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吵架如何劝架:县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2 09:43:30

县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目   

   第一章学习培训制度………………………1

   第二章工作职责制度………………………2  

   第三章工作纪律制度……………………12

   第四章 会议制度…………………………13

   第五章 议事决策制度……………………18

   第六章 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21

   第七章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2                  

   第八章 干部职工管理制度………………23

   第九章 首问首办制度……………………26

   第十章 请示、报告、督查工作制度……27

   第十一章 组织人事管理制度……………30

   第十二章 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制度……32

   第十三章 财务管理与公务接待制度……34

   第十四章 财务通报制度…………………35

   第十五章 违纪资金管理制度……………35

   第十六章 财产物资管理制度……………36

   第十七章 保密及档案管理制度…………37

   第十八章 安全、治安、环境卫生管理制度………42

   第十九章 宣传信息奖励制度……………43

   第二十章 干部职工违规处理制度………45

   第二十一章 附  则……………………45
                   

      

 

梁河县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建设,强化内部管理,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机关形象,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反腐倡廉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规章,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 委局要加强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干部职工要树立自觉学习意识,要学以致用,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执纪执法和业务水平,以适应形势发展反腐倡廉工作的需要。

 第二条 学习对象是委局机关及派驻纪检组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 学习方式是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自学时间由个人结合工作合理安排,集中学习时间定为每周三上午。

 第四条 学习内容是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科学发展观;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中央、省、州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和领导的重要讲话;学习与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系统内出台的新规定、新要求;传达上级相关会议文件精神。

 第五条 集中学习会议由办公室组织,会议由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学习资料由办公室负责收集。

 第六条 学习要求:集中组织学习时,无特殊情况不准请假;不准讲小话,开小会,随便出进,不得开启手机玲声和打不重要的电话;要认真听,善理解,勤思考,用心记,吃透所学内容精神;学习讨论要积极发言,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建议;办公室要做好学习会议记录,干部职工要做好集中学习和自学笔记。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干部职工参加学历教育,提高文化水平和文凭,其学习费用自理。

 第八条 积极选派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上级举办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培训。

 第九条 委局每年组织全县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一次业务学习培训。

                第二章   工作职责制度

 第十条 县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和省纪委、州纪委以及县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主管全县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和县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和县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乡(镇)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政府决定、命令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情况;负责统一部署全县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承担县委、县政府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四)负责检查(初核、立案、调查)并处理县级机关各部门、各乡(镇)党的组织和县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对这些案件中的党组织和党员的处分或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负责调查处理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县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乡(镇)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作出行政处分或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检组织和行政监察组织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行政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保护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

(六)起草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党内规定;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

(七)负责制定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教育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八)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的理论研究;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带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九)协助县委、县政府抓好纪检监察组织建设,负责派驻纪检组长的提名、推荐、考察工作,并提交县委组织部呈报县委任免;提名、考察、任免派驻部门监察室主任;协助县委组织部考察乡(镇)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委员;会同县委组织部实施干部提拨任用党风廉政审核;领导并指导乡镇纪委工作;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纪检监察系统的组织建设情况;组织安排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委托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县纪委书记、副书记、常委主要工作职责

(一)纪委实行常委集体领导下的书记负责制,书记主持县纪委的全面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搞好工作,书记出差时,代理书记主持工作。

(二)书记负责定期召开常委会,讨论、研究、分析、布置纪委的工作,定期向县委、政府和州纪委、州监察局汇报工作;副书记负责督促,检查纪委各室的业务工作,安排好纪委机关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学习,对重大违纪案件、疑难案件和涉及乡科级和县级部、委、办、局副职以上领导干部的案件,书记、副书记亲自把关,及时组织查处。

(三)在纪委常委集体的领导下,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各自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抓好所分管的工作,并经常向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汇报工作。

(四)负责落实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的方针、政策,维护党纪、政纪,保证党章和其它重要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对全县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清正廉洁教育,有计划的培训全县纪检监察干部。

(五)审查和签发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的文件。

     (六)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全县的纪检监察工作。

 第十二条 办公室职责

(一)了解、综合全县纪检监察工作情况。

(二)编发梁河县纪检监察工作信息、简报。

(三)组织起草县纪委、监察局工作计划、总结、报告、文件和领导讲话等文稿。

(四)承担机关秘书、文印、档案、机要、保密、保卫、环卫等工作。

(五)做好各类会议记录,并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负责督促、检查、落实。

(六)负责县纪委全委会,纪委常委会、局长办公会及有关会议会务工作。

(七)处理和督办上级和县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办的事项。

(八)管理机关考勤、财务和行政事务工作。

(九)负责对外接待工作。

(十)负责车辆、办公设备及其它财产物资管理工作。

(十一)协调相关部门、委局机关各室和派驻纪检组的有关工作。

(十二)承办委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纪委信访室、县监察局举报中心职责

(一)受理个人或单位对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对党政纪律处分不服的申诉。

(二)受理上级及其他部门转来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三)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情况及问题。

