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见别人用刀砍人:明治维新时的土地制度为何规定承认土地私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8 04:17:54

明治维新时的土地制度为何规定承认土地私有

 

明治维新在经济方面大力改革发展资本主义经济,首先就是改革土地制度,承认土地私有,废除禁止土地买卖的禁令,正式保障新兴地主的土地所有权,统一征收地税。明治维新是日本封建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分水岭,此前的日本在封建社会难道没有土地私有制吗?如果有土地私有制,那么明治政府作为一个资产阶级政府,又为何承认土地私有?这不是加强了土地私有制吗?这难道不有悖于消除封建主义任务?

在封建社会,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财富。公元645年,孝德天皇即位,改元“大化”,他借鉴一水相依的“大唐国”的制度,颁布了一系列革新诏令。其中包括:土地归国家所有,一般民众为公民;取消土地私有和部民制。大化改新使日本社会发生了重大变革,进入封建社会。从大化改新来看,日本最初是土地国有制,取消土地私有,这有利于打击奴隶主阶级势力。后来随着经济发展,土地私有不断强化,农地逐渐成为自家耕地,这些土地大都冠以所有者的姓名,称为名田,所有者为名主(名主为一家之长,进行名田经营)。土地私有的发展与班田制背道而驰,使地方豪强的力量日益壮大,全国各地出现了许多规模庞大的庄园。

到德川时代,土地制度发展为领主土地所有制。土地全部属于领主阶级武士阶级所有,其它任何阶级不得私有土地。广大的直接生产者农民只有土地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任何一级武士都不直接经营农业生产,然而却拥有土地所有权。那么,幕府时代的土地是如何分配的呢?在土地分配时,武士阶级内部各级, 都是由其上级分给土地。武士阶层内部划分为二十几个等级,居于顶端的是将军,其次为大名;以下是旗本、御家人、陪臣;武士阶层级别最低的是各藩的足轻。将军拥有全国最大的领地,将军将土地除留一部分自用外,分封给大名、旗本、御家人;大名又将所分得的土地除一部分直辖外,分封给自己的家臣(武士)。(那些等级较低的武士不能直接拥有土地,则从将军和大名那里获得来自年贡的俸禄。)这就构成德川时代的领主土地所有制。幕府将军正是利用这种土地分配的大权,有意识地控制各类大名,以加强自己政治上的绝对优势。由于将军对土地的分配和再分配有着强大的权力,因而将军对土地自然拥有最终领有权。1644年的四代将军家纲同时对所有大名颁发领知朱印状(宽文朱印状),标志着全部大名都进入了以将军为顶点的统一的封建知行(领地)体系。

   后来推行的石(dan,通“担”)高制进一步加强了将军的特权。石高制是一种以大米产量来计算土地、财富和经济实力的制度。是建立在检地即丈量土地的基础上的,即通过检地确定土地面积和等级(如肥瘠、位置等),再计算出各等级的标准大米产量(也称“石盛”)。石高制规定了武士阶级内部的关系,形成以将军为顶端的金字塔式等级序列,将军对土地的最终领有权已完全成熟。

   从上述情况来看,日本封建时代的土地制度极为复杂,有限制的土地所有权和较完全的土地所有权交织,封建庄园主和封建领主并存,农村中的土豪、自耕农、各种名称的依附农民,还有许多中间剥削者交错相依。到日本战国时代,混战和统一战争横扫全国庄园主,中间剥削者小领主被吸收为大名的家臣,构成统一的领主阶层;同时小农自立趋势加强,形成独立小自耕农。这样,土地制度单纯化,土地私有不断加强;阶级结构两极化,社会日益分为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

为了维护封建剥削制度,1643年幕府颁布《禁止田地永久买卖法令》,主要防止承担年贡(赋役)的本百姓因贫困而数量减少,保护领主阶级的土地所有权及年贡征收权的稳定,保证将军和大名牢牢地占有土地,防止本百姓以抵押田地的方式脱避年贡。

十七世纪中叶后,日本农业和商品经济得到发展,日本部分农民手中的剩余生产品增加,农村的贫富分化现象日趋明显,农民通过抵押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现象也日益增多。虽然幕府多次采取措施控制田地抵押,但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芽和发展,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实际转让,形成不避重罚的顽强增长势头,拥有越来越多土地的地主阶级逐渐壮大,他们采用新的生产方式,成为新兴地主阶级。为了缓和与日益发展起来的新兴地主的矛盾,幕府不得不将土地政策作一定程度的变更,采取轻罚,但始终未放弃禁止土地永久买卖的原则

推翻德川幕府的明治政府于1872年正式废除《禁止田地永久买卖法令》,把所有权与永佃权分开,规定新兴地主保留对土地的所有权,农民对土地享有永久耕种的权利(永佃权),确认土地私有,允许土地买卖。这实际上是把地主与农民的关系,变成了纯经济关系的内容,去掉了过去的人身依附关系的部分,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从此取消。1873年,明治政府又颁布地税改革法令,以土地价格为标准,一律按地价的3%向土地所有者征收土地税,并以货币税取代原来的实物税。地税改革推动了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为国家工业化政策提供了保障。

为什么明治政府在经济方面首先进行土地改革呢?原因有二:一是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阻碍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日本的农村工业化是从18世纪开始的,至幕府末已形成一定的规模。随着农村农田水利和品种改良进展加快,农肥的更新换代,新式农具和新的农业技术逐步推广,粮食单产和总产的提高,农村工业化的趋势愈加强烈。明治维新后,日本国情是农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80%,农业产值却占总产值的80%。要实现日本的工业化,必须要从日本农村地区开始,而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制约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所以明治政府首先在经济方面确认和保护土地所有权,提高土地所有者经营农业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的进一步发展,推进农村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以推进资本主义发展。二是在日本资本主义工商业不很发达的情况下,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于是政府急功近利地从土地上打开一条创收渠道。土地制的改革,使农村生产关系得到进一步调整,农业的进步,使日本在经济发展的轨道上取得双赢:既促进了资本主义工业化的长足发展,又因农业的发展增加了政府收入,反过来,政府有充足的资本扶植资本主义工商业,为近代资本主义工业体系的确立提供了物质条件。所以明治政府承认土地私有,是加强资本主义的实力,以农业带工业,以经济振兴促民族复兴,实质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土地制度。

 

日本明治维新后的土地制度并非资本主义的土地制度

明治维新使日本走上了发展资本主义的道路。高中《世界近代现代史》(上册)教材P.89介绍了明治维新的措施.“经济方面,大力进行改革,发展资本主义。首先改革土地制度,承认土地私有。废除了禁止土地买卖的法令.正式从法律上保障了新兴地主的土地所有权,统一征收地税。”这使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得到确立.而不是有些教师、学生认为的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师生的误解那是囿于明治维新的措施总体上是资本主义的,而土地制度却是个例外。其实,明治政府在1872年开始土地改革.承认土地私有权.根据土地的实际支配权确定土地所有权——由农民世袭租种的土地,归农民所有;农民短期租用的土地,归出租人所有;典押的土地,归受押人所有。1873年.政府又颁布了地税改革条例。地税改革后由于租佃和地税相当于全年收获量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地主和农民的关系,还保留着封建的因素,农民的土地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封建生产关系在农村还占着统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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