过教育、提倡、建议、规劝等行政指导手段,引导市场经营者自觉建立和落实各项规范化经营管理制度,主动维护“守法、规范、诚信、文明”的市场经营秩序的行政管理方式。
  第三条 行政劝导制度实施范围和对象是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辖区内所有商品流通领域中的市场经营者。
  第四条  实施行政劝导制度,应当坚持宣传教育先行、提倡自我完善、辅以行政劝导、达到规范目的的原则。
  第五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各类市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行政劝导制度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应当根据市场经营者及其经营范围、经营状况,开展下列行政劝导工作:
  (一)劝导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协议准入制度、商品入市检测制度、商品质量监督制度、卫生保洁责任制度、消防安全工作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
  (二)劝导包括食品、农资等重点商品在内的各类市场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质量承诺、重要商品(食品)协议准入、商品质量自检和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等相关制度,及时检查商品是否过期、失效、变质,是否属于国家禁止销售的商品。
  (三)劝导食品和农资批发经营者建立健全“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制度,即进货台帐、销货台帐、进货发票、销货发票、商品质量信誉卡、商品质量责任书。
  (四)劝导化肥零售经营业户自觉遵守信誉卡制度。
  (五)劝导经营者对裸装食品、加工熟食品挂牌或贴牌销售。
  (六)以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的季节性、节日性、区域性消费的商品品种为重点,以消费者申诉举报多和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热点商品为重点,督促业户落实自律制度。
  (七)劝导投诉率较高的企业转变经营观念,改进经营模式,提高经营水平,树立企业形象。
  (八)劝导市场主办单位及经营者建立其它经营管理制度。
  第七条  实施行政劝导,应当按照《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建议书制度》规定,采取制作《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建议书》的形式,直接送达市场经营者和市场开办者。
  第八条  实施行政劝导制度,应当与属地管理岗位责任制相结合,将行政劝导列入巡查工作内容,充实完善监管巡查工作考核标准,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巡查责任,规范监管巡查行为,提高市场监管水平。
  第九条  实施行政劝导制度,应当定期进行劝导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信用等级,建立信用分级管理档案,并启动信用激励机制、信用预警机制、奖惩机制、严重失信淘汰机制等,增强劝导效果。
  第十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市场管理机构等应定期收集、汇总、整理劝导信息,结合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信息公示披露制度,及时对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