(四)承办上级和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其他事项。

(五)向本级纪检监察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检监察、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并督促检查办理情况。

(六)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问题。

(七)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八)协调处理信访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九)承办委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室职责

(一)负责乡科级单位党的组织、乡科级党员干部、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乡(镇)政府及其国家公务员以及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案件的调查工作。

(二)负责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来的、属于县级管辖的违纪案件的调查工作。

(三)必要时,受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重大疑难案件的调查工作。

(四)做好案件调查报告及相关表册的填报工作。

(五)负责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协助案件调查。

(六)承办委局领导交办的其他调查事项和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案件审理室职责

(一)审理由县委、县纪委批准查处的违犯党纪的案件。

(二)审理报送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

(三)审理由县监察局自查并直接作出行政处理的监察对象违犯政纪的案件,报州监察局审批的案件。

(四)审理下级纪检监察组织报送的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备案案件。

(五)审理下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予以复查或复议的案件。

(六)受理按规定应由县监察局复审、复核的案件。

(七)受理党员干部不服党纪处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八)指导全县纪检、监察系统的案件审理工作。

(九)草拟案件审理程序方面的规定。

(十)承办委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教育调研室职责

(一)负责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宣传教育工作的安排部署。

(二)负责宣传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全县纪检监察工作的宣传报道,并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剖析通报。

(三)对全县党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对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宣传教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围绕纪检监察工作的中心任务,对全县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课题和工作的有关政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五)收集、汇总、编撰纪检监察史志及其法规政策,同时做好报刊杂志的征订工作。

(六)承办委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执法监察室职责

(一)负责全县执法监察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各级组织、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等方面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对行政机关的工作效能及执法、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四)完成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部署的执法监察任务。

(五)制止、纠正在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错误行为。

(六)协同有关室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七)指导全县纪检监察系统的执法监察工作。

(八)承办委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干部室职责

(一)对各乡镇及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纪检监察干部进行考察,提出任免意见。

(二)掌握全县纪检监察系统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情况,进行工作指导和考核。

(三)组织和指导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

(四)保护纪检监察干部合法权益,受理并调查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检举控告。

(五)负责机关人事及离退休老干部管理工作。

(六)负责与组织人事部门联系有关干部工作。

(七)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财务室职责

财务室在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县纪委、监察局的各项资金收入、支出管理;负责财产物品管理;负责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工作。

 第二十条 档案室职责

(一)档案室在办公室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县纪委、县监察局档案;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规定,并努力完成上级主管机关下达的有关的档案业务工作。

(二)负责规划、协调委、局档案工作,对本委、局各部门的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三)制订和组织实施本委、局关于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加强委、局档案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提高档案的综合管理水平。

(四)负责接收(征集)、整理,分类和保管委、局各类永久、长期、短期保存的档案及有关资料。

(五)办理档案的借用与阅览,提供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委、局各项工作服务。

(六)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做好档案的安全防范、修复、复制、保护工作。

(七)积极开展档案宣传工作和利用者教育活动;开展档案理论和档案业务的学习研究。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纪检组职责

(一)对驻在部门党政班子及其成员,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县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协助驻在部门党政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三)督促驻在部门抓好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和任务分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落实。

(四)监督检查驻在部门的行政审批业务及重大行政事项。

(五)受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及申诉。

(六)初核、立案、调查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案件,依照有关规定对违纪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七)会同驻在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干部职工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八)开展对驻在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的调查研究,提出改进和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九)及时总结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存在的不足和经验,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十)派驻纪检机构每周向委局领导报告一次主要工作,每月向委局领导全面汇报一次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工作总结上报委局,每年进行一次述职、述廉。

(十一)承办县纪委、监察局授权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二)承办驻在本部门属自己分管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工作纪律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机关各室及纪检组要在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落实工作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关各室及纪检组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凡属常委会议、书记办公会和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或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要在常委会分管领导的领导和协调下,按规定时间,保质保量予以完成,不得推诿扯皮,更不得误时误事。

 第二十四条 机关各室和纪检组在工作中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树立严谨扎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做到办事雷厉风行、优质高效;牢固树立求实创新意识,做到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二十五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有病有事必须请假。上班时间必须保持肃静,不串岗脱岗、不打扑克下象棋、不上网聊天玩游戏及看与工作无关的网络信息、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二十六条 一般职工请假在一天以内的,由各室领导审批,请假在两天至三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超过三天的由书记审批;各室、纪检组领导请假在三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超过三天的由书记审批;纪检监察机关副职请假,由书记审批。

 第二十七条 公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个人提出,各室、纪检组根据工作情况提出意见,书记审批;当年干部职工有事需请假的,可抵扣公休假;当年公休假一次性未休满的,另行安排补休。

 第二十八条 节假日属于领导安排加班、值班的人员,之后应安排补休。

 第二十九条 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节育假等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干部职工外出,无论因公或因私必须报告,报告清楚到什么地方,办什么事,往返时间等。

 第三十一条 个人请假必须写请假条。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特殊情况先报告,事后补办假条,禁止请霸王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考勤登记,加强对机关干部职工遵守工作纪律情况的检查。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发挥集体智慧和作用,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特制定制度如下:

 第三十四条  县纪委全委会议

(一)县纪委全委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若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县纪委全委会议由县纪委常委会主持召开,会议议题由县纪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全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5天前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三)县纪委全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县纪委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四)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纪委常委会确定,各乡镇主要负责人、纪委书记,县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中央、省、州驻梁单位主要负责人、纪检组长,县纪检监察机关各室主任,各派驻纪检组长列席县纪委全会。

(五)县纪委全委会议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记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第三十五条 县纪委常委会议

(一)县纪委常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县纪委常委会议由县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常委会议议题由书记、副书记、常委提出,县纪委办公室汇总,拟出安排意见,报请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常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2天前通知到各常委,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特殊情况可以临时通知。

(三)根据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相关室主任、纪检组长列席县纪委常委会议。

(四)县纪委常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处分违纪人员和决定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可举行。常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五)县纪委常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的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进行表决。决定对违纪人员处分,推荐、提名干部和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六)党员违犯党纪需要立案的,一般由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违犯党纪需同级党委批准立案的,一般由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党委或纪委因常务委员不够常委会议法定人数而无法召开常委会的,可由二名以上常务委员批准立案,但事后应及时向其他常务委员通报。

(七)县纪委常委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县纪委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落实。

 第三十六条 县纪委书记办公会议

(一)县纪委书记办公会议人员由书记、副书记组成,由县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二)县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委局分管领导安排、协调、督促、检查。

(三)县纪委书记办公会议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一般不得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 县监察局长办公会议

(一)县监察局长办公会议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局长、副局长。涉及议题的县纪委常委列席会议。办公室(执法监察室)主任、议题涉及的室、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县监察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主持。局长因事不能参加的,可委托副局长主持。

(三)县监察局长办公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参加局长办公会议的,会前应向主持人请假,也可对局长办公会议议题提出书面意见。县监察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由相关室提出,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交办公室汇总,局长同意后,由办公室通知副局长、需要列席会议的县纪委常委及其他相关列席人员。凡列入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的事项,需要提供材料的,由有关室、组负责提前准备。

(四)县监察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五)县监察局长办公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县纪委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落实。

 第三十八条  县纪检监察干部职工会议。

(一)县纪检监察干部职工会议每周(周三上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二)县纪检监察干部职工会议由书记、副书记或办公室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委、局机关及派驻纪检组干部职工。

(三)县纪检监察干部职工会议主要是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传达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总结、交流、检查、督促各室和纪检组工作;研究部署下步工作任务;宣布有关事项等。

(四)县纪检监察干部职工会议要求全体同志参加,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缺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向办公室请假并报经委、局分管领导同意。  

(五)办公室要做好县纪检监察干部职工会议记录,委局分管领导要负责协调、督促、检查会议布置的各项工作。

(六)县纪检监察干部职工会议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一般不得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第五章 议事决策制度

 第三十九条  以下事项应由县纪委全委会议讨论决定:

(一)县纪委常委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州纪委、县委的决定、指示的情况和部署。

(二)县纪委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县纪委常委会及其常委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三)通过县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正式候选人。

(四)研究制定我县纪检监察工作的阶段性意见以及加强、改进我县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举措。

(五)研究分析我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

(六)研究向县委、州纪委提出的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研究加强我县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的重要意见。

(八)研究县委、州纪委交办和县纪委常委会议认为需要提交县纪委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以下事项应由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一)决定召开县纪委全会的有关事项;提交县纪委全会讨论的工作报告;提出应由县纪委全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二)研究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举措;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的措施;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意见。

(三)研究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教育,维护党纪的工作部署。

(四)研究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方法和措施。

(五)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六)研究处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七)派驻纪检组长的提名、推荐、考察,提交县委组织部呈报县委任免事项;建议县委对纪检监察干部提拔、交流、任免事项;研究纪检监察干部职工考核、晋级、表彰等事项。

(八)研究县纪委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

(九)向县委、州纪委请示、报告的重要工作;向全县各级党组织发布的重要通知、通报、重要文件。

(十)需要由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四十一条  以下事项应通过县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研究: 

(一)酝酿需要提交县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对县纪委常委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三)交流、研究日常工作。

(四)对紧急事项和突发性事件进行处理。

(五)需要书记办公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以下事项应通过县监察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一)传达学习上级的重要决定、重要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确定全县行政监察工作计划、工作部署、工作会议和工作总结等重要工作内容。

(三)审议县监察局向州监察局、县人大、县政府的重要工作请示和报告。

(四)审议需要报请县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草案和报经县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五)研究政纪案件立案。

(六)研究违反政纪人员的政纪处分。

(七)研究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以及复审、复核案件等事宜。

(八)审议决定以县监察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报和监察决定、监察建议。

(九)研究政风、政纪、廉政建设方面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十)确定执法监察和专项监察项目,听取执法监察和专项监察的情况汇报。

(十一)审议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提案和议案办理结果。

(十二)讨论派出监察机构请示的有关问题及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十三)研究特邀监察员的聘任、解聘以及与特邀监察员有关的事宜。

(十四)需要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其他行政监察工作事项。

  第六章   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四十四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监督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行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实施党内监督的主要途径

(一)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定期召开和参加民主生活会。会前,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在会上报告;会后根据群众提出的主要意见进行整改。

(二)组织和检查党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督促领导干部按要求参加理论学习,并结合工作实际撰写论文。

(三)注意了解和掌握机关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反映情况,并对他们的任免提出建议。

(四)根据上级部署和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有针对性的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评议。

(五)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双重组织生活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年度述职述廉制度。

(六)机关党组织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会议,听取本部门行政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情况,做好情况反馈,督促改进工作。

             第七章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四十六条 机关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纪委领导和县委报告,并在全机关进行通报。重大情况报告和通报,由常委会议和书记、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做出决定,办公室具体组织。各室、纪检组发生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四十七条  重大情况包括:对大额资金的管理使用、集体资产的购置、处置,干部的推荐使用及评先选优、案件查处、重大突发性事件等。

 第四十八条  重大情况报告和通报必须在当日完成,需特别紧急处理和突发性事件必须随时随地请示报告。

 第四十九条  各室、纪检组要掌握并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办公室报送重大情况和有关信息材料,反馈常委会决策和领导批示、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在解决、落实重大情况中取得的成绩、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合理化建议,为领导决策服务。

 第五十条  凡不属于保守机密的重大情况的决议、决策、执行及结果、结论都要以不同方式向全机关通报,以避免暗箱操作,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八章 干部职工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干部管理

(一)根据纪检监察工作特点,应从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进行管理,遵循干部“四化”方针和任人唯贤原则,从“德、能、勤、绩、廉、学”六个方面真抓实管。

(二)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建设小康社会多做贡献。

(三)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全体干部要严于律已,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在群众中起楷模作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齐抓共管,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抵制歪风邪气,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四)加强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教育学习,政治思想、精神文明、创建平安和谐同步进行,把各项工作落实好,努力开创纪检监察工作新局面。

 第五十二条 职工管理

(一)机关职工应与干部一道加强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学习、教育和宣传,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的思想。

(二)坚持公开办事制度,明确办事程序、增强透明度、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实际、注重研究。公开办事,即:工作职责、岗位职责、财务制度、收件手续、办事程序等。

(三)努力提高办事效率,提高工作能力;遇事不推诿,热情服务,实事求是,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热情、友善、礼貌、文明办事,维护本部门的形象。

 第五十三条 办案工作人员守则

(一)按照“三个代表”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二)严格依法依纪办案,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不诱供、不逼供,不徇私情,不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不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四)不唯书、不唯上,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五)按规定应当回避的,自觉主动申请回避。

(六)自觉遵守各项办案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不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宴请、财物和其他利益。

(七)对暂扣财物的保管、移交,自觉履行有关手续。

(八)严格执行“五条禁令”:一是严禁以权谋私、以案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二是严禁在办案过程中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其它贵重物品及宴请。三是严禁违反办案程序、办案纪律,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或者为违纪者说情庇护。四是严禁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五是严禁利用办案之机对案件当事人进行敲诈勒索、胁迫报复。

 第五十四条  全体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秉公执纪执法、不以权谋私、不拿原则作交易,不乱请客送礼收受贿赂。

 第五十五条  要洁身自爱,严禁参与黄、赌、毒、邪教活动等违法活动;要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娱乐活动,严禁酗酒闹事,败坏形象;

 第五十六条 加强团结,提高凝聚力,营造和谐。认真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解决干部职工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各种实际问题,遇事主动帮忙。争创“平安单位”、“五好家庭”、“文明机关”等。

 第五十七条 爱护公物,不得损人利己;勤俭节约不得铺张浪费;讲原则,不徇私情;保守工作秘密,不泄漏机密和案情;工作到位,不越权、不失职渎职。

 第五十八条 干部职工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营造“人人都是责任人”的良好氛围,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在全县纪检监察机关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干部队伍。 

    第九章 首问首办制度

 第五十九条  为进一步增强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办事效率,加强软环境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六十条  对到纪检监察机关办理事务或者来访的人民群众,第一位负责接待的同志要礼貌热情,主动询问其来意及办理事项,及时将其介绍给有关委室或有关办事人员。接待时尽量不让客人久等。如必须等候的,则请来人坐候并安排茶水,同时表示歉意。在未与有关办事人员接洽前负责陪同。

 第六十一条  凡外单位通过电话与机关联系工作或询问事项,第一位接话人应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与之交谈,切忌语言生硬,态度蛮横。属于接话人办理的事项或能够予以解答的问题应热情解答,属其他室或其他同志办理的事情,应将电话号码告诉来电者。

 第六十二条  首次接待或首接电话人员应积极办事,严禁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对来访群众提出的问题、意见和要求,不论是否合理,能否解决,都要以热情、友善的态度进行接待。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作出符合政策法规的处理,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对其提出一时不能解决的或不合理要求,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力争来访者满意、放心。彻底杜绝“门难进、人难找、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和不良工作作风。

 第六十三条  要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严禁把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切实维护好党和纪检监察机关形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要坚决处理,做到有诉必受、有受必查、有查必果。

     第十章 请示、报告、督查工作制度

 第六十四条  为建立完善纪检监察机关集体领导和民主决策机制,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特制定请示、报告、督查工作制度。

 第六十五条  请示

(一)涉及纪检监察机关工作和业务方面的重要事项,各室、纪检组负责同志向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请示并报告,由分管领导视情况决定或提交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二)常委会议认为不能决定的事项,由书记负责向县委请示,由县委领导决定。

(三)纪检监察业务方面的重要事项,除向县委请示外,还应同时向州纪检监察机关请示。

(四)请示原则上应逐级进行,遇有紧急情况、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可以越级请示。

(五)重要事项的请示应采用书面或提交会议研究决定的办法。对请示的事项,被请示的领导应认真听取并研究,及时作出答复。

 第六十六条  报告

(一)纪检监察机关及各室、纪检组工作要点和计划的运行和完成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交办事项落实以及与机关工作有关的重要情况和信息,都必须及时向分管领导和上级领导机关报告,以利领导和上级领导机关掌握全局、指导工作和正确决策。

(二)除紧急、突发事件要随时报告外,正常报告的内容及程序为:各室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涉及机关的重要工作、大型活动的组织进行情况,需领导协调解决的事项以及各类重要动态、信息等,都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向领导报告;机关各个阶段的重要工作安排、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涉及机关重要工作及大型活动,需县委及上级业务部门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以及各类重要动态、信息等,由主要领导负责向县委、政府和州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三)报告均采用书面方式:各室、纪检组的报告由分管领导或分管领导指定有关人员起草并报送;机关的报告由办公室或常委会指定有关人员负责起草,经主要领导审阅后报送。

(四)定期以《会议纪要》、《工作简报》的形式向县委、政府、州纪检监察机关报送县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方面的重要情况和信息。《会议纪要》、《工作简报》由办公室和教育调研室负责编写和报送。办公室、教育调研室要建立完善信息网络,努力提高信息质量,并争取较高的采用率。

 第六十七条  督查

(一)督促查办是保证纪委常委会议和书记、局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落到实处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机关和领导作风转变,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作用。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督促查办由主要领导和各分管领导负责,办公室主任承办督促检查的具体事务,各室、纪检组工作的督促查办由各室、纪检组负责人负责。

(二)督查内容:州纪检监察机关,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领导批示和交办任务的办理落实;常委会议、书记办公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领导交办任务的办理和落实;常委会、机关办公室发文、收文事项的办理及领导批示的落实。

(三)督查程序:上级领导机关来文及领导批示,县委县政府交办事项,常委会议、书记、局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由各分管领导、各室和纪检组按分工分别对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进行督查,办公室主任承办督查事务直至办理落实;工作要点及目标管理计划由各室、纪检组负责同志负责办理落实,并且每星期三机关行政会议上报告办理落实情况;本机关发文、收文事项的办理落实按各室职能分工及分管领导和批示要求进行。办公室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并向分管领导及有关室、纪检组负责人通报情况。承办督查工作的同志要按工作规则和领导要求,对督查事项拟定方案,主动与有关领导和室、纪检组加强联系,经常了解工作进展及完成情况,并注意做好情况反馈工作,及时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督查事项落实情况。

 第十一章  组织人事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机关组织人事管理,保证机关组织人事工作民主、公正、公开、透明,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特制定本制度。

 第六十八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对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工作,由纪委常委依照权限严格管理,并接受县委的领导。

 第六十九条  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四化”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社会公论,注重实绩。严格按照组织程序选贤任能。

 第七十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不准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下列情况必须由纪委常委会和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一)提名、推荐、考察派驻纪检组长;

(二)提名、考察、任免监察室主任;

(三)干部、职工调入机关单位;

(四)各个层次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第七十一条  严格按照组织人事工作的规定、程序提拔任用干部,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不予讨论。今后凡招聘、调用干部职工必须严格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人的各室、组根据工作需要,在单位集体讨论后报分管领导初审,书记审核后,由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按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二条  坚持干部职务、职工调整由组织决定的原则,坚决刹住讲关系,走后门,伸手要官的恶劣风气。对跑官要官的,要严肃批评教育,对搞个人封官许愿的也要严肃处理。干部职工必须服从安排,听从组织调配,对岗位的调整、职务的变动必须坚决服从,坚决克服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倾向。

 第七十三条 增强保密观念,严格保守人事机密。机关和组织部门讨论人事任免的情况,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外传,更不准向当事人透露。干部职工任免、调动决定未正式通知前,任何人不得私下传播。

 第七十四条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制度建设。扩大民主、完善考核制度,推进交流,加强监督检查,试行科级干部竞争上岗、选人用人推荐制、考察制、公示制等制度,逐步形成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为防止和纠正选拔任用干部职工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提供制度保证。

 第七十五条  对列入公务员系列管理的干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对非公务员系列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二章  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制度

 第七十六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机关党的建设,保证中央纪委和省、州纪检监察机关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并保证纪检监察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七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党建工作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加强机关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

 第七十八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对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要把纪检监察机关党建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七十九条  要按照“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要求,重视和领导好纪检监察机关党建工作。抓好理论学习,坚持不懈地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党员干部。坚持理论学习制度。

 第八十条  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支持党支部履行监督职责,积极参加党的活动,坚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接受党支部和党员的监督。督促党员干部认真执行决议,做好党的工作。

 第八十一条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第八十二条  建立谈话警示制度,加强党内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搞好党内廉政建设。

 第八十三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定期分析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和促进机关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据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八十四条  政务公开内容即:政策、人事、财务、工作职责、岗位职责、办事程序。保证公开内容真实性、可靠性,坚持实事求是的办事原则,杜绝公开一套,实际工作操作中另一套的虚假行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被群众投诉的,不按公开程序办事的经办人,给予教育、通报批评或调离原岗位。

        第十三章  财务管理与公务接待制度

 第八十五条 加强财务监督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规定,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做到公私分明,私人不得乱拉占用。

 第八十六条  机关的各种经费一律由财务室设立银行帐户统一管理。

 第八十七条  经费开支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实行指定领导“一支笔”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八十八条  经费开支和购置公物,实行民主管理。经费支出数额在5000元以内的,由书记审核开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由书记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开支;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开支。购置公物,价值在5000元以内的,由书记审核后方可购置;价值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由书记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购置;价值在10000元以上的,由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购置。

 第八十九条  机关固定资产由财务人员造册登记,统一管理(配发给各室的由各室负责保管);私人借用公物谁损坏和丢失,由谁负责赔偿;办公用品由财务室统一购买登记,各室需要时应办理领借手续,调离本单位的干部职工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公物移交手续。

 第九十条  差旅费的报销标准严格按照县政府的规定执行,由会计审核,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预支差旅费须经领导同意,出差返回后,要及时结算,借用公款最多不能超过二个月。

 第九十一条  财务人员要严把审核关,如发现有违反规定而又不坚持原则的,在分清职责的前提下,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  接待工作须经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按标准安排接待,其他人未经批准擅自接待的其费用自理。

 第九十三条  机关经费开支实行年度预算,具体预算和规定,由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十四条  机关内要厉行节约,自觉节约水电,节假日要关好电源。

 第九十五条  机关的一切财物,未经领导同意,不得私自变卖,如有违反,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四章  财务通报制度

 第九十六条 财务室适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九十七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季度组织财务人员向领导班子成员通报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每半年向全体干部职工通报一次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五章   违纪资金管理制度

 第九十八条 对所查处的违纪资金,要足额追缴,及时存入专户,专账管理,按期上缴财政国库,任何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贪污。

   第十六章   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第九十九条 为切实加强机关财产、财物的管理,减少损耗及不必要的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百条  机关干部职工要自觉爱惜、维护机关财产、财物,保障其安全。

 第一百零一条  办公室要建立财产、财物登记制度,每年年终要对所登记的财产、财物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

 第一百零二条  要严格财产、财物保管责任,对因非工作需要而造成财产、财物丢失或损坏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对不爱惜机关财产、财物而造成严重浪费的,要提出批评和警告。

 第一百零三条  因长年使用需淘汰的财产、财物,必须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作出相应的处理。任何个人都不准擅自处理机关的财产、财物或私自将机关内属国家所有的财产、财物带出办公室。如确因工作需要,需将机关财产、财物带出办公室的,应主动向办公室报告,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带出。

 第一百零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的车辆,是机关的公共财产,只限于工作使用。

 第一百零五条  领导外出工作需要用车,须与办公室联系,以便安排车辆和做相关记录。

 第一百零六条  驾驶员必须安全驾驶和爱护车辆,随时保持车辆清洁和车况良好,确保准时出车和运行正常。

 第一百零七条  严禁开公车上下班,用公车接送子女上、下学和接送配偶上下班,不经领导同意不得将公车用于婚事、丧事和私人及家庭活动,不允许将公车开回家停放,严禁节假日和双休日将公车用于个人远行和野外活动。单位内部职工或外单位因特殊需要借用车辆时,必须征得领导同意方可借用车辆。车辆使用结束后,借用人必须例行检查,及时把车钥匙交办公室,车辆入库。公务用车正常磨损、损坏时,使用部门应及时向办公室汇报损坏情况,由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维修;维修负责人必须对维修部位更换部件和价格进行详细登记,并报办公室备案;维修费用由财务定期结账。

    第十七章 保密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八条 文件处理制度。公文处理工作要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九条  草拟和签发文件制度

(一)县纪检监察机关产生的文件,凡涉及全局性问题的,由书记签发或经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后签发,已经确定范围内的问题,由分管的副书记签发。

(二)各室开展的工作情况,拟定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材料,由各室写出书面报告,由分管的领导签发。

(三)以县纪检监察机关名义起草印发的各类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审核把关,交办公室统一编号,正式文件一份,留作立卷归档。起草、审核、批阅、修改和签署文件,要符合档案管理规定。

(四)各室的材料一般自行打印,原则上不得到本单位以外打印,未经领导同意,到外处打印材料的费用自负。

 第一百一十条  文件传阅制度

(一)来往文件由收发人员登记后,交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送有关人员传阅;需办理落实的文件,按领导的批示转有关人员办理,要求做到急事急件,随到随办,不得推诿、贻误,并将办理结果附注在文件上。

(二)传阅和清退文件要及时,传阅文件要坚持直线传阅,禁止随意抽出文件或转交他人传阅;若需抽出文件,须事先向收发人员办理有关借阅手续。

(三)阅文后,必须在文件传阅卡上签名。

 第一百一十一条  文件管理制度

(一)坚持文件登记签收制度。文件的收发必须坚持登记制度,做到有据可查,准确分发,严格管理,有效使用,及时催办,认真清理,完整归档,避免文件积压误事或失泄密现象发生。

(二)坚持文件核对清理制度。在文件办理过程中,认真做好文件的收、发、分送、传阅、借阅、移交、清退、销毁、立卷、归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做到事事手续清、件件有着落,坚持每半月对全部收发文件按收、发文号进行核对清理,若发现文件差或少,应及时查找。

(三)机关行文要坚持按文件拟稿、审稿、签发、打印、校对等程序办理,以明确职责。

(四)坚持文件年底、年初清退制度。文件清退时限为:上半年收到的文件,下半年逐步清退;下半年收到的文件,次年一月底清退完毕。文件清退范围:中央、国务院、中纪委、监察部、省委、省人民政府、省纪委、省监察厅、州委、州人民政府、州纪委、州监察局文件统一到机关办公室清退。

(五)坚持文件年度立卷归档制度。为了真实反映机关工作,以便今后的工作和研究查考利用,必须坚持年度立卷归档制度,按照机关工作活动的规律所形成的文件材料,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联系,反映机关工作的历史面貌等立卷归档要求,认真及时地做好年度立卷归档工作;上年度的文件材料,应在次年三月前完成立卷归档。

(六)坚持文件年度销毁制度。除需要清退和归档的文件外,其余的注销文件要逐件清理登记(包括领导外出开会带回的文件材料),一年销毁一次,统一交县保密委员会注销,销毁文件必须有一至二人监销方可进行,不得私自销毁文件。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机关保密工作制度

(一)严格执行《保密法》,认真做好保密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机关干部、职工的保密意识。

(二)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四个禁止:禁止携带秘密文件回家阅办;禁止携带文件进入公共场所;禁止原件翻印;禁止把秘密文件、内部资料(刊物)当作废纸出售。

(三)保密工作做到:不该说的坚决不说,不该看的坚决不看,不该问的坚决不问,不该传的坚决不传,不该听的坚决不听。

 第一百一十三条  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保密委《关于加强高技术条件下保密工作的意见》,本机关计算机接入国际互联网,必须经本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同意方可上网。

(二)已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要专机专用,任何人不得在与互联网联机状态上处理和储存涉密文件和资料。

(三)不得在非保密电子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记录、传输和储存涉密文件、资料。

(四)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存储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文件进行管理,不再使用的信息应及时销毁。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涉密信息应当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  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基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

(二)严格按照本机关制定的规章制度办事,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三)认真做好每年的档案归档、整理、立卷和装订工作;认真编制基建档案目录;根据国家和本机关有关规定,会同县档案馆做好保管期满后的档案销毁工作。

(四)档案应做到科学分类,存放有序,妥善保管,查找方便。

(五)做好档案室的日常清洁工作,保持档案室空气流通,做好防潮、防火、防虫、防盗工作。

(六)严格执行有关档案查阅、调阅制度和手续,填写档案利用记录。同时严格执行国家、本机关的有关档案安全和保密制度,严防档案毁损、散失和泄密。

(七)热情服务,为查阅档案的有关人员做好服务工作。

(八)按照规定向县档案馆移交有关档案。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一百一十五条  文印员岗位职责

(一)承担以本机关制发的各类公文打字、排版、印刷,装订和发放。

(二)承办本机关重要会议文件、资料的打印、装订。

(三)负责复印机、速印机、打字机的使用、保管、维护。

(四)牢记服务宗旨,认真履行职责,热情周到、礼貌待人、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决不拖延,耽搁工作。

(五)遵守纪律,严守机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及时处理文件,不把机密材料给无关人员看,不把无关人员带入打字室。

(六)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和工作能力,熟练掌握打字、印制技能,精通打字、印制业务,确保高质量高水平地完成打字任务。

(七)积极协助办公室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八)保持室内清洁,维护好设备。

      第十八章 安全、治安、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六条 重视做好安全工作,禁止在办公区域内携带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工作人员下班离开办公室应及时关闭电源。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全体工作人员应注意上、下(班)行程安全,确保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遵守对公车保管的规定,加强车辆管理,确保安全。

 第一百一十八条 办公室内禁止存放现金及贵重物品等;财务现金存放,须遵守财务制度有关限额规定;手提包、机密文件不要随意摆放;室内无人时做到“人离门关”;下班离开办公室时应检查是否关好门窗,上好门锁保险。

 第一百一十九条 陌生人进入单位必须进行询问,禁止任何方式让推销员进入单位内部推销。

 第一百二十条  机关各办公室要精心布置室内环境,各种物品摆放要做到合理、整齐、有序,保持清新、美观、典雅的办公环境。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机关各办公室要切实保持室内外干净、整洁。对室内卫生要做到每日一小扫、每周一大扫、重大节假日前各室人员自觉打扫好各自办公室的卫生。集中力量打扫,确保室内地面干净整洁,桌面、墙面、橱柜、门窗玻璃及其他用品无灰尘;要自觉维护室外的环境卫生,保持走廊、楼道、洗手间的清洁。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办公期间要保持肃静、安宁,不随意闲聊、大声喧哗,集中精力,聚精会神的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机关干部职工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壳、纸屑,不乱弹烟灰、乱抛烟头,乱堆放杂物。不准在室内及周围乱放和乱扔东西,要自觉将废物和垃圾送放垃圾桶。

 第一百二十四条  保持电话记录本的完整、清洁卫生,禁止在电话记录本乱画乱记与电话记录无关事宜。

               第十九章  宣传信息奖励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为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增强宣传报道纪检监察工作的力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县纪委委员、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职工、乡镇纪委委员、纪检组成员,应主动积极开展纪检监察宣传报道工作。

 第一百二十七条 宣传报道稿件体裁不限,但力求及时、短小、真实、新颖、准确。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宣传报道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一)服从和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进一步解放思想、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抓大事、议大事、干实事,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教育、制度、监督职能作用。

(二)国家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执行情况。

(三)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的典型事例。

(四)纪检监察工作在新的历史时期的理论与实践、经验总结、问题分析。

(五)热爱本职工作,钻研纪检监察工作业务,顾大局,识大体,真抓实干的人和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宣传信息被县级采纳的每条奖励30元,被州级采纳的每条奖励100元,被省级采纳的每条奖励300元,被国家级采纳的每条奖励500元。

 第一百三十条 凭刊物名称刊载的文章、日期、署名,经办公室主任和教育室主任鉴审后,由机关财务室发给奖励款,奖励款半年兑现一次。

  第二十章   干部职工违规处理制度

 第一百三十一条  县纪检监察干部职工,应严格遵守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和县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凡违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党纪政纪的按干管权限给予党政纪处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  违反县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年度不得参加评先、评优。

(二)领导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三)作出书面检查。

(四)单位内部进行通报批评。

(五)诫勉谈话;

(六)岗位进行调整;

(七)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 第二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制度为梁河县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委局机关各室、各派驻纪检组以及干部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制度之规定,与上级相关规定抵触的,以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县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解释,从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之前制定的相关制度同时废止